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農村商業銀行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類服務於當地農民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股份制地方性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主要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為基礎組建。截至2017年年底,全國農商行共組建農商銀行1262家,占農信系統總機構數量的55.84%[1][2]

農村商業銀行實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股份應當同股同權,同股同利(這與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資格股不同)。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本行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5%。農村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權力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行長不得由董事長兼任。

農村商業銀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轄內設立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分支機構(即不能在轄區外設立分支機構)。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資本總額的60%。

農村商業銀行不得向股東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歷史

2001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在江蘇省試點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批覆》(銀復[2001]60號),批覆同意江蘇省常熟市、張家港市、江陰市率先以縣級市農信社先行試點組建改制農商銀行。[3]

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4]

2010年11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要求2015年前取消資格股,不再組建農村合作銀行。[5]

出資方限制條件

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10%。併購重組高風險農村信用社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一般不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農村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農村商業銀行設立條件

  1. 有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章程;
  2. 發起人不少於500人;
  3. 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
  4. 設立前轄內農村信用社總資產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
  5. 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6.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8.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2. 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3. 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4. 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5. 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6. 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7. 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8. 主要監管指標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9. 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發起人出資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改制機構合併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10.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問題

省級信用社聯合社由全省縣(市、區)級聯社共同出資組成,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同時被賦予管理全省各個縣聯社的職能,對地方農商行的高管人選,有推薦和提名權。當農信社改制成農商行同時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與省聯社之間因管理層衝突、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問題頻現。[6][7][8]

截至2017年四季度末,農商行不良貸款率突破3%,達到3.16%,撥備覆蓋率為164.31%。

參考文獻

  1. ^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23年12月末). [2024-05-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