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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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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的標誌。日內瓦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博物館門前的紅十字和紅新月標誌。最近又增加了紅水晶標誌。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標誌
醫務人員在武裝衝突期間開展人道工作,根據國際人道法,他們屬於「受保護的人」。無論他們屬於軍隊還是民事機構,他們都被視為非戰鬥員,不得受到攻擊,衝突各方不能將他們抓為戰俘。他們使用紅十字、紅新月或紅水晶這樣的保護性標誌。襲擊標有這些保護性標誌的醫務人員、車輛或建築構成戰爭罪。

根據日內瓦公約,人道及醫務車輛和建築可以使用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標誌,醫務人員和其他開展人道工作的人員可以佩戴這些標誌,從而在戰地上保護他們不受軍事攻擊。一共有4個標誌,目前仍在使用的有三個:紅十字、紅新月和紅水晶。紅獅與日標誌也是一個得到認可的標誌,但已不再使用。

此前對於以色列急救協會使用的紅大衛盾標誌存有爭議,紅水晶的創立就是為了解決這一爭議,此後以色列紅大衛盾會才得以加入紅十字運動。

在大眾文化中,紅十字標誌成為了醫學的通用標誌,常常與急救、醫療服務、醫療產品或醫務人員聯繫在一起;在玩具、電影和電子遊戲中都存在濫用的情況。在紅十字運動的反對下,才轉用其他衍生的標誌。

運動的標誌

保護性標誌與組織標識

這些標誌具有兩個完全不同的含義。一方面,紅十字、紅新月、紅獅與日以及紅水晶標誌在武裝衝突中是保護性標誌,這一點在日內瓦公約中有相關規定。這被稱為標誌的保護性使用。另一方面,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各個組織也使用這些標誌作為他們的特殊標識。這是標誌的識別性使用,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章程和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中都有相關規定。

作為保護性標誌,這些標誌在武裝衝突中用於標記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則開展工作的人員和物體(建築、車輛等)。就保護功能而言,不屬於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組織和物體,例如武裝部隊的醫務人員、民事醫院和民防機構,也可以使用這些標誌。作為保護性標誌使用時,不能添加任何其他文字和圖像,而且必須儘可能以明顯的方式使用,使各方易於看到,例如使用帶有標誌的大幅白色旗幟。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規定可用於保護性用途的標誌有四個:紅十字、紅新月、紅獅與日以及紅水晶。

當用作組織標識時,這些標誌僅意味着帶有這些標誌的個人、車輛和建築等屬於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某個組織,例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國際聯合會或國家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在這種情況下,應添加其他具體信息,如美國紅十字會,而且不必像用作保護性標誌時那麼顯著醒目。國家紅會可以在國內或國外將紅十字、紅新月和紅水晶這三個標誌用於識別目的。此外,以色列國家紅會可以在以色列境內將紅大衛盾用作識別目的,但在國外開展工作時,需得到相應國家的批准,且要和紅水晶組合使用。

紅十字

紅十字標誌

白底紅十字是1864年日內瓦公約所宣布的最初的保護性標誌。創立一個統一且中立的保護性標誌的想法以及標誌的設計靈感來自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創始人瑞士外科醫生路易•阿皮亞和瑞士將軍亨利•杜福爾。

在戰爭期間,紅十字是醫務人員身份的象徵。1864年日內瓦公約第7章「特殊標誌」的第7條以及1949年日內瓦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的第38條將紅十字定義為保護性標誌。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內部達成一致意見:十字的形狀應是由5個正方形組成的。然而,無論形狀如何,任何白底紅十字標誌在衝突中都應該是有效的,均應被視為保護性標誌。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可的189個國家紅會中,有154個使用紅十字作為其官方組織標識。

與瑞士國旗的關係

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說法,紅十字標誌是瑞士國旗顏色的反轉。[1]這正式記錄在1906年對公約的修訂當中。然而,根據法學家和紅十字歷史學家皮埃爾·布瓦西耶的觀點,這種說法並沒有明確的證據。紅十字的設計是為了向日內瓦公約的保存國瑞士致敬,這一概念也用來反對土耳其將紅十字當作基督教標誌的說法。而且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紅十字不是瑞士國旗顏色的反轉。

