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其他簡稱 | 桑尼·波諾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桑尼·波諾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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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修正美國民法關於著作權期限以及其他用途之第17卷條文 |
縮寫(通俗) | CTEA |
俗稱 | 米老鼠保護法案 |
立法機構 | 第105屆美國國會 |
生效日期 | 1998年10月27日 |
引用文獻 | |
公法 | 美國聯邦公法第105–298號 |
法律匯編 | 112 Stat. 2827 |
法典編纂 | |
修訂法令 | 1976年著作權法案 |
修訂法編 | 17 (著作權) |
修訂章節 | 17 U.S.C. §§ 108, 203(a)(2), 301(c), 302, 303, 304(c)(2) |
立法歷程 | |
美國最高法院案例 | |
Eldred v. Ashcroft |
《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CTEA)是1998年的延長在美國的著作權條款。 除了這個法案之外,還有多個延長著作權年限的法案。[1]
根據1976年著作權法,著作權將會持續到作者去世後再加上50年,或者團體作者則為75年。1976年的法案另外將1978年以前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的年限從28年延長47年,使之總年限達75年。 [2]
而1998年的法案,則將上述的1976年著作權法案的年限延長至作者去世後再加上70年,並且將團體作者的著作權年限延長至「創作後120年」或「公開發表後95年」兩者之間較短者。 [3]1978年1月1日之前發表的作品,也在此法案增加了20年,總計到95年。
這項法律又稱桑尼·波諾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桑尼·波諾法案、或(帶嘲諷性質地)稱它為米老鼠保護法案。[4]法案有效地「凍結」原本舊有即將進入美國公有領域的推進年限。根據這道法案,美國於1923年或之後的創作,受到這份法案的著作權保護,將不會進入公有領域直到直到2019年1月1日之後。米老鼠首次於1928年出現,所以除非著作權所有者決定提前將其發佈到公有領域,否則將會在2024年[5]或之後(得從跟米老鼠相關的不同創作公開發表的日期而定)才會成為在公有領域的作品,除非版權所有者在此之前將其發布到公共領域。跟歐盟的著作權擴展立法有差異的是,桑尼·波諾法案並沒有恢復已經過期的作品之著作權保護。該法確實擴大了已經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保護條款,並在此意義上具有追溯力。 但是,在1978年1月1日之前創作的作品,直到最近才出版或註冊為版權,將在特殊部分( 美國法典第17編 § 第303節中提及。 )並可能直到2047年底持續受保護。該法案成了1998年10月27日的美國聯邦公法第105–298號 。
立法背景
依據1886年的國際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簡稱伯恩公約),簽署公約的國家被要求提供對作者至少死後加上五十年的著作權保護。除此之外,簽署國也可以提供比死後五十年更長的保護年限。直到1989年3月1日美國正式批准伯恩公約之後,此公約才在美國具約束力。但是在此之前,美國已經於1976年版的著作權法案提供了伯恩公約所規範的著作權最短所需年限。
在美國加入了伯恩公約之後,部分著作權的既得利益者成功地遊說美國國會再一次延長著作權的年限,讓美國的保護年限能夠跟歐洲的規範相同。自從1993年統一著作權保護期間指令生效後,歐洲聯盟的成員國便將著作權保護的年限延長至作者死後加上七十年。
為了紀念去世的國會議員桑尼·波諾,上述延長著作權年限的法案便以他的姓名為法案名稱。桑尼·波諾在法案正式成為通過的九個月前過世;他之前曾經是一個類似法案的十二名贊助者之一。
眾議院的議員對於飯店、酒吧的老闆抱持同情,這些企業主對於美國作曲家、作家、和發行商協會(ASCAP)以及BMI公司的授權方式感到憤恨不平,這差點讓法案無法通過。最後,桑尼·波諾法案被修改,納入1998年音樂著作公平授權法案,免除小型單位需要申請公共表演授權才能播放音樂的限制。[6]
美國國會兩院都以口頭表決通過此法案,為美國聯邦公法第105-298法案。[7][8]克林頓總統在1998年10月27日簽署了桑尼·波諾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9]
政治氛圍
參議院報告 104-315
參議院報告[10]提供了為何要通過著作權延長法律的原因。原本這是在1995年的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的提案背景中所撰寫。[11]
本法案的目的是確保美國的創作在國外有得到足夠的著作權保護,並且透過利用有著作權的創作來持續享有經濟面上健全的貿易利得。為達成上述目標,本法案透過將美國現行的著作權年限延展21年。這樣的延展讓美國的著作權法規跟歐洲聯盟的年限達到一致,能夠提供明顯的經濟效益,確保美國的創作者能夠完全地利用其創作而享有合理的補償。此外,透過刺激新的創作、提供更多經濟誘因給保存既存的作品,這樣的延展將能夠增進公眾領域長期下來的容量、活力、與存取便利性。
