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解任投票/Ws227/第2次
四百呎条目提删问题讨论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4/26提删, 之后管理员删除。但现在又出现一条目,没有提删及删除纪录?是发生了甚么事?--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0:24 (UTC)
- 管理员User:Ws227在没有经存废复核的情况下恢复页面,同时又没有回服提删及删除纪录?--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0:34 (UTC)
- 之前有一位管理员也是这样恢复条目的是谁了?乌拉跨氪 2013年5月8日 (三) 10:40 (UTC)
- 巧合地刚刚回复条目后一位
今年很少出现的编辑便在Talk:四百呎贴文……--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1:05 (UTC)- User:Ws227没有经过正式程序,擅自恢复页面和删除页面的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见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1/17#Category:因用户名不当被封禁的维基人及该分类中的所有页面、Template talk:Uw-ublock#管理员User:Ws227公然对抗提删讨论之删除决议试问当作何处理?和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0年#休息、塔_(古代)、古代塔、书写、大于号、小于号、Wikipedia:移动战、Wikipedia:对维基百科的批评、古埃及人、塔楼、台湾文字、政治分裂、太鲁阁峡谷、糯米汤、建筑产业、建筑业、建筑工人、古人、古人类、清单、一览、一览表、名单、桥塔。--Symplectopedia(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1:09 (UTC)
- 一、我想问四百呎的删除理据是什么?根本从来没有人确切指出。
- 二、我想问四百呎有经过合理的存废讨论么?只是有人在没任何凭据下声称它‘关注度不足’(但其实条目内已列出过不少可证来源),然后没有经任何讨论,更没有任何“(×)删除”票 (即是连和议的一票都没有,仅是“零投票,零讨论”之情况下),就遭删除了,这算是什么“存废‘讨论’”呢?
- 三、香港人都很忙,大家有工做有学上,很少人天天周周特地检查维基上条目有没有无端被提删,也不一定经常有什么大‘贡献’——尤其是中文维基把肆意删除客观资讯当成是贡献,更是不屑。但这代表我就无权指出这儿的荒谬吗?面对这种人身攻击,我极度遗憾。--Tvb4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2:13 (UTC)
- 三、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personal-email。Liangent(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2:43 (UTC)
- 香港人还嫌平时每天收到的垃圾和广告讯息不多吗?请主流维基人注意,不要想像其他人有义务或有责任为维基服务,维基不是大家的学校或公司,以香港人来说大家平日生活闲暇都没有,遑论有时间像管理业务般每天每时每刻看着维基有什么事发生,有什么条目要挽救、要投保留票。相反,这次提删过程中,有人明明是“编辑”或“管理员”,有身份有名衔,那么要具备编辑责质,应删才删不应删的则不删,不要胡乱删,提删或删除时做过确实的求证工作,这就是责任。--Tvb4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4:18 (UTC)
- 三、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personal-email。Liangent(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2:43 (UTC)
- User:Ws227没有经过正式程序,擅自恢复页面和删除页面的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见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1/17#Category:因用户名不当被封禁的维基人及该分类中的所有页面、Template talk:Uw-ublock#管理员User:Ws227公然对抗提删讨论之删除决议试问当作何处理?和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0年#休息、塔_(古代)、古代塔、书写、大于号、小于号、Wikipedia:移动战、Wikipedia:对维基百科的批评、古埃及人、塔楼、台湾文字、政治分裂、太鲁阁峡谷、糯米汤、建筑产业、建筑业、建筑工人、古人、古人类、清单、一览、一览表、名单、桥塔。--Symplectopedia(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1:09 (UTC)
- 要复核有既定程序,管理员不能滥权;另我很奇怪在没有任何讨论的情况下(最少在维基上没有),多位多月不出现的朋友马上突然跑出来为条目发言--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2:59 (UTC)
- 尤其可疑的是我番查条目历史时, 居然找不到当日题删的历史纪录, 是“不小心”遗漏了还是有人刻意抺去条目曾题交讨论?--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3:08 (UTC)
- 多月不出现不代表不熟悉维基方针,不代表不留意维基动态。事实上,我淡出的其中一个理由就是无法接受中文维基百科的处事方式。
至于‘居然找不到当日题删的历史纪录, 是“不小心”遗漏了还是有人刻意抺去条目曾题交讨论’,你是指维基百科:删除投票和请求/2007年8月27日吗。毕竟年代久远,当年的处理方式当然和今天大有不同,未有在条目讨论页注明曾提删不足为奇。请你小心言辞,不要恶意推定,谢谢。leeyc0(找我) 2013年5月8日 (三) 13:20 (UTC)
(此段撤回--leeyc0(找我) 2013年5月8日 (三) 13:39 (UTC)) - (显示/隐藏) 2013-05-08T09:13:48 Ws227(讨论 | 贡献 | 封禁)恢复页面四百呎 (187个版本已恢复)
没有全部恢复,没数错全部恢复了应该是190个版本。至少可以确定
(显示/隐藏) (差异) 2013-04-26T02:32:22 . . Nivekin(讨论 | 贡献 | 封禁) (13,977字节) (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4/26#四百呎 (TW))
(显示/隐藏) (差异) 2013-03-27T14:21:01 . . P1ayer(讨论 | 贡献 | 封禁) (13,918字节) (添加{{notability}}标记到条目 (TW))
这两个版本没有恢复。Liangent(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3:26 (UTC)- 警告,希望User:nivekin马上停止你人身攻击和恶意假定!不要再以攻击我个人在维基上‘贡献’少(攻击我的地位、阶级或处境)对支持本条目的一方进行反驳,因为‘贡献’多少,与本提删是否合理,根本无关!在我表明遗憾后,Nivekin仍继续这种人身攻击及居心论,已明显毫不中立、客观、可信,不配作为处理此条目的管理员!他继续处理本条目的话,我无可能不质疑条目有否获公平的处理!--Tvb4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4:18 (UTC)
- (:)回应该你可能误解了我的意思。我的重点不是你贡献多与少,而是为甚么某管理员经非正常手续回复条目后不到一小时立即有几位几周甚至几个月没出现的编辑上来护航。当然没有人可证明是否有朋友在维基以外讨论再行动,只要不是有管员再涉傀儡就好。另外本节讨论的不是条目是否应保留的问题,而是为甚么有管理员不依程序办事,并怀疑运用权力掩盖条目曾被挂关注度及提交存废讨论的真相--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7:10 (UTC)
- User:Ws227有两天的时间来解释。乌拉跨氪 2013年5月8日 (三) 17:46 (UTC)
- 好哇,连居心论阴谋论都毫不遮掩地说出口了!!!!!为何大家本来不必出来的,都要不约而同浮面,就是因为阁下所做的事,阁下那完全无理的提删!为什么不先检讨自己,反而推诿他人?!如何无理,在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中已详述。自己有错在先不检讨自己,反而以无凭无据、血口喷人的居心论,企图抹黑路见不平于是不约而同走出来拨乱反正的人们。这就是维基管理员的作风吗?!维基的管理员就是把方针、守则、指引都当成为方便自己随意选择性运用的工具,律人以严,律己以宽,明明针对了我作人身攻击的是你,阁下却至今不道歉;明明毫无根据作居心论阴谋论,置“善意推定”于不顾,抹黑我和拨乱反正的管理员是傀儡的是你,现在更恶人先告状地企图对他人动干戈!你既然有此怀疑,何不求证?你不敢求证、不敢面对真相吗?!反正你已把你那恶意推定说出口了,就不要怀疑了,请马上查我IP!!!查上去证实,到底我是否User:Ws227的傀儡!!!!!证明到是的话,我不单任你如何封禁、如何唱衰、如何遗臭万年,更可批个头落嚟畀你当凳坐!!!!!但是,证明到不是的话,你马上公开向我、向User:Ws227、向User:leeyc0、向四百呎的全体人士、向香港关注动漫资讯的人道歉,并承诺从今不再在无凭无据、自己无知并且懒于查证下,就胡乱认为条目不符关注度,胡乱提删!!并且,因阁下这次如此违反维基纲纪,引咎辞职,从今不再当管理员!!!你敢不敢求证,User:nivekin,敢不敢面对真相,敢不敢承担回你过错之责任!?!?!?--Tvb4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9:02 (UTC)
- 惊叹号还真多,而且User:nivekin也不是管理员吧……--KOKUYO(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9:36 (UTC)
- 傀儡之说,当是我太过敏了(杯弓蛇影吧)。在此必定要向User:Ws227、User:leeyc0及User:Tvb45致歉。但管理员User:Ws227也有需要解释为甚么不依程序办事,并怀疑运用权力掩盖条目曾被挂关注度及提交存废讨论的真相。User:KOKUYO说的对,我从不是管理员,所以也无从引咎辞职--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2:20 (UTC)
