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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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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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類別 |
社會政治學 |
多重國籍,是指擁有一個以上的國籍的狀態。如果擁有兩個國籍,則稱為雙重國籍[1]。不同的國家對多重國籍的承認是不同的,有很多國家不承認多重國籍,也有的國家有限制的承認多重國籍,還有的國家承認政治家和公務員(高級官員、外交官、軍官、情報人員等)以外的人的多重國籍[2]。
在多重國籍的情況下,可能出現多個國家要求其履行公民對國家的義務(例如兵役),或者不知道允許哪個國家對其進行外交保護,這樣可能會引起混亂。為避免此類不便,1930年國際聯盟在海牙召集的編纂國際法的會議期間通過《關於國籍法衝突的若干問題的公約》(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3]。條約序言提出「無論何人應有國籍且應僅有一個國籍」(every person should have a nationality and should have one nationality only,「單一國籍原則」或「唯一國籍原則」[4]),對所有成員國而言符合「國際社會的普遍利益」(the general interes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承認「人類在這一領域內所應努力嚮往的理想是消滅一切無國籍及雙重國籍的現象」(the ideal towards which the efforts of humanity should be directed in this domain is the abolition of all cases both of statelessness and of double nationality),不過只有不到20個國家簽署這個條約[3][5],由於全球化與人才的稀缺性,如今從各國政策變化來看,除了提供綠卡等居民身份的大趨勢,目前世界陸續接受多重國籍的現象則越來越明顯。[6][7]
產生原因
出生
有的國家根據出生地主義(屬地主義)[8],有的國家根據血統主義(屬人主義)[9],假如僑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會同時具有雙重或以上國籍,或者父母的國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兒童擁有雙重國籍。部份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允許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擁有雙重國籍。[10]
婚姻
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外國人與本國人通婚,外國人可自動獲得本國國籍,例如本國男子與外國女子結婚,外國女子自動獲得本國國籍。若女子所屬國的法律又規定與外國人結婚並不喪失本國國籍,則該女子就獲得了雙重國籍,反之亦然。[11]
歸化
歸化程序在很多國家一般不會影響申請人出生時或先前所擁有的國籍,因為許多歸化申請人的原居國沒有相關的脫籍法律條文和手續。但有些國家的國籍法規定,歸化時需提供放棄或喪失原有的其他國家國籍證明,但若在申請人不可控制的前提下無法放棄原國籍,此類人士仍可保留原有的國籍,而產生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的狀況。[12]此外,也有歸化外國後,卻遲遲未向出生國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者,有可能因為法律疏失,甚至又申辦護照,於是暫時不合法地享有雙重國籍,或成為事實上的多重國籍擁有者。
法律身分
理論上多重國籍人在國際上會得到不僅一個國家的保護,但根據國際實踐,以及1930年海牙國籍法公約第五條規定:具有一個以上國籍的人,在第三國境內,應被視為只有一個國籍,第三國在不妨礙適用該國關於個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條約的情況下,就該人所有的各國籍中,應在其領土內只承認該人經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國家的國籍,或者只承認在各種情況下似與該人實際上關係最密切的國家國籍。
在其國籍之一的國家內部,多重國籍人一般只被當該國公民對待。例如甲國要求公民服兵役,那麼同時擁有甲、乙國籍的人在甲國境內不能因其乙國國籍而免服兵役。[13]有些國家雖承認雙重國籍,但其法律規定不允許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擁有雙重國籍。[14]
“ |
第2條 關於某人是否隸屬某特定國家國籍之問題應依該國之法律以為斷。 第3條 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凡有二個以上國籍者各該國家均得視之為國民。 第4條 國家關於本國人民之兼有他國國籍者對於該第二國不得施外交上之保護。 第5條 在第三國之領土內有一個以上之國籍者應視為只有一個國籍,在不妨礙該國關於身分事件法律之適用及有效條約等範圍之內,該國就此人所有之各國籍中應擇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國家之國籍、或在諸種情形之下似與該人實際上關係最切之國家之國籍,而承認為其唯一之國籍。 第6條 有一個以上國籍之人而此等國籍非自願取得者經一國之許可得放棄該國之國籍但該國給與更優出籍權利之自由不在此限倘此人在國外有習慣及主要之居所而適合其所欲出籍國家之法定條件者前項許可不應拒絕。 |
” |
——1930年4月12日訂於海牙之《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 |
問題處理
美國國籍法
