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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性侵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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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性侵犯問題介紹中國大陸境內強姦猥褻非禮等與性侵犯有關的統計數據社會現象傳媒法律司法實踐以及與之相關的爭議。其中,強姦是中國大陸2019年度第十常見的刑事犯罪[1]

統計數據

全國各級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審查強姦罪相關數據
年份 批准逮捕涉嫌強姦罪犯罪嫌疑人人數 起訴涉嫌強姦罪犯罪嫌疑人人數 來源
2019 26648 27070 [2]

根據2011年聯合國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婦聯)協助下於中國中部某140萬人口的調查,樣本為男女各約1000人(以下簡稱聯合國調查):

比例和動機

據聯合國調查,在有伴侶/曾經有伴侶的中國男性受訪者中,22.2%有過強姦親密伴侶或非親密伴侶行為,其中9.3%在近一年內有過強姦行為;就具體強姦行為細分,有19.4%為強姦親密伴侶,8.1%為強姦非親密伴侶,2.2%為參與輪姦。在上述有過強姦行為的男性受訪者中,有25.1%首次強姦年齡小於20歲,23.2%強姦過超過1人,9%強姦過4人以上。[3]

關於強姦的動機,在上述有過強姦行為的男性受訪者中,86%認為是男性固有的性權利(male sexual entitlement)[註 1],57%是出於好玩或無聊,43%是因為憤怒或懲罰,23%是因為酗酒。另外,在上述有過強姦行為的男性受訪者中,對強姦有擔憂或感到愧疚的占63.9%,受到來自受害人親友等支持受害者的人的懲罰、威脅或暴力的占47.0%,沒有受到法律制裁的占72.4%。此外,僅有59.2%的中國男性受訪者知道有防止對女性的暴力的法律(註:例如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該比例是所有調查國家之中最低。[3]

報案和起訴率

據聯合國的調查,在承認有過強姦行為的男性受訪者中,24.9%曾因此被捕,15.6%曾因此被有罪並入獄[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的數據,2019年當年共有27,070人被訴強姦罪,在各種刑事犯罪排第十[1]。2021年1月-11月,4.2萬人被訴強姦罪,在各種刑事犯罪排第八。[4]2007年,全國公安機關受理的全國強姦犯罪報案總數31,833件[5]

以上數據說明中國大陸的強姦案報案率不高,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有的強姦犯通過給予經濟補償,用保住「清白」等理由勸阻受害者公開真相或報警,從而降低了報案率[6]

社會現象

下鄉知青

位於河北的知青農場,1972年該省發生的迫害知青的案件中94%屬於姦污案

1950年代起至文化大革命結束前,政府號召知識青年到農村和邊疆下鄉插隊,期間過萬名女知青遭強姦。根據國務院知青辦1973年的數據,自1969年以來迫害知青案件2.3萬餘起,其中姦污女知青案約占到70%[7]

文化大革命期間,占主導地位的極左思想和政治色彩濃厚的集體主義活動使得性慾成為鬥私批修批鬥對象。個人的性被壓迫,取而代之的是「革命理想」,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情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和值得批判的,同性戀則是非法的「流氓行為」。但在緊繃的集體政治氛圍下,性慾實際上並未得到遏制反而病態滋長。[7]文革時砸爛公檢法令各地幹部「權大於法」,極權專制主義盛行,知青在強權前沒有保護自己免受強姦的能力[7]。強姦者本無特定動機,但後來不少幹部以從農村返回城市上大學、進工廠(知青大返城)的名額要脅,潛規則了知青[7]

典型案例為駐西雙版納雲南生產建設兵團一師二團張國良連長[7][8],強姦30餘名女知青、猥褻17名女知青,調查組為了包庇,對受害女性做思想工作並要她們「實事求是」,至1973年李先念副總理狠批「張國良那個連長,和日本鬼子差不多......你還把他當幹部......討論來討論去就是處理不下」,張國良才伏法[7]

駐農村和邊疆的基層幹部大批涉案,涉案最高級達營長[7]國務院中央軍委在黃硯田、李耀東案件通報中就曾斥責一些黨政機關和幹部把姦污迫害女青年的重大問題看成「生活小節」[9]。此外有縣公安機關包庇強姦女知青的已婚幹部,針對女青年進行強姦案件,如果第一次女方沒揭發,再次進行姦污的,罪名就由強姦變成了通姦[7]

校園性侵

在校園性侵的案例中,許多女學生是在教室自習室公共場所性騷擾,或被跟蹤至僻靜處強姦

中國計劃生育協會於2020年調查了54,580名大學生,結果顯示2.78%的首次性行為系「被迫或基本被迫」,8.51%表示「被迫的比例更大一些」,兩者合計11.29%[10]韋婷婷於2016年調查了6,592名大學生,其中3.9%曾被強姦[11][12]

受害女大學生不報警或不向校方檢舉的原因為包括怕校園輿論、知道不會有結果、怕影響前途、怕媒體曝光等(據2018年對南京大學學生的調查)[13]

梁崗強制猥褻案引起了公眾對男學生遭性侵的關注。該案是中國首例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男性教師「大面積猥褻14周歲以上男性學生」的案件[14]

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是在中國大陸學術界最受研究的強姦議題。1989-1999年的《中國兩萬例性文明調查報告》(由劉達臨教授主持),「強迫妻子過性生活的佔調查總數的2.8%,受害婦女的絕對人數有幾百萬之多。」[15]

2020年7月,上海男子方某將妻子下藥迷暈後,邀請張某一起對其妻進行強姦,並將三人性交視頻分享他人[16]