- 我说得不准确,不是管理员,是“维基助理主编”、“维基站务专家”。而且在“零讨论、零投票”下提删条目,这岂不是先不依程序办事在先?!为何这不用负责任,反而拨乱反正者被推诿及针对?!还是中文维基已沦为“无理办事等于依程序”的地方?!-Tvb45(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8:18 (UTC)
- 我今天才知道维基助理主编与维基站务专家原来有甚么实质权力喔……--KOKUYO(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9:18 (UTC)
- 我说得不准确,不是管理员,是“维基助理主编”、“维基站务专家”。而且在“零讨论、零投票”下提删条目,这岂不是先不依程序办事在先?!为何这不用负责任,反而拨乱反正者被推诿及针对?!还是中文维基已沦为“无理办事等于依程序”的地方?!-Tvb45(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8:18 (UTC)
- 好哇,连居心论阴谋论都毫不遮掩地说出口了!!!!!为何大家本来不必出来的,都要不约而同浮面,就是因为阁下所做的事,阁下那完全无理的提删!为什么不先检讨自己,反而推诿他人?!如何无理,在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中已详述。自己有错在先不检讨自己,反而以无凭无据、血口喷人的居心论,企图抹黑路见不平于是不约而同走出来拨乱反正的人们。这就是维基管理员的作风吗?!维基的管理员就是把方针、守则、指引都当成为方便自己随意选择性运用的工具,律人以严,律己以宽,明明针对了我作人身攻击的是你,阁下却至今不道歉;明明毫无根据作居心论阴谋论,置“善意推定”于不顾,抹黑我和拨乱反正的管理员是傀儡的是你,现在更恶人先告状地企图对他人动干戈!你既然有此怀疑,何不求证?你不敢求证、不敢面对真相吗?!反正你已把你那恶意推定说出口了,就不要怀疑了,请马上查我IP!!!查上去证实,到底我是否User:Ws227的傀儡!!!!!证明到是的话,我不单任你如何封禁、如何唱衰、如何遗臭万年,更可批个头落嚟畀你当凳坐!!!!!但是,证明到不是的话,你马上公开向我、向User:Ws227、向User:leeyc0、向四百呎的全体人士、向香港关注动漫资讯的人道歉,并承诺从今不再在无凭无据、自己无知并且懒于查证下,就胡乱认为条目不符关注度,胡乱提删!!并且,因阁下这次如此违反维基纲纪,引咎辞职,从今不再当管理员!!!你敢不敢求证,User:nivekin,敢不敢面对真相,敢不敢承担回你过错之责任!?!?!?--Tvb4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9:02 (UTC)
- User:Ws227有两天的时间来解释。乌拉跨氪 2013年5月8日 (三) 17:46 (UTC)
- (:)回应该你可能误解了我的意思。我的重点不是你贡献多与少,而是为甚么某管理员经非正常手续回复条目后不到一小时立即有几位几周甚至几个月没出现的编辑上来护航。当然没有人可证明是否有朋友在维基以外讨论再行动,只要不是有管员再涉傀儡就好。另外本节讨论的不是条目是否应保留的问题,而是为甚么有管理员不依程序办事,并怀疑运用权力掩盖条目曾被挂关注度及提交存废讨论的真相--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7:10 (UTC)
- 警告,希望User:nivekin马上停止你人身攻击和恶意假定!不要再以攻击我个人在维基上‘贡献’少(攻击我的地位、阶级或处境)对支持本条目的一方进行反驳,因为‘贡献’多少,与本提删是否合理,根本无关!在我表明遗憾后,Nivekin仍继续这种人身攻击及居心论,已明显毫不中立、客观、可信,不配作为处理此条目的管理员!他继续处理本条目的话,我无可能不质疑条目有否获公平的处理!--Tvb4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4:18 (UTC)
- 多月不出现不代表不熟悉维基方针,不代表不留意维基动态。事实上,我淡出的其中一个理由就是无法接受中文维基百科的处事方式。
- 当所有参与讨论的用户都无法举证条目具足够关注度,而共识又一面倒时,错误删除亦无可厚非。支持保留者未曾参与讨论要推翻裁决,需提交可靠的第三方资料来源。制度上其实没有问题。User:Ws227多次没有跟随正常处理程序,其管理员身份应被褫夺。--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2:33 (UTC)
- 当日提删可能不够详查,只见到条目的来源都是失效便交讨论,是我的不谨。当然存废讨论未有太多人参与去查证亦是问题所在。制度上似乎已经没有问题,如何有更多人关注存废讨论可能是重点--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3:05 (UTC)
- 有几样。
- 第一、甚么是共识?只出现提删者一人的文字,我的理解是提删者一人的想法,只得一个人的想法是否共识?我不是要质疑谁,而是讨论何为共识?英文维基百科那边有多次连番讨论,可见连提出共识这个概念的那一群人也要经过经年累月的讨论才较为掌握这个概念。
- 第二、我存了一个在尾段未经wikify的版本[1],以我所见,头三个参考资料都是实体书籍,它们的效力本来就无需网页版证成。当然也可能是我记错,或者中文维基百科可能已经改变了共识从而改变了规则。
- --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04:20 (UTC)
- 无三不成几,补上。第二项末句也补上连接词分成两事。
- 第三、存废讨论是有“无共识保留”一项的。我没有记错的话,中文维基百科是学习了英文维基百科的,存废讨论一般有三种结果,有共识删除、有共识保留、无共识保留。当然同上,可能是我记错,或者中文维基百科可能已经改变了共识从而改变了规则。
- --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05:12 (UTC)
- (!)意见,管理员User:Ws227未经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程序恣意恢复页面,且为选择性恢复页面,后续User:P1ayer挂30天关注度模板及User:nivekin提交存废讨论之页面纪录全被管理员User:Ws227故意忽略不恢复,不管他的动机为何,已经严重影响中文维基社群对管理员之信赖,这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类似情形发生过多次,对于如此专断独行之管理员User:Ws227,如有人发起罢免User:Ws227我愿支持,也请本人出来说明,“为何要未经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程序,恣意恢复页面?”--Znppo(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4:28 (UTC)
- (*)提醒,其他用户已在User:Ws227讨论页留言,要求其前往该处对其操作进行解释。其应在2天内,即5月11日前对其操作进行充分的解释并提供合理理由。否则将依据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及维基百科:管理员解任投票,进行罢免联署。乌拉跨氪 2013年5月9日 (四) 05:20 (UTC)
- 不做管理员反而乐得清闲,对他可能是种解脱,可以算是双赢的方案。--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5:28 (UTC)
- 回应LungZeno:存废讨论从来都不是投票。7天后管理员会参考双方已陈述的意见定案,当然管理员自己也可以有自己的意见。共识其实不一定要存在。--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5:34 (UTC)
- 我对许多维基人至今的言论仍非常惊诧,大家说“当所有参与讨论的用户都无法举证条目具足够关注度,而共识又一面倒时”、“管理员会参考双方已陈述的意见定案”,我想问,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4/26可见,四百呎是在完全零讨论、零投票(连一个“(×)删除”票都未曾出现,即是连和议者都没有)的情况下,就已遭删除。即是是次删除,根本没有经过合理的存废讨论,不像2007年那次般!这次没经过合理的存废讨论之删除,当然应该检讨、推翻。,有谁看到四百呎条目有“共识”,有“双方(甚或单方)已陈述的意意”?!明明,比铁还更硬的事实是——这条目在完全的零讨论、零发言、零投票(连一个“(×)删除”票都未曾出现,即是连和议者都没有)的情况下就已遭删除!!“管理员会参考双方已陈述的意见定案”,我想问双方陈述在哪里!?在空气里!?在冥王星里!?还是在维基人主观想当然偏见里!?“共识又一面倒”,我想问,根本无人发言连一票赞成删除票都没有,何来“‘共’识”!?换言之,即是是次删除,根本没有经过合理的存废讨论,不,是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共识’、任何‘讨论’、任何‘陈述’、任何‘表决’,这条目就经已‘被讨论’、‘被共识’、‘被陈述’、‘被表决’、‘被定案’!!如此荒谬是什么道理!?这种荒之下之大谬的行为,不是先
- 在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4/26中,我已反驳过“无人提出异议”就等于大家同意删除这种荒天下之大谬的说法,是犹如吴克俭声称没出来游行反国教等于撑国教般强奸民意!这歪理说得通的话,谁都可以开个‘投票’,说要瓜分某某人身家,在“7天之期”限时内没有人反对于大家都同意。好,通过,那就去某某人家人抢钱。这时,某某人无端被抢钱,才得知有如此荒谬的‘动议’,他反对大家抢他的钱,狂徒就说:“7天之期内,阁下未去讨论就等于无人提出异议。现在只能先把钱瓜分了,你慢慢申请重审,等待回复。”有谁会觉得这样的事不荒谬?偏偏现在维基人就是走过来,说这样的事不荒谬!?
- “制度上其实没有问题”,若真如此,会发生现在如斯荒谬绝伦的提删,还要不断把错误合理化,拨乱反正者却受到批斗吗!?“7天之期”,是谁定的!?其他用户有责任留意各提删者、编辑、助理编辑、站务专家及管理员一举一动,替各位的错误负责吗!?!?!?!?“支持保留者未曾参与讨论要推翻裁决,需提交可靠的第三方资料来源”,明明清清楚楚在原条目中已列举了足够第三方来源,先看清楚条目内容并且查证清楚的,不是提删者、编辑、助理编辑、站务专家及管理员自己的责任吗!?!?为何至今仍没有人需要负责,更被大家说成是合理、合乎维基规则!?!?!?“只见到条目的来源都是失效便交讨论”、“未有太多人参与去查证”(事实上不是‘未有太多人’,根本由提删至决定,维基提删者、编辑、助理编辑、站务专家及管理员是零查证!!)等如此荒谬无稽的事都被容许,各位不知辰时卯时,恣意把条目删除都是正确的、光荣的、有贡献的、合理的;相反要拨乱反正,收复这种错误,反而是所谓‘恣意’恢复页面,被说成、被定义成违反制度要被批斗,这又是哪门子的‘制度上没有问题’!?!?!?我不停追问为何维基上有如此荒谬的人、荒谬的事、荒谬的制度,各位维基有人空政治逼害拨乱反正者,又有谁有空站出来解释(而不是文饰)并认错及改正!?!?!?!?!?!?
