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泰初
生平
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戊午科河南鄉試舉人,天啓五年(1625年)乙丑科進士,改翰林院庶吉士[1],七年七月授翰林院簡討[2]。崇禎時,以貪贓被劾去職[3][4][5][6]。
家族
父褚岑,生員,以子泰初封翰林院檢討。
子褚振聲,順治四年丁亥科進士,字仲起,官延長縣知縣。
弟褚泰珍,任狄道縣知縣,有惠政。
參考文獻
- ^ 《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六十》:天啓五年六月庚子,改授進士楊汝成、王建極、黃景昉、錢受益、王廷垣、張維機、項煜、朱兆柏、師雅助、邱瑜、馬之驥、江鼎鎮、李覺斯、衛嶔、劉垂寶、李建泰、閃仲儼、褚泰初十八人為庶吉士,同一甲進士余煌等俱送翰林院讀書。
- ^ 《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八十六》:天啓七年七月,授庶吉士蔣德璟、王廷垣、江鼎鎮為翰林院編修,李若琳、錢受益、張維機、項煜、師雅助、丘瑜、褚泰初為翰林院簡討,李覺斯為禮科給事中,其楊汝成、閃仲儼、馬之驥、劉垂寶俱以門戶削籍為民。
- ^ 《烈皇小識》:給事中韓一良有《勸廉懲貪疏》,深當聖意,因召對,出此疏覆閱良久,命一良高聲朗誦。甫讀畢,取疏付閣臣閱。劉鴻訓奏:「弊有兩端,有交際,有納賄。」上問:「何謂交際?」鴻訓奏:「交際,如親友問遺之類,情有可原;納賄則希榮求寵,便不可以數計矣。」上曰:「朕閱一良所奏,大破情面,忠鯁可嘉,當破格擢用,可加右僉都御史。」吏部尚書王永光承旨,因奏:「科臣露草,必有所指,乞皇上命科臣摘其尤者,重處一二,以為貪官之戒!」上召一良,指疏內「開之其源,導之有流」等語,著據實具奏來。一良對:「臣今未敢深言,俟插遼平復之後具奏。若納賄等事,臣疏中原說風聞,不曾知名。」上意怒曰:「難道一人不知,遽有此疏?限五日具奏!」一良回奏參周應秋、閻鳴泰、張翼明、褚泰初。後復召對,上曰:「周應秋等自有公論,張翼明已下部聽勘,俱無用爾參!」又取一良前疏,反覆展視,御音朗誦,至「臣素不愛錢,而錢自至,據臣兩月內,辭卻書帕已五百餘金,以臣絕無交際之人,而有此金,他可知矣。」讀至此,擊節感嘆,厲聲問一良:「此五百金何人所饋?」一良對:「臣有交際簿在。」上固問之,一良始終以風聞對。上遂震怒,謂其以風聞塞責也。上即諭閣臣曰:「韓一良前後矛盾,他前疏明明有人,今乃以周應秋等塞責。都御史不是輕易做的,要有實功,方許實授!」劉鴻訓等合詞奏請:「臣不為皇上惜此官,但為皇上惜此言。」上溫色曰:「分明替他說話!他既不知其人,如何輕奏,豈有紙上說一說,便與他一個都御史?」召一良面叱曰:「韓一良所奏疏,前後自相矛盾,顯是肺腸大換。本當拿問,念系言官,姑饒這遭。」。
- ^ 《玉堂薈記》:曹文衡為薊遼總督革職為民而去,豈宜樹坊,乃以此與縣官不協,遂至掌縣官之面,縣官捉文衡,杖之二十置於獄,此河南鄉紳驕橫之報。未幾,而有苗思順、褚泰初之事,皆河南人也,衣冠掃地矣。
- ^ 《睢州志》
- ^ 清光緒十八年刻本《續修睢州志·卷之五》:天啓乙丑科 褚泰初,字大來,易經,翰林院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