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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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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乐煲姜中可能不准确的医疗误导

柠乐煲姜的起源已不可考,但传统上,港人会煲姜茶加黑糖或黄糖,喝后躲入棉被内,焗一身大汗睡觉,认为这可纾缓早期感冒。因为姜茶中放了黑糖,其色泽偏黑黄,外表与煲滚后的柠乐相似。

在下好像看过,虽然感冒的时候“焐”一身汗可能第二天会痊愈,这也是在大陆很多人采用的办法(中医叫解表吧?)。但是,这种办法不完全适用于所有人,比如体质虚弱的人。所以希望各位针对这个条目的如此表述表达一下意见,是否应该更改一下措辞?--AvatarQuakeuard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4:06 (UTC)

貌似该条目已经被删除。—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4:55 (UTC)
没有被删除:柠乐煲姜。--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2:58 (UTC)
加了一个专业人员邀请。谢谢关注。--AvatarQuakeuard (留言) 2011年1月25日 (二) 04:57 (UTC)

我看到维基百科的漏洞

我简单讲一下来由经过,这件事我称它为“第一次石桌事件”,第二次则是另一回事,于此无关。 起因于这笔编辑写道:“移除不可靠内容”,所以我才发现问题(指移除做法有争议)存在:

  • 问题一:移除前,并未言明依据那项方针执行,此举等同于警察动用执法权,则先宣读依据何项法条逮捕。事后,我自己去查出来,这情况可能是依照维基百科:可靠来源所写:“如果你能为维基百科提供有用的信息,就请大胆编辑,但请你牢记这样的可能,任何没有标明可靠参考来源的编辑内容均有可能被其他编辑者移除”执行。但是,是否会因为{{vc}}遭人滥用,移除者不察(为何不察,参见问题二之二),造成有滥删来源的情况出现?
  • 问题二:因移除者是看见{{vc}}而执行这笔编辑,造成两种问题:
    • 问题一之一:人工移除方式,如同这笔编辑所见,造成移除不完整,使得内文记载错误,对读者有误导之嫌。
    • 问题二之二:移除者是透过网路搜寻方式来验证“1982年2月30日阿里山公路于中午时分通车,但公路局并未举办通车仪式{{vc}}”这句话,因此只查到1982年,却查不到日期可验证,就如同这笔编辑所见,这问题就是移除者本身的心态不正确,太过仰赖网路,丧失使用{{vc}}的用意,不该因为网路上查无资料,就该被移除,还有图书馆可以查,但移除者认为:“每天能挤出一些时间查资料及上网编写已经很偷笑了。”既然不查,那么不该移除,因为要移除{{vc}}得要查资料,这才能符合模板用意,但此举与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方针相抵触,所以移除与不移除都有问题,我就想请问,这是否该废除{{vc}}模板?

我会拿来询问,就是因为这次事件,让我看到维基百科的漏洞,当来源受到质疑,在网路上查无时,就会被移除,造成提供来源的人没有保障,因为读者或维基人都在网路上,没有别的方法可证明给他们看,唯一方法就是请他自己实际到图书馆取阅这笔来源,假如维基百科很多来源都不是在网路上找来,是不是代表这些来源可能被{{vc}},最后变成第一次石桌事件的下场,我就想到两种方式来解决,一是方针,二是{{vc}}模板。—yiken (留言) 2011年1月28日 (五) 14:55 (UTC)

与其向移除者沟通,倒不如实际点做法,就是朝向这移除的情况可能将来发生在每个维基人身上,从方针或模板来著手研究该如何解决漏洞,避免日后因来源无法从网路证明而遭移除。—yiken (留言) 2011年1月28日 (五) 14:58 (UTC)
由于之前是出自某人所言:“敝人未看见您对该人的诉求”这句话而向移除者一对一沟通,但现在为了避嫌,我已停止与两位沟通,请任何人可以体谅我立场,不要叫我与他两位的用户讨论页做一对一沟通,以免滋生事端。—yiken (留言) 2011年1月28日 (五) 15:03 (UTC)
又是一个想因噎废食的例子。--达师198336 2011年1月30日 (日) 07:25 (UTC)

