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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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調整海上運送關係和船舶關係的法律,屬於商事法,在採「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國家(例如中華民國)則屬民事特別法。其規範的對象為海商,顧名思義為相對於「陸商」而言的海上商業交易行為。形式意義的海商法僅指名為「海商法」之法律,實質意義的海商法則包含了所有規範海上貿易關係和海商船舶的法律(例如船舶法)、習慣法(商業習慣)、判例及法律解釋等,均屬於特別私法。由於涉及國際貿易,海商法具有很強的國際性。各國海商法的制定多大量地參照了相關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例如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及漢堡規則等。
中華民國法律《海商法》係於1929年制定公布,1931年正式施行。多次修訂至今,現行版本為2009年7月8日所修正。全文分為八章共153條,就船舶、運送契約(包含船舶拖帶)、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及海上保險分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是在1992年11月7日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1993年7月1日施行。它規定了船舶、船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上保險合同、時效以及涉外關係的法律適用等海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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