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抵押品贖回權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3年3月15日) |
喪失抵押品贖回權(英語:foreclosure),又叫斷贖。就是指物件抵押人由於沒有滿足抵押品贖回期間,所需要滿足的要求(通常是沒有支付利息),遭到債權人的清償要求,被迫清償債務。從而喪失了物件贖回的權利。
例如,某人到當鋪當了一塊手錶,當期6個月,但是六個月過去了,這個人便沒有辦法贖回手錶了。當鋪老闆便可以將其手錶自行處理。
同理,如果按揭購買房屋的業主,由於種種原因,在必須繳納房屋貸款的期間,沒有履行繳款義務,銀行可能會根據相關條款,要求屋主「以房屋被收回」為理由,收繳其房屋作為斷贖補償。而這種情形之下被收回的物業在香港又被稱為「銀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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