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此條目過於依賴第一手來源。 (2022年12月11日)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Fuel Cycle and Materials Administration(English) | |
---|---|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礎資訊 | |
機關類型 | 中央三級行政機關 |
所屬部門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授權法源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
主要官員 | |
局長 | 陳鴻斌(末任) |
副局長 | 陳文泉 |
主任秘書 | |
任命者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任期 | 無任期保障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3組、3室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81年1月1日 |
前身機關 | 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 |
解散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後繼機關 | 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料管制組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簡稱物管局)是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所屬機構,負責全國放射性物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之建造、運轉與除役(或封閉)之審核與發照;放射性物料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置等相關作業之安全管制與檢查等事項。
歷史
- 198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組織條例》。
- 1981年1月1日,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成立,隸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負責蘭嶼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的營運工作。
- 1988年9月,行政院核定「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的產生者,必須負責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的任務,並支付相關費用。
- 1990年7月,行政院核准將蘭嶼貯存場營運改由台灣電力公司負責,物管處專司國內放射性廢棄物之安全管制。
- 1996年1月9日,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1月26日總統明令公布實施。4月6日,更名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
- 2023年9月27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降編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後,物管局業務併入核安會。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這是一篇與台灣政治與政府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