美國允許雙重或多重國籍現象的存在,並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約束這類公民,即在境內不承認美國公民的其它國國籍或多重國籍身份。外籍公民申請歸化為美籍公民時,在移民官和法官面前, 需要口頭宣誓放棄效忠外國政府,但並無法律手續和程序或必須出示相應的文件來證實這些放棄。美國國務院對雙重國籍人士也有詳細的指引。外國公民歸化入美籍後,可保留原有的國外公民權。根據1980年代的法律,在非主觀的意願下,美國公民權不可被任意剝奪。歸化後的公民在海外使用它國護照,為外國政府工作或者是參與國外選舉,不會自動喪失美國公民權。但進出美國時必須使用美國護照,並在境內不得以外籍公民身份行事。在海外使用其它國家護照,也並不與美國法律衝突[15][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17]。根據《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雖然上述條文的設置意在杜絕多重國籍現象,但由於種種原因,中國的多重國籍問題依然在現實層面存在。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中唯一一個規定定居外國的本國公民入外籍之後將自動喪失本國國籍的國家[18]。
香港與澳門
因歷史原因,香港及澳門政府以前默認雙重國籍的存在。兩地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行使主權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再承認雙重國籍。按照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港澳居民可以合法持有國外頒發的旅行證件,但不得因為擁有外國籍,在中國領土上獲得外國領事的保護,除非已經申報並改變了國籍。香港入境事務處為依法受理國籍申請和變更的機關,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並確定申請人的國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也作了類似的安排。因此,港澳居民合法擁有雙重國籍的現象並不罕見,而在主權移交前港澳政府均讓居民擁有其他護照。如果有其它國籍身份的港澳永久居民,不選擇申報國籍的變更,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會被剝奪[19]。但如果有其他國籍身份的港澳永久居民參選行政長官的時候,必須放棄其持有的其他國籍身份。而香港除了規定雙重國籍者不能參選行政長官之外,亦不得擔任局長級以上的職位,擁有雙重國籍的立法會議員不可超過整體議員五分之一。[20]
承認情況
承認或默認多重國籍的國家和地區
亞洲
國家/地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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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國 | 因巴以衝突的問題,巴勒斯坦允許巴勒斯坦人擁有雙重國籍。目前已經有很多巴勒斯坦人擁有巴勒斯坦及以色列、美國等國家的雙重國籍,他們在以色列攻擊巴勒斯坦時往以色列逃難。 |
土庫曼 | |
菲律賓 | |
喬治亞 | |
黎巴嫩 |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允許雙重國籍,但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須放棄原國籍(特殊功勳者及高級專業人才除外)[21]。然而依國籍法,中華民國公民喪失國籍須經內政部許可,實際中不存在強制要求放棄國籍的情況。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灣具有戶籍者不得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否則會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台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台灣地區的戶籍和中華民國護照也會被註銷。[22][23]但對香港(含英國國民(海外)國籍)和澳門(含1999年12月19日或以前取得葡萄牙國籍澳門居民)則無限制。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部份公務員及陸海空軍將官等等。 |
香港 | 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法律允許香港居民持有其他國家護照。香港主權移交後,所有出生在中國領土(含主權移交前的香港、澳門)且具有中國血統的人士不論其意願自動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4];若擁有其他國籍人士未向入境事務處放棄中國國籍,則在中國領土內不承認其持有其他國籍,沒有該國對其的領事保護權;雙重國籍者不得參選行政長官,不得擔任局長級以上的職位,不得參選立法會地方直選與大部分功能組別,擁有雙重國籍的立法會議員不可超過整體議員五分之一。 |
澳門 | 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法律允許澳門居民持有其他國家護照。澳門主權移交後,所有出生在中國領土(含主權移交前的香港、澳門)且具有中國血統的人士不論其是否擁有葡萄牙國籍均自動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5];其中因擁有中葡雙重血統而取得葡萄牙國籍者亦然;若持有其他國籍人士未向身份證明局申報國籍變更(緊接主權移交時擁有葡籍者則爲「國籍選擇」手續),則在中國領土內不承認其持有其他國籍,沒有該國對其的領事保護權;行政長官不得在任期內具有其他國家居留權。[26] |
以色列 | |
土耳其 | |
敘利亞 | |
約旦 | |
巴基斯坦 | 本國公民可以根據雙邊協議,同時持有以下國家的國籍:澳洲、巴林、比利時、加拿大、丹麥、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約旦、荷蘭、新西蘭、挪威、瑞典、瑞士、敍利亞、英國和美國 |
泰國 | |
柬埔寨 | |
南韓 | 2011年起承認,該等政策之受惠人士主要是跨國婚姻配偶、外國高級人才,該等人士在申請韓國國籍時,只需簽署《放棄在韓國行使外國公民權證明書》,即可在歸化韓國國籍時,保持原有國籍 |
歐洲
國家/地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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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巴尼亞 | |
