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主權
議會主權(也稱為議會至上)(英語: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Parliamentary Supremacy 或者 Legislative Supremacy)是一些議會制民主國家採納的一個概念。其基本觀點為,議會擁有絕對的權力,並且對其他所有政府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都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威(與三權分立相對)。議會可以修改或廢除以前通過的任何法條,因此它不受成文法或判例(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憲法)的約束。議會主權經常會同權力分立和司法審核形成對比。權力分立體系下,立法機構的職能大多被限制在一般法律的制定中。同時,設有司法審核機構的國家裡,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宣布無效。採用議會主權制度的國家有:英國[1],芬蘭[2],以色列,荷蘭[2],新西蘭[2],瑞典,新加坡,巴巴多斯,牙買加,巴布亞新幾內亞,所羅門群島[2]等。
參見
參考來源
- ^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UK Parliament. [17 August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08).
- ^ 2.0 2.1 2.2 2.3 Oliver, Dawn.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UK Constitutional Law Association Blog. 2 April 2013 [17 August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