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豐變法
熙豐變法,又作王安石變法、熙寧變法,由於變法於神宗熙寧、元豐年間推行,故稱「熙豐變法」。指北宋大臣王安石推動的、宋神宗支持並推行的,旨在消除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國庫的收入,但是在施行過程中對人民造成了很多額外負擔,並遭到保守派舊黨的激烈反對,造成新舊黨爭。新法一度被廢除,但一些好的措施最終還是保留了下來,直至宋朝滅亡。當時,小冰期氣候很可能顯著的影響了社會的變化。[1]
背景
北宋中葉以後,內部方面,政府官員數目持續增加:真宗景德年間(1004年-1007年)內外官已達一萬之巨,冗官造成巨大的財政危機,也嚴重影響了行政效率,導致北宋官僚機構持續膨脹,甚至於出現了「一官三人共之」的局面,人民生活壓力更加沉重,以至於「死者道路積,城市接田野」。人民受高利貸和大地主層層盤剝,最終導致「公私之債,交爭互奪,帛未下機,谷未離場,已非己有」。人民生活困頓,而官府卻「暴斂不暫息」。政府卻仍不限制地主階級實行的大規模土地兼併,以至於富者有產而無稅,貧者產去而稅存。人民生活更加痛苦。最終激起了一系列民變:真宗朝有李順、張余等領導益州賊亂,之後持續爆發小規模的匪亂,「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強如一火」[2]。英宗治平二年,北宋的年財政收入為116,138,405,支出卻達131,864,452之巨,很明顯是入不敷出。外部方面,由於實行「兵無常將,將不專兵」的更戍法,導致北宋軍隊指揮系統極度混亂,戰鬥力低下,在和遼與西夏的戰爭中敗多勝少,民族矛盾日趨激化。為了應對同遼、西夏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大規模戰爭,以及緩和人民內部矛盾,北宋政府常在荒年招收流民入伍,以至於北宋兵力臃腫,到仁宗朝西夏事起,總兵力已達一百二十五萬之巨,形成所謂「冗兵」問題,巨大的軍費支出更是令北宋政府捉襟見肘。
年 | 歲入 | 歲出 |
---|---|---|
1021(天禧五年) | 150,850,100 | 126,775,200 |
1048(慶曆八年) | 103,596,400 | 89,383,700 |
1049(皇祐元年) | 126,251,964 | 126,251,964 |
1065(治平二年) | 116,138,405 | 131,864,452 |
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問王安石:「當今治國之道,當以何為先?」王安石答:「以擇術為始。」[3]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問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設,以何為先?」王安石答:「變風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風俗,在長君子、消小人,以禮義廉恥由君子出故也……」[3]同年二月,王安石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學士范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范純仁上書神宗,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彈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仁宗慶曆三年(1043年)九月,參知政事范仲淹等人上呈《答手詔條陳十事》,進行改革。一年又四個月後,慶曆新政宣告失敗。但慶曆新政卻為王安石變法提供了相當的基礎。
具體內容
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設「制置三司條例司」,議行新法;四月,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細項如下:
富國之法
- 制置三司條例司
- 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類似現代的財政部,並將之地位提升)。
- 均輸法
-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資。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稅捐)負擔。
- 青苗法
- 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青苗法針對「兼併之家」趁農民青黃不接時發放高利貸,從中盤剝的狀況。由各縣政府每年分夏秋兩次貸款或糧食給農村主戶(自耕農),按戶等高低規定借貸數額,半年後加利息二分(20%)歸還。出發點是企圖以政府高利貸抵制民間高利貸,但措施過於簡單化--採用「散俵」「抑配」的辦法,帶有強制性,對不想借貸的農戶來講,無形是多了一種變相的稅收,可謂利弊參半。
- 農田水利法
-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類似一種地方稅,但專用於水利)
- 免役法
- 又稱「募役法」,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先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宋代職役名目繁多,主要由主戶中的上三等戶承擔,但實施中下等戶的稍富裕者無不充役,往往被職役壓得傾家蕩產,於是形成應役人戶千方百計逃避職役,「貧者不敢求富」的反常現象。免役法針對這種狀況,提出「使民出錢僱役」的改革方案:
- 方田均稅法
- 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類似土地稅)。
- 市易法
- 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針對商業行為中存在的市無定價,富商大賈從中操縱獲利的狀況,在京師開封設立市易務,管理市場,物價賤時增價收購,物價貴時減價出售,並要商人以產業作抵押,向市易務貸款,年利二分(20%)。以後在幾十個大城市均設立市易務,並將開封市易務升格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這一辦法把商富大賈的商業利益加以分割,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強兵之法
