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北美法令
英屬北美法令(英語: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是兩部英國法律,它們建立了加拿大的聯邦制度,並確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領地位。共有兩部同名法令,分別於1867年和1871年立法。其中《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後來在加拿大被改名稱為《1867年憲法法令》。英屬北美法令在加拿大一直實行,直到1982年加拿大憲法通過後才被取代。
英屬北美法確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領地位,但是大英帝國各自治領獲得完全自治權則要等到《1931年西敏法規》的頒佈。
歷史
1867年法令是在幾次聯邦大會中確認下來的:
參加這三次大會的人被稱作「聯邦之父」。
1982年,加拿大由英國收回修憲權,並將《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改名稱為《1867年憲法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