- 至于说“已经严重影响中文维基社群对管理员之信赖”,我清清楚楚告诉大家,香港很大部份的讨论区及动漫界人士,早已对中文维基社群对管理员毫不信赖!!!!这事我前来说明道理,竟被人揶揄那无关宏旨的感叹号用多少。但我告诉大家,我已是相当从维基方式出发和说话的一个,在讨论区、在fb、在噗浪上,大家不会像我如此体谅地说得这样详细,花时间跟各位对牛弹琴!!大家不对中文维基社群管理员‘hi auntie’爆至奇!!!导致这个局面,绝不是因为User:Ws227这种拨乱反正者,而是各位胡乱提删香港地区资料、动画资料,甚至在“零讨论、零查证、零共识、零陈述、零表决”下还死撑至今的尊贵的提删者、编辑、助理编辑、站务专家及管理员们!!!!!有Ws227这种拨乱反正者出现,本来大家还有一丝希望,结果却眼看着他被各位尊贵的提删者、编辑、助理编辑、站务专家及管理员们批斗及逼害!!!大家对中文维基社群管理员的不信赖(其实早已不止不信赖,而是憎恨),就是各位亲手造成并且不断扩散及加深的!!!!!!!!!!-Tvb45(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8:18 (UTC)
- 先不管管理员和提删者,这件事干其他编辑、助理编辑、站务专家甚么事?--KOKUYO(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9:14 (UTC)
提醒诸位:这里讨论的是Ws227恢复页面的程序问题,并不是其他现象,不是制度问题,也不是条目存废。请不要跑题。存废请去存废讨论。如有必要讨论制度问题或其他现象请在客栈合适的分页另开段落。本讨论串的主题是质疑管理员行为,请认真对待。谢谢。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5月9日 (四) 07:44 (UTC)
- 管理员跟提删者先不讲,这件事情干编辑、助理编辑、站务专家
- 荒谬!明明事件由头至尾,就是本条目遭完全不合理的删除!!这里是“条目探讨”版,而不是“批斗”版!明显“条目遭不合理删除”之探讨才是本来主题!!!是何时、是谁人决定,对拨乱反正者迫害及批斗,才是‘主题’!?“条目遭不合理删除”之探讨,反而是跑题!?!?!?人在做天在看,中文维基上各位到底可以无耻到、可以不讲理到什么程度!?!?!?!?!?!?!?!?!?!?!?!?!?!?!?!?!?!?--Tvb45(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8:18 (UTC)
- 标点符号好多看了就烦……nivekin开头第一句话讲甚么请详读。--KOKUYO(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9:14 (UTC)
说句公道话,大家都知道我大名,所以我不介意打上五毛党的标记。从Tvb45的表达看,整个存废流程的确是有问题。在这点问题上,Tvb45可以再开一个讨论串分开讨论。我觉得在程序上是可以慢慢商榷的。不过Tvb45也应该看到,管理员的操作是受到多人(包括非管理员)的质疑,这些质疑是对程序的质疑。至于你说这个版不应该是批斗版,我想提醒一下你,我们现在是等待管理员本人前来回复,不是批斗他。真正的罢免程序是在另一个页面中进行的。
如果Tvb45真想解决提删流程,欢迎将以上经过贴到方针版,再开讨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9:25 (UTC)
- 真的怀疑像Tvb45这样的愤青可以提供到什么可行的意见。可能维基这平台根本不适合他。--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9:35 (UTC)
- 你就别火上浇油了。就算他提不出什么好意见(事实上我看他的参与经验以及对维基的流程熟悉程度看似乎真的不太可能),流程是有点问题。现在就nivekin一个人在做,根本不算是表决。--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9:37 (UTC)
- 不过如果不考虑报导的话,这个四百尺其实跟现在的右手定则差不多(好吧这是红链,我告诉大家右手定则是一个同人社团),因此在初期如果没有足够来源支持的话,百分百会被提删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右手定则业界也很有名啊,但是缺乏报导的话,你建立个条目试试看?这个就可以看出维基百科绝对不是歧视香港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9:41 (UTC)
- 有人提删,限期内没有人反对,管理员看过觉得提删合理。照这样的流程将条目删除,于制度上并无不妥。如果有人认为不应删除,应该于限期之内提出意见,无了期等待非可行之策。--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9:43 (UTC)
-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提删讨论成了小圈子(如果不是小圆点),大部分提删讨论均未列明理由,最终导致结果失去公信力。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三个办法:1、吸引更多人参与,这点有多难大家都清楚;2、必须注明理由,明显的这个难度也不低;3必须凑够一定人数才能确定提删,这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执行(关注度类型)。只不过看回去那个条目,如果当初真的没有来源,一个人都不需要就足够提删了。其实最具争议的还是关注度问题。--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14:12 (UTC)
- 但报导本身不但表示了之前的关注达到会报导的程度,而且也是引来关注的来源。我看不到第一次提删之前的版本,但根据历史记录,这次提删之前的版本有提供来源。而且 tvb45 也讲述了他不满的理据。--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16:31 (UTC)
- Qui cherche trouve,你的看法反过来一样说得通,限期过后不删除就已是可行之策,也是减轻工作量的合理方法。而且虽然管理员被给予权限执行共识,但在达成共识上,依然是使用一般维基人的身份,而没有高于一般维基人的决定权。还有,温和不等于理性, tvb45 虽然激动,但提出了理据,使结论成立或不成立的是证据和逻辑,他使用了证据和逻辑,他的目的是要使他的结论成立,而他使用了能达成目的的手段,这就是理性,从这点推论,他有提出可行意见的能力。--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16:31 (UTC)
- 至于说他离题,但最初这讨论是放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而且标题还要是“四百呎”不多不少三个字,不要说 tvb45 会那样理解主题,我也理解为那样的主题。--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16:31 (UTC)
- 有人提删,限期内没有人反对,管理员看过觉得提删合理。照这样的流程将条目删除,于制度上并无不妥。如果有人认为不应删除,应该于限期之内提出意见,无了期等待非可行之策。--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9:43 (UTC)
- 不过如果不考虑报导的话,这个四百尺其实跟现在的右手定则差不多(好吧这是红链,我告诉大家右手定则是一个同人社团),因此在初期如果没有足够来源支持的话,百分百会被提删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右手定则业界也很有名啊,但是缺乏报导的话,你建立个条目试试看?这个就可以看出维基百科绝对不是歧视香港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9:41 (UTC)
- 你就别火上浇油了。就算他提不出什么好意见(事实上我看他的参与经验以及对维基的流程熟悉程度看似乎真的不太可能),流程是有点问题。现在就nivekin一个人在做,根本不算是表决。--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9:37 (UTC)
好了,移版了,请问您还有什么别的意见?在讨论某一做法是否符合程序的时候,是不是也要注意一下这个讨论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楼上诸位仍然属于跑题范畴,尤其是学姐已经形成观点的话请到方针版另开标题,谢谢。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5月9日 (四) 14:19 (UTC)
- 请问跑题是指?这儿我们有两个问题:一:删除四百呎条目本身是否错误;二:ws227的回复是否有问题。这两个问题息息相关,我看不见任何一个问题都是跑题,因为ws227可以直接更正其他管理员的错误判断。正如Lungzeno所言,在条目没有讨论情况下其实是可以使用“无共识保留”条款,尤其是条目本身可能有价值的时候。ws227的行为我认为可理解成更正其他管理员的错误判断——他的判断是无共识保留。一个已经存在多年的条目,说成知名度不足怎说都说不通——而且条目在五年前也曾经以广告为由提交删除,但最终保留,这证明了这个条目不是广告,有保留价值,不是知名度不足。单单以媒体报告为为量度知名度的唯一标准,这根本就荒谬至极,也是中文维基百科多年来的积疾,现在更病入膏肓。--leeyc0(找我) 2013年5月9日 (四) 23:49 (UTC)
- 因为ws227可以直接更正其他管理员的错误判断,重点是这句。请问:“直接更正其他管理员的错误判断”是哪个管理员的权利?--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1:42 (UTC)
- 回黑雪,存废讨论页每个人都可以看到,而且发言权并没有限制。严格来说,不算小圈子讨论。只是参与人数未必如理想。--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10日 (五) 01:53 (UTC)
- 呃。都说了不谈这个了.....其实我觉得如果不是等ws回复,这个讨论都可以关闭了。罢免转左罢免页,政策讨论转右方针版。--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1:56 (UTC)
- 不过话说回来,我曾经希望将和邪社等个人专业新闻站提升为可靠来源,结果被人踩得不似人形。--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1:59 (UTC)
- 回黑雪,存废讨论页每个人都可以看到,而且发言权并没有限制。严格来说,不算小圈子讨论。只是参与人数未必如理想。--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10日 (五) 01:53 (UTC)
- 因为ws227可以直接更正其他管理员的错误判断,重点是这句。请问:“直接更正其他管理员的错误判断”是哪个管理员的权利?--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1:42 (UTC)
我已经就本讨论的主题修改讨论标题。然后我仔细看了一下条目,不是我说,主编你以为维基百科是你家组织网页么?REF格式不对、资料过度陈列,难怪你的条目会被提删。自己看看维基百科怎样写再来吐槽吧。我已经给你做了个范例列表(虽然我觉得列表里的内容有些都不值得列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4:00 (UTC)
- (*)提醒,虽然众多人离题试图合理化User:Ws227的行为,但这跟他违反页面删除恢复程序无关,User:Ws227还有一天的时间来解释。--Znppo(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4:23 (UTC)
- 其实只有一个人吧....没有众多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7:56 (UTC)
- (:)回应 无论User:Ws227回复的理由是否“更正其他管理员的错误判断”,他都需要解释为甚么在回复时将条目被挂关注度模版及被提删的两个编辑历史选择性地不回复?这不单是违反程序凡问题,而是有人利用管理员的权力意图在维基上抹去一些事实,而且这情况下他悄悄地回复条目, 便完全没有人会发觉(如果不是TW提删时自动监视了)。这不是一个条目存废的问题,而是涉及管理员的操守。管理员在甚么情况下才可以删除(或不回复)编辑历史纪录?--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6:35 (UTC)
- 我在想,WS是不是在私下跟主编者有交流,主编者传送了一些能够支持条目的内容,然后他就恢复条目。不过就算是这样做也是违规的。--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7:56 (UTC)
(*)提醒,管理员User:Ws227在Template talk:Uw-ublock#管理员User:Ws227公然对抗提删讨论之删除决议试问当作何处理?的讨论中并未回答任何质疑,仅是避重就轻的解释:
“明星高中是因为有人再创建新内容,我只是回复旧的编辑纪录,移动至明星学校是因为旧页面的名称与新建页面不同,而旧页面名称涵盖较广,故选旧名为条目名,并非无理由恢复。--Ws227(留言) 2013年1月21日 (一) 07:23 (UTC)”
你并没有答复你做此举的动机,请User:Ws227解释“你为何擅自恢复明星高中页面→随即立刻移动到明星学校页面?”
