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普訴赫爾利案
泰普訴赫爾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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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 |
案件全名 | 瑪琳·泰普,一位嬰兒, 由她的訴訟監護人趙洽訴珍妮·M·A·赫爾利等人 |
判決下達日期 | 1885年3月 |
判例引注 | 66 Cal. 473 (1885) |
法庭成員 | |
法官 | Robert F. Morrison, John Sharpstein, James D. Thornton, Milton H. Myrick, Samuel B. McKee, Elisha W. McKinstry, Erskine M. Ross |
案件觀點 | |
決定製定 | 沙浦斯汀 |
協同意見 | 莫里森, 桑頓,邁里克,麥基,麥克金斯特里,羅斯 |
泰普訴赫爾利案(66 Cal. 473 (1885))是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式的案件。在該案中,法院裁定,基於華裔美國學生的血統而將他們排除在公立學校之外的做法是非法的。在學校董事會敗訴後,舊金山學校主管安德魯·J·莫爾德(Andrew J. Moulder)的敦促通過了州級法案,建立了一所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學校,與同時期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96年)產生的結果類似。
歷史
1859年9月[1],這所華人學校(現為位於克萊街950號的 Gordon J. Lau 小學)在舊金山唐人街作為一所面向華人學生的公立學校開辦。在舊金山,華人學生被法律禁止進入其他公立學校就讀。[2]
入學率低的一個原因可能是華裔美國人過少涉及學校的管理。舊金山教育委員會聲稱缺乏資金,僅僅在運營了四個月後就關閉了這所學校,只在白人社群抗議亞裔加入他們的學校之後,學校才重新開放。
從1859年到1870年,舊金山對中國學生實行了種族隔離,法律修改後取消了對中國兒童進行全面教育的要求。[3]1871年,舊金山悄悄地削減了對中國學校的資助,最終導致學習倒閉。中國父母經常把孩子送到教會學校或聘請私人教師。[2][4][5]:127-131。
1884年,趙洽和瑪麗·泰普(Mary Tape)對舊金山對他們女兒就學問題的做法提出質疑,他們的女兒瑪米想要就讀傑克遜街1451號的白人公立學校。[6][7]在學校拒絕錄取瑪米之後,泰普在「泰普訴赫爾利案」的訴訟中起訴了學區並勝訴。舊金山學區就下級法院的裁決向加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大法官維持了下級法院的判決。[8]該案保障了華人父母所生子女接受公共教育的權利。[9]1885年,舊金山學區建立了一所獨立的華人小學;「華人學校」後來改名為「東方學校」,[1]這樣中國、韓國和日本的學生都可以被分配到這所學校。
背景
瑪米·泰普是一位出生在舊金山的華裔美國人。她的雙親趙洽(Joseph Tape)(1852-1935)和瑪麗·麥克格雷德利·泰普(Mary McGradery Tape,1857-1934)都是來自中國的移民。趙洽是商人,也是中國領事館的翻譯,瑪麗·泰普則是業餘攝影師和藝術家。
州立法
加利福尼亞州最早的設立公共教育(「普通學校」)的法律是在1851年通過的,法律對種族沒有具體的要求說明,表明按「按該州五至十八歲兒童的總數」來分配州資金(第二條第1款)。[10]之後它被廢除了,取而代之的是1852年的一項法律,它也沒有種族限制。[11]
替代的普通學校設立法案於1855年發布,只計算「每個縣4至18歲白人兒童的數量」(第3、12、18條),並允許在「50名白人家庭戶主的請願」(第22條)的情況下設立學校。[13]1860年,加利福尼亞州修改了1855年的法律,禁止「黑人、蒙古人和印第安人」進入公立學校,並授權加利福尼亞州公共教育主管安德魯·J·莫爾德(Andrew J. Moulder)權利,如果某地區違反了修訂後的法律,他能夠扣留州政府資金。法案允許建立隔離學校(第8條)。[14]1863年的法案(第68條)重申了建立隔離學校的規定,當時「普通學校」一詞被「公立學校」[6]取代,在1864年,這項規定得到鞏固,當時增加了一項要求,即需要「10名或更多非白人兒童」的監護人提出申請,才能建立一所隔離學校(第13條)。
