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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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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時期的印度
英屬印度
荷屬印度1605–1825
丹屬印度1620–1869
法屬印度1668–1954

葡屬印度
(1505–1961)
印度之屋英語Casa da Índia1434–1833
葡萄牙東印度公司1628–1633

英屬印度
(1612–1947)
英國東印度公司1612–1757
東印度公司治下的印度1757–1858
英屬印度1858–1947
英屬緬甸1824–1948
土邦1721–1949
印巴分治
1947

1915年英屬印度帝國地圖,紅色區域為土邦

土邦(英語:Princely state,「土邦」之名是從英印最初的稱呼native state翻譯而來),指的是英屬印度時期由土著王公統治的附庸國。土邦體制多承襲占領以前的封建體制,繼續由原王公、君主或其家族沿襲繼承。英國占領以後,英國殖民當局和原統治者簽署條約,直接受控於英國殖民政府,效忠英王

土邦為一個政治實體,受控於英國殖民當局。如在印度次大陸,土邦根據其影響力和地位,或直接受英屬印度政府控制,或由英屬印度諸省省督或行政專員的領導;土邦為地方行政區劃單位,多數土邦基本與英屬印度諸省所轄地位相同。

成立

土邦為英國東印度公司進佔印度時所採取的的統治策略,即提拔該地區的有力人物取代原本莫臥兒王朝的舊勢力,例如扶持該區域封建領主的親戚篡位、或者資助對封建領主不滿的人進行起義,在推翻舊勢力成功後,英國政府就立即和當地統治者重組原本的政府體系,用「英屬印度土邦體制」代替原本的「莫臥兒封建制」,讓其中印度教統治者的數量增多,伊斯蘭教統治者數量減少,還讓王公的上層文化更加貼近其統治地域、更加親民。在英國完成了對當地政府重建之後,就以自己「資助當事者有功」為由和新統治者簽署條約,以約束新的王公不要反抗英國,如果王公們乖乖遵守條約內所承諾的一切,英國也不會再另立新約。由此英國對印度的間接佔領就在十幾年內被迅速完成。英國透過這些被它操控的高自由度傀儡政權來整合印度次大陸,在英屬印度帝國最巔峰的時期,印度次大陸的土邦可以多達到數百個。

印度次大陸上,王公領組成了當時絕大部分的印度區域,英國政府會根據土邦的經濟實力、軍事實力、人口和面積,和其簽訂了各種不同條約。每個王公領和英國的書面約定均不盡相同,甚至其內官員的各項權限、責任範圍都極度複雜,這造成了一般外人難以理解全印度王公領的內部細節,方便了英國人「分而治之」,讓其它地區的印度人無法插手該地區的事物;但同時,英國也沒有把自己的英國文化強行取代印度的當地文化,反而大量派遣專家學者研究各個王公領之內的文化差異、規範書面用語,為印度各個地區保存了資料豐富的節日、服飾、飲食和建築的多樣性,在印度獨立後,那些擁有相似文化的王公領被合併為現代印度的「邦」。

王公領受英國政府控制的程度都不盡相同。例如在最大的王公領海得拉巴土邦,它可以享有接近完全的獨立君主制的待遇,這類土邦在財政和稅收、司法有更多的獨立權限,只需要在外交和軍事上稍稍配合英國即可;有些王公領需要接受英國的援助,例如朱納格特土邦會由英屬印度諸省派遣駐紮官(「省督」或「行政專員」)的指導王公領內各項事務,幫助這個地區近代化;而有的土邦則名存實亡,王公沒有實際權力、或權力被削減至還不如英國派遣來的官僚,雖然它們的王公已經被英國嚴重架空,但英國也只會派遣懂英語、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印度人接任管理,除非王公絕嗣或違背條約,否則不會消除這些王公。

滅亡

1947年,印巴分治後,土邦的時代也走到盡頭。英國工黨艾德禮政府承認土邦在英屬印度正式移交前仍然享有其原有的特權地位,但為了避免印度次大陸「巴爾幹化」,艾德禮政府所有的政策聲明都強調土邦必須與英屬印度的繼承者印度、巴基斯坦兩個自治領的其中之一合併。[1]到1950年,大部分的土邦選擇加入了印度巴基斯坦。這一過程大體上是和平的,除了少數幾個強大的王公領作為例外。

  • 查謨和克什米爾選擇獨立,但在巴基斯坦軍隊入侵後決定加入印度,雙方劃定停火線
  • 海得拉巴在1947年選擇獨立,但一年後印度吞併了該國。
  • 朱納格特決定加入了巴基斯坦,但被印度吞併。
  • 卡拉特在1947年宣布獨立,但在1948年被巴基斯坦吞併。

土邦併入聯邦後,其君主失去統治權,部分君主得以保留世襲稱號。其中印度政府藉由支給土邦君主年金(Privy Purse)的方式以換取土邦併入印度聯邦。1971年,印度政府以公民平等為理由,通過憲法修正案,取消土邦君主的年金,其稱號亦被廢除。而巴基斯坦也在1972年完全廢除土邦。

參考資料

  1. ^ 论艾德礼政府的印度土邦政策. 廣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科). 2006, 42 (4): 1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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