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滿洲善後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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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05年12月22日 |
簽署地點 | 大清北京 |
簽署者 | 全權大臣慶親王奕劻、外務部尚書瞿鴻禨、直隸總督袁世凱 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 |
締約方 | 清朝 大日本帝國 |
保存處 | 中華民國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 日本東京國立公文書館 |
語言 | 漢語、日語 |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是大清帝國和大日本帝國於1905年(光緒三十一年)所簽訂有關東三省(今中國東北地區)的條約,日本方面稱為《滿洲善後條約》。在日俄《樸茨茅斯和約》簽訂後不久,日本於1905年11月派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來到中國北京,與清政府全權大臣慶親王奕劻、外務部尚書瞿鴻禨、直隸總督袁世凱交涉「東三省善後事宜」,12月22日正式簽訂了該條約。《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包括《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及《附約》,於1906年1月23日在北京交換批准。通過此條約日本實際上將東三省南部(南滿洲)納入其勢力範圍。條約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背景
1900年(光緒二十六年)義和團運動爆發後,俄羅斯帝國以保護東三省鐵路及其他權益的名義,出動十幾萬大軍,佔領中國東三省全境,企圖兼併滿洲。《辛丑條約》簽訂後,俄國不肯從東三省撤兵,但在國際壓力下,俄國被迫於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4月8日與清朝訂立《交收東三省條約》。第一期撤軍,俄國如約實行,撤走在奉天省(今遼寧省)遼河以西的軍隊,但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4月的第二期撤兵時,卻違約不撤,另提苛刻條件並重新佔領瀋陽。日本在英、美等國支持下,與俄國進行談判,要求俄軍撤退。俄國拒不撤軍,激起了中國人民的拒俄事件,俄日矛盾亦日益加劇,從而導致1904年(光緒三十年)2月,日俄戰爭的爆發。戰爭以日本勝利告終。
日俄《朴次茅斯和約》簽訂後,日本於1905年11月派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來北京與清政府代表交涉「東三省善後事宜」。會議一開始,日本提出「大綱」十一款作為討論基礎,並宣稱日本與俄國開戰是「為了整個東亞的安全」。他表示,日本以巨大的犧牲阻止了俄國占有滿洲(東三省),中國應報答日本,不僅應無條件地同意將俄國在東三省南部的權益讓與日本,而且要給日本以日俄和約規定之外的其它特權。雙方爭執激烈,會議屢陷僵局。最後,小村以日本在東三省駐有重兵的強權地位施加壓力,終於迫使清政府接受日方的要求而簽約。
主要內容
條約包括正約三款和附約十二款。主要內容是:
- 清政府承認日俄《朴次茅斯和約》中給予日本的各項權利;
- 日俄兩國軍隊撤離東三省後,中國將所列地方作為商埠開通;
- 設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許日本在鴨綠江右岸地方採伐林木;
- 日本得繼續經營安東(今丹東)至奉天的軍用鐵路至1923年,屆期估價賣給中國;
- 日本得在營口、安東和奉天劃定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