1866年,該法律被修改,明確規定公立學校的入學人數僅限於「5至21歲的所有白人兒童」(第53條),並要求「非裔或蒙古裔兒童以及不受白人照顧的印第安兒童」在隔離學校接受教育(第57條),但有根據當地學校委員會的多數贊成票達成了一項例外規定,「混血的印第安兒童,以及居住在白人家庭中或在白人監護下的印第安兒童」可就讀公立學校(第56條)。他們還準備了最後的手段,「除白人兒童以外的其他兒童」在公立學校接受教育是允許的,「前提是,這些學校的大多數學生家長不提出書面反對,」 而且這些兒童沒有其他的就學途徑(第58條)。該法現在要求設立隔離但平等的學校(第59條)。[6]1870年修訂該法時,保留了對白人兒童學生的限制(第53條),並且只為「非洲裔兒童和印第安兒童」(第56條)提供隔離學校,取消了對中國兒童進行完全教育的要求。上述的可行的例外情況(白人家庭或其他大多數父母書面同意印第安兒童入學)也消失了。隔離但平等的條款仍然存在(第57條)。[3]
1880年,《政治法典》進行了修訂,取消了對白人學生入學的限制(第1662條),廢除了要求隔離但平等(第1671條)的種族隔離學校(第1669條)的章節。[15]
問題
1884年,當時8歲的瑪米因為中國血統而被公立學校拒絕入學。她的父母起訴舊金山教育委員會。他們認為學校董事會的決定違反了《加利福尼亞州政治法典》,其中規定: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每所學校必須向居住在本區的所有6歲至21歲的兒童開放;如果有正當理由,受託委員會或市教育委員會有權接納不居住在該區的成人和兒童。受託人有權將有骯髒或有惡習的兒童,或患有傳染病的兒童排除在外。[15]
作為回應,泰普家庭提供了醫療文件,證明瑪米·泰普的健康狀況良好,但學校董事會沒有改變他們的論點。1885年1月9日,高等法院法官麥奎爾(McGuire)做出了偏向泰普的判決。在訴訟中,加州最高法院維持了判決。[16]
他寫道,「拒絕中國父母在本州所生的孩子進入公立學校是違反該州法律和美國憲法的。」
作為對裁決的回應,瑪麗·泰普給舊金山學校董事會發了一封憤怒的信,表達了她的憤怒:
但願你,莫爾德先生,永遠不要像你迫害小瑪米泰普那樣受到迫害。生為中國人是一種恥辱嗎?難道我們不是上帝創造的嗎!!!這是什麼權利!你非得禁止我的孩子上學,就因為她是中國人的後裔。瑪米泰普永遠也不會上你們參與的任何一所華人學校!永遠不會!!!先生,我要讓全世界看到,當世界被種族偏見的人統治時還有什麼正義可言!!![17]
結果
在作出決定之後,舊金山公立學校的管理者安德魯·莫爾德(Andrew Moulder)於1885年3月4日給加利福尼亞州眾議院代表梅(W.B.May)發了一封電報,敦促通過正在討論的法案,為中國和其他「蒙古族裔」兒童重建一個種族隔離學校系統。「如果不採取這樣的行動,我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們的一些班級將被蒙古人淹沒。麻煩會接踵而至。」[18]梅的回應是支持議會第268號法案第二天通過。AB 268允許建立「為蒙古族或中國血統的兒童設立單獨的學校。當建立這樣的種族隔離學校時,中國或蒙古兒童不得進入任何其他學校。」[6]這樣舊金山學校董事會就有權在舊金山建立華人小學。
泰普訴赫爾利案在時間上和實質上都與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相似,該案在1896年以「隔離但平等」為前提,證明了種族隔離學校的合法性。然而,這兩起案件的不同之處在於,非裔美國兒童被視為公民,華裔兒童被視為外人。[19]
另見
- 克拉克訴學校董事會案,1868年愛荷華州的一起案件
-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96年案件,合法化全國範圍的種族隔離學校
-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1954年推翻學校隔離的案件
參考資料
- ^ 1.0 1.1 History of San Francisco Chinatown - The largest chinatown outside of Asia. web.archive.org. 2003-10-08 [2020-07-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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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
CA-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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