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設問題的根本問題——湖南共和國
《湖南建設問題的根本問題——湖南共和國》,是聯省自治時期毛澤東所發表的一篇政治文章。[1]
背景
由清末籌備立憲開肇始,大清各省推動自行議決地方事務,傳統鄉土觀念濃厚疊加下提升各地進一步重視在地利益。憲政編查館曾奏稱有謂: 「立憲政體之要義,在予人民以與聞政事之權, 而使為行政官吏之監察。……諮議局為地方自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輿論, 上仍無妨國家統一之大權」[2]。 隨後自治思潮一併興起,包括建設「新湖南」、「新廣東」等主張接踵提出。武昌起義各省更以「獨立」為響應,舉動有顯各地自立意識已潛滋暗長[3]。時胡適表示此狀態表明中國在久 「合」後再呈「分」的趨勢, 即「聯邦論」已呼之欲出[4]
到了民國初年,聯省自治雖受知識分子和很多省的督軍擁護,但基於當權與非當權利益的差異,分化為兩種派別。傾向當權一派(官治派)[5]的主張便偏於保守、在如實際省內立法上也屬裝點門面性質。而非傾向當權者的另一派(民治派)[5],就則將自治運動看得非常認真,希望藉此契機廢除督軍的統治,真正實現民主和自治[6]。對民國軍閥割據的問題,也就有了聯邦主義主張。而具體到當時湖南,毛澤東就屬於民治一派的代表——與彭璜、龍兼公齊名[6],在與以譚延闓、趙恆惕為代表的官治派相爭持之下掀起了湖南自治運動[5][6],加上趕上一戰後民族自決[錨點失效]呼聲進一步高漲,「各省人民自決主義」也順而產生出來[3]。
發文及時局影響
1919年7月22日譚延闓以湘軍總司令兼湖南督軍的名義,向全國發出「榪電」宣布湖南自治,宣稱實行民治以維湘局。毛澤東7月初從上海回到湖南,為進一步提倡湖南人民自決,並與譚延闓的「官治」相對立,便運用他在湖南《大公報》做特約記者的身份,自9月3日起,於《大公報》上第二版開辟「湖南建設問題」專欄,開始以個人或聯名名義連續在長沙、上海等地報章刊文宣揚主張[5]。
在1920年9月3日於《大公報》發表該,主張中國分裂為二十七國時提出:
“ | 中國呢?也醒覺了(除開政客官僚軍閥)。九年假共和大戰亂的經驗,迫人不得不醒覺,知道全國的總建設在一個期內完全無望。最好辦法,是索性不謀總建設,索性分裂,去謀各省的分建設,實行「各省人民自決主義」。二十二行省三特區兩藩地,合共二十七個地方,最好分為二十七國。[7] | ” |
該文章登出後,在長沙城內乃至全省都鬧得沸沸揚揚,激發了湖南士紳學子對譚延闓「湘人治湘」政策的強烈剖析和批駁。而譚延闓就匆忙在隨後9月13日召集「自治會議」,決定由省政府和省議會各推舉若干人充任「湖南自治會」的起草員,草擬「省憲法」並再召開制憲會議[5]。
研究
該文收錄於1990年出版的《毛澤東早期文稿1912.6~1920.11》。部份學者研究文章觀點,認為1920年代時毛澤東屬於中國分裂主義者[8]。另一些學術觀點認為,毛澤東青年時代理想中的國家模式也仍然是「大一統」,研究當時他之所以提出激進主張,可能與同期如「 先謀地方的局部改造」[9]認知類似,屬於退而求其次地提出分別的解決之道[3]。
參考文獻
- ^ 袁競主編,毛澤東著作大辭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1.12,第9頁
- ^ 趙爾巽等: 《清史稿·選舉八》,北京: 中華書局,1997 年,第875頁
- ^ 3.0 3.1 3.2 楊, 天宏. 地方自治与统一国家的建构———北洋时期 “联省自治”运动再研究 (PDF). 四川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四川大學): 20-2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9-10).
- ^ 胡適具體論證所言:「六十年來,中央的權限一天天的縮小,地方的自覺一天天的增加; 到了辛亥,革命軍起,『省的獨立』遂成一件歷史的事實。當袁世凱的時代,這個現狀的意義已有人看出來了,所以有民國二三四年間的『聯邦論』。」胡適: 《聯省自治與軍閥割據———答陳獨秀》,歐陽哲生編: 《胡適文集》 ( 3)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第 371 - 372頁。
- ^ 5.0 5.1 5.2 5.3 5.4 劉鵬; 莫斌 (編). “奋进百年路 竹乡颂党恩” 桃江革命文物(四)——《湖南省宪六法全文》. 湖南桃江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 責任編輯. 2021-1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10) –透過湖南桃江縣人民政府.
- ^ 6.0 6.1 6.2 江, 東晛. 毛泽东早期湖南自治思想中的民粹主义倾向. 愛思想. 2010-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1).
- ^ (簡體中文)湖南建設問題的根本問題—湖南共和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毛澤東數字圖書館
- ^ 毛澤東是中國分裂主義者. [2011-04-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19).
- ^ 化魯: 《地方自治與鄉村運動》,《東方雜志》第19 卷第6號,1922年3月25日,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