- 保甲法
- 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十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此制度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相當於現代的民兵制度。
- 裁兵法
- 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 置將法
- 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各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質素(類似現代士官制度)。
- 保馬法
-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取士之法
- 太學三舍法
- 希望以學校的平時考試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召試賜第。其中學行卓異者,可直接被推薦給中書省,由中書省任官。始入太學者為外舍,通過考試依次升降舍。考試中彌封、謄錄如科舉制。
- 編寫新教材
- 王安石撰《周官新義》,王雱、呂惠卿撰《毛詩義》、《尚書義》等所謂「三經新義」。為熙寧變法的重要理論依據。王安石在《周官新義序》中說明,他訓釋《周禮》,意在「立政造事」。熙寧八年(1075)頒於學校, 成為法定教材,並用以取士,統一經義,以「一道德」。為變法培育人才。
- 唯才用人
- 王安石等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任用,許多有志於改革的官員得到提拔,保守主義按資升遷的成規在變法中被打破了,成功為變法在輿論上宣傳造勢。
- 改革科舉
- 王安石重視官員治國能力,為確保質素,科革不再考詩賦,而改考更實用的經義和時務策,改善政府治國能力,又設立大量新科目,如武學、醫學、律學,培養大量專業人士,為國家貢獻。
- 設立學校
- 王安石為了培育專門人才,在國內廣設學校,並增加武學、律學、醫學等專科。
實行效果
王安石的變法對增加國家收入,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急於求成,利弊互見,並遭到許多守舊官員反對。王安石又自視過高,不願接納別人的意見。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繼宗「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
韓琦在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
神宗熙寧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門監鄭俠畫《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鎖械,或口食草根,告訴神宗說旱災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對變法產生重大懷疑。王安石認為「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
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出知江寧府。變法運動由韓絳、呂惠卿等人繼續執行,呂惠卿師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滿。
神宗熙寧八年(1075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繼續執行新法。入京途中,王安石夜泊瓜洲,有一詩:「京口瓜洲一水間,鍾山只隔數重山。春風又綠江南岸,明月何時照我還。」同年十一月有彗星出現於天,曹太皇太后與高太后哭勸神宗帝不能用王安石。
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愛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潛心學問,不問世事,之後繼續由神宗執行變法。
罷新法
元豐八年(1085年),支持變法的神宗病逝。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司馬光執政,盡廢新法,蘇軾、范純仁等人皆曰不可,但溫公執意而行,「熙寧變法」以司馬光的「元祐更化」結束。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馬光病死。史載王安石退居金陵時「聞朝廷變其法,夷然不以爲意;及聞罷助役,復差役,愕然失聲曰:『亦罷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終不可罷也。』」[4]元佑元年二月,罷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純仁以國用不足,請復之。八月,司馬光奏稱:「散青苗本為利民。」
蘇軾在反對免役法時說,「自古役人之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穀……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終為天下所可常行」;還說「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官於四方者,宣力之餘,亦欲取樂……若廚傅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聖觀」,但是後來蘇軾又認為免役法確實可行,他在《與滕達道書》中承認,「吾齊新法之初,輒守偏見,至有異同之論。雖此心耿耿,歸於憂國;而所言差謬,少有中理者……回視向之所執,益覺疏矣」,十餘年後元祐更化時,蘇軾反對司馬光廢除免役法,他說「專欲變熙寧之法,不復較量利害,參用所長」[5]。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凡熙寧以來政事弗便者,次第罷之」[6]。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宣仁太后死後,哲宗親政,隨即廢除舊法,恢復神宗的新法,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失敗主因
