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Johnson.Xia/吴某案
当事人
吴某,男,2003年12月29日出生。吴某自幼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后母亲外出务工,由外公外婆照看。吴某上初中后,比较叛逆,不愿读书,家长管教不当,初中辍学后跟社会上的人玩在一起,然后走上犯罪道路。
吴某此前曾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和肖某、曾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件经过
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男子王某峰在安福县平都镇某宾馆附近遇到女子刘某等人,想约他们外出玩,但不成功。之后,在该宾馆四楼,王某峰听到刘某在附近的410房间说话。仍想约她外出玩的王某峰,便与另外两名男子钟某凡、彭某强敲击410房门,在房间内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知王某峰敲错了门。
但王某峰感觉,吴某语气不好还用眼瞪了他。为“找回面子”,他邀请朋友朱某波前来帮忙。其间,王某峰在宾馆内取出之前藏匿的一把匕首和一把焊接了钢管的柴刀。王某峰一行5人再次前往敲击410房门,在房间内的人没有开门。
随后,王某峰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的房门,手拿匕首与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卫生间的墙上。王某峰等4人入室后与吴某发生争吵。
不久后,罗某等另外三人也进入房间,一行人随即开始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的匕首捅刺,造成一人腹部受伤,两人轻微伤。王某峰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其中一名伤者因抢救无效身亡。
经鉴定,死者罗某系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事后,吴某的家属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公诉与审判
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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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判决下达日期 | 2021年5月31日 (二审) | (一审)
判例引注 | (一审) (二审) |
法庭成员 | |
法官 | (一审审判员)(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
关键词 | |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一审
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他人,主观上具备防卫的意图,但其防卫已超出必要限度,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两年。
2021年5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抗诉
判决公布后,被告人提起上诉。随后,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该院认为上述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适用刑罚明显不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为未成年身份,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均系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安检诉刑抗[2021]XXX号)[1]
二审
8月31日,该案二审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认为,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
检察机关还认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
参考
- ^ 江西16岁#少年遭持刀围殴反杀一人被判10年# 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 楚天都市报. 2021-08-21.
- ^ 2.0 2.1 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背后:恶势力能否“正当防卫”?. 中国新闻周刊. 2021-09-01.
- ^ “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开庭 检方:犯罪事实清楚 但量刑畸重. 中国新闻网. 2021-09-02.
- ^ “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庭审细节曝光:讨论两个焦点. 中国之声.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