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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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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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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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王國 前753年—前50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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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總督(英語:Roman governor)是古羅馬一個或多個省的首席管理員,通過選舉或任命產生,也被稱為作為方伯或地方長官。羅馬總督在羅馬法律中的專業術語稱為「Rector provinciae」。羅馬總督本身也體現了他所管轄的省的內在價值和戰略地位,這也反應了總督之間也有權利的差異。
在帝國早期的時候,有兩種類型的省份,元老院管轄的和皇帝管轄下的省份,由此出現了多種類型的省長。
總督的職責
總督在他所管轄的省份有許多任務。首先,他負責稅務及財務管理。這項權利的大小取決於他的任命者,他是皇帝的個人代理或羅馬元老院財務代理,並監督地方政府徵收稅款。總督可以鑄造硬幣並且可以貸款給私人或寺廟,總督還是省總會計師。他還指導和監督該省的大型工程。若是邊界總督,他還必須需要保持國家之間的和平。除了財政權利,總督還是省的首席法官。總督有權判處死刑,死刑案件通常通過他的審核。而那些為了上訴的人則不得不前往羅馬,而那些上訴大多不會成功,即使依照皇帝的意願。總督往往要穿越省份來到那些被要求注意的城市來執法。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他指揮着行省的軍隊。在更加重要的行省里,他可能指揮着軍團,但在相對不怎麼重要的行省,軍團只協助總督,但不聽命於總督。總督可以不需要皇帝與元老院的批准來動用軍隊來打擊犯罪或叛軍。每一個總督在他的手下有多樣性的顧問和工作人員,這些數目取決於總督的社會地位和等級,這些人員在總督的執行委員會裡任職,他們每人負責監督協助總督個個方面工作,並協助總督進行決策。在一些重要軍隊駐守的行省里,總督副官往往是個法官,他在羅馬通過選舉產生,主要工作在於經濟領域,他需要總督的批准才能動用軍隊。總督往往任命副地方長官或檢察官統治一個行省的一部分。
共和國時期
在羅馬共和國時代,有專門的委員會負責任命羅馬省省長,委員會往往根據抽籤或根據元老院的意見來決定,但這些決定沒有法律依據,理論上可以被平民大會所推翻,。省長的權利水平取決於他所管轄的行省,大多數省份都由至少已經擔任一個任期的地方長官擔任省長。在地方長官領導下的行省大多數時間十分寧靜,叛亂或入侵的機會很小,但在某些情況下,地方長官則會被賦予更多指揮權。而在邊境的行省里,由於需要永久性的軍事基地,他有權指揮各省的軍團,不僅僅使用民兵。省長的地位與同級別的裁判官相同,他們在行省里擁有無限的權力,往往他們會從行省里搜刮大量財富,他們在任期內享有豁免權。
帝國時期
帝國省
在建立元首制後,皇帝可以親自直接派羅馬總督到最重要的省份(稱為帝國省份),在帝國的省份,總督可以在皇帝的名義下行使權利。在早期帝國時期,皇帝還可以制定每個總督的地位誰高誰低。在有軍團駐守的行省里,總督不僅在皇帝的名義下統治行省,他還控制着軍團,但當有一個以上軍團駐守時,每個軍團都聽命自己指揮官,指揮官再聽命總督。
元老院省
元老院省往往遠離邊境,因此騷亂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並且軍團也不怎麼駐紮。但萬一發生意外,軍團可以隨時入駐。(這樣往往可以減少元老院對皇帝在某些議題上的威脅)。那些擔任總督的元老院議員,他無權指揮軍團,除了某些受到柏柏爾部落威脅的非洲行省。儘管奧古斯都下令至少有十個議員擔任總督,但實際上元老院只有兩名議員擔任總督(往往是亞洲或非洲行省),剩下的都有地方長官擔任。
騎士總督
皇帝也直接控制多個小且存在潛在困難但不需要整個軍團的行省。這些行省或是剛剛被征服或是還尚未被決定是帝國省或是元老院省.這個省由一個騎士擔任總督,他的任期長達5年,也可以延期.這些往往不駐紮軍團,但就像那些被部落威脅的元老院非洲行省,軍團駐紮在埃古普托斯(埃及)行省.埃及不像其他行省,它往往被認為皇帝所個人擁有,因此在帝國早期埃及行省總督的地位十分高,後來逐漸處在只執政官之下,但依然保持着極大的聲望.
晚期帝國時期
羅馬皇帝戴克里先在公元293年開始了對省級行政機構的改革,最終在公元318由君士坦丁大帝完成。戴克里先設立12個管區(後來又有幾次的調整),每個管區由幾個行省組成。最初每個共治皇帝有2到4的管區。並且總督開始喪失對軍團的指揮權,並在君士坦丁大帝時期徹底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