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隊槍決
行刑隊槍決 | |
---|---|
行刑隊槍決(英語:execution by firing squad)是一種死刑的執行方式,在戰時的軍法審判中較為常見。作為槍決的一種,是槍決的一種形式。在戰爭期間,軍事法庭往往會對人犯動用行刑隊執行死刑,一般罪名有逃兵、間諜、謀殺、叛亂和叛國等。
這種行刑方法,在西方世界被死囚視為較有尊嚴的執行方式,通常用在將領、貴族、政治犯,而非作奸犯科的平民。因此有部分犯下大屠殺惡行的戰犯,法庭都有意不用行刑隊槍決,而採用與一般罪犯相同的絞刑。例如前伊拉克總統侯賽因被判決死刑後,曾經要求行刑隊槍決,但被拒絕,最後採用絞刑。
執行歷史
極個別情況下,受刑人本身有顯赫的軍事頭銜,會獲准自己下令開火,例如法國元帥,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戰爭期間的軍事指揮官,埃爾欣根公爵米歇爾·內伊[1]。
中國史上,國民政府領導人蔣介石曾發動四一二事件(又稱「清黨」),拘捕了上海的中共黨員並由軍統局等情治組織集中秘密槍決;後來在抗日戰爭時,日軍曾大規模對占領區內的反抗群眾集體槍決;而在中共黨史上的延安整風運動、鎮反運動、反右運動、文革等時期,各地發生了多起集體槍決事件;此外在整風運動和文革時期曾發生「假槍斃」的震懾手段,是指槍手故意打偏目標(或使用空包彈),但着彈點極為接近受刑人頭部或軀體,並伴隨著震耳欲聾的槍聲讓受刑人產生無法磨滅的恐懼,以迫使其就範;另外在1980年代的「嚴打」行動中,也有以行刑隊集體槍決犯人的事件[2]。柬埔寨在赤柬統治時期,以行刑隊集體槍決也是常見的屠殺手法。
蘇聯的十月革命成功推翻沙俄政權後,沙皇尼古拉二世家族被布爾什維克黨人帶往葉卡捷琳堡一處密室集中槍決;後來在列寧統治前期剷除反革命份子、史達林時代的大清洗及卡廷大屠殺事件中,契卡、內務人民委員部、克格勃的特務也將反動份子、戰俘集中槍決;同時蘇聯曾存在的古拉格設施中,以行刑隊集體槍決的對象多為政治犯、戰俘等等。
2014年中東發生伊斯蘭國在伊拉克、敘利亞境內發動的大規模恐怖活動,並將數批原屬敘利亞政府軍與庫德族的戰俘集體槍決。
執行方法
行刑隊通常由一隊槍手組成,這些槍手的身分可以是警察、士兵或軍官等,所有槍手會根據長官指令同時開槍,也可以以避免開第一槍的人承擔「劊子手的心理壓力」,有時只有一到數位槍手是實彈,其他多數槍手都是空包彈。這也是避免「劊子手的心理壓力」的好方法。然而,熟練的射手仍有機會從開槍時產生的後坐力、聲音等因素,判斷出自己的槍支所發射的到底是空包彈還是實彈。
由於子彈穿過頭部,往往造成血液與腦漿並流,令人不適的景象,也會讓死者的面目全非,長官一般會命令行刑隊瞄準心臟。
多數情況下,長官會決定將死囚以眼罩或布條蒙住眼睛,或直接布袋蒙頭,以減輕死囚的恐懼。死囚通常會被捆綁或銬住手腳,以站姿接受處決。
參見
參考資料
- ^ Tsouras., p.245.
- ^ 嚴打之下悲慘冤魂何其多 - 大紀元. 大紀元 www.epochtimes.com. 2010-07-17 [2019-06-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6)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