報告的作者們相信延展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將能夠幫助美國在國外保護他們的創作更多的保護,而因為提供創作者更多獨享的權益也能提供更多誘因來數位化與保存其作品。此報告也納入了赫伯·柯爾與漢克·布朗兩位參議員的非主流意見,他們認為延長年限會是藉由剝奪大眾使用作品而使現有著作權擁有者的一筆意外之財。
支持方
自1990年始,華特迪士尼公司就在倡議著作權年限的延長[12][13]。這個的立法延後了最早的幾部米老鼠電影進入公眾領域的年限,這也讓此法案有了「米老鼠保護法案」的謔稱。[4]
除了迪士尼之外,加州的國會議員瑪莉·波諾(桑尼·波諾之妻,也是桑尼過世後的議員職務繼任者),還有作曲家喬治·格什溫著作權的擁有者也支持這個法案。瑪莉·波諾曾在美國眾議院的公開演講說道:
實際上,桑尼是想要著作權保護的年限延長到永遠。我被工作人員告知這樣的變更會違反憲法⋯⋯你們可能知道,也有(當時為美國電影協會(MPAA)主席的)捷克·維蘭提之「永久減一天的年限延長」提案。也許委員會可以在下一屆的國會來檢視這個點子[14]。
其他支持贊成波諾法案的遊說團體還有華納媒體、環球影業、維亞康姆、主流的職業運動聯盟(美國橄欖球聯盟(NFL)、NBA、國家曲棍球聯盟(NHL)、大聯盟(MLB))、以及遇害歌手莎麗娜的家人。[12][13]
波諾法案的擁護者指出,自從國會通過原本1790年的著作權法案後,人類的預期壽命已經大幅的增長,故修法是必要的。[15],美國和歐洲的著作權年限的差異將會對演藝界的國際運作起負面的影響[15][16],他們也認為有些創作是需要更長期的著作權專享的情形下才會有人願意進行,現行的年限並不足。他們也聲稱對美國而言有著作權的作品之利潤是佔美國很重要的收入[16][17],像是VHS、DVD、有線電視、衛星電視也已經增進了電影和電視劇的價值與商業生命。[16]
支持者認為國會有權利根據美國憲法中「推進科學和的實用藝術的進步」的說辭來通過任何他們想要的版權法案。因為此說辭明沒有任何方面限制國會制定版權法案的權利,唯一限制國會的一點就是一個法案必須說明版權在一個「有限的時間段」內被保護。然而,這個「有限的時間段」的長短的規定方式從未被決定過,所以按道理說即使是一個超常,卻有限的時間段,也能被美國憲法中「推進科學和的實用藝術的進步」的說辭來合理的解釋。這是法院案例Eldred v. Ashcroft中,最高法院判決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有效時被提到的一個理由之一。支持者們也指出了這個法案並不會阻止所有的作品進入公眾領域。1978年之前創作的作品將不受此法案影響,根據之前的1998延長法案,還是會在2003年1月1日起開始進入公眾領域。他們還認為國會實際上擴大了現有的公眾領域,因為這個法案讓未發表的作品也進入了公眾領域。
支持者認為,版權鼓勵藝術發展。隨着版權的擴展,未來的藝術家不得不創作原創作品,而不是重複使用舊作品,但是,如果該行為在1960年代就已經到位,那麼安迪·沃霍爾不太可能能夠出售甚至展示他的任何作品。作品,因為它們都包含了以前受版權保護的材料。支持者認為,鼓勵所有創作者創作新作品更為重要,而不只是鼓勵版權持有人去創作新作品。
支持者說,版權可以更好地保護電影,音樂和電視節目之類的知識產權。舉一個例子就是經典電影 It's a Wonderful Life。在Republic Pictures and Spelling Entertainment(即使在電影本身成為公共領域之後,他們仍擁有短篇小說和電影音樂的版權)開始主張其對電影的權利之前,各個地方電視台和有線電視網絡都在不斷地播放電影。正如《紐約時報》記者比爾·卡特所說的那樣:「電影的貨幣正在貶值。」 It's a Wonderful Life. 被複製了無數的盜版,而大部分的盜版都質量很差。在版權法執行後,該電影得到了高質量的修復,受到評論家的好評。此外,支持者還指出,一旦作品落入公共領域,就無法保證該作品能被更廣泛地獲得或變得更便宜。他們認為公共領域作品將很難有高質量副本,因為出版商可能擔心自己無法收回投資或賺取足夠的利潤而不願公開發行他們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
支持者反對只有在公共領域的作品才會提供藝術靈感這個想法。他們指出,反對者沒有考慮到版權僅適用於某一個思想的表達方式而不適用於思想本身。因此,只要不侵犯版權,藝術家就可以自由地從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中獲得靈感。即使在擁有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中,致敬的想法在電影,電視和音樂中也很普遍(請參閱自由放映,想法表達鴻溝和股票角色)。parody 等作品被 fair use 保護。
支持者還質疑擴展版權是「企業福利」的觀點。他們指出,許多反對者在此案中也有利益相關者,聲稱反對版權期限延長的反對者大多是依賴於發行失去版權的電影和視頻獲利的企業。
反對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的一個論點集中在第一修正案上。但是,在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中,法院解釋了版權如何「尊重並充分維護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在採用這種方法時,法院裁定版權「絕對不受不受《第一修正案》的挑戰。」
反對方
