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刑
宮刑,又稱閹刑、腐刑、陰刑、胥靡之刑、椓刑、剢或宮,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受刑者會喪失性能力和生殖能力。
簡介
宮,即「丈夫割其勢,女子閉於宮」。
男性的宮刑是施以閹割,割除破壞陰囊和睪丸[1]。漢代宦官人俑皆去除睾丸而沒有切除陰莖,亞洲一帶有畜牧基礎能力的民族皆有此能力。而切除陰莖因切斷六條動脈,則需要外科手術技術,並沒有資料顯示清朝以前中國有此技術。[2]對男性施宮刑以後,因為傷口容易腐爛,通常在密不透風的「蠶室」中待百日,以保全性命。唐顏師古解釋蠶室,說:「凡養蠶者欲其溫早成,故為蠶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風之患,須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為蠶室耳。」意思是人在受宮刑後,因傷口易感染中風致命,如要活命就要待在似蠶室般的密室內,在不見風與陽光的環境裡蹲上百日以上,傷口才能不被感染而逐漸癒合。最後,男人就像女人一樣,生理依然是男性,但內分泌導致行為趨向女性;因為睪丸被切除,無法製造男性荷爾蒙,而本來就有在分泌的女性荷爾蒙則成為該受刑人的主要荷爾蒙。
女性的宮刑稱為幽閉,具體方法上目前無一致說法。有說是監禁,也有說用木棍敲擊女性腹部以造成子宮下垂而消除生育能力的。
宮刑於何時出現已是遠不可稽,一般相傳在遠古的夏禹以前已出現,最初是用來懲罰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關係。《尚書》中提到宮刑,為五刑中僅次於大辟(斬首)的刑罰。後來宮刑應用的範圍越來越廣泛,至西周時已不限於風化案件。到了戰國時,孟氏之子勸秦王以仁義治國,即被秦王處以宮刑[3]。
漢文帝時曾一度廢除宮刑及其他肉刑;但至漢景帝時恢復,並規定某些死刑可以用宮刑代替。漢武帝時宮刑十分普遍,大臣往往因言得咎,而受此刑。自東漢開始,宮刑被用於處置謀反者的未成年家屬,算是對他們的一種赦免。至隋文帝時,宮刑被廢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沒有見到宮刑,直至明朝。例如《大清律例》規定,從事革命者的子孫,不分有無參與,「無論已未成丁,均解交內務府閹割」,剝奪其生殖能力。
相關詞彙
著名受刑人
參見
參考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