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
政治犯(英語:political prisoner),是指以一些人對犯罪時有政治目的,或者以政治目的被認罪的人的稱呼,其歷史可以上溯到古代[1]。但由於政治犯本身通常不涉及暴力行為,因此也屬於良心犯或被稱作持不同政見者。由於這個稱呼是主觀性的,對於一個犯人是否為政治犯通常爭議很大,被一國政府認定是不法人士或恐怖主義者的犯人可能自另一國看來是政治犯。因此,關於政治犯的國際爭執通常很激烈,一些政府甚至否認政治犯的存在[2]。
標準
在犯罪學中,政治犯罪是指涉及國家、政府利益或者政治制度的犯罪。由於各國法系不同,龐仕平、韓霖在《論國家安全視野中的「政治犯罪」》一文中認為沒有給出一個普遍具體定義的可能[3]
一般認為,政治犯罪是利他主義的,只是損害了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不違反人類的普遍道德,例如創建道德犯罪學的拉斐爾・加洛法羅認為在其自然犯罪論中認為利己主義和政治犯罪是水火不容的,所以政治犯罪不是自然犯罪。創建犯罪社會學的恩里科·菲利在《實證派犯罪學》一書中則認為政治犯罪反對的是社會的不公平,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有效形式。因此在國際法中,區分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動機不是為了加強鎮壓,反而是為了加強保護,但是由於政治犯地位的被濫用,近年來也有將嚴重侵犯私權的恐怖主義等嚴重犯罪排除出政治犯的範圍的趨勢。
《聯合國引渡示範公約》規定:「被請求國認為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為屬政治性犯罪」不得准予引渡。難民地位公約則將受到政治迫害也列入保護標準。但是何為政治性犯罪,則由被引渡國決定。爭議較少的是不涉及普通侵犯私人權利的犯罪行為,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獨立、間諜等等。對以政治為目的侵犯私人的權利是否列入政治犯,由於各國條約義務、對國家主權的看法和外交對等原則不同,則標準不一。 一個標準是看政治動機。瑞士在1952年判決以政治目的的劫機符合政治犯標準。另一個是看受損害的客體主要是公權還是私人權益。法國曾經以政治目的而拒絕引渡劫機的巴斯克組織成員,但是同意引渡因政治目的而綁架殺害前意大利總理的罪犯。英國和美國採取和政治關聯的標準,將政治目的限制為維護或者獲得對政府的控制,但是也將愛爾蘭共和軍在公共場合放置炸彈的行為列入起義的一部分。
近年來,各國逐漸通過締約將一些嚴重犯罪行為從政治犯定義中排除,例如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海牙公約)和關於制止恐怖主義的歐洲公約(蒙特利爾公約)都規定劫機、恐怖主義等嚴重犯罪屬於可以引渡的犯罪,即使締約國不引渡,也需按照本國法律起訴罪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的通過更進一步縮小了在引渡時判定政治犯的範圍。
除了法理和條約的定義之外,其他組織對什麼是政治犯也有自己的觀點。在世界各地呼籲各國釋放包括政治犯在內的良心犯的國際組織大赦國際,將列入營救範圍的政治犯定義為因政治動機而犯罪或者因政治行為被定罪的人,以及被指控叛國或者顛覆國家政權的武裝組織成員,但是排除鼓吹或者使用暴力的被指控者[4]。
各方反應
雖然西薩爾·貝卡里亞在對政治犯罪的簡略思考中認為政治犯沒有惡意,其處罰應該基於矯正和控制,但是對政治犯的處罰受到統治階級特別的重視。蔡樞衡在中國刑法史中提到,政治犯一般是死刑,早期的處罰包括連坐五代三族,較一般犯罪為重,但是君主有權更改處罰,例如楊玄感被判誅九族。清朝在擬立憲時擬的大清新刑律暫行章程取消了連坐,但是仍以斬代絞,以示特殊。被指責大規模關押和處決政治犯的有納粹德國、韓國的李承晚政府[5] 、古巴的巴蒂斯塔政府[6][7][8]、柬埔寨的紅色高棉政府[9]、智利的皮諾切特政府。[10][11][12][13]
在統治階級之外,很多人對政治犯處同情態度。在時代周刊的十大政治犯列表中,昂山素姬、瓦茨拉夫·哈維爾、馬丁·路德·金、劉曉波、納爾遜·曼德拉、安德烈·德米特里耶維奇·薩哈羅夫都成為了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14],英國的完全政治雜誌在自己的十大政治犯列表中則將諾貝爾獎得主金大中包含在內,而沒有列出薩哈羅夫。[15]國際特赦組織常要求各國,保證所有政治犯能獲得即時及公平的審判,與對於其認定的良心犯進行無條件釋放。[16]有些國家可能對於其他國家所認定的政治犯,給予其政治庇護,協助其出境與移民,與拒絕發佈通緝的國家的引渡要求。關於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起始於1793年的《法國憲法》,現今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各國情況
