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消費稅於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時起征。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經修訂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新條例已於2009年1月1日起實行。
納稅義務人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根據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它個人」。
徵稅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消費稅課稅的範圍包括如下四項:自產的應稅消費品、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以及零售環節的金銀首飾(自1995年1月1日起)。
稅目及稅率
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現行的消費稅開徵的稅目共有15個(不含下面的子目),分別是煙、酒和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煙火、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電池和塗料。
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消費稅的以稅率形式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除捲菸、啤酒和成品油採用定額稅率外其它稅目均採用比例稅率。
計稅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消費稅,其計稅方式一共有三種: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和複合計征。
從價計征
採用從價計征計稅方式的應稅消費品,其應納消費稅額用以下公式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包括賣方收取的商品價款以及全部「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代墊款項以及各種其它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中應不包含增值稅,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在計算前轉換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轉換公式如下:
從量計征
採用從量計征計稅方式的應稅消費品,其應納消費稅額用以下公式計算:
複合計征
即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適用稅目為「捲菸」、「白酒」。
參見
參考文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5號,1993年12月13日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039號,1993年12月2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9號,2008年11月19日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見證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026號),2000年6月7日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2001年5月11日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2001年5月11日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9號),20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