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農產品地理標示和傳統特產標識
歐盟對於其境內傳統和帶有地理標示的農業產品有着一套保護機構,分別為原產地命名保護、地理標示保護和傳統特產保證三種標識,用來推廣和保護一些當地傳統農產品[1]。這三種標識基於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於2012年11月21日通過的關於農產品和食品的質量方案,歐盟1151/2012號法規[2]。這套法規在歐盟境內強制實施,並在歐盟與其他非歐盟國家的雙邊協議下,在國際範圍上開始逐漸推廣,來擔保只有來源於當地的正宗產品才可以在貿易活動中得以標識或稱呼。這套法令最早在1992年開始執行,本意在於保護區域特產的聲望,推廣鄉村農業活動,幫助生產者以地道的產品獲得更好的報酬,並且同時消除以次充好或口味不同的產品對消費者進行的誤導以及不正當競爭[3]。
參考資料
- ^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raditional specialities. europa.eu. [2017-0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24).
- ^ 存档副本. [2017-0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9).
- ^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the challenges for ACP countries. cta.int. [2017-0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