電子遊樂場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9年9月9日) |
電子遊樂場(英語:Amusement Arcade 或 Video Arcade)、中國大陸稱電子遊戲廳、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藝場所(或遊戲廳、遊藝廳、電玩城、動漫城、機廳), 香港稱電子遊戲機中心(一般稱為遊戲機中心,俗稱機舖)、台灣稱電子遊樂場(簡稱遊藝場),包括各式各樣的娛樂設備,在城市裡是很常見的。一般來說,遊藝場有大型街機、自動販賣機、代幣兌換機(在台灣和中國比較常見)等設備。主要供消費者進行玩樂、聽音樂等娛樂用途。此外,某些遊藝場也提供賭博電玩,或另外設置成人區給特殊顧客使用。由於家用遊戲機和手機遊戲的普及,部分城市的電子遊樂場受到嚴峻的挑戰。
相關規定
台灣
依照台灣法律[1],遊藝場的營業分級為普通級跟限制級,其中有以下的規定:
- 第9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 第16條: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 第17條:
-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香港
港英政府在1993年通過《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香港的遊戲機中心需受條例規管,經營遊戲機中心需領有牌照[2]。遊戲機中心分為只准許16歲以上進入的「成人場」和16歲以下人士均能進入的「兒童場」;而2007年香港實施《吸煙(公眾衛生)條例》後,都有控煙辦巡查遊戲機中心,而現時大部份兒童遊戲機中心的遊戲均會以代幣遊玩。
《遊戲機中心條例》其他限制包括[3]:
- 機舖不得在凌晨12時至早上8時營業(2002年民政事務局放寬前者至凌晨2時)
- 禁止穿校服學生進入16歲以上的機舖
- 方圓100米範圍內,不可有現存遊戲機中心或教育機構
- 機舖室內禁止吸煙(1997年加入條例)
在1980年代的頂峰時期,香港有牌照經營的遊戲機中心超過2,000間,到了千禧年後數量已經跌至餘下400多間[3]。
中國大陸
2000年起,中國大陸各級政府一度暫停遊戲廳的執照審批及發放(但之前的發放執照依然有效),至2006年起逐步解禁,並規定不得於學校周邊200米範圍內開設。如今中國大陸的正規遊戲廳均有「除法定節假日外未成年人不得進入」[4]的告示,但事實上鮮有遊戲廳嚴格遵守該項規定。
參考資料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7-10-24.
- ^ 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請遊戲機中心牌照指南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3.0 3.1 Lorraine. 男孩的機舖時代:你鐘意打咩機?. 夠Pop - PopD.hk. 2016-10-26 [2020-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2).
- ^ 這裡的「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公休日如周末、春節、國慶節等,不包括寒暑假。
外部連結
-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435章《遊戲機中心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