紅新月

紅新月標誌

1876-1878年的俄土戰爭期間,奧斯曼帝國沒有使用紅十字而使用了紅新月,因為他們認為紅十字會引起穆斯林士兵的反感。1877年,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請求下,俄羅斯承諾完全尊重所有佩戴紅新月標誌的個人和設施的神聖性,之後奧斯曼政府也承諾尊重紅十字標誌。這在實際上承認了兩個標誌同樣有效,1878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宣布原則上可以再通過一個新增的保護性標誌供非基督教國家使用。1929年日內瓦公約(第19條)進行修訂時正式承認了紅新月標誌。在奧斯曼帝國分崩離析之後,土耳其首先使用紅新月標誌,隨後埃及也開始使用紅新月。自得到正式承認至今,在幾乎所有以穆斯林為主的國家中,紅新月已經成為其國家紅會的組織標識。巴基斯坦(1974)、馬來西亞(1975)和孟加拉國(1989)都正式將其名稱和標誌中的紅十字改為紅新月。在世界各地189個國家紅會中有34個使用紅新月標誌。

紅水晶

第三議定書標誌,也稱紅水晶。

由於關於以色列國家紅會的爭議以及其他一些辯論,各方多年來一直在討論引入一個新增保護性標誌的問題,紅水晶是呼聲最高的提議。修訂日內瓦公約來通過一個新的保護性標誌需要全部192個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一起參加外交會議。瑞士政府於2005年12月5日至6日,舉行了外交會議,通過了日內瓦公約的第三附加議定書,引入紅水晶這個新增標誌,與紅十字和紅新月具有同樣的地位。大會意外延期至12月7日,最終議定書獲得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投票,獲得通過。在所有參會國家中,98個國家投了贊成票,27個國家投了反對票,10個國家棄權。

在第三附加議定書中,新標誌被稱為「第三議定書標誌」。根據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新標識的使用規則如下:

  • 在其國土範圍內,國家紅會可以獨立使用一個經認可的標誌,或將任一標誌或多個標誌的組合嵌入紅水晶。此外,國家紅會可以選擇嵌入其此前有效使用、並於第三附加議定書通過之前經保存國瑞士向日內瓦公約締約國做了正式通報的其他標誌。
  • 在國外將標誌用於識別性目的時,不使用任一得到認可標誌的國家紅會必須將其獨有的標誌嵌入紅水晶,而且要基於之前提到的條件:已經向日內瓦公約締約國通報過其獨有的標誌。
  • 只有經日內瓦公約認可的標誌才具有保護性作用。那些不使用任一得到認可標誌的國家紅會只能將未嵌入任何其他標誌的紅水晶用於保護目的。

2006年6月22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宣布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採納紅水晶作為供國家紅會使用的新增標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還宣布承認巴勒斯坦紅新月會和以色列紅大衛盾會。2007年1月14日,第三附加議定書生效。

紅獅與日

紅獅與日標誌

從1924年至1980年,伊朗一直使用紅獅與日做為其國家紅會的標誌,其設計源自當時伊朗國旗國徽上的「獅子與太陽」標誌,為伊朗傳統的國家象徵。1929年紅獅與日作為一個保護性標誌與紅新月一起正式得到承認。雖然1980年,伊朗因爆發革命而轉為使用紅新月標誌,但依然保留使用紅獅與日標誌的權利。

紅大衛盾

紅大衛盾標誌可在以色列境內用於識別目的
在國外開展行動時,紅大衛盾需嵌入紅水晶才能用於識別目的

以色列國家紅會自創立以來一直使用紅大衛盾作為其組織標誌。1931年,也曾有人提議在紅十字、紅新月和紅獅與日之外,增加紅大衛盾這個標誌。但提議遭到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拒絕。4年之後,阿富汗國家紅會提議的紅拱門標誌也遭到了拒絕。由於擔心標誌泛濫,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還拒絕了一些其他提議。1949年,各國通過日內瓦公約時,以色列也曾試圖使紅大衛盾成為日內瓦公約所規定的保護性標誌之一,但同樣未能成功。由於紅大衛盾不是日內瓦公約所承認的保護性標誌,因此以色列紅大衛盾會作為一個國家紅會也遲遲未得到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承認。