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的批評者認為,在美國從來沒有擴展版權保護的初衷。詹妮·迪克森(Jenny L. Dixon)律師提到:「美國一直認為版權主要是獲得社會利益的一種手段,其信念是,以個人利益鼓勵個人努力是促進公共福利的最佳途徑;」 ,「美國不認為版權是一種「自然權利」。」 [22]迪克森繼續說,隨着版權保護範圍的擴大,作者獲得了好處,而公眾在獲取這些作品方面遇到了更多困難,削弱了公共領域。迪克森提到的這樣的擴展之一是對作者一生中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保護,而不是其後是兩代人的版權保護。[22] 「這些基於憲法的'限制所有權'的論據一次又一次被拒絕。」
法學教授丹尼斯·卡爾哈拉(Dennis S. Karjala)致力於防止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通過。他在司法委員會上作證說:「延長版權保護期限將在不提供任何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對美國普通公眾造成重大損失。延期法案從根本上背離了美國關於知識產權立法服務的理念和公共目的。」 [23]
1998年2月21日,《紐約時報》的一篇社論反對版權延期。文章說:「當參議員哈奇感嘆喬治·格什溫的《藍色狂想曲》即將「落入公共領域」時,他使公共領域聽起來像在黑暗的深淵裡放着歌曲,再也聽不到。事實上,當一件作品進入公共領域時,這意味着公眾可以負擔得起自由使用它的權利,並賦予它新的貨幣。」 [24]
反對《波諾法》的人認為該立法是企業福利,並曾試圖(但沒有通過)宣布該法案違憲,聲稱這種法案對於實現《憲法》規定的「促進法治」的目的不是「必要和適當的」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25]他們認為,大多數作品在頭幾年帶來了大部分利潤,之後被出版商趕出了市場。因此,除了極少數取得巨大成功的特許經營權的所有者(例如迪士尼)以外,延長版權期限幾乎沒有經濟動機。他們還指出,第十修正案可以解釋為限制國會可以從條約中獲得的權力。更直接地,他們將兩個連續的期限(分別為1976年的版權法和Bono法案)視為連續的兩個期限(朝着永久版權期限的「滑坡」開始),永久性版權期限無效並違反了「在有限的時間內」(美國憲法第I條第8款第8款[26]
一些反對者質疑支持者的預期壽命論點,將版權期限和專利期限的增長與預期壽命的增長進行了比較。預期壽命從1800年的35歲增長到2002年的77.6歲。雖然預期壽命幾乎翻了一番,但版權期限從28年(根據1790年版權法)卻增加了三倍。此外,由於歷史上較高的嬰兒死亡率,預期壽命統計數據出現偏差。校正嬰兒死亡率,預期壽命在1850年至2000年之間僅增加了15年。[29]此外,自1790年法案以來,版權條款有了顯着增加,但是專利條款並未並行擴展,其中20年的保護期仍然是(可能是根據法律)對技術領域中的創新給予適當的補償。[30]
肯尼思·阿羅(Kenneth Arrow),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和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17位著名經濟學家在法庭上對該法案提出質疑時,提交了一份法庭聯名信反對該法案。他們認為,對於新創作的作品,延期的折現現值僅增加了1%,而通過延長舊作品的使用期限而產生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將是非常大的,並且沒有任何邊際收益。[31]勞倫斯·萊西格(Lawrence Lessig)認為,Eldred v. Ashcroft案的高點是聽到弗萊德滿會在我們的簡報上簽名的時候。採訪弗里德曼時他評價道這個簡報簡直可以不經思考的簽字。
反對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的另一種論點集中在「第一修正案」上,以及其在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在簽署前和簽署後對作品的作用。 [21] Eldred vReno案的原告認為,「 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無法通過由第一修正案提供的困難審查級別,因為政府沒有任何重要的理由去阻止作品的使用。」 [21]
反對者還爭辯說,該法案鼓勵「離岸生產」。例如,可以在版權到期的美國境外創作衍生作品,而美國法律禁止向美國居民展示這些作品。例如,可以在俄羅斯合法製作米老鼠與計算機一起播放的電影,但由於版權原因,該電影將被美國海關拒絕進口,從而剝奪了美國兒童的童年。同樣,第一本小熊維尼書於1926年出版,並應於2001年成為公共領域。
反對者發現版權延期可能造成的另一種危害:喪失版權作品私人收藏的實用價值。一個人收集了不久將「失去版權」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並打算在版權到期時將其重新發行,當《波諾法案》通過時,又失去了20年的資本支出。這是Eldred訴Ashcroft案[35]的基本論點的一部分。因此,《波諾法》被認為給商業和投資增加了不穩定性,這些領域的法律理論基礎比知識產權要好,知識產權的理論是最近才發展起來的,經常被批評為企業嵌合體。可以想象,如果有人進行了這樣的投資然後製作了衍生作品(或者甚至在ipse中重新發行了該作品),他可以反駁版權持有人的訴訟,宣稱國會事後違憲地做出了違憲的決定,增加了對以前不受限制的作品的限制。
霍華德·貝瑟(Howard Besser)質疑支持者的論點,即「將不會創作新作品」,這暗示着版權的目的是使新作品的創作成為可能。但是,美國憲法制定者顯然認為這是不必要的,而是將版權的目標限制為僅「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實際上,某些在限時版權下創作的作品不會在永久版權下創作,因為遙遠的衍生作品的創作者沒有金錢和資源來尋找原始作品的版權擁有者併購買許可證,或者原始作品的個人或私人擁有者可能拒絕以任何價格的使用許可(儘管拒絕許可可能會觸發合理使用條例)。因此,他們認為,要繼續進行藝術創作,就必須有一個豐富,並不斷被補充的公共領域。[36]