「政治因素」定義廣泛,在一些國家,可定義為「反對現行政治制度與政權實體的行為」;在另一些國家,則可定義為「與國家國防戰略、安全體系等進行對抗的行為」等等。在此,以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2004年的定義為標準,排除恐怖主義暴力犯罪分子。
以下數據的統計單位為年均羈押政治犯的人數[來源請求]:
- 印度(84000)(總人口12億)
- 巴基斯坦(45000)(總人口1.8億)
- 中華人民共和國(43000)(總人口13億)
- 印度尼西亞(25000)(總人口2.4億)
- 孟加拉(13000)(總人口1.7億)
- 埃及(8000)(總人口8500萬)
- 越南(6500)(總人口8800萬)
巴蒂斯塔政權
巴蒂斯塔政權被批評為迫害政治犯的政府。在他掌管下的蒙卡達監獄關押了大量政治犯,後來推翻巴蒂斯塔政權的卡斯楚也曾在此遭到監禁。據估計,巴蒂斯塔政權殺害了超過兩萬名犯人,其中很多被指為政治犯。[17][18][19]在Working Together Agains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一書中, Rodney G. Peck稱古巴有世界上第四大政治犯人口。
共產黨政權
由於古巴人持續大規模移民美國,古巴共產黨否認古巴存在政治犯,只有企圖破壞古巴共產黨制度的「僱傭軍」,但據人權活動人士估計, 古巴至少有167名明確姓名的在押政治犯。[20]在2003年3月的「黑色春天」鎮壓事件中,古巴當局逮捕了75名人權活動人士和批判政府的異見人士。[21][22]
政治犯一般是指在朝鮮勞動黨內權力鬥爭中失敗的高層領導或反黨反社會主義人士、逃北者,質疑金日成、金正日父子者等[23]。不少異己人士早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遭金日成整肅和大清洗。
柬埔寨的紅色高棉政黨曾對政治犯進行屠殺。據不同的統計,紅高棉管治期間的死亡的柬埔寨人估計在一百二十萬至三百萬,占當時人口的約五分之一[24]。紅色高棉建立了臭名昭著的S-21監獄,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2010年7月26日正式宣判前紅色高棉政權時期金邊S-21政治犯監獄典獄長康克由35年徒刑(後改判無期徒刑)。這是前紅色高棉領導人首次被以反人類罪判刑[9]。
參考文獻
- ^ 蔡樞衡 著:《中國刑法史》,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5年出版,第九章
- ^ Lester A. Sobel. Political prisoners : a world report. Facts on File. 1978: 3. ISBN 087106295X.
- ^ 龐仕平、韓霖:《論國家安全視野中的「政治犯罪」》,《國際關係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
- ^ 存档副本. [2012-0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9-30).
- ^ 檔案:美軍曾默許南韓屠殺10萬名政治犯併為其掩蓋. [2012-0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01).
- ^ Invisible Latin America, by Samuel Shapiro, Ayer Publishing, 1963, ISBN 0-8369-2521-1, pg 77:"All told, Batista's second dictatorship cost the Cuban people some 20,000 d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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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瘦成人棍的古巴政治犯. [2012-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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