直到2006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才正式承認以色列紅大衛盾會。第三議定書標誌的採用為認可紅大衛盾會及其加入國際聯合會鋪平了道路。第三議定書允許以色列在國內繼續使用紅大衛盾標誌,並提出了其在國外開展工作時有關標誌使用的解決方案。雖然以色列紅會獲得正式認可的時間不長,但在獲得正式認可之前,以色列紅會就一直積極參與國際活動,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開展合作。

標誌的使用

比利時紅十字會志願者
濫用紅十字標誌的例子,照片中,一家設備修理公司使用了紅十字標誌。

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定,4個得到認可的標誌只可用於:

  • 救護受傷和生病的武裝部隊成員的機構;
  • 武裝部隊醫務人員和設施;
  • 軍隊牧師;
  •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組織,例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以及189個國家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

為了確保對標誌的尊重,日內瓦公約規定締約國有義務禁止在戰時及和平時期對這些名稱和標誌的任何其他使用。

然而,對標誌濫用是很普遍的,而且,紅十字標誌常常用於急救、醫療用品和平民醫療服務,尤其是無需預約的診所。在電影、電視、計算機軟件和遊戲中都能看到對標誌的濫用。汽車修理或草坪維護等服務公司,自稱為服務醫生,也使用醫學標誌來推廣自己。

1973年以前,美國和西半球其他國家的救護車常常使用橘色十字,與紅十字只是顏色不同。救護車玩具和繪畫常常連顏色的細微差別也忽略了,直接使用紅十字。美國紅十字會提出了抗議,認為橘色十字與受保護的紅十字標誌區別不明顯,於是美國交通部設計了藍色生命之星標誌來代替橘色十字。此後,許多國家的救護車和其他相關設施都採用了藍色生命之星標誌。

2006年,加拿大紅十字會發布了一份新聞稿,請求電子遊戲廠商停止在遊戲中使用紅十字標誌。我們經常能夠看到恢復遊戲角色健康的急救包和其他用品上標有紅十字標誌。

為了避免這一衝突,常常使用綠十字來代替。

國際上對標誌的保護

《日內瓦第一公約》中規定了對這些標誌的保護:[2]

  • 第44條:除本條下列各款所列情形外,白底紅十字標誌及「紅十字」字樣,或「日內瓦十字」字樣,不論在平時或戰時,只能用以標明或保護本公約及規定類似事項之其他公約所保護之醫療隊及醫療所,以及其人員與器材。對於使用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提及之標誌之國家,本規定應適用於該項標誌。第二十六條所指之各國紅十字會及其他救濟團體僅在本款所指範圍內有權使用給予本公約之保護之特別標誌。
  • 此外,各國紅十字會(紅新月、紅獅與日)在平時依照其本國法律,得使用紅十字名義及標誌,以從事其他符合國際紅十字大會所定之原則之活動。若在戰時進行此項活動,則使用該項標誌之條件,應足以使該標誌不致被認為賦予本公約之保護;此項標誌應用比較小的尺寸,並不得置於臂章或屋頂上。
  • 國際紅十字組織及其正式委派之人員,不論何時均得使用白底紅十字之標誌。

作為一種例外措施,本公約之標誌,得依照本國內法律並經本國紅十字會(紅新月、紅獅與日)之一的明白許可,於平時得用以辨別用作救護車之車輛及標明專為免費治療傷者、病者之救護站所在地。

參見

參考文獻

  1. ^ 标志的历史 (官網).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ICRC. 5 March 2010 [2009-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04). 
  2. ^ 1st Geneva Convention. Chapter VII. Art 44.. ICRC.org (official site). Geneva,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 [2014-1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12).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