從各項經濟上改革內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規模甚大,其中理財方面最為重要,只可惜實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時人抨擊。平情而論,王安石變法遭到失敗,一方面是因爲守舊派反對,另一方面他的政策和做法也有改善空間。下列可就六方面論之:
- 政策未能對症下藥:王安石鑑於慶曆新政的失敗原因在於官僚集團的反對,改革不及於官僚體制。因此王安石的變法所針對的只是皮毛,遠未到核心問題——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則是因為冗官。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針對支出太多問題,反而是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7],如此則不能解決財困。又如軍事改革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非針對到宋朝的軍事死穴——強幹弱枝、重文輕武政策。不過元豐官制改革重點在解決兼職暫代導致的冗官問題,此由神宗推行,效果不大。
- 政策本身之缺點:如青苗法之實行,與理想相去懸絕。如果貧困民戶自願請貸官錢,尚有可說,但實際上是地方官強迫農民五家互保後在逐家派定數目,稱為散青苗,地方官為了保障秋後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對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貧下之戶,蓋怕貧下戶無力償還,無法達到惠民的目的。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這數目是一般平民或貧下之戶所不能負擔的。
- 托古改制:王安石說他的新法皆出於先王及孔子遺訓,以塞反對新法之人的口,如將青苗法比之「周禮」之泉府;免役法本之於「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祿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於先王之農為兵,市易法比於漢之平準。古今風俗不同,環境各異,源於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時合宜。
- 剛愎自用:王安石性剛,與神宗議論國事,有所抗辯,聲色俱厲,神宗每為之改容聽納,此外因有皇帝的加持,王安石得以執行新法,便貶謫反對其新法的大臣。創行變法之初,司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過,自信太厚,王安石覆書抗議,深不以為然,二人本是極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從此畫地絕交。
- 任用非人:王安石不樂聞逆耳之言,但喜歡聽人恭維和奉承話,於是一些投機分子如章惇、呂惠卿、李定,曲意迎合,因緣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變質。
- 背離儒家思想:當時社會奉行儒家思想,王安石變法卻主要集中財(因天下之力以生之天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8][9]),有違儒家思想[9],導致有些人反對。
歷代評價
明代楊慎的《丹鉛總錄》對王安石極盡毀謗之能事,謂為「古今第一小人」。最嚴厲的指控是:「王安石的變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李贄評價:「(王)安石欲益反損,使(宋)神宗大有為之志,反成紛更不振之弊。此胡為者哉?是非生財之罪,(乃)不知所以生財之罪也!」[10]
入清後蔡上翔則有《王荊公年譜考略》一文為王安石之辨誣,以為「荊公之時,國家全盛,熙河之捷,擴地數千里,開國百年以來所未有者。南渡以後,元祐諸賢之子孫,及蘇程之門人故吏,發憤於當禁之禍,以攻蔡京為未足,乃以敗亂之由,推原於荊公,皆妄說也。其實徽欽之禍,由於蔡京。蔡京之用,由於溫公。而龜山之用,又由於蔡京,波瀾相推,全與荊公無涉。」
梁啟超的《中國六大政治家—王荊公》一書為王安石及其變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參考蔡上翔的《王荊公年譜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國的克倫威爾,說他以:「不世出之傑,而蒙天下之垢」,稱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當之矣」。青苗法和市易法實為近代「文明國家」的銀行雛型,免役法堪稱「與今世各文明國收所得稅之法正同」。神宗熙寧八年(1075年),農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後,「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溝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其後在位之日,始終汲汲盡瘁於此業。史稱自熙寧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所興修利水田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雲。」,「荊公所開水利,不可悉數,其大者曰浚黃河,清汴河。」《宋史》載:「熙寧、元豐之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歲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梁啟超對變法的結論是:「實國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譽之社會革命」。
鄧廣銘、漆俠皆肯定王安石變法[11] [12]。王曾瑜則以聚斂為由,否定王安石變法[13]。