文件页面发现需要修改的地方

今天打开一个OGG文件的页面 http://zh.wikipedia.org/zh-cn/File:Beethoven-Pathetique.ogg (不知为何输入连接之后被认为是“外部链接”),下面有一栏“文件链接”是用来显示连接到本文档的页面链接,但是这个页面是这样写的:“以下页面链接到本图像: ”,这个是个音频文件,不应该说是图像吧?是否可以考虑改为“媒体”?这样不管是图像还是音频还是视频都可以使用这个名称。——Noah~~ (留言) 2011年1月26日 (三) 14:13 (UTC)

现在不都流行用“文件”(file)么?呵呵。--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7:05 (UTC)
“文件”也行呀,我刚才看了一下英文的wikipedia,她们也是用file的(The following pages on the English Wikipedia link to this “file” ),但是总得有个有权限的人才能执行这个操作吧~。--Noah~~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5:09 (UTC)
 已修复 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5:01 (UTC)

中文用户名查所创条目数量

最近查不了所创条目数量,不知有关部门在干些什么,几个月了还不修复。

今天突发奇想,想把中文名转成URL 编码试试,不行。偶然在奖励评选页看到评选人那里有“所创条目”链接,点了下东方的贡献,可以看到。再发现是用{{Applicant|用户名}}实现的 用户名讨论页+·贡献(最早编辑次数·注册日期·所创条目

我在沙盒中用这个模板填我的名字也可以看到所创条目数量了。建议苦于看不到自己条目数的中文名用户试试这个方法。建议将用这个模板生成的自己所创条目的链接收藏到书签中,一劳永逸。--玖巧仔留言 2011年1月27日 (四) 00:47 (UTC)

{{urlencode:{{urlencode:Example}}}} --达师198336 2011年1月30日 (日) 07:29 (UTC)
算bug,我交到jira了,什么时候bug修了可能又要改回来。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4:59 (UTC)

关于繁简标题

这应该已是一个历史长期遗留问题了:在一位用户以简体字创建某页面(如“医学”)后,若不设置由“醫學”指向的“医学”的重定向,检索“醫學”是无法进入该条目的,反之亦然。这类条目数量重多且所有名字空间都会出现这种问题,通过一个一个手动编辑重定向页来弥补是不现实的。希望各位能想出方法早日解决这个问题。--I.R.A.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15:32 (UTC)

当新建词条后由robot建立重定向?--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18:48 (UTC)
当然不成,许多字用机翻繁简只会做成错误标题。-- 同舟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23:54 (UTC)
(!)意见:如用 bot 的话,个人建议不要全自动,可以用 bot 侦测出哪些新建立的页面名称是否有另一个繁/简版,而哪个繁/简版是否能自动对应进入条目,否的话,把该条目的名称、站内连结、另一个繁/简版的名称、站内(红色)连结等集中更新到一个页面,那么任何用户就可以透过监视列表、RSS、Atom 等方式自由监察情况,对自己熟悉的有信心的名称建立重定向,并(或由其他用户)修改该监察页面以反映重定向已建立。
全自动和全手动之间还有很多空间可以有不同程度的半自动半手动。--LungZeno(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00:06 (UTC)

不是说新版的系统会解决这个问题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30日 (日) 02:07 (UTC)

(:)回应:是吗?新系统的信息是在哪里公布的?--I.R.A.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08:01 (UTC)
包括简体创建、繁体键入吗?我的经验是,若果条目是繁体创建,而繁简标题的命名一样,就可以自动转换,用简体输入也可连向条目;但若果繁简标题命名不同,还是要手动写重定向;而最楼上的例子,我就没试过了。Oneam 01:00 AM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03:47 (UTC)
(:)回应:我曾经试过,确实是有少量这样的情况,不过我已经忘记了我当时遇到的条目名称。不竟(良好的)所谓繁简转换比很多人所想复杂多了困难多了。我个人会使用繁简翻译一词。(翻译 ↔ en:translation)--LungZeno(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15:58 (UTC)