由于你擅自恢复明星高中页面,随即立刻移动到明星学校页面,时间经过3分钟后,另一管理员User:Jimmy_xu_wrk发现异状即把明星学校该页面删除,并在删除摘要中提醒User:Ws227此页面“存废讨论通过”,但User:Ws227并不理会此提醒,时间再经过5分钟后,User:Ws227再度把明星学校页面全部恢复,此页面一直到一个月后2012-10-02T13:29:15才再度由管理员User:Jimmy_xu_wrk删除。
因此请User:Ws227解释一下你把早已经通过页面存废讨论之明星高中页面擅自恢复后,随即移动到明星学校页面的动机?
为何你可以不经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程序恣意恢复明星高中页面?
以及为何你要将明星高中页面恢复后随即移动到新页面明星学校的动机?是否想借由管理员的权限技术性规避该页面被巡察?
以及为何你明明看到另一管理员User:Jimmy_xu_wrk删除摘要的提醒,你明知道这是经过页面存废讨论决议后所删除之页面,但你却执意而为,公然对抗页面存废讨论决议,此举的动机为何?是否你对现今中文维基百科之页面删除及恢复程序的运作规则完全漠视不理?
请管理员User:Ws227一并解释。--Znppo(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11:35 (UTC)
- 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仔细看了一下双方观点,鉴于ws227在非不活跃,有两位用户通知的情况下仍然拒绝讨论,如果Ws227因此被提罢免本人不会投反对。--CHEM.is.TRY 2013年5月10日 (五) 14:34 (UTC)
- 我感觉到简直像入了蛮荒国度般。难怪我们圈子里有些有经验的人个个都说,只要一给主流维基看中你的条目作为猎杀对象,你就会看到真实的维基有多黑暗。结果第一次亲身体验,果然,所言非虚。
- 关于分开“方针”与“批斗Ws227”二事来讨论:
- 在外国的律师戏剧看过这故事:甲用哥罗芳迷晕乙并强奸,丙路过看到,出手阻止时,推撞间伤害到甲。邪恶律师为增加胜算,申请分案处理,声称“甲强奸乙”和“甲被丙伤害”是两宗案,在审议“甲被丙伤害”案时,禁止证人和对方律师提及“甲强奸乙”一事,并在庭上把丙抹黑成‘公然’‘恣意’伤害甲!
- 有理智的人都知道,上论律师戏剧里,该邪恶律师何其荒谬。明明整件事是同一件事,明明丙在情急下不慎伤到甲,是因为甲在强奸乙,丙为阻止这罪案挺身而出才不慎错手,丙是见义勇为的良好市民,而不是伤人犯!如果是正义的人,要追究,当然是针对强奸犯,不容许纵容!邪恶律师这样做,只是为了自己那违背公义、道理的邪恶目的,是无耻到极的。这个道理应当谁都会看出。
- 偏偏,现在维基上却满眼都是邪恶律师。我不知Ws227实情有什么容许权力,反正一路以来我已看到许多维基规则,都是任一些人随意地选择性定义和挪用!但Ws227所做的,对一众在fb、噗浪、forum上看着此事的人,就是及时去拯救一场完全错误彻底荒谬毫无根据的条目宰杀。那怕过程中就当他真的不慎伤人,但这有什么大罪!?相反,事件的真凶却一直逍遥法外,大家不但不要他负任何责任,甚至和他臭味相投、同流合污,一齐去逼害那位见义勇为,及时伸手阻止,令真凶谋杀条目不成功的人!!
- 人在做天在看,要是维基上面果真贼匪比义人多,最后真凶还是消淫法外,最后义人还是被批斗,我无话可说。但作为一个有基本良心的人,要我同流合污,我宁死不屈!Ws227跟我非亲非故,亦素未谋面,我也是因这事才见到他的名字,连他是什么人我全都不知。我维护他没任何利益及因素。不用有人来居心论抹黑我。我只是路见不平,我以‧理‧说‧理!!
- 关于所谓“跑题”:
- 第一,这个讨论、这个题目的一切根本就是由“四百呎遭无理提删”开始,由“四百呎”何以遭错误提删,追究提删责任,这就是根本命题,不论在“条目探讨”版、在“方针”版、在“其他”版都一样。把根本命题说成是所谓“跑题”,甚至诬蔑成“讨论不符程序”,这根本就是荒谬透顶!坊间有些不知廉耻之徒故意回避问题、推诿他人时,就经常用这种借口,结果现在维基人就堂而皇之地使用!
- 第二,有人强迫我以Nivekin的介题来定论所谓“跑题”,但Nivekin就是这种荒谬事情的元凶,并对各指出其不对的人作过人身攻击,我早已指出容许他继续参与处理此事必不公正,现在他不但不受追究责任,也可继续参与此事,更还要逼迫其他人依他不公正的介题,这与还有甚么公理可言!?况且他的介题,也是由“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4/26提删﹐之后管理员删除。”说起,而客观事实上,在这个一开始的第一步(Nivekin无视题目内容错误提删)及第二步(管理员在零讨论零投票零共识零查证下荒谬删除),已犯下极度严重荒谬的错误,导致往后的一切,那么这两点为何不可说!?有什么“跑题”!?凭什么去声称指出这根本错误之问题是“跑题”,批斗某拨乱反正者才是“认真对待”、“符合程序”!?维基人们,你们要无耻到把事实的真象篡改成什么程度!?!?!?!?
- 关于Nivekin责任之追究
- 我不清楚维基上各不同名衔有什么实际的权责,但这些名衔在客观上给其他人高人一等的观感,是无从否定的。而Nivekin犯下如此大错后,仍不停把条目提删,亦是事实。Nivekin连他最基本的错误——被提删条目的内容他根本没看和没查证,连条目内已列举了第三方可靠来源他也不知,这点他至今坚拒承认并继续说谎话,连认错以及向四百呎之人士、向关注这条目的香港动漫迷们道歉,都仍然不肯!更遑论他继续享有那些“助理主编”、“站务专家”等名衔——他的所作所为根本不配称为什么“专家”、不配做助理或不助理的主编;更遑论他继续天天对条目不求查证、连内容也没看一眼的大屠杀,都不肯承认停止!
- 超速驾驶和醉驾者被检到,都要轻则扣分停牌一段时间,重则吊销牌照!但为何Nivekin不用负任何责任?为何他仍可以继续提删?继续享有名衔?继续不用道歉?
- 若这是维基上“合理”的规则或机制,那么,我告诉大家,不单是我,许多人都觉得这样的规则或机制毫不合理!根本就是纵容大家犯罪!
- 关于声称是次提删及删除“无问题”论:
- 这论明明是何其荒谬,却三番四次无论证之下,在一些维基人笔中重复出现,显出了以“三人成虎”来强暴真理之势。我再重申我已重复过的说明:——“无人提出异议”就等于大家同意删除这种荒天下之大谬的说法,是犹如吴克俭声称没出来游行反国教等于撑国教般强奸民意!这歪理说得通的话,谁都可以开个‘投票’,说要瓜分某某人身家,在“7天之期”限时内没有人反对于大家都同意。好,通过,那就去某某人家人抢钱。这时,某某人无端被抢钱,才得知有如此荒谬的‘动议’,他反对大家抢他的钱,狂徒就说:“7天之期内,阁下未去讨论就等于无人提出异议。现在只能先把钱瓜分了,你慢慢申请重审,等待回复。”有谁会觉得这样的事不荒谬?
- 罔顾道理一再重复声称是次提删及删除合理的Nivekin、Qui cherche trouve (下称Qui)等人,请马上回答:你们言下之意,是否认为上述这事不荒谬!?
- 关于存废讨论中我的投票及发言遭到河蟹:
- 其他动漫迷朋友说,中文维基向来千方百计河蟹一些主流人士盯上的香港动漫资讯,连你要发声都会被河蟹。上方还有人,言之凿凿地睁大眼睛说谎话,声称‘存废讨论页每个人都可以看到,而且发言权并没有限制。’那么,为什么我的投票,以及我依据事实的发言,会遭到河蟹!?!?!?这不是存废讨论是小圈子游戏、剥夺别人的权利、践踏真相的活生生铁证吗!?!?!?维基就是如此不公义!如此与真相作对!如此封杀异见!这才是‘公然’‘恣意’作恶吧!?!?
- 关于本人再遭人身攻击:
- 有维基人再度人身攻击本人,声称我是愤青。请马上公开道歉。
- 我大声不等于我没礼貌,我用标点多不等于我无理。起码在fb、噗浪、forum大伙儿看到你们这些维基人在干出人神共愤的事情,都义愤塡腔地‘hi auntie’时,我来尝试说明道理,指出问题所在。但在指出时,却一而再再而三饱受各位的逼迫和伤害,我若不感到气愤,还是正常人吗!?要么已超凡入圣,要么已麻木成人偶吧!如果我这样说明道理、不嫌辛苦并像对牛弹琴般地解释也叫愤青,那么大伙儿看到此事动气的动漫迷,没有一个不是愤青吧!
- 相反,我那怕用的标题较多,起码我每点发言,都说清说楚理由所在!但维基人们呢!?大家不断毫不具备理由,一个道理都说不出,就删除他人、就河蟹他人、就三人成虎重复声称明明有问题的东西没有问题。如果我是愤青,这儿许多维基们,不是比愤青更低等的存在吗!?
- 关于条目质量:
- 首先,有人在本讨论中,呼喝“主编你…”、“自己看看…”,我实在不知道“主编”是谁,在本讨论中我并不观察到有这人。麻烦发言者解释。
- 其次,有人以条目质量问题来声称“难怪你的条目会被提删。”“自己看看维基百科怎样写再来吐槽吧。”“我觉得列表里的内容有些都不值得列出”,藉质量瑕疵把提删合理化。但明明质量有未臻美的,是应协助提升,而非提删!有哪个维基人友善地协助过!?不一定直接编辑,起码在讨论页上说出改善之处,教导别人怎样写好些!?没有!连提删者都只字没有说明,只以一个不合事实的所谓理由去错误提删!