溫家寶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結束後接受記者訪問時,曾引用王安石的「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14],來表明他實行改革的決心[15]。
年表
下表中碧綠色為新黨(變法派)得勢時期,紅色為舊黨(守舊派)主政時期:
神宗 | 1067年 (治平4年) |
1月:英宗崩。神宗即位。 9月:王安石任翰林學士。 |
1069年 (熙寧2年) |
2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副宰相),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着手進行改革。 7月:實行均輸法。 9月:實行青苗法。 11月:實行農田水利法(實行淤田法)。 | |
1070年 (熙寧3年) |
3月:改革貢舉法。 5月:廢除制置三司條例司。 12月:實行保甲法。王安石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 | |
1071年 (熙寧4年) |
10月:實行募役法,於太學實行三舍法 | |
1072年 (熙寧5年) |
3月:實行市易法。 4月:司馬光前往洛陽。 5月:實行保馬法 8月:實行方田均稅法。 | |
1074年 (熙寧7年) |
4月:王安石辭宰相職。轉知江寧府。 | |
1075年 (熙寧8年) |
8月:王安石復任宰相。 | |
1076年 (熙寧9年) |
10月:王安石轉知江寧府。 | |
1080年 (元豐3年) |
6月:元豐改制開始。 | |
1082年 (元豐5年) |
5月:元豐改制完成。 | |
哲宗 | 1085年 (元豐8年) |
3月:神宗崩,哲宗即位,宣仁聖烈皇后攝政。元祐更化開始。 5月:司馬光任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宰相)。 7月:廢除保甲法。 8月:廢除市易法。 10月:廢除方田均稅法。 |
1086年 (元祐元年) |
1月:廢除募役法。 閏2月、司馬光任尚書左僕射(宰相)。 4月:王安石去世。 8月:廢除青苗法。 9月:司馬光去世。 | |
1093年(元祐8年) | 9月:宣仁聖烈皇后去世,哲宗親政。紹聖紹述開始。 | |
1094年 (紹聖元年) |
2月:復行新法。 | |
徽宗 | 1100年 (元符3年) |
1月:哲宗崩,徽宗即位,欽聖獻肅皇后聽政。 7月:同時啟用新舊兩黨人士試圖重整融合朝中和諧。 |
1101年 (建中靖國元年) |
1月:欽聖獻肅皇后去世,徽宗親政。 | |
1102年 (崇寧元年) |
5月:蔡京任宰相。 12月:崇寧興學,三舍法推廣至全國州縣學。 | |
1105年 (崇寧4年) |
9月:司馬光等守舊黨119人被刻為元祐黨人碑之奸黨,後牽連309人。 | |
1106年 (崇寧5年) |
1月:摧毀元祐黨人碑、暫緩批鬥守舊黨。 3月:蔡京辭宰相。 | |
1107年 (大觀元年) |
1月:蔡京重任宰相。 | |
1110年 (大觀四年) |
11月:張商英撰《皇宋政典》,總結新法政令。 | |
1110年 (政和 (年號)二年) |
9月:寄祿官改革推廣至武官及技術官 | |
欽宗 | 1126年 (靖康元年) |
閏11月:靖康之變,北宋亡。 |
注釋
參考文獻
引用
- ^ 徐勝一; 蕭偉樂. 宋代氣候變遷與王安石變法始末 (PDF). [2023-11-2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4-01-25).
- ^ 歐陽脩《再論置兵御賊札子》
- ^ 3.0 3.1 《續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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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坡奏議集》卷3《辯試館職策問札子》
- ^ 《宋史·后妃傳》
- ^ 徐勝一. 宋代氣候變遷與王安石變法始末 Climate Change and Wang-An-Shih's Reformation in Sung Dynasty (PDF). [2023-11-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1-25)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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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史·王安石列傳》
- ^ 溫家寶:天變不足畏 祖宗不足法 人言不足恤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網易新聞
來源
- 書籍
- 樊樹志. 《國史概要》. 香港: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6年.
- [元]脫脫.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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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王安石. 《临川集》.
- 《温国文正司马公集》第六十卷《与王介甫书》.
- [清末民初]梁啓超. 《王荆公》. 上海: 廣智書局. 1908年, 1909年.
- 鄧廣銘. 《王安石》. 香港: 三聯書店. 1953年.
- 漆俠. 《王安石变法》(增订本).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1年. ISBN 7-202-02863-8. NLC 006148452.
- 曹余章. 《上下五千年》.
- [北宋]蘇軾. 《思治论》.
- 佐伯富 (著); 邱添生 (譯). 王安石的新法.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1976, (4): 179-196 [2022-06-18].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