“在一位用户以简体字创建某页面(如“A”)后,若不设置由“B”指向的“A”的重定向,检索“B”是无法进入该条目的,反之亦然。”这个说法本身是不对的,无法进入条目是因为简体字和繁体字并非一一对应的,有时候一个简体字对应的可能是好几个繁体字,这时候中文维基百科的自动简繁转换系统就可能转换出错,也才导致这个现象。因此很多时候不创建简繁重定向也是没问题的,比方说搜简体的“企鹅”可以顺利进入繁体标题的“企鵝”,搜繁体的“南京話”可以顺利进入简体标题的“南京话”。试想一下谁有精力创建那么多的简繁重定向呢?(P.S.我觉得能不创建简繁重定向就不要创建,增加服务器负担。)--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6:51 (UTC)

(:)回应嗯,是我表述有误。但如由“portal:医学”到“portal:醫學”、“Y染色體”到“Y染色体”等众多手动重定向是确实存在的。--I.R.A.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03:22 (UTC)
我刚进百科的几次记得确实是检索简繁都行的,不过后来编辑词条的时候确实遇到过这种问题,比如“黃金太陽 開啟的封印”词条,在别的词条下“[[黄金太阳 开启的封印]]”就显示红色链接。
页面上方有“重定向”工具,对于不经常新建词条的人,按说也不算太累?--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7:47 (UTC)
我又遇到这个情况了。这个:貓砂&oldid=15599203猫砂&variant=zh。猫字虽是貓字的简化字,但最少在港台繁体/正体中文中,猫字是貓字的异体字,而猫字也是日本常用汉字之一。有谁知道貓字、猫字的演化的,可以帮助说清楚当中的演化吗?
话说早阵子繁简转换出错的与字不只是與字的简化字,也是日本的新字体。--LungZeno(talk) 2011年2月2日 (三) 03:55 (UTC)
Patcre,比你想像中复杂,请看我上面的例子。我发觉不少简化字母语使用者对此都缺乏认识、认知。--LungZeno(talk) 2011年2月2日 (三) 04:00 (UTC)
有oldid时title被忽略~bugzilla:27109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16:27 (UTC)
补充,猫字还是“大陆繁体”字。--LungZeno(talk) 2011年2月6日 (日) 19:30 (UTC)

检索(自动完成提示)的繁简转换问题上个月就已经解决了(r79649),不出意外的话,2月8日就会部署到服务器上来。我记得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到技术客栈提了一下啊,没注意?--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2月3日 (四) 16:19 (UTC)

大家看看这个:首都圈国电暴动首都圈国电暴动。--I.R.A.留言 2011年2月7日 (一) 01:26 (UTC)

重定向是故意禁止了所有字词转换的,否则可能导致许多稀奇古怪的错误重定向。因为重定向对链接的要求十分精确:目标有且只能有一个,且不能随意变动;你不能像其他链接那样,改一下转换表就连目标链接都变了。--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2月7日 (一) 01:34 (UTC)

问一下大家的意见

牌子的名称是“中华”,所以“牌”字以及具体的产品类型不应当写在标题里。我想看看大家对这样命名的意见。望前辈们赐教。--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4:38 (UTC)

用中华牌香烟命名没什么问题吧,很符合一般用法啊。ffaarr (talk) 2011年1月30日 (日) 14:47 (UTC)
改了的话,开头第一句“中华 (香烟)是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卷烟……”会不会太别扭啊。--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5:07 (UTC)
(:)回应,正文自然不必死跟着条目名,这个不是问题。--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5:58 (UTC)
“中华牌XX”比加括号佳。--Mewaqua 2011年1月30日 (日) 15:16 (UTC)
(:)回应ffaarr&Mewaqua:只是想和其他条目统一一下,就像微软公司的条目名不是微软公司而是微软一样。--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6:03 (UTC)
加了括号本身就不统一了吧ffaarr (talk) 2011年1月31日 (一) 03:25 (UTC)
(:)回应,不是,阁下误解了我的意思,我是想统一一下命名的标准与格式。--Patcre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04:51 (UTC)
来源搜索:"中华牌香烟"”——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这几款都是大众常用名称,改用中华 (香烟)反而容易造成误解,而且台湾与香港亦有中华汽车,其他以中华作为品牌亦相当多,以括号处理反而会导致区隔不明,故反对作此命名。--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2月1日 (二) 03:33 (UTC)
(:)回应,好像没感觉会造成什么误解或者区隔不明,能不能解释一下?另外“中华牌轿车”和“中华汽车”是两码事,前者是汽车品牌,后者是公司。这也是我重新命名的依据,那就是牌子的名称只有“中华”二字。--Patcre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5:20 (UTC)
(:)回应没啥必要吧,“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等,如果拥有这些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Wikipedia:命名常规#一般性的惯例)貌似也没“百事 (可乐)”啊……--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09:20 (UTC)
(:)回应命名应考虑常用性,而不是什么都统一就好的--onsf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3:24 (UTC)