- 维基百科是积沙成塔而成的,提删自有提删的规矩,要是质量有问题就要提删,而不是先协助改善,那么“水清无鱼”,根本就不可能有维基百科。
- 此外,在四百呎条目遭无理删除,我在网上知悉此事后,条目曾被Ws227拯救过。那时我对REF格式作过修正并修恢过dead link。但现在条目的回复,它们都失踪了,连我找编辑历史都找不到!当大家一窝蜂骂Ws227选择性回复什么时,其他维基人又何尝不是选择性回复!?否则,我为条目作质量提升的贡献,为何消失得无影无踪,连history也不见!?这不是对本人作河蟹又是什么!?
- 关于网络媒体列为可靠来源:
- 其实许多人都知道,一些与该种文化或次文化较熟悉的网络媒体(包括编辑部报道式的专题网志、具权威性人物的专题网志、网台等),其实报道不但可信,更往往比传统媒体更准确,资讯不会被一知半解的主流记者歪曲。传统媒体报道这些文化或次文化资讯时,往往连基本资料都可以有严重的出错。若维基只盲目信仰传统媒体,以这些错漏百出的传统媒体,作为文化或次文化条目的“‘可靠’来源”,说出无讹真相的新媒体,则被一竹篙、不加区分地标签成“‘不可靠’来源”,这无异于真相作对。--Tvb45(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15:37 (UTC)
- Tvb45,我知道您对于其它编辑对于您发言中语气的职责很不满,不过请恕我直言,我对您的语气也并不认可。如果您反对此提案,采用更理性的发言方式将获得更多的支持。
- 关于您对方针的质疑,这个不无道理,可是,这不能从任何程度上为ws227进行辩护。尤因为管理员不能因为自认方针不合理而违反方针行事,所以您在这里对方针讲得越多,实际上对ws227更加不利。故方针有关探讨,请移步客栈为宜。
- 我个人认为目前ws227给出的大部份理由是无法使人满意的。比如“冲动”、“心急”和“没有意识到严重性”。“整理好思绪再回复”的说法亦难服众,请考试是否重新给出缘由。
- Bluedeck 2013年5月15日 (三) 07:06 (UTC)
- Tvb45,我知道您对于其它编辑对于您发言中语气的职责很不满,不过请恕我直言,我对您的语气也并不认可。如果您反对此提案,采用更理性的发言方式将获得更多的支持。
- 对于上面的朋友:
- 对方针有意见,改制请去方针版提出具体的方案。这是维基百科的惯例。
- 如果有罢免案产生,请在罢免案提出自己的见解
- 我不知道删除前的版本是什么质量,但我可以明确告诉你,即使是经过我修改过的版本,质量依然低劣。作为我个人,只是代表我自己的意见,我不提删这个页面算是给你面子。
以上。--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15:54 (UTC)
- 一、我是对整件荒谬提删事件有意见,事件是整体的,阁下继续企图割裂整体真相,只说明阁下是上例的邪恶律师。
- 二、没有罢免案产生,荒谬提删的责任就不用被追究!?这又是什么哪门子客观道理!?
- 三、Wikipedia:删除守则不是守则,有人觉得质量差就可以提删,不用去大家编辑或协助改善质素,难怪如此多人说维基成为私器!!!--2013年5月10日 (五) 16:02 (UTC)—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Tvb45(对话|贡献)于2013年5月10日 (五) 16:02 (UTC)加入。
以上跑题。这串要讨论什么,Nivekin第一句话挂在上面,不是你说了算,也不是因为两件事都涉及到某一条目就有理由扯到另外一件事上。对方针及现行流程有意见请去方针版,提删的事情请去存废讨论。您如果需要讨论“整体真相”请另辟新章节,本节的讨论重点不是“整体真相”。中文维基百科对管理员滥权的举报及处理非常审慎,请认真对待。此后再出现跑题,尤其是根本不会有几个人看完的长篇大论,将不进行通知直接移除。另外提醒,扣帽子一点意思也没有。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5月10日 (五) 16:30 (UTC)
为什么维基百科这么多受迫害妄想症患者……--CHEM.is.TRY 2013年5月10日 (五) 17:55 (UTC)
- 我又来了,又是大小姐出动的时候。--地狱少女阎魔爱 地狱绘马 2013年5月11日 (六) 00:01 (UTC)
- 有几点回应:
- 提删是每一个注册用户都有的权利,没办法禁止这权利。把一条合格的条目提删固然有大意,但在条目挂上关注度模版30天,提删至讨论版展示7天并已通知创建者,所有看过的编辑都没有反对删除,而最后由一位有经验的管理员删除。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最大的缺口在存废讨论的参与人数不够,这一点是要改善的。
- 无论如何,这串讨论的开始是要User:Ws227交待他在回复这条目时的行为,请User:Ws227回应。用Tvb45的例子:“甲在强奸乙,丙为阻止这罪案错手杀了甲”,如果丙立即报案,请警方调查,无罪的可能当然很高;但如丙毁尸灭迹,破坏现场证据,那便要被追究责任了,何况丙本身就是“警方”(管理员)?
- 至于提删有误,在此也要向有关的朋友致歉。我每天对关注度到期的条目已在有限的能力下尽量补充,当然也有挂一漏万的情况出现。欢迎其他编辑帮忙复查(当然,提到存废讨论本身就是要其他编辑复查讨论……)--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1日 (六) 07:41 (UTC)
- (:)回应:这次一次过回应吧,之前是看到有维基人私下反映条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删,我的的错误在于太过冲动,绕过了存废复核程序直接回复。至于没有回复提删的部份,这个又是因为想省去手动移除旧删除模板的程序,总之就是我的急性子累事,引起各位不便实在抱歉之至。我决定以后不再于未经存废复核情况下进行已经提删程序删除条目的旧版本回复(即旧版本已删,有人开同名或同物异名新条目时不再自己恢复旧版本,有需要时交由其他管理员处理),以免再犯上同样错误。至于为甚么现在才回应,是因为之前犯错都是急性子累事,所以想整理好思绪后才回应,不希望再因为自己心急而出事,累及社群,抱歉让各位久等了。
- 至于提删程序的问题,现时在于条目被提删时只会通知创建者,而其他有参与过编辑的用户不一定知道,且主要贡献者不一定是创建者。有时所谓“创建者”只是把条目移动再改为消歧义,而后来该消歧义又被其他人改为一般条目,又或者是较早的版本涉及侵权而删除,“创建者”只是移除删除内容。我自己也收过一些类似的通知说我是创建者,但我看到时却莫名其妙,完全没印象自己创建过该条目,看条目编辑历史才知道原来自己是因为这样被当作“创建者”,也无从得知条目主要贡献者是否知悉。不知删除时以机械人自动通知曾编辑过条目2/3或以上内容的编辑者是否可行?--Ws227(留言) 2013年5月11日 (六) 09:22 (UTC)
总结各位的疑问分别回应
关于此话题请大家移步答辩区。--CHEM.is.TRY 2013年5月11日 (六) 17:45 (UTC)
央请提案人“乌拉跨氪”撤销提案
-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我认知上,管理员工作之一就是“平息其他管理员与用户的争议”。此次提案人“具有管理员身分”却仓卒提出这提案,个人以为做法似乎有待商榷。不知提案人在提案之前是否善尽同是“管理员”职能情况下,先告知被解任人的疏失?除此,我还觉得:如果身为管理员,连解任刊头引言:“解任(罢免)投票是一个最终手段。“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都没有深刻体认,个人以为是比较不妥。综上理由,为了避免浪费社群资源,在此呼吁提案人惠请撤销此提案。最后我要说的是,我跟ws227没有特殊交情,对他在条目的认知也不太一样,会有此撤销提案请求,除了避免浪费维基资源外,最大因素是因为前几天自己成为“曲解维基常规下的被害者”,而加害者正式此提案中的某连署人。--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06:57 (UTC)
- (:)回应,我何时变成加害者了?少在那边含沙射影,还有请勿合理化Ws227滥用管理员权限的行为,何时Ws227变成“曲解维基常规下的被害者”。--Znppo(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07:09 (UTC)
- 我的认识是,如果用户没有做管理员的基本素质就应该下台。在三次滥权过程中难道他一点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疏失吗?如果在为期半年的多位用户的质疑及异议下,他连自己错在哪里都不知道话,那就是没有做管理员的基本素质。在前几天讨论开始的时候,我就明确的指出其具有为期2天的解释期。但这2天他有任何的解释与答复吗?没有。对于不交流,不解释,不答复的滥权管理员,其他用户能怎么办呢?只有提请罢免。而这也是罢免之所以存在的原因。而导致走上罢免的也就是他自己不交流,不解释,不答复造成的。而联署在短短1天内完成,说明其错误行为已达到了大部分用户无法接受的地步。这也是其他自己的所作所为导致的,不可能脱罪于其他人。既然联署已经完成,我们就必须完成剩下的程序。我不可能“一时冲动”关闭这个程序,要不然就是我滥权了。这也不是浪费社群精力,而是为保障社群对管理员的基本信任的问题。如果这样的滥权行为都可以熟视无睹,那么往后管理员还有什么信誉可言。而从另一方面说,他多次滥权恢复条目历史而对社群精力的耗费又如何计算?请阁下考虑这类行为对社群的伤害,谢谢。乌拉跨氪 2013年5月12日 (日) 07:25 (UTC)
请诸位注意措辞!
