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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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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通過(英語:innocent passage),國際法專有名詞,指他國船舶通過地主國領海權利。19世紀末,以習慣法規的方式出現。是平衡沿海國家領海主權和公海航行自由的產物[1]

1958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達成四項公約及一項議定書。其中《領海與毗連區公約》第十四條指無害通過權適用於一切船舶。潛水船艇則須在海面上航行並揭示其國旗。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條亦重申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利。公約中,對無害通過亦有專門規範。

具體而言,外國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有權在某國領海進行無害通過。無害通過係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即為非無害。而當中所謂「通過」,是指為橫渡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這種航行應繼續不停地迅速進行。非經許可不得停泊和下。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目的的停泊和下錨,則是容許的。

軍艦的無害通過

雖然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國家、所有船舶均享受無害通過權。但相較民船,各國對軍艦的無害通過權存在爭議。

在實踐中,某些國家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時,獲得事先許可或通知。其理由是1973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大會主席在全體會議的一項聲明。聲明指,提案國重申「它們的這項決定不影響沿海國依照公約草案第19條(關於無害通過的意義)和第25條(關於沿海國的保護權)採取措施,保障其安全利益。」1983年底,至少有40個國家立法要求外國軍艦在無害通過本國領海時,事先申請或通知。1988年2月12日,黑海撞船事件即是美蘇兩國圍繞軍艦的無害通過權,所展開的軍事、政治博弈[2]

目前實踐中,沿海國家大多主張軍艦事先取得許可或通知的方式通過本國領海。發展中國家普遍不接受軍艦無限制的無害通過權,發達國家特別是海洋國家則積極主張軍艦享有與民船一樣的無害通過權[3]

注釋

  1. ^ 馬婧.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中國政法大學 (北京市: 中國政法大學). 2009, (2009年).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9) (簡體中文). 
  2. ^ 李紅雲.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中外法學 (北京市: 北京大學). 1998, (1998年第4期(總第58期)). ISSN 1002-487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17) (簡體中文). 
  3. ^ 張孝陽. 《再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青年與社會 (雲南省: 《青年與社會》編輯部). 2014, (2014年19期): 95–96. ISSN 1006-9682 (簡體中文).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