问:请问如何转回旧版维基

我觉得新版很难用,用了年多了还觉得很烂,请问如何转回旧版?thx~——JK~中六课程太艰深…… 2011年2月4日 (五) 18:49 (UTC)

参数设置 => 外观 => 选择MonoBook面板。-HW留言 - 贡献2011年2月5日 (六) 00:54 (UTC)
嗯,但可是那个要命的烂toolbar还是新版的,讨厌!可以帮帮忙吗?thx!--JK~中六课程太艰深…… 2011年2月5日 (六) 08:06 (UTC)
题外话,看来你看那个“转会市场”看上隐了。--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2月5日 (六) 08:41 (UTC)
打错字而已,近期打转会2字太频密了--JK~中六课程太艰深…… 2011年2月5日 (六) 09:39 (UTC)
看来这个被MediaWiki限死了。-HW留言 - 贡献2011年2月5日 (六) 11:01 (UTC)
先谢谢热心解答,但真的没得救吗?我真的想用回旧版那个,新版的真的很不济,thx~—JK~中六课程太艰深…… 2011年2月6日 (日) 11:57 (UTC)
已提交至wikitech解决,静待回复...-HW留言 - 贡献2011年2月6日 (日) 12:49 (UTC)
参数设置 => 编辑 => Beta特性 => 取消选择“启用加强编辑工具列”。-HW留言 - 贡献2011年2月6日 (日) 13:05 (UTC)
掂!thanks!!!!!和烂toolbar讲bye bye了^^—JK~中六课程太艰深…… 2011年2月6日 (日) 13:37 (UTC)

问:关于中华民国2012年行政院组织改造新旧机关

之前中华民国直辖市升格前后,相关条目的调整有规范可循。随著2012年行政院组织改造,相关机关将有重大变更或调整,是否需要另立新条目,或以旧条目重新定向,希望能取得相关依循。譬如中华民国交通部公路总局中华民国交通及建设部公路局是否须独立为两个条目? --Petitor1000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6:40 (UTC)

关于User:Sam26 fish的全文转载行为

  • 我把他全文转贴影响到的条目,通通都退回到之前的内容了。姑且不论该新闻内容,真的写得很像诈骗集团在用的广告。至少该新闻网页最底下是“请尊重智慧财产权勿任意转载违者依法必究”。鲫鱼萃取物能降血糖?听他在放屁,在未经过临床实验与将论文发表在医疗专业期刊前,一切数据都有可能是造假。这跟之前一堆蚬精、芝麻锭、鸡精、海藻、燕麦、温泉、海洋深层水……等的萃取物,极尽所能的夸饰疗效,几近诈骗的行为有何不同?-P1ayer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22:32 (UTC)
可以按照侵犯版权发警告吧--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2月10日 (四) 00:24 (UTC)

翻到英文维基有人整理一份各主题页的图示清单

-P1ayer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2:44 (UTC)

希望重启 条目质量提升计划/化学

有关条目高丽朝鲜王朝的名称

我建议改名成王氏高丽李氏朝鲜,而不要考虑南韩人的感受,因为中文世界比较常用我建议的名称称呼此二王朝(高丽常指向高句丽,朝鲜则常指向古朝鲜或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而且中文维基百科也规定条目名称应以在中文中较常用(实际上几乎就是在中文世界中较常用)者为准。--RekishiEJ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06:59 (UTC)

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姓名是否适宜公开?