不要随随便便就揣测谁与谁啥关系等等,都把善意推定看成什么了?(燃玉很生气,极有可能化作球形闪电砸死不好好说话的人 囧rz……)——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5月12日 (日) 17:33 (UTC)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我认知上,管理员工作之一就是“平息其他管理员与用户的争议”。此次提案人“具有管理员身分”却仓卒提出这提案,个人以为做法似乎有待商榷。不知提案人在提案之前是否善尽同是“管理员”职能情况下,先告知被解任人的疏失?除此,我还觉得:如果身为管理员,连解任刊头引言:“解任(罢免)投票是一个最终手段。“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都没有深刻体认,个人以为是比较不妥。综上理由,为了避免浪费社群资源,在此呼吁提案人惠请撤销此提案。最后我要说的是,我跟ws227没有特殊交情,对他在条目的认知也不太一样,会有此撤销提案请求,除了避免浪费维基资源外,最大因素是因为前几天自己成为“曲解维基常规下的被害者”,而加害者正式此提案中的某连署人。--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07:02 (UTC)
- (:)回应,我何时变成加害者了?少在那边含沙射影,还有请勿合理化Ws227滥用管理员权限的行为,何时Ws227变成“曲解维基常规下的被害者”。--Znppo(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07:09 (UTC)
- 我的认识是,如果用户没有做管理员的基本素质就应该下台。在三次滥权过程中难道他一点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疏失吗?如果在为期半年的多位用户的质疑及异议下,他连自己错在哪里都不知道话,那就是没有做管理员的基本素质。在前几天讨论开始的时候,我就明确的指出其具有为期2天的解释期。但这2天他有任何的解释与答复吗?没有。对于不交流,不解释,不答复的滥权管理员,其他用户能怎么办呢?只有提请罢免。而这也是罢免之所以存在的原因。而导致走上罢免的也就是他自己不交流,不解释,不答复造成的。而联署在短短1天内完成,说明其错误行为已达到了大部分用户无法接受的地步。这也是其他自己的所作所为导致的,不可能脱罪于其他人。既然联署已经完成,我们就必须完成剩下的程序。我不可能“一时冲动”关闭这个程序,要不然就是我滥权了。这也不是浪费社群精力,而是为保障社群对管理员的基本信任的问题。如果这样的滥权行为都可以熟视无睹,那么往后管理员还有什么信誉可言。而从另一方面说,他多次滥权恢复条目历史而对社群精力的耗费又如何计算?请阁下考虑这类行为对社群的伤害,谢谢。乌拉跨氪 2013年5月12日 (日) 07:25 (UTC)
- 感谢您的回应,我也视为您拒绝我的请求;不过在您拒绝后,我只想就事论事的请问您,在此提案中,身为管理员的您有否做到““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这点维基既定方针;如果您没有做到,不仅是您“故意忽略”沟通这么简单,而是你此提案是否合乎程序了;谢谢。--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07:55 (UTC)
- (~)补充对于您“联署在短短1天内完成,说明其错误行为已达到了大部分用户无法接受的地步”这说法,我感到啼笑皆非,因为以连署速度与行为是否错误,根本两码子事情。(呵呵,如果现在有人提名书生,大概速度会更快。)-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08:02 (UTC)
- 我无权拒绝,是罢免程序不允许撤销已进行联署的罢免提案。联署前,我在其讨论页及互助客栈多处多次提醒其前来参与讨论,但其不予理会,所以已进行了再三的确认,但由于ws227的无视态度无法与其进行讨论。该罢免提案完全依照维基百科:管理员解任投票步骤进行,你可以自行对比流程的正确性。联署是进行罢免的先决条件,符合投票资格的用户进行联署即符合方针要求。什么叫行为错误,我无法理解。若你要拿毫无关系的书生来说事,我只能说是你词穷了,顾左右而言他了。乌拉跨氪 2013年5月12日 (日) 09:55 (UTC)
- 词穷?我只是引述你“联署在短短1天内完成,说明其错误行为已达到了大部分用户无法接受的地步”这句无逻辑话语来做举例。另外,为了证明提案人做到了“““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这维基方针,我强烈要求提案人有关“解任案”前的沟通的历史纪录呈现于此。PS,我刚才找不到“是罢免程序不允许撤销已进行联署的罢免提案”这句方针或指引,恳请提案人顺道提点我这不才是在哪里找到的。--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4:09 (UTC)
- (~)补充,我承认我设了局给被提案人跳,好吧,我公布答案,被提案人在提案前跟被解任人的正式沟通只有“短短一句”,想知道内容的社群朋友,只要查解任人或者提案人的历史贡献就好。这历史贡献显示,不是提案人健忘,就是他上述“我在其讨论页及互助客栈多处多次提醒其前来参与讨论,但其不予理会”跟事实有出入。**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4:44 (UTC)
- 词穷?我只是引述你“联署在短短1天内完成,说明其错误行为已达到了大部分用户无法接受的地步”这句无逻辑话语来做举例。另外,为了证明提案人做到了“““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这维基方针,我强烈要求提案人有关“解任案”前的沟通的历史纪录呈现于此。PS,我刚才找不到“是罢免程序不允许撤销已进行联署的罢免提案”这句方针或指引,恳请提案人顺道提点我这不才是在哪里找到的。--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4:09 (UTC)
- 我无权拒绝,是罢免程序不允许撤销已进行联署的罢免提案。联署前,我在其讨论页及互助客栈多处多次提醒其前来参与讨论,但其不予理会,所以已进行了再三的确认,但由于ws227的无视态度无法与其进行讨论。该罢免提案完全依照维基百科:管理员解任投票步骤进行,你可以自行对比流程的正确性。联署是进行罢免的先决条件,符合投票资格的用户进行联署即符合方针要求。什么叫行为错误,我无法理解。若你要拿毫无关系的书生来说事,我只能说是你词穷了,顾左右而言他了。乌拉跨氪 2013年5月12日 (日) 09:55 (UTC)
请问违规恢复条目2次了还有什么罢免以外的讨论空间?要讨论欢迎你在这里继续讨论,要反对罢免欢迎过几天投票。撤案?不如你取消管理员罢免机制好了。此外,你质疑管理员是否有与其沟通,那请问在其讨论页与其沟通的维基人又算什么?难道管理员的沟通需要回复,一般维基人的沟通就不需要回复?最后,请不要扯上shizhao。请不要贴什么香港大陆管理员大战的标签。--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09:01 (UTC)
- “如果现在有人提名书生”获得的签名和这次罢免案获得的签名质量能比?您看看都是什么维基人在联署?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5月12日 (日) 09:25 (UTC)
- 哇,那时候您也变成这么重视资历了。如果没有记错,还不久前,您还口口声声强调维基之前,人人平等呢。还有,我再强调一次,我实在无法接受提案人“联署在短短1天内完成,说明其错误行为已达到了大部分用户无法接受的地步”这句话。不管怎说,我只想问达师,已变成资深维基人的您,接受这句话吗?--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4:09 (UTC)
- 我并未重视过资历,但是我也从未说过什么“维基之前,人人平等”,更何况我确实认为troll和一次性账户不应该按照正常的维基人看待(虽然程序上无法这样做)。上次shizhao的罢免案还是没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时候,联署下面都一堆无效票,要是现在?恐怕弄出一个pagedown的无效票也未必能通过联署。不论速度(因为速度和社群规模相关),至少这一次联署的质量是极高的。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5月12日 (日) 14:32 (UTC)
- 我再度提醒达师,我讲这么多废话,只想您回答:您同不同意被提案人:“联署在短短1天内完成,说明其错误行为已达到了大部分用户无法接受的地步”这句话。另外,既然您的这样说了,我想探探您的口风,据你所知,这连署除了在“维基地盘”内,有其其他管道来串起此连署?--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4:44 (UTC)
- 我并未重视过资历,但是我也从未说过什么“维基之前,人人平等”,更何况我确实认为troll和一次性账户不应该按照正常的维基人看待(虽然程序上无法这样做)。上次shizhao的罢免案还是没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时候,联署下面都一堆无效票,要是现在?恐怕弄出一个pagedown的无效票也未必能通过联署。不论速度(因为速度和社群规模相关),至少这一次联署的质量是极高的。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5月12日 (日) 14:32 (UTC)
- 哇,那时候您也变成这么重视资历了。如果没有记错,还不久前,您还口口声声强调维基之前,人人平等呢。还有,我再强调一次,我实在无法接受提案人“联署在短短1天内完成,说明其错误行为已达到了大部分用户无法接受的地步”这句话。不管怎说,我只想问达师,已变成资深维基人的您,接受这句话吗?--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4:09 (UTC)
我已经很久没来搞这浑水了,这回过来,实在是因为我又看到两年前“台面下串联”;以地域性为嫌的排除异己式斗争再度燃起来浪费维基资源。只不过,上回是香港杀大陆,这回是大陆杀回香港。我不喜欢WS227编辑式风格,也认为他的管理员素养不是很好。但在避免把维基占为己有的结党式地域性厮杀再度发生,我认为提案人应该可以放过既已认错的WS227。我一直以来认为来维基就是写百科,不是来加强网路社交能力的。跟以前一样,我奉劝大家,在搞网路社交,以前请去部落格或论坛留言版,现在则请移驾微博或FB。--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4:22 (UTC)
- 无法同意“这回是大陆杀回香港”,连署者起码有两位是台湾维基人。——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5月12日 (日) 14:38 (UTC)
- 同意苏州的看法。请就事论事和善意推定,难道一个大陆或者台湾管理员犯了同样的错误大家就不会去罢免他了?这里有哪些人提到了ws227是因为香港人的原因而被罢免的?--CHEM.is.TRY 2013年5月12日 (日) 14:40 (UTC)
- 对于两位的问题,我也很想知道答案。为何有台湾维基人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入厮杀。甚至,还有人假装好心的要被解任人“先请辞”以保持维基编辑的滥建议。我只想严肃的请问各位主事者,在此提案中,你们有没有串联?;除了维基客栈与留言版之外,你们有没有在其他管道中,广泛讨论过此提案?如果真实答案是否定,我对此事件的可能非善意推定慎重道歉,也不再对此事件发表意见。--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4:55 (UTC)
- (:)回应,串联纯属是你自己个人臆测,上面这些大陆人包括管理员跟香港人User:Nivekin我根本不认识他们,何来串联之说。--Znppo(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5:28 (UTC)
- 完全无法同意“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入厮杀”、“假装好心”和“滥建议”这种有强烈偏向性的措辞。有这样强烈偏向性的问题,也不要指望有善意的回答。——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5月12日 (日) 15:12 (UTC)
