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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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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需靠具有執法權的治安機關維持。圖為南非開普敦中心城區改良機構(CCID)的治安人員。

公共安全(英語:public security,簡稱公安)是指保護個人、財產、物品不受到災害事故等危險的威脅。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對公共安全的認識和評價也不相同。中文語境中的治安特指和犯罪相關的公共安全事務,其範圍較一般概念上的公共安全來得狹隘。雖然加強執法確實有助治安,但執法對治安的影響有其極限,且各國執法機關可能已到達這種極限,這是因為在超過一定的程度後,增加警力、加強逮捕率、增加起訴率等做法在實務上都會變得不可行所致。[1]

分類

公共安全大致可以分為自然安全;地震海嘯等;人為安全;社會秩序、治安突發事件(如罪案或工業、交通等事故)。[2]

公共安全機構

重要的公共安全機構多半由政府設置,主要有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和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指揮系統、(臨時)防災中心。更多方面的公共安全需求以及機構、人員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機構:

  1. 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政府設置的消費者委員會
  2. 急難救助電話系統
  3. 動物數量及疫病管制人員
  4. 民營保全系統
  5. 交通及停車管理
  6. 義務性質的警察、消防人員
  7. 負擔訴訟、辯護和判決的執法人員,檢察官律師法官
  8. 監督各種公共安全機構正常運作的政府督察或機構,如廉政公署

參考文獻

  1. ^ Hans Zeisel. Limits of Law Enforcement (PDF).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91 (3): 726–729 [2021-05-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5-11). 
  2. ^ 中国公共安全科技问题分析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中國工程科學. 2007年4月, 9 (4): 35–40.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