1998年3月25日的眾議院辯論
眾議院於1998年3月25日對《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眾議院第390號決議)進行了辯論。[37] 期限延長條例幾乎得到了完全支持,只有Jim Sensenbrenner(威斯康星州)對「 HR 2589提出了溫和的批評。他提出通過將版權保護期限再延長20年將給娛樂業帶來了很大的一筆意外之財。」 [38] 他建議可以通過添加《音樂許可公平法》(HR 789)中的條款來達到平衡。勞埃德·多格特(Lloyd Doggett)(得克薩斯州)稱「音樂許可公平法」為「音樂盜竊法」,並聲稱這是「竊取這片土地上成千上萬名作曲家的小商人的知識產權的機制。」 [39]
隨後的辯論主要是針對Sensenbrenner對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的《眾議院修正案532》 [40]的辯論。該修正案是關於允許小型企業播放廣播和電視廣播中的音樂而無需支付許可費的細節。 Bill McCollum,提出了對Sensenbrenner修正案的修正案。[41] Sensenbrenner的提案和McCollum的修正案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1)關於利率爭議的本地仲裁與法院訴訟; 2)所有零售企業與僅餐館和酒吧; 3)3500平方英尺的公共區域與3500平方英尺(330平方米)總面積的4%,適用於音樂許可協會的國家(全部針對ASCAP和BMI),以及5)相對於房東和其他租賃空間的代理責任的自由,而沒有此類規定。[42]經過辯論(以及《美國派》的第一節經文[43]),McCollum修正案以259比150被否決[44],而Sensenbrenner修正案以297比112被通過。至此,《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HR2589被國會通過。[46]
支持期限延長條例的原因有兩個。首先,「版權產業是我們美國最重要的交易收入之一。」其次,歐盟最近頒布的立法將版權在該國的有效期延長了20年,因此,如果美國不頒布類似的延長期限,則歐盟的作品將比美國的作品享有多20年的保護。霍華德·科布爾(Howard Coble)還表示,這對消費者有利,因為「當作品受到版權保護時,他們會吸引可以利用該作品謀取利潤的投資者。」 [47] 版權延期條例也得到了美國國家歌曲作者學院歌曲作者協會,美國電影協會,美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法部門,美國唱片業協會,美國國家音樂出版商協會,美國信息技術協會等的支持。[48]
後續爭議
法理違憲
出版商和圖書館員等人提起訴訟「埃爾德雷德訴阿什克羅夫特案」,以要求干涉該法令。 U.S. Supreme Court 於2002年10月9日聽證了口頭辯論。2003年1月15日,法院以7比2的裁決裁定《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符合憲法。[18]
2003年,「 Eldred」案的原告開始將精力轉向美國國會,以支持一項名為 Public Domain Enhancement Act的法案。此法案的通過會使《波諾法案》中的條款僅適用於在 Library of Congress 中註冊的版權。
實務測試
在2012年,美國兩位法學教授Christopher Buccafusco和Paul J. Heald檢驗了對著作權年限延長的三個主要的支持理由:公有領域(即版權失效) 1)作品利用率不足且數量也不足,2)會過度充斥低質量的複製品,3)會產生劣質的衍生作品來損害原始作品的聲譽。他們比較了1922年前十年內被製作成有聲書的公有領域暢銷作品,以及1923年後十年內被製作成有聲書的版權暢銷作品。他們的比較結果發現,具版權的作品數量遠比公有領域作品數量要少,並沒有發現有因為公有領域作品被大量使用而導致版權作品價格降低,而且有聲書的錄製質量也沒有嚴重影響人們對於購買紙本書籍所願意支付的價格。[19] Heald後來的實驗分析了一個在 Amazon.com上隨機發布的新作品的樣本顯示,自1880年以來,公有領域的作品的發布速度是1980年以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兩倍。[20]
參見
- 反著作權運動
- 著作權
- Copyleft
-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 追溯法令
- 知識產權
- 依照國家著作權年限長度比較列表
- 美國電影協會
- 公有領域
- 尋租
- 美國唱片業協會
- 軟體著作權
- 美國著作權相關法律
- 歐盟95年的錄音著作權擴張提案
參考文獻
- ^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www.copyright.gov), U.S. Copyright Office. U.S. Copyright Office - Certain Unpublished, Unregistered Works Enter Public Domain. www.copyright.gov. [2018-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1).
- ^
- ^ 4.0 4.1 Lawrence Lessig, Copyright's First Amendment, 48 UCLA L. Rev. 1057, 1065 (2001)
