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220o181o106o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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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新手应该注意的七种常见错误、理解维基百科的立场与常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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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欢迎您的维基人:Advisory 2010年10月20日 (三) 06:56 (UTC)(via Alexbot Operate via Alexsh)
您好
阁下大概看出我“明袒护暗袒护就是袒护定了你”,也许因为我再度进入了minority的立场。
有滥权之嫌的用户已遭警告并提报破坏。然而阁下有关观点,虽然有相当道理,但可行性未必令人满足(satisfied)。建议阁下多多考虑他人意见并综合全局化视角等因素,适可而止,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纷争。谢谢阁下的配合与爱护。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25日 (一) 17:36 (UTC)
- 事实上我从一开始就并未因条目名称或写作风格“控诉”过任何人,如果当初Myheimu做的
- (对第一个条目,有幽默成分的那个)不是去移动条目至笑话集,而是提删条目并将其内容重建至笑话集
- (对第二个条目,幽默成分已去的那个)不是去重写条目,而是将原条目扩充并移动至一个他认为正确的名称 或
- (对第二个条目)甚至是将条目提删讨论都可以接受,但决不是通过用REDIRECT覆盖,再以“删除错误的重定向”掩饰条目的前段贡献
- 的话,我不会这样穷追不舍。我最在意的不是条目怎么样了,而是Myheimu的行为。在Myheimu作出那个令我震惊的行为之前,我一直是消极控诉,积极维护条目(我当然知道,以IP用户去控诉注册用户肯定是不了了之;我甚至做过将命名准则提交到互助客栈进行讨论的准备),但之后就完全反了过来,成了积极控诉,消极维护了。当然现在看来封禁他是不可能的。
- 令我不能容忍的确实是Myheimu无论好话歹话都乱删的行为,这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 关于傀儡一事,确貌似有人在研究我的“本尊”,曾多次有人提出并试图比较,我认为很可笑。目前,维基百科对于多重用户名的政策,在中文版明显被滥用了,成为了侵犯人权的借口,这令人十分不愉快。
- 另外,建议阁下对IP被封一事发出正式申诉,因为“对条目的讨论”明显不属于破坏,所谓“扰乱”令人感到莫名其妙,这无异于对异议者的迫害。
- 我不得不遗憾的再次指出,现时中文维基百科相当东亚式“人性化”,威望挂帅,沆瀣一气,正在高速的滑向“家天下”的深渊,某些人甚至公然宣称要将维基百科变成“小圈子的游戏”。据说“沆瀣一气”,“家天下”这两个词有些人表示“受不了”,那么我希望受不了的人尝试去改变而不是抱怨。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0月29日 (五) 11:21 (UTC)
关于TOTW候选
目前该页面仍有若干重要、篇幅不长但语文版本数目过少(少于十个)的候选只有提名人投票或反对票占总票数三分之一以上,如en: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Shooting、en:Google (verb)、en:Consumer capitalism、en:Product certification、en:Darwin–Wedgwood family、en:Royal Gold Cup、en:Glebe, New South Wales、en:Kurganmashzavod、en:Mamoru Miyano、en:Unfinished work、en:Software art、en:Data collection,希望你能参与TOTW候选投票,毕竟先前已经有一些这类的候选落选(如en:Fear of youth、en:Fear of crime、en:British comics、en:United States of Africa、en:Artistic license、en:Customer experience、en:List of deadly fungi、en:Genna crime family、en:Go Ask Alice、en:Four Freedoms (Norman Rockwell)、en:Sino-Albanian split、en:Physics and Star Wars、en:CD-Text、en:LGBT tourism、en:Smart power、en:Second Superpower、en:Nomenclature codes、en:Basketball (ball)、en:Kick-Ass (comics)、en:WoWWiki、en:Asian Century、en:Lucifer Chu等),我并不希望类似案例重演。--RekishiEJ (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6:42 (UTC)
请勿无限期拖延互助客栈的存档
如题。对于理据不足的投诉,不是你一直坚持投诉,管理员就要向你妥协的。--Mewaqua (留言) 2010年11月17日 (三) 13:35 (UTC)
- 请不要将互助客栈已经存档的内容又加回到互助客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7日 (三) 13:55 (UTC)
- (:)回应阁下是在讨论不活动未超过一周的情况下做的存档,是非法存档,我当然有理由恢复。--220o181o106o54 (留言) 2010年11月25日 (四) 03:25 (UTC)
- (&)建议阁下之投诉宜有合适理据。对于有理据及有起码礼貌的异议或拒绝,亦希望阁下多多以同理心考虑是否可以接纳该等意见以达成共识,勿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反对。然而,根本没有结论或反对意见而未了结的有理据的投诉、申诉、疑问、查询等,当应坚持继续,以期解决。
- 请留意,从现时存档之工作情形来看,存档与否并非取决于是否已解决,惟缺乏理据的主题可能事实上难以被处理。根据存档的有关说明:
若您希望发起新的讨论或重启现有的讨论,请在当前讨论页进行。
- 阁下当可于互助客栈当前的讨论页,重启已存档却未解决的问题,惟建议使用将有效内容节选贴上重新发表的方式。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17日 (三) 20:42 (UTC)
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