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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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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题

中国大陆的正式名称也是著作权。文中叙述似乎暗示此是台湾的称呼,有误--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5:11 2004年7月16日 (UTC)

Untitled

日常使用更多的是说版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中文版上也用的是版权一词。--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5:16 2004年7月16日 (UTC)

不知您的意思以为应该以著作权或是版权称之为恰当?我个人认为称之著作权较为恰当。大陆地区对此的正式称呼我不太清楚,我仅就我所知的台湾部分写上,如有冒犯敬请见谅。也因此,我目前的打算是将繁体中文的版权这个条目改写成著作权,并将版权条目重定向到著作权。--虎儿 15:37 2004年7月16日 (UTC)

大陆的法律条文中使用的都是著作权,但是平常在媒体报道中使用的都是版权。香港地区好像使用的也是版权。其它华文地区,比如新加坡,就不太清楚了。台湾我不知道一般是否也使用版权一词?wikipedia中的惯例,一般是使用最常见的称呼。而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使用的也是版权,我觉得应该还是以版权作为条目名称,著作权重定向。然后在文章中说明比较恰当。很多时候,平常提到的一些概念,对于专业来说是错误的。但是大家都这么用,也就成习惯了。而且一般来说,传统的百科全书的条目命名也是采用习惯名称。据我所知,《中国大百科全书》上使用的就是版权。值得注意的是,百科全书只是对知识的记录和摘要,而不是用来正名或研讨的。他没有责任和权利作这种工作,他只是如实地记录--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5:49 2004年7月16日 (UTC)
有点不知道该不该继续改下去。><我想尽我的能力去改好这个条目(I mean 无论是著作权还是版权去加它的内容),可是要我去写版权,我真的写不出来,另外我想请大家注意一点,从版权→著作权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变化,现在有的或现在大家认为是习惯的,甚至是国际认可的称呼,已经慢慢在改变中。有别的人可以给点意见吗?我们应该用一个正确的名词or一个大家惯用的名词?--虎儿 16:16 2004年7月16日 (UTC)
我只是来这里比较早,以前碰到过这种情况,都是按照惯用的称呼来处理的。因此特意提醒。至于这篇文章,还是大家多讨论比较好。还是鼓励您继续写下去。请勿见怪--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6:25 2004年7月16日 (UTC)
不要让一个名称阻碍您的工作呢!
Google测试结果:
版权:2,130,000 hits [1]
著作权:484,000 hits [2]
个人认为两词同义,但版权远较常用。(香港使用的正式名是版权。) --Lorenzarius 16:35 2004年7月16日 (UTC)
我刚才再考虑了一下,并且把版权这个条目的架构再看了一次,版权这个条目可以完全地被包容在著作权这个条目底下。不妨这样看吧~(其实也是比较鸵鸟心态的看法),不要去管新旧称呼、习惯的问题,著作权这个条目可以包含的内容比版权更为丰富,范围更大些。从”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这一段落中可以知道,表演等等并非版权本质范围内之权利(因此称"有关的权利"),但在著作权条目下,艺术与表演著作即享有著作权(公开演出权)。如果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条目不互相重定向的话,就把著作权看成是一个全新条目,不过著作权是从版权改写而来,版权条目里面不合适的东西就拿掉(以上面的例子,著作权条目中就不会再有"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这个段落,因为那些权利著作权本来就有包括了),然后两者互相参照即可。以上意见供大家参考。Love & Peace!!--虎儿 16:46 2004年7月16日 (UTC)
所说的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一般都是视作与版权等同的,属于版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著作权与版权一般情况下是一样的。在文章中阐明它们之间的不同就好了,不必要分开吧?或者问问formulax?他好像是学法律的--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6:58 2004年7月16日 (UTC)
我再找找资料。不才我也是学法律的,当然多听听一些意见也好,一开始是有点太冲动也太硬了,然后叫我把已经改过的东西再改回去又舍不得。目前我能想到的就是互相不重定向,然后互相参照。--虎儿 17:22 2004年7月16日 (UTC)
中文名称我就不太确定,新加坡的法律也没中文翻译的,报纸少倒也很少留意到底用哪个词。应该两个都词意思相同,我看到的无论是中国大陆还是台湾的文章都好像用的是“著作权”。版权可能只是非专业的用语。--Formulax 04:23 2004年7月17日 (UTC)
我们在编辑文章是经常会忽略读者的感受。香港使用版权一词,如果香港读者看到著作权一词,肯定会很困惑。不知道台湾是否使用版权一词,如果不使用的话,台湾读者看到也会困惑。如此一来如何是好?我觉得只能以在中文圈使用最多的一词作为条目名称。然后在文章中注明--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2:28 2004年7月17日 (UTC)
我是香港人。但如果你说著作权,我也明白的。只是个名罢,没什么所谓。不过我支持命名为版权。著作权这名字听似局限于文艺创作,版权则什么创作都可以(例如机械)。--minghong 02:44 2006年1月24日 (UTC)
经查,台湾其实也是两者都有使用,使用的总数量上两者其实差不多,因此应不存在会“困惑”的问题。不过著作权比较正式些。--Wengier留言) 01:59 2006年2月27日 (UTC)




