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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韓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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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韓議定書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904年2月23日
簽署地點 大韓帝國漢城府
生效日1904年2月23日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簽署者朝鮮 (地區) 李址鎔
日本 林權助
締約方 大韓帝國
 大日本帝國
語言韓語日語
日韓議定書
韓語名稱
諺文한일의정서
漢字韓日議定書
韓語別稱
諺文조일 공수동맹
漢字朝日攻守同盟
日語名稱
漢字 日韓議定書

日韓議定書,又稱韓日議定書朝日攻守同盟,是日俄戰爭期間,日本為確保其勢力範圍而與大韓帝國共同簽署的中立主張條約,由日本特命全權公使林權助與韓國外部大臣李址鎔在1904年1月簽定,合共有六項內容。這是一條不平等條約,原因是當時的韓國是在皇城受到攻擊、皇宮被佔領時,在日本的脅迫下簽署的。條約於同年2月23日生效。

背景

日俄戰爭爆發,大韓帝國於公元1904年(即明治37年)1月21日發表中立宣言,並先後得到了清朝英國法國德國的承認。考慮到朝鮮半島在日俄戰爭中,對日本的補給線的重要性,為確保日軍的通行權,日本帝國在同年2月8日無視韓國的中立宣言,宣稱「考慮到大韓帝國在甲午戰爭發生時,未有採取中立的立場」,所以在仁川登陸,旋即進駐韓國首都漢城(即今日的首爾江北地區),並佔領了皇城,脅迫韓國簽署議定書。

主要內容

一方面日本仍約定保持韓國的獨立以及皇室的安全,但取得多項利權,包括日本有對韓國施政的施政忠告權」以及韓國被第三國入侵時的「保護義務」,韓國主權受損。

議定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施政忠告權(行政權的意見)
    有關韓國政府施政改善相關的事,日本政府可以提出忠告。
  2. 韓國皇室安全康寧的保障
    日本政府會確實保證韓國皇室的安全康寧。
  3. 韓國的獨立保障
    日本政府會確實保證韓國的獨立及領土完整。
  4. 日本負責韓國防衛的義務
    當韓國受到第三國的侵害或內部問題困擾,影響到韓國皇室的安寧或其領土完整,日本政府要立即採取必須的應急措施,而韓國亦必須對日本政府的行動全力協助。
  5. 條約遵守的義務
    條約得到兩國政府相互承認,在未得雙方共識之前,不得與第三國訂立違反本協約的協議。

影響

此不平等條約成為後來韓國被併入日本的開端。此後又陸續簽定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包括第一次日韓協約第二次日韓協約第三次日韓協約等。

廢止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大韓民國與日本於1965年6月22日簽訂《韓日基本條約》的第二條確認:包括《韓日議定書》在內,所有在1910年8月22日或以前,由前大韓帝國與前日本帝國間所締結的所有條約,均一律不再生效。

參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