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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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蘭卡地方政府是斯里蘭卡第三級政府機構,通過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組成。地方政府由市政委員會、二線城市議會和分區議會組成。地方政府主要負責提供所在轄區內的一系列公共服務,其中包括交通、衛生、城市排水系統、住房、圖書館、公園和娛樂設施[1]。
權力
地方政府的權力並非來自於個人,而是來自眾多的法令和條例[2]。三種不同類型的地方當局的權力側重略有不同,例如市政委員會比市議會和分區議會擁有更多的權力。地方當局有權發起法律行動,簽訂合同,取得土地和雇用人員[2]。然而,由於這些權力隸屬於中央政府和省議會,而且其他國家機構(如區秘書處)享有與地方當局類似的權力,這些權力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職能
地方政府被要求「為社區提供舒適、便利和福祉」[2]。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管理和行政職能,促進公共衛生並提供實體結構。地方政府只能提供法律明確允許他們做的服務[2]:包括道路、城市排水系統、公園、圖書館、住房、垃圾收集、公共便利設施、市場和娛樂設施。
斯里蘭卡地方政府不經營學校、醫院或警察。公立學校、醫院和警察局由中央政府或省議會管理。
水、電、路燈和招待所過去由地方政府提供,但現在這些服務被中央政府控制下的各種公司和部門接管[2]。
選舉制度
在1987年之前,地方政府是通過多數制選舉產生的,每個成員代表一個選區[3] 。1987年後,選舉所有地方政府成員的方法被改為使用開放名單的比例代表制[4]。2012年,選舉制度改為混合比例代表制。
參考
- ^ Country profile: The local government system in Sri Lanka (PDF). Commonwealth Local Government Forum. [2021-11-0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1-19).
- ^ 2.0 2.1 2.2 2.3 2.4 Chapter 2 –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 – Powers and Functions.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f Inquiry on Local Government Reforms. 1999. (原始內容存檔於7 May 2012).
- ^ Rajepakse, Ruana. The SC Determination on the Local Government Bills. The Island (Colombo, Sri Lanka). 2011-01-02 [2021-1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6.
- ^ Rajepakse, Ruana. The SC Determination on the Local Government Bills. The Island (Sri Lanka) (Colombo, Sri Lanka). 2011-01-02 [2021-1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