- ^ Mickey’s Headed to the Public Domain! But Will He Go Quietly? - Office of Copyright. Office of Copyright. 2014-10-17 [2018-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2) (美國英語).
- ^ William Patry, 1 Patry on Copyright § 1:97 (Thomson Reuters/West 2009)
- ^ THOMAS: Status of H.R. 2589. Thomas.loc.gov. [2011-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05).
- ^ THOMAS: Status of S. 505. Thomas.loc.gov. [2011-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04).
- ^ U.S. Copyright Office: Annual Report 2002: Litigation. Copyright.gov. [2011-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4).
- ^ Senate Report 104-315. Thomas.loc.gov. [2011-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13).
- ^ S.483 -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96. Congress.gov. 1996-07-10 [2014-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8).
- ^ 12.0 12.1 Greenhouse, Linda (2002-02-20). "Justices to Review Copyright Extension". The New York Times. Retrieved 2016-02-12.
The 1998 extension was a result of intense lobbying by a group of powerful corporate copyright holders, most visibly Disney, which faced the imminent expiration of copyrights on depictions of its most famous cartoon characters.
- ^ 13.0 13.1 Ota, Alan K. (1998-08-10). "Disney In Washington: The Mouse That Roars". CNN. Retrieved 2016-02-12
- ^ H9952. 國會議事錄. 美國政府出版局. 1998年10月7日 [2007-10-30].
- ^ 15.0 15.1 Senator Orrin Hatch’s Introduction of The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97. 1997-03-20 [2019-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8).
- ^ 16.0 16.1 16.2 Senator Dianne Feinstein's Statement before Congress. 1997-03-20 [2019-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8).
- ^ Excerpts of Bruce A. Lehman’s statement before Congress. 1995-09-20 [2019-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8).
- ^ Timothy B. Lee. 15 years ago, Congress kept Mickey Mouse out of the public domain. Will they do it again?. Washington Post. October 25, 2013 [2019-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10).
- ^ Buccafusco, Christopher; Heald, Paul J. Do Bad Things Happen When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Empirical Tests of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2012-08-15. SSRN 2130008 .
- ^ Heald, Paul J. How Copyright Keeps Works Disappeared.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ublic Law & Legal Theory, Research Paper Series. 2013-07-05. SSRN 2290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