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 (專利)
可專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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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是可專利性的其中一項條件,如果一項發明在其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那麼它將喪失新穎性。
在某些主要國家,例如美國、中國和日本,發明人或者專利申請權人在有效申請日之前就其發明公開發表,可以享有一個寬限期。換句話說,如果這位發明人或者專利申請權人公開發表了這個發明的話,他還是可以就此申請專利而不喪失新穎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寬限期都是6個月或12個月。這種新穎性上的寬限期也叫做新穎性優惠期。
新穎性又分為絕對新穎性及相對新穎性
任何在一項發明申請專利之前對其所做的的書面或者口頭公開,展示或公開使用,不管是誰所為或者在世界哪個地區,都會使得該發明失去新穎性,這種制度又叫做絕對新穎性。大部分國家如美國、中國、法國、英國、德國等皆均循絕對新穎性
只考慮在該司法管轄區域內所發生的公開、使用或銷售行為而使得該發明失去新穎性,又叫做相對新穎性。目前僅少數國家如紐西蘭等仍遵循相對新穎性。
另外,這裡的寬限期不能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里所規定的優先權期限相混淆。優先權期限是從在巴黎公約的一個締約國第一次申請專利的申請日往後算起,而寬限期是指從申請日往前算起。
專利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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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在中國大陸,新穎性在《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中有明確定義,即未在申請日前:
- 在國內外出版物上使用過;
- 或在國內公開使用過;
- 或以其他方式被公眾所知。
中國專利法實施的是相對新穎性的制度。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會議或者展覽會中首次公開,被別人泄密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其可以享受6個月的寬限期。但是,隨着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逐漸兌現,中國的第四次專利法修改正在考慮以絕對新穎性取代現有的相對新穎性制度。這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
美國
美國專利法35 U.S.C. §102規定以下四種情況下發明人都將因喪失新穎性不獲得專利權:
- 使公眾獲知該發明或者允許公眾使用;
- 在某固定媒體上發表過該發明(例如在專利、專利申請或者雜誌文章裡);
- 該發明在美國由他人在先申請,但是該人又沒有放棄、抑制或者隱瞞該專利;
- 該發明在他人的專利申請里被描述,而這個專利申請後來獲得了一項美國專利。
在美國專利法中,占先發生在某一在先參考資料或事件公開某一條權力要求全部的特徵,並且使得該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製造和使用該權利要求描述的發明。這條權利要求因此被叫做缺乏新穎性。
在先技術檢索
檢查一項發明是否新穎的標準方法就是進行在先技術的檢索。在先技術的檢索可以是在專利數據庫中進行關鍵字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