希臘 | |
愛爾蘭 | |
捷克 | 自2014年1月1日起允許 |
比利時 | 自2008年4月28日起全面承認 |
冰島 | |
保加利亞 | |
波蘭 | |
波赫 | 有條件承認 |
丹麥 | 自2015年9月1日起允許 |
俄羅斯 | 與阿布哈茲,南奧塞梯公民。其餘的必須第一時間報案 |
法國 | |
芬蘭 | |
盧森堡 | |
羅馬尼亞 | |
馬爾他 | |
挪威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允許 |
葡萄牙 | 在1981年以前,葡萄牙國籍法主要採用屬地主義,即出生在葡萄牙領土(如葡屬果阿和葡屬澳門)的人,不論其父母國籍為何,均為葡萄牙公民。這些人士,依據政權的更迭,出現不同情況,例如果阿現屬印度,因為印度僅允許單一國籍,當地人若果在葡萄牙統治時期出生,則只能在葡萄牙或印度國籍中選擇其中一個;澳門現屬中國,當地華人若在葡萄牙統治時期取得葡萄牙國籍,在主權移交後原則上仍然可以保留。同時,該等華人在主權移交後亦因其中國血統取得中國國籍,故他們在事實上擁有多重國籍。 |
瑞典 | |
瑞士[27] | 自1992年1月1日起允許 |
塞爾維亞 | 不包括科索沃 |
賽普勒斯 | 不包括北塞浦路斯 |
匈牙利 | |
義大利 | |
英國 | |
德涅斯特河沿岸 | 與摩爾多瓦、俄羅斯及烏克蘭公民。其餘的必須第一時間報案 |
梵蒂岡 | |
德國 | 自2024年6月27日起允許 |
美洲
國家/地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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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外國人歸化成美國公民後,可保留國外公民權,但進出美國時必須使用美國護照。在海外使用他國護照,並不與美國法律衝突[28] |
加拿大 | |
墨西哥 | |
巴巴多斯 | |
多米尼克 | |
哥斯達黎加 |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
牙買加 | |
薩爾瓦多 | |
格陵蘭 | 丹麥屬地 |
哥倫比亞 | |
委內瑞拉 | |
玻利維亞 | |
厄瓜多爾 | |
秘魯 | |
智利 | |
巴西 | |
阿根廷 | 阿根廷公民無法取消阿根廷國籍[來源請求] |
烏拉圭 | |
巴拉圭 |
大洋洲
國家/地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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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 | 2004年後承認雙重國籍,但政府官員及擔任公職者不得擁有[29] |
新西蘭 | |
薩摩亞 | |
庫克群島 | 新西蘭聯繫邦 |
所羅門群島 | |
關島 | 美國屬地 |
新喀里多尼亞 | 法國屬地 |
法屬玻里尼西亞 | 法國屬地 |
皮特凱恩群島 | 英國屬地 |
瓦利斯和富圖那 | 法國屬地 |
紐埃 | 新西蘭聯繫邦 |
托克勞 | 新西蘭屬地 |
美屬薩摩亞 | 美國屬地 |
北馬利安納群島 | 美國屬地 |
馬紹爾群島 | |
帛琉 | |
瑙魯 | |
基里巴斯 | |
斐濟 | |
東加 |
非洲
國家/地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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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 | |
剛果共和國 |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
摩洛哥 | |
喀麥隆 | |
衣索比亞 | |
索馬利亞 | |
亞速群島 | 葡萄牙屬地 |
馬德拉 | 葡萄牙屬地 |
厄立特里亞 |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
吉布提 | |
烏干達 | |
加彭 | |
赤道幾內亞 | 不承認雙重國籍,但父母中有至少一位是赤道幾內亞公民的,在國外出生的孩子可例外[30] |
阿爾及利亞 | |
突尼西亞 | |
蘇丹 | |
蒲隆地 | |
貝南 | |
多哥 | |
利比亞 | |
幾內亞 | |
幾內亞比紹 | |
迦納 | |
象牙海岸 | |
乍得 | |
盧旺達 | |
南非 | 2023年6月13日,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在1995年10月5日或之前,本國公民需事先向南非政府報批,才能合法加入外國國籍。在上述日期以後,本國公民無須再向南非政府報批,也可合法加入外國國籍。 |
奈及利亞 | |
岡比亞 | |
馬里 | |
布吉納法索 | |
佛得角 | |
塞拉利昂 | |
利比里亞 | |
加那利群島 | 西班牙屬地 |
安哥拉 | |
塞內加爾 | |
塞舌爾 | |
納米比亞 | |
斯威士蘭 | |
模里西斯 | |
馬達加斯加 | |
留尼汪 | 法國屬地 |
聖赫勒拿 | 英國屬地 |
賴索托 |
有條件承認和不承認公民擁有多重國籍的國家和地區
亞洲
國家/地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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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
阿曼 | |
亞塞拜然 | |
北韓 | |
哈薩克 | |
吉爾吉斯 | |
寮國 | |
馬來西亞[31] | |
蒙古國 | |
孟加拉 | |
緬甸 | |
尼泊爾 | |
日本 | 只限未成年的公民擁有外國國籍,但在禁止雙重國籍方面執行較寬鬆。 |
沙烏地阿拉伯 | |
斯里蘭卡 | |
烏茲別克 | |
新加坡 | 只限22歲以下的公民擁有外國國籍 |
葉門 | |
伊朗 | |
印度 | |
印度尼西亞 | 只限18歲以下的公民擁有外國國籍, 年滿18歲需要在3年內選擇一個國籍 |
中華人民共和國[3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港澳地區例外。因一國兩制,香港、澳門被認定為屬於中國之內地區(即領土內),但分屬於境外地區(即「海關境」外),因此港澳地區不受《國籍法》管轄。但《國籍法》也並未規定中國大陸公民不能同時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因此一位中國大陸公民同時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是不違法的。 |