天啊,为什么我的内容跑到“很难合并吧”里面了,不是啊,那不是我的观点,我再发一边吧。 应当合并!!! 不过内容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互相参照吧 在大陆地区,《著作权法》有明文规定:著作权即版权。出现在中国的最早的翻译其实是“版权”,当时是译自美国法的“copyright”,但是在清朝正式的法律中,采用的名称是“著作权”,因为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日本人编写的,所以沿袭了日本翻译自欧洲大陆法系对该法的称呼(虽然实际上,法国法、德国法的名称直译过来是“著作者权”“droit d'auteur”),但是清朝很快灭亡,该法并没有真正得到很好实施。随后,民国建立,并另行制定了著作权法,这是一部制定的比较好的法律,但是在那样的社会大动荡中,大家可想而知它的实施是怎样的情况。1949年,大陆地区解放后,这个名称也一直被之后的人民共和国继续使用,尽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与其他很多法律一样,著作权法几乎不存在了(只保留了一些稿酬制度),但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现象。随后,改革开放后,很快就重新根据伯尔尼公约制定了符合国际公约的著作权法,但由于在出版业长期使用版权的称呼,为此,著作权法中特别规定:著作权即为版权。因此二者没有区别,不用再讨论了,还不如把时间花在编辑好其他著作权的内容上。 在台湾地区,继承了原来民国的著作权,所以使用的名称就只是著作权,但是还有一个“出版权”,但这与“版权”、"著作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是著作权的邻接权。

著作权与版权的分别

据我所知,著作权有别与版权:

  • 著作权(Author's Right):宣称为作者的权利。其中的 Moral Rights (恕我不懂得翻译...)是不可以转让的。因为一件作品的作者始终只有一个(人、组织、或是其他个体)。
  • 版权(Copyright):出版及发布的权利,可以转让。有不少创作人只有著作权,版权却售给了出版商。

有人说版权包含了著作权,亦有人说版权和著作权是独立的权利,我认为只是法律条文上定义的不同而已 。

我对法律只是一知半解,不过我认为著作权和版权是有分别的,故不应合并。-- circle 11:16:29 2006年4月23日 (UTC)

我曾参与一个由香港知名出版社编辑主讲的编辑讲座,讲座上和你所讲的差不多,著作权和版权是分开的,著作权不可以转让,完全属于作者或创作法人所拥有,而版权是可以出售、转让或授权予他者作出版用途的,是两个慨念。另外条目中说著作权在著作完成后即有著作权,其实只是属纯定义,一般来说如果有法律争议,例如有盗作嫌疑,通常最后还是看谁最先发表作品,这个发表不限于注册ISBN、出版或出售,即使是复制印刷、赠送多位朋友或图书馆等,均属于发表。--60.246.78.162留言2013年10月2日 (三) 20:47 (UTC)[回复]

著作权与版权无分别

这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

故著作权与版权无分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七条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在这里。国家机关的名称含有"版权",职能是"著作权"工作。 怎么能说版权与著作权不同? --Caowm (留言) 2008年8月20日 (三) 14:56 (UTC)[回复]

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网站
  2. Authors' Rights versus copyright
  3. Copyright for Beginners - III. What Rights Are Granted to Authors?

以台湾法律而言,在法律条文中是没有版权这个名词的,著作权即包含[人格权]及[财产权],人格权不可让与,财产权可以。 一般称版权,通常指的著作权中的重制权,但因并非一个精确的用语,难谓版权意指何物。

地域中心观点等问题的修正报告及另提出结构混乱问题

各位维基人:

我于2022年4月27日对本条目进行了一次修正,这次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地域中心观点
    • 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分类方式仅在部分地区可用,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著作权”即指著作财产权。因此我将序言中的这一部分移至正文中的一章,并指出了其他分类方式。
    • 许多概念性的表述仅以台湾的著作权规范的规定论述,甚至没有加上地区的限制,容易使人误解台湾的规定就是全世界的规定。例如:
      • “著作权的客体”一章。以台湾的作品分类之规定代替了通用的论述,且没有具体指出“客体”究竟为何。我已用《伯尔尼公约》之定义代替。
      • “著作财产权”一章。以台湾的权利分类之规定代替了通用的论述,我已对相关表述作了修改,但分类仍维持原样。
  • 更新了较旧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已于2020年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我已进行修改。由此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的定义规定已不需要,我已删除。同时,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已修改为终生+50年,我已进行修改。另相关法条序号已修改为2020年最新(2022年4月27日确认)版本。
  • 修正格式

然而,正如页首的问题标签,本条目结构混乱,可读性不强,由于时间所限,本次修正尚未对本文作出大改。日后我会长期关注本条目,适时、逐步修正问题,争取页首所提问题早日解决。

一些初步的结构调整观点如:

  • 将“著作权与版权”一章后移或将本章改为“历史”,中间以一个小节指出二者使用的沿革。
  • “保护范围的例外”一章的合理使用具有地域中心观点,一些权利限制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并非狭义的“合理使用”。其主条目合理使用的论述质量亦不佳。
  • “著作权的起点、财产价值与经营”一章须分开表述。--Teetrition留言2022年4月27日 (三) 08:42 (UTC)[回复]

无题

我拿着吴汉东的做了一点点修改,很多部分还没有看。 这个条文的结构确实很混乱。而且各个地区的法律和学说夹杂在一起,各种概念的表述也不一样。内地的法律,香港的法律,台湾的法律完全是不同的世界...而且内容也完全不成体系。 编辑完了才看到讨论页。也不好说我刚刚加的是否妥当。 各种地域混在一个条目里也太地狱了。 Renrvohua留言2023年2月28日 (二) 14:4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