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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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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簡稱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9年8月17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制定頒布的法規。[1]

背景

六四事件基本結束後,第十三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為了應對社會普遍存在的腐敗等現狀而做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制定頒布的法規。

內容

《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文件內容共八條,對於各種貪污腐敗、濫權行為作出規定和禁止:

一、領導幹部出訪,必須是為執行自己主管公務的國事或工作訪問。
二、領導幹部出訪,必須按規定的組織手續報批,審核機關要嚴格把關。
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訪,由主管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和報告,由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定。
四、領導幹部出訪,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過一次。
五、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
六、領導幹部出訪,如確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須在上呈報告中寫明,一併報批。不得以任何名義攜帶子女出訪。
七、領導幹部對外贈送禮品,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所受外方禮品,要按有關規定登記上交主管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八、領導幹部率團出訪,我駐外使、領館及其他駐外機構、公司,一律不宴請或變相宴請,不贈送禮品或紀念品。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