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長春(?—?),河南郡洛陽縣(今河南省洛陽市東)人,追尊魏景穆帝拓跋晃玄孫,持節、兼武衛將軍、關右慰勞十二州大使元緒之子,元魏宗室。
生平
元長春原任員外散騎侍郎,東魏武定元年六月戊寅(543年8月5日),元長春被封南郡王[1][2],食邑五百戶,北齊接受禪讓後,爵位依例降低[3]。天保十年(559年),齊文宣帝高洋屠殺元魏宗室,只有元蠻、元長春、元景安三家免於誅殺,元長春和元景安是因為力氣大善於射箭而免於誅殺[4]。
家庭
高祖
曾祖
祖父
父親
參考資料
- ^ 《魏書·卷十二·帝紀第十二》:戊寅,封前員外散騎侍郎元長春為南郡王。
- ^ 《北史·卷五·魏本紀第五》:戊寅,封前員外散騎侍郎元長春為南郡王。
- ^ 《魏書·卷十九下·列傳第七下》:子長春,員外散騎侍郎。武定初,封南郡王,邑五百戶。齊受禪,爵例降。
- ^ 《太平廣記·卷第二百六十七·酷暴一》:北齊高洋,以光武中興為誅劉氏不盡,於是大誅諸元,死者千餘,棄之漳水。有捕魚者得爪甲,為之元郎魚,人不忍食之。唯元巒、元長春、元景安,三家免誅。巒以其女為常山王妃,春、安等以其多力善射故也。景安兄景皓曰:「寧為玉碎,不作瓦全。」景安奏其言,帝復殺之。自是元氏子孫,老幼貴賤無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