職場性侵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的調查顯示,在職場中,40%的女性曾在工作崗位上遭遇性騷擾,其中80%的騷擾者是受害人的領導,事後不到20%的受害人選擇報警或檢舉揭發,另有54.4%則選擇隱忍。男性也有可能成為職場性侵的受害者,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第一千零一十條將男性受害者也作為保護的對象[17]

一般而言,騷擾者起初會對受害人就職務晉升、加薪等進行「熱心關照」,並且與被害人單獨「談心」,最終提出性方面的要求,如果被害人不從,則在工作中進行打壓甚至以辭退等進行威脅,例如吳亦凡涉嫌強姦案。此外,員工在與客戶領導就餐應酬時若拒絕喝,會被視為不給面子繼而被強行灌酒,若領導或客戶懷有非分之想,員工會在醉酒後遭遇性侵,例如阿里巴巴員工被猥褻案[18]

鬧新房

鬧新房是中國結婚的一種習俗。親戚朋友會湧入新房對新人嬉笑逗鬧,過程中新娘伴娘被賓客非禮甚至強姦的事件時有發生,農村地區尤甚[19][20]。有受害者不甘受辱,最終自殺身亡的情況亦非罕見。有見及此,已婚人家只好聘請妓女以作應對。

媒體報導取向

部分中國媒體被認為報導強姦案的動機和影響時經常會投射大男子主義視角,並刻劃了所謂的強姦迷思,即認為受害者的某些行為(例如醉酒穿着暴露、夜間外出等)導致了強姦的發生[21]

法律和司法爭議

法律界和民間對《刑法》第236至237條針對性犯罪作出了規定,如果某項行為涉及多個罪名,取刑罰最重者進行定罪。有聲音認為關於強姦猥褻的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司法實踐應當進行改動以符合當今時代的需要,本章節將就此進行介紹。

《刑法》中與性侵相關的罪名及其量刑
罪行 最低量刑 最高量刑
強姦 3年有期徒刑 死刑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 6個月有期徒刑 10年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侮辱 拘役 15年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 6個月有期徒刑 15年有期徒刑

上表中僅為單項罪名的量刑,不包括數罪併罰等情形。

性同意

《刑法》條文定義強姦罪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是否獲得女性性同意(司法實踐中常稱為「違背婦女意志」)沒有明文載入《刑法》[22]司法界就此長期辯論強姦的認定應以「違背婦女意志」性交為準還是以性交時女性受到「暴力、脅迫」為準,前者的認同者認為《刑法》條文已落後於中國當代性文化的發展,應當進行修訂[22][23]

受害人反抗與否

根據司法實踐,女性「盡力反抗」是法院認定「違背婦女意志」的重要標準[22]。而在聯合國的2000人調查中,對於「女性不作肢體反抗就不算強姦」這一觀點,男女受訪者均各自有54%表示贊同[3]。法學界學者對此提出批評,認為女性在面對生命危險時依舊盡力反抗往往會招致更嚴重的身體傷害,加重犯罪結果[22]

生殖器接觸

據《刑法》條文和司法實踐,認定強姦必須有男和女的生殖器官接觸[24][25],使用假陽具手指插入女陰只能控「強制猥褻」罪名,引起爭議[26]

當事人性別

據《刑法》條文和司法實踐,強姦的施襲者只能是男性,女性不能單獨構成強姦罪[27],而強姦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28]。這導致針對男性的強姦及由非男性施行的強姦等成為法律盲區,只能以故意傷害等同時發生的其他犯罪行為進行單獨定罪,如無其他犯罪行為甚至可能無法定罪,在社會上引起反響[29]。直至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對強制猥褻罪做出了修訂,自此施害者不為男性或受害者不為女性的違背受害人意志的性行為方被歸入強制猥褻罪[30]

性同意年齡

《刑法》原先認定的性同意年齡為14周歲(低於此年齡的女性稱為幼女),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生性行為,不論雙方自願與否均自動構成強姦罪。此外根據法釋〔2000〕4號司法解釋,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31]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朱列玉等指出上述年齡規定太過寬鬆,應當提高[32]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性同意年齡做出了改動:[33]

  • 若是對未成年女性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性同意年齡改為16周歲;
  • 其他情況,性同意年齡保持14周歲不變;
  • 新增與10周歲以下幼女發行性關係,從重處罰的條款;

法釋〔2000〕4號司法解釋繼續有效。

注釋

  1. ^ 「男性固有的性權利」的意思是男性的性需求優先於女性的自身需求且理應被滿足
    Male sexual entitlement的經典型義:
    • 「what [men] do or want takes precedence over the needs of women and that [men's] prerogatives should not be questioned」(Lucia Albino Gilbert, 1992, p. 391;
    • 「[men] have strong sexual needs that must be satisfied... that men, in general, are entitled to act out their sexual impulses」 (Hanson, Gizzarelli & Scott, 1994, p. 189;
    • 上述定義在以下論文有說明:Hill, Melanie; Fischer, Ann. Does entitlement mediate the link between masculinity and rape-related variables?. Journal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2001, 48 (1): 40.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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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06-02. 
  3. ^ 3.0 3.1 3.2 3.3 * 聯合國研究,見:Fulu, E., Warner, X., Miedema, S., Jewkes, R., Roselli, T., & Lang, J. Why do some men us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how can we prevent it. Quantitative Findings from the United Nations Multi-Country Study on Men and Violence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PDF). Bangkok: UNDP, UNFPA, UN Women and UNV. 2013: 頁40, 43–45, 53, 5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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