- 如果我这些措辞造成您的不快,我在此致歉。如果我的致歉能得到您‘是否有私下讨论此解任案’的善意回答,我会很感激您。--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6:05 (UTC)
- 阁下不需要向我道歉,因为阁下的话绝大部分针对的是那几位台湾朋友以及那位“假装好心”提出“滥建议”的管理员的,阁下没有善意推定,应该向他们道歉,然后再来求得善意的回答。——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5月12日 (日) 16:20 (UTC)
- (:)回应,谢谢您的回答,不过就我看来,还没有投票就叫人离职,实在是个很不好的建议。不管怎样,我还是相当遗憾没有得到您‘是否有私下讨论此解任案’的善意回答。--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4:57 (UTC)
- 说到底你就是想“搓圆仔汤”就对了,管理员的重大渎职如果可以这样子被你搓掉、和谐掉,我看维基百科也不用待了。--Znppo(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6:10 (UTC)
- 阁下不需要向我道歉,因为阁下的话绝大部分针对的是那几位台湾朋友以及那位“假装好心”提出“滥建议”的管理员的,阁下没有善意推定,应该向他们道歉,然后再来求得善意的回答。——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5月12日 (日) 16:20 (UTC)
- 如果我这些措辞造成您的不快,我在此致歉。如果我的致歉能得到您‘是否有私下讨论此解任案’的善意回答,我会很感激您。--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6:05 (UTC)
- 对于两位的问题,我也很想知道答案。为何有台湾维基人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入厮杀。甚至,还有人假装好心的要被解任人“先请辞”以保持维基编辑的滥建议。我只想严肃的请问各位主事者,在此提案中,你们有没有串联?;除了维基客栈与留言版之外,你们有没有在其他管道中,广泛讨论过此提案?如果真实答案是否定,我对此事件的可能非善意推定慎重道歉,也不再对此事件发表意见。--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4:55 (UTC)
- 罢免是要维护维基百科免受破坏,与ws227来自何处无丝毫关系。--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12日 (日) 15:21 (UTC)
在此提案中,你们有没有串联?;除了维基客栈与留言版之外,你们有没有在其他管道中,广泛讨论过此提案?如果你是问我的话,我可以给你一个大大的“没有”你看看这次罢免的提案者,大陆台湾均有,多大的一个阴谋论可以让大陆人跟台湾人串联起来??????我倒是想问Winertai,你好久没在客栈出现了,为何ws一罢免你就跳出来?你是不是跟ws串联了?此外,我可以告诉你,中国大陆有一种叫QQ的软件,美国大陆有一种叫gtalk的软件,通过这两个管道我可以跟罢免提起人之中的多人联系,我跟他们沟通的管道多的是,但是我可以向你保证,我知道的人里面,没有人在背后搞阴谋。如果真有人串联,那个人最有可能的就是ws本人。因为这两次处事他/她实在是相当的失败,我觉得不适合当管理员。你的阴谋论可以洗洗睡了,有时间去编辑条目吧。哦对了,顺带一提,目前管理员中还有一人我很不满,之前也是多次违规,这个人好像还是台湾还是香港的。你这次可以先记住,下次再来阴谋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5:34 (UTC)
“乌拉跨氪”提案不符合程序
因WS227已在答辩中承认错误,显示提案警示效果达到。为避免浪费维基资源,并就管理员本来缺少乙情,再度敦请提案人撤案。
其实就提案人乌拉跨氪历史贡献显示,此事件处理前,提案人仅就争议条目通知过WS227一次,就此证明提案人(拥有管理员权限)乌拉跨氪本来就没有遵照““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的解任维基方针。也就是即使提案人不撤案,单就方针而言,也敦请其他管理员或行政员宣布此提案不符合程序。--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5:58 (UTC)
此次提删你是哪一只眼睛看到不符合程序了,你护航的还真难看,这么想“搓圆仔汤”,你跟User:Ws227到底是什么关系?--Znppo(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16:14 (UTC)
先是要求撤案,然后阴谋论,现在又说没有充分讨论。我们等了ws几天的讨论不够充分???那要怎样才充分,等你Winertai上线表态?荒谬!对了,我们上几个月还讨论过明星XX的ws的错误操作。几个月的讨论够不够?--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0:16 (UTC)
- 如果阁下认为Ws227不应罢免大可于投票开始后投反对票,不必在此吵着要求撤销提案。对于一个现时活跃的管理员,在讨论页通知时页面上会有提示相信阁下也知道,通知也是很正常的放在最下方,没理由其看不到通知,况且还给了两天让其解释。但这两天其根本没有理会,到了提案进入正式的答辩时才出来解释,这难道不奇怪?我倒觉得你在这里再三要求撤销提案更不符合程序。--广雅 范★ 2013年5月13日 (一) 01:33 (UTC)
- 如果你们能意识到异性的思维和你们不一样,就没甚么奇怪的。我不会多纠缠于此,但我会投反对票。--Zhxy 519(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3:18 (UTC)
- 我们的要求是管理员,所以没有男女要求差异,没有说女的就宽松些。再说,不是说女的会细心点?为何答辩这么重要的,深思几天的事情会忘了签名?--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3:23 (UTC)
- 就凭你这种典型的刻板印象,我就没有必要跟你多讲。我上次就说过,你们围攻的架势于一名异性面前很不好看。--Zhxy 519(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3:36 (UTC)
- 你又不是不知道我是什么样的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4:24 (UTC)
- 不好意思,在您告知之前不知道Ws227是女士。。。——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5月13日 (一) 03:49 (UTC)
- 同。Bluedeck 2013年5月15日 (三) 12:57 (UTC)
- (!)意见,性别跟此次罢免案无关,男人当管理员可能会滥权,女人当管理员当然也可能会,我心中无男女的不同,对于所有维基使用者,包括管理员,在我眼中只有一种性别就是“无性别”,老爱提别人是男、是女不知是要作什么用意?User:Zhxy_519在Template talk:Uw-ublock#管理员User:Ws227公然对抗提删讨论之删除决议试问当作何处理?的讨论里面也是提这事,我认为他真是无聊的紧。--Znppo(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3:10 (UTC)
- 很多人听到“女人”都会想入非非的。--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3:42 (UTC)
- 你们再在这里发表缺乏善意推定的言论就请走开。--Zhxy 519(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3:43 (UTC)
- 喂,我可是善意满满,是你想歪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4:09 (UTC)
- 少来。你要是真有善意当初就不会抱著刻板偏见看待异性。--Zhxy 519(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4:28 (UTC)
- 重点是,我没有想歪,所以“性别跟此次罢免案无关”。--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6:06 (UTC)
- 少来。你要是真有善意当初就不会抱著刻板偏见看待异性。--Zhxy 519(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4:28 (UTC)
- 喂,我可是善意满满,是你想歪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4:09 (UTC)
- 你们再在这里发表缺乏善意推定的言论就请走开。--Zhxy 519(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3:43 (UTC)
- 很多人听到“女人”都会想入非非的。--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3:42 (UTC)
- (!)意见,性别跟此次罢免案无关,男人当管理员可能会滥权,女人当管理员当然也可能会,我心中无男女的不同,对于所有维基使用者,包括管理员,在我眼中只有一种性别就是“无性别”,老爱提别人是男、是女不知是要作什么用意?User:Zhxy_519在Template talk:Uw-ublock#管理员User:Ws227公然对抗提删讨论之删除决议试问当作何处理?的讨论里面也是提这事,我认为他真是无聊的紧。--Znppo(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3:10 (UTC)
- 我们的要求是管理员,所以没有男女要求差异,没有说女的就宽松些。再说,不是说女的会细心点?为何答辩这么重要的,深思几天的事情会忘了签名?--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3:23 (UTC)
- 如果你们能意识到异性的思维和你们不一样,就没甚么奇怪的。我不会多纠缠于此,但我会投反对票。--Zhxy 519(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3:18 (UTC)
- (!)意见,如果ws227在两日前即解任提案开始前就回复了别人的质疑并做出解释或道歉,那么这个解任投票可能需要重新考虑是否符合程序。但既然她本人两日前未回复任何内容,那么在程序上来讲,这个解任提案并没有问题。如果您反对,可以在投票开始后投反对票即可。--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3:31 (UTC)
- 很高兴您说到重点了,我再度重申,就提案人乌拉跨氪历史贡献显示,此事件处理(解任提案)前,提案人仅就争议条目通知过WS227一次,(而且压根儿没有提及过解任投票)就此证明提案人(拥有管理员权限)乌拉跨氪本来就没有遵照““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的解任维基方针。--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4:47 (UTC)
- 其他用户的告知一样是告知。如果你选择性的无视其他用户的告知我也没办法。我的答辩问题已经给出又差不多2天了,请问ws277呢?又打算无视吗?然后又要怪罪于其他用户没有告知他来答辩是不是?乌拉跨氪 2013年5月13日 (一) 05:21 (UTC)
- 请问乌拉跨氪说“我的答辩问题已经给出又差不多2天了,请问ws277呢?”指的是什么?是问Ws277怎么还没回吗还是什么?--White Lotus Society(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17:01 (UTC)
- 指没有回答答辩的问题。现在已回答。乌拉跨氪 2013年5月13日 (一) 17:21 (UTC)
- 请问乌拉跨氪说“我的答辩问题已经给出又差不多2天了,请问ws277呢?”指的是什么?是问Ws277怎么还没回吗还是什么?--White Lotus Society(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17:01 (UTC)
- 其他用户的告知一样是告知。如果你选择性的无视其他用户的告知我也没办法。我的答辩问题已经给出又差不多2天了,请问ws277呢?又打算无视吗?然后又要怪罪于其他用户没有告知他来答辩是不是?乌拉跨氪 2013年5月13日 (一) 05:21 (UTC)
