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中華民國)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0年10月17日) |
概要
中華民國現行破產法,為1935年在中國大陸所制定,《破產法》全文共159條,包括了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和解程序是召集所有債權人開會,與破產人即債務人達成還錢的協議。協議達成後,即便未參與協議之債權人,也受到該協議之拘束。例如協議結果為債務人應分2年清償所有債權之60%,則所有債權人將喪失40%的債權。破產人最終只要還所有債務的60%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則進入狹義之破產程序,由法院任命之破產管理人負責點收破產人之所有財產,並平均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分配結束後,就債權未能清償之部分,破產人均不用再清償[1] 。 中華民國行政院為了解決卡債、卡奴的問題,針對債務人是消費者之情形,制定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其僅適用於破產人是消費者之情形。|破產法則適用於破產人是公司法人或自營業者之情形。
公司法第5章第10節第282條以下設有公司重整程序[3],同法第12節設有特別清算程序,亦屬倒產法程序之範疇。
修正
破產法迄今僅有 3 次之局部修正(最後一次是1993年),已然陳舊。司法院乃於1993年7月成立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開始修法案之起草作業。2004年司法院完成修法草案,並於同年5月與行政院會銜向立法院提出[4]。然而,旋即因國會改選而廢案。司法院再持續檢討草案內容,並於2010年11月成立由6人組成之「破產法研究修正小組」,進行研討。2016年修正小組完成新的草案版本,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向立法院再次提出法案,並計劃更名為「債務清理法」[5]。不過最後仍因2020年1月立法委員改選而廢案。
參見
參考資料
- ^ 中華民國行政院. 破產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6-13 [2020-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9).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法務部: 1. [2020-1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9) (中文(繁體)).
- ^ 公司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中華民國法務部: 1. [2020-1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9) (中文(繁體)).
- ^ 行政院. 行政院會通過「破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4-14.
- ^ 王欽彥. 國際債務清理法制草案之檢討. 輔 仁 法 學 第 五 八 期.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