我在江国庆案条目中曾觉得被害女童的姓名被公开并不妥当,而予以文句修饰;但有编者以“受害人是否死亡”为分野,认为在受害人已故,不影响生活的情况下“必须”公开姓名以供查考。查一般意外事故罹难者皆可能因顾及家属感受,而使用隐藏模板(如:2010年福尔摩沙高速公路山崩事件),不知道社群对于未成年受害者的保护部分,有没有一个共识准则可供依循。--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2:38 (UTC)

  • 陆、港二地我不清楚,台湾的话一般刑事案件目前没查到,但性侵害防治法[1]第13条有明定性侵案件“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侦查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本条文是1997年通过的,先前的传媒无需遵守,所以本案当年(1995年)的新闻有出现姓名。--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11 (UTC)
  • 补充,另外查到一份“中华民国电视学会自律公约”,也在“性侵害及性骚扰新闻报导”乙节中约定“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不得在报导内容中,透露可供辨识其身份的资料。”、“报导画面中亦不得出现被害人姓名、住家、就读学校、直系亲属等影像或报导相关资料。”(本公约效力很薄弱,不过算是台面上的新闻业准则。)--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19 (UTC)
  • (~)补充找到的大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点是针对犯罪者是未成年人的)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条:……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点可以推广至媒体报道,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无论是否死亡)--∰ 黑目观世界 2011年2月9日 (三) 13:51 (UTC)
  • (~)补充,刚才在Skype上承蒙灯火阑珊处提醒,维基百科内容应该是依维基媒体基金会所在的美国当地法律管辖,经搜索后发现基金会所在的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
    No person shall print, publish, or broadcast, or cause or allow to be printed, published, or broadcast, in any instrument of mass communication the name, address, or other identifying fact or information of the victim of any sexual offense within this chapter, except as provided in s. 119.071(2)(h) or unless the court determines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no longer confidential and exempt pursuant to s. 92.56. An offens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constitute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 punishable as provided in s. 775.082 or s. 775.083.[2]
    中译为“任何人或媒体禁止公布刊载报导传播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姓名、住所或足以办识身分之资讯,公开或报导传播被害人姓名者,系刑事上二级轻罪。”(引自陈忠信,〈家暴、性侵害及性骚扰事件被害人隐私之保护〉,世新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论,p.84),因此先不论是否未成年,就该案中被害女童系遭性侵杀害而论,都不可公开姓名。我已重新移除不合适的内容了,也感谢User:Myheimu的协助。--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4:35 (UTC)
不晓得有无合适之指引页?此结论应当整理归纳后收录至适当Wikipedia指引页(并存档至该讨论页),以作为日后条目维护或争议之引据。--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2月9日 (三) 16:04 (UTC)
(+)支持建立指引页(或者插入已有指引页),一方面满足维基所在地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满足几大汉语圈的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两全其美。--∰ 黑目观世界 2011年2月10日 (四) 01:47 (UTC)
翻到台湾对一般刑案的未成年被害人如何处理了,用的是中华民国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3]
第30条“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十五、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第46条“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遭受第三十条或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行为儿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儿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之情事者,亦同。/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开之文书,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前项儿童及少年身分之资讯。/除前二项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第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台湾很多儿少法案都是参考美国的,我再翻翻看佛州是否有类似法律可以推用到全体未成年被害人--Reke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2:25 (UTC)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隐私权。任何可以指明一个人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社会安全或者是相关身分证字号等资料,在隐私权的界定上就很严格。过去提到过数次,华人的社会和教育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很薄弱,所谓个人资料是可以随意乱使用或者是公开的。如果不想要惹上法律问题,挑选较为严格的规定是最好的路线。这些公开性明会牵涉到隐私权的,再加上类似上面提到的条款,很容易让某些人认为公开无所谓的吃上官司。所以,编辑前想想,换作是你,你想不想要被这样公开,你会不会希望保护你的隐私。-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18日 (五) 10:58 (UTC)

朝鲜战争战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