- 很高兴您说到重点了,我再度重申,就提案人乌拉跨氪历史贡献显示,此事件处理(解任提案)前,提案人仅就争议条目通知过WS227一次,(而且压根儿没有提及过解任投票)就此证明提案人(拥有管理员权限)乌拉跨氪本来就没有遵照““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的解任维基方针。--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4:47 (UTC)
- 对于“又打算无视吗?然后又要怪罪于其他用户没有告知他来答辩是不是?”非善意推定,个人无法认同。如今既已成案,那就不用再说什么。不过在此仍对提案人不谙相关方针,感到十分遗憾。希望尔后类似“发起投票”者,能依照方针与被解任者充分讨论、再三确认。--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0:26 (UTC)
- 再三的失误无法让人善意推定。既然无法以流程不符合终止该投票,那么这次投票就是符合方针符合流程的。也不用希望以后了,这次就是依照方针进行了再三的讨论及确认了的。若你觉得不是,可以继续异议该投票不符合流程,我一点意见都没有。而我更遗憾的是该管理员的屡次滥权。乌拉跨氪 2013年5月15日 (三) 10:38 (UTC)
请就上述事件到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四百呎解释缘由。乌拉跨氪 2013年5月8日 (三) 11:18 (UTC)
Ws227,您好。由于四百呎之事宜阁下现被提请解任。 根据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你的解任提案将会经过三部份,首先会有联署时期,如果七天之内有七个合资格用户联署,你就会有五天时间进行答辩,并于答辩期结束之后投票,如果总投票人多于25人而且支持罢免的人数多于一半,您将被解任。 你可以于以下页面看到你的提案:维基百科:互助客栈/其他#管理员User:Ws227罢免联署 感谢您对维基百科作出的贡献!—乌拉跨氪 2013年5月10日 (五) 16:58 (UTC)
- 要指正别人滥权前,请先省思自己在此提案中的种种行为。维基最棒的设计是有其历史纪录,你的历史纪录永远说明你在此提案前,根本没有做到‘发起投票人需充分讨论、确认、避免误会’的方针。怎么看,与解任程序无关的条目争议“一次通知”后,第二回就提出解任发起,一点都不像充分讨论、确认。遗憾的是,我先前再三解释缘由后,你不但不承认自己疏失,还将投票发起人跟其他的讨论行为混为一谈。再者,并不是所有维基人都像你这么活跃,哪可能8号通知,10号就要来回应。就因为担心这种沟通时程落差,当初我与其他维基人才会订定此“再三讨论,确认的”引言。你今天无视这方针的鲁莽行为,比WS227失误好不了多少。你使用的语术永远无法抹灭你的违反方针历史纪录。比起WS227自我检讨的谦逊态度,更显出你的傲慢。--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6:31 (UTC)
- 最遗憾的是,Winertai依然抱着管理员比一般用户高人一等的心态,对一般用户的提醒完全无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1:50 (UTC)
- 要指正别人滥权前,请先省思自己在此提案中的种种行为。维基最棒的设计是有其历史纪录,你的历史纪录永远说明你在此提案前,根本没有做到‘发起投票人需充分讨论、确认、避免误会’的方针。怎么看,与解任程序无关的条目争议“一次通知”后,第二回就提出解任发起,一点都不像充分讨论、确认。遗憾的是,我先前再三解释缘由后,你不但不承认自己疏失,还将投票发起人跟其他的讨论行为混为一谈。再者,并不是所有维基人都像你这么活跃,哪可能8号通知,10号就要来回应。就因为担心这种沟通时程落差,当初我与其他维基人才会订定此“再三讨论,确认的”引言。你今天无视这方针的鲁莽行为,比WS227失误好不了多少。你使用的语术永远无法抹灭你的违反方针历史纪录。比起WS227自我检讨的谦逊态度,更显出你的傲慢。--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6:31 (UTC)
- “在发起投票前应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不只是提案者的责任,而是整个维基社群的责任。既然其他用户已经多次提醒和进行讨论,就已符合“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方针不是说“发起投票人与被解任人间需充分讨论、确认、避免误会”,别偷换概念。提出者只需是一名自动确认用户,并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Risk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6:44 (UTC)
条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
- 请问除了提案人之外,谁能“发起投票”?(除非我不乐见的串连),谁是提案的当事者?因此我认为的以上衍伸解释并非偷换概念。好吧,就以你认知我的解释是有偷换概念,请阁下移驾前往WS227讨论页看看,除了提案人的与解任无关的一次通知外,在提案前,有几位自动确认用户利用对话页面与他充分讨论、确认与避免误会。我告诉您,答案是0。不管怎,这些历史纪录让人无法信服当事者做到了尽量沟通。在此提案中,提案人比较宽容的是,方针限定事实发生后的48小时内提出,提案人多给了当事者5小时,而这多出来的5小时呢,让提案人仓促的认定沟通无效。--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6:58 (UTC)
- 你承认这只是你自己的衍伸解释就好了。乌拉跨氪也许违反你的衍伸解释,但事实上无违反方针。--Risk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7:05 (UTC)
- 刚才编辑冲突了,请再阅读方针内文中,对引言的衍伸解释,细读之下,您还认为他没有违反方针吗?--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7:15 (UTC)
- 由此至终你只是针对乌拉跨氪提案人的身份。“发起投票”的就是提案人,何谓“除了提案人之外,谁能发起投票”?在发起投票前其他用户是否有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若有,谁人发起投票有何所谓?--Risk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7:26 (UTC)
- 我想不用针对乌拉跨氪,可以单纯用Wikipedia_talk:管理员解任投票/Ws227/第2次发起人称之。Winertai说的没错,“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的要求不是他本人的衍伸解释,而是方针内文中的正文解释。方针原文“当事人”应该是指受指控的管理员和指控者之间要尽量沟通。我会觉得或许一开始User:Ws227或有过慢回应乌拉跨氪提问,而乌拉跨氪或有过快提解任投票的问题,在此我所称的过快及过慢不是单指物理时间,而是指方针中“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的责任应该是共享的。所以我会同意Winertai说的,程序上是有不足,但我会觉得“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的要求之所以没达到,或许不全是乌拉跨氪的责任,User:Ws227是否有努力沟通或许是要考量的。我和User:Ws227没什么沟通经验印象,所以不说什么。至于乌拉跨氪是不是沟通高手,我想我不敢说是在维基资深用户的一般水准之上,但就算如此,在此事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尽量沟通”的方针要求上,或许乌拉跨氪没有要到负完全责任的地步。所以还是帮乌说一点话,也希望此案[[[Wikipedia_talk:管理员解任投票/Ws227/第2次]]或可先不谈撤销或继续,就打回退至“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的阶段,把此管理员解任投票先视为草案好了: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Ws227/第2次草案,因为该提案确有程序上不足之处(cf XXXX不符合程序 )。--(研究维基v百度百科的hanteng✉) 2013年5月15日 (三) 17:59 (UTC)
- 由此至终你只是针对乌拉跨氪提案人的身份。“发起投票”的就是提案人,何谓“除了提案人之外,谁能发起投票”?在发起投票前其他用户是否有经过充分的讨论、再三确认?若有,谁人发起投票有何所谓?--Risk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7:26 (UTC)
- 刚才编辑冲突了,请再阅读方针内文中,对引言的衍伸解释,细读之下,您还认为他没有违反方针吗?--Winertai(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7:15 (UTC)
- 你承认这只是你自己的衍伸解释就好了。乌拉跨氪也许违反你的衍伸解释,但事实上无违反方针。--Risk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7:05 (UTC)
- 方针要求的“当事人”不是指解任发起者而是争议的讨论与质询者,尽量沟通是指“沟通争议的事件”而非解任意向,否则提起解任都要先告知意向并等48小时才能进行了。--YFdyh000(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8:12 (UTC)
实在无法完全同意user:winertai的观点。沟通是双面的,在ws227的用户讨论页面留言祇是沟通的开始。如果贴上去的留言未见回复,何以“积极有效全面的沟通”呢?如果我死活不肯回复,是不是要乌拉跨氪君不停地发挥自己的文学才能,没话找话地留言才算有效沟通呢?显然不是。如果这样无法沟通,就不能提请提案的话,那样一来就可笑了,我只要不和维基人交流沟通就不会被解除管理员权限,哈哈哈哈,好方便喔。 Bluedeck 2013年5月16日 (四) 00:44 (UTC)
- User:Bluedeck或可说清楚不同意user:winertai的观点的部份,另外方针原文并没有“积极有效全面的沟通”而是有“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我同意User:Winertai对方针的说明,也同意此案尚未能“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唯不同意此程序缺点“全是”乌拉的错,但不代表我认为乌拉有努力,至少在形式上,去做“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的动作。不管责任归属,此程序有走过的部份的的确确不符方针,所以我觉得可以让当事人之间“先尽量沟通”后,看原提案人或其他提案人是否要继续此案。--(研究维基v百度百科的hanteng✉) 2013年5月16日 (四) 10:04 (UTC)
管理员制度改革
投票资格
目测部分人员没有达到,请管理员检查。——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5月18日 (六) 06:08 (UTC)
统计
- 统计结果:
票数统计 | |||
(+)支持 | (-)反对 | (=)中立/不明 | |
---|---|---|---|
总票数 | 32 | 40 | 9 |
有效票 | 31 | 36 | 9 |
无效票 | 1 | 4 | 0 |
地区统计 | |||
(+)支持 | (-)反对 | (=)中立/不明 | |
中国大陆 | 16 | 0 | 3 |
香港 | 8 | 20 | 4 |
澳门 | 1 | 0 | 0 |
台湾 | 2 | 9 | 2 |
美国 | 1 | 1 | 0 |
英国 | 0 | 1 | 0 |
日本 | 0 | 2 | 0 |
其他地区 | 1 | 0 | 0 |
未知或保密 | 2 | 3 | 0 |
管理员投票意向统计 | |||
(+)支持 | (-)反对 | (=)中立/不明 | |
管理员 | 7 | 2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