越南 | 根據越南國籍法(2008年修訂),原則上只承認越南公民具有一個國籍即越南國籍,但越僑屬例外。[33] |
歐洲
國家/地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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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沙尼亞 | |
奧地利 | 有條件承認,本國公民在歸化外國國籍時,必須要向奧地利政府書面申請獲批,才能保留原來國籍。但外國人在歸化奧地利國籍時,仍然要放棄其原來國籍。另外,出生時同時獲得奧地利和外國國籍者,也是允許的。例外情況,例如對本國有利的話,也可申請豁免。一個特殊情況是奧地利與荷蘭有雙邊協議,禁止雙方公民擁有對方國籍。 |
白俄羅斯 | |
荷蘭 | 有條件承認,在以下情況,允許多重國籍:出生時同時獲得荷蘭和外國國籍、外國人通過選擇程序獲得荷蘭國籍,以及獲得豁免者,例如外國人通過和荷蘭人結婚而獲得荷蘭國籍,和荷蘭人通過和外國人結婚而獲得外國國籍。一個特殊情況是荷蘭與奧地利有雙邊協議,禁止雙方公民擁有對方國籍。 |
克羅地亞 | 有條件承認,本國公民允許擁有外國國籍,但當外國人選擇入籍克羅地亞時,仍然需要放棄其原來國籍。 |
拉脫維亞 | |
立陶宛 | |
摩爾多瓦 | |
烏克蘭 | 2024年1月22日,烏克蘭總統向國會提交法案,把雙重國籍合法化。該法案若果獲得落實,海外數百萬具備烏克蘭血統的人士將可同時擁有烏克蘭和現在居住國的國籍,分析指最大受惠群體為具備烏克蘭血統的俄羅斯人。該法案預計需要至少一年時間審議。 |
西班牙 | 但以下這些國家的公民入籍西班牙時,無需放棄原國籍:安道爾、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國、赤道幾內亞、厄瓜多爾、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葡萄牙、波多黎各、薩爾瓦多、烏拉圭和委內瑞拉等。 |
美洲
國家/地區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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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 | |
尼加拉瓜 | |
瓜地馬拉 | |
玻利維亞 | |
圭亞那 |
參考資料
- ^ アメリカ市民サービス > 二重国籍. 在日アメリカ大使館. [2014-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1).
- ^ 政治家の二重国籍問題、海外では厳しい対応 発覚した閣僚は辞任、議員は辞職. 産経ニュース. 2017-07-27 [2017-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09).
- ^ 3.0 3.1 Conven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Laws, Hague, 12 April 1930, 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79, p. 8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大山尚(參議院第三特別室). 重国籍と国籍唯一の原則 (PDF). 立法と調査 (參議院事務局企畫調整室). 2009-08-01, (295) [2013-0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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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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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1929年版本的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
- ^ 例如中華民國國籍法 (民國89年)(2000年)版以來歷次版本第九條但書、《國籍法》第5條第2項、大韓民國《國籍法》第10條第2項第5號。
- ^ 例如中華民國兵役法 (民國89年)(2000年)版以來歷次版本第三十六條第六、七款。
- ^ 例如中華民國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以及國籍法 (民國89年)(2000年)版以來歷次版本第二十條
- ^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S.Department of State, Washington D.C.,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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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凡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澳門)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不論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都是中國公民。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葡萄牙共和國國籍。確定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選擇國籍之前,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受國籍限制的權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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