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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英国国民(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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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9日优良条目重审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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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目推荐

    ~移动自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最后修订
    ~移动完毕~天上的云彩 云端对话 2008年1月3日 (四) 04:22 (UTC)[回复]
    移動自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Gakmo (Talk) 06:01 2007年3月5日 (UTC)
    

    我有个问题弄不明白,想请教大家,为甚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英语连接是British nationality law and Hong Kong...我觉得这条目和内容有点不对称,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不只香港才有,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也有,195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人基本上都有资格申请...因为我记得两年前有位马来西亚人因为拥有该护照的关系被马来西亚移民局撤销马来西亚公民权,之后闹上法院才获回马来西亚公民权...不知道有没有人更了解这问题?阿仁 04:03 2007年2月24日 (UTC)

    因为英文维基的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被重定向到British nationality law and Hong Kong,但该条目的粤语维基连结却又是英国国籍法与香港。--Ellery 05:54 2007年2月24日 (UTC)
    我倒认为目前的条目与内容并没有不对称的问题,因为内容完全都是在介绍香港的这本‘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并没有提到太多跟英国国籍相关法规与香港移交有关的事情。其他语言版本的interwiki link有时只是参考用的,但因为每个语版的条目收录内容不同不见得有完全1:1对应的可能,所以如果要用某条目的跨语言连结来证明‘条目与内容不符’,个人是觉得不妥。事实上,我觉得此处遇到的并不是条目名跟内容不对称的问题,而是需要消歧异,假如真如阿仁所提,马来西亚跟新加坡也有同样的海外护照(如果真是如此,我相信世界上绝对不止这三个国家有类似的护照),那我们应该是把目前的条目改为消歧异页,并且将内容移至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香港),并且建立像是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马来西亚)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新加坡)或甚至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贝里斯)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巴哈马)这样的条目来收录其他不同国家的对等事物(如果存在的话......)。对于并不知道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物的原开题者而言,我并不觉得他的条目命名方式有值得存疑之处。--泅水大象 讦谯☎ 11:06 2007年2月24日 (UTC)
    我当初也有想到这所谓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可能只有一种,而不会根据不同的前英国殖民地而设置不同的护照。但之所以主张这样的条目命名结构是因为目前的条目内容里面除了介绍该护照本身外,也涵盖了很多关于这护照启用的前因后果,而这部分的内容全都只与香港有关,我相信新加坡、马来西亚甚至其他洲的前英属地都有自己不同的故事,如果分条目写的话可以用相同的条目结构搜罗不同的历史背景资料,唯一需要多做的可能是在每个国家的条目中都得提到其实还有其他国家也拥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并且需要一个具有消歧异性质的列表页面来列出这些国家作为导。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划分方式,兼顾了理解认知上的逻辑却又不会忽视每个国家之间的差异性。--泅水大象 讦谯☎ 02:43 2007年2月27日 (UTC)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只会是一个人同香港有关连的人士才会取得,或者一个马来西亚、新加坡人定居在香港的时候取得。我相信你们所讲的马来西亚、新加坡的个案是“英国海外公民护照”。有时间的话我开个新的条目。Zeuscho 2007年6月8日 (五) 09:46 (UTC)[回复]

    image:BNO_advertisement.jpg

    The picture was used by the British Consulate General HK to promote BNO passport in 2004.(It was published in HK Magazine and some MTR stations (for collection of BNO forms). It was NOT used by the colonial HK govt before 1997. I have made the changes but it was reverted. I have deleted the HK Govt as a temporary until we have made clear where it was published. 218.188.24.130 (留言) 2008年1月2日 (三) 01:13 (UTC)[回复]

    优良条目候选

    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优良条目候选
    移动完毕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9日 (三) 08:45 (UTC)[回复]

    备忘录(英方)

    根据英方备忘录,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是指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联合王国的居留权。”是指使用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人士,不会赋予在联合王国的居留权。但并没有提到不容许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持有人可以透过其他途径登记为英国公民的说明。因为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持有人亦可以移民英国或以在英国居留到一段时间,登记为英国公民。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7日 (一) 05:39 (UTC)[回复]

    要注意的就是BOC =/=BOTC ! 此外,对检讨报告书之中的理解仍有不足之处。因为报告书指目前英国国籍最需要解决的就是英国海外公民(BOC)以及英国国民(海外)-BN(O)国籍两种。高仕文并没有因为鉴于容许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OTC)登记为英国公民,才考虑以公平的做法,对待英国国民(海外)国籍 - BN(O)持有人。而是高仕文建议,取消英国海外公民(BOC)的国籍一栏,给予他们在指定的时间之内,登记为英国公民的做法可以用在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持有人的身上。因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OTC)已经大部分可以登记为英国公民。而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OTC)的国籍本身是不会被取消。但亦鉴于若英国国民(海外)跟(BOC)的做法一样,让合资格人士登记为英国公民之后取消英国国民(海外) (BN(O))国籍一栏,就有违背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故此,英国国民(海外)国籍一栏须要予以保留,不能像英国海外公民国籍(BOC)持有人登记为英国公民之后般取消。但给予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完整英国国籍的做法,则维持不变,并不是什么要根据中英两国间对中英联合声明作出不同解释。又或者什么不明朗的因素等等。请把整份报告书全篇再看。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8日 (二) 19:09 (UTC)[回复]

    多谢阁下的留言,阁下可否具体提出现时条目有何修改的地方?以及解释阁下原本撰于正文之内容?多谢垂注!--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4月9日 (三) 13:24 (UTC)[回复]
    统一国籍以及赋予英国居留权根本上,就是同一码事。BOC就是英国海外公民,而BOTC则是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两者是不一样!BOTC是要保留的:“The residual categories of citizenship – with the exception of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and British Nationals (Overseas) status – should be abolished allowing people who would qualify for those categories with access to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 Though this change will only affect relatively small numbers of people, it is important to address the history involved in the residual categories as part of renewing our common bond of citizenship;”(P.7) 但BOTC则可以跟据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获得英国居留权:The second major change occurred in the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 As well as changing the title of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s to that of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this Act also granted to such citizens the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P.19)故此就可以知道BOTC根本就不是在改革方案内容之中,而是BOC,因为BOTC已经拥有在英的居留权。反而,BOTC是高仕文建议要保留的:The exception to these considerations is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Though holders of that status do have access to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 they are, in distinct terms, citizens of the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s well and they ought to be recognised as such.(P.74)至于其他国籍包括BOC(还没完全解决), BPP(已基本解决), BS(已基本解决):建议取消以及给予他们在指定的时间之内,登记为英国公民 This raises the issue of whether we should now abolish the residual categories. This would be done by providing that anyone who holds one of those residual forms of citizenship should be given a limited period of time to register as a British citizen prior to that abolition.(P.74)以往拥有英籍但没有其他国籍就可以登记为英国公民。例子British Nationality Act Hong Kong (1997)以及其他地区(2002 Act)。高仕文虽然认同这种做法有利于解决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The impact of these changes is that anyone in the residual categories of British citizenship who does not also have another nationality is permitted to register as a British citizen. This was the right change to make and it addresses the lingering historical issues that were, for example, the subject of controversy in the East African Asians case.(P.74)但是看不到2002的法案订立后对其他一大堆余下的英国国籍有什么特别意义:The change also means that we can expect the residual categories of citizenship to fade away – anyone who holds citizenship under one of those categories either has citizenship of another country or can now claim British citizenship.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see what ongoing purpose these categories serve following the 2002 Act.(P.74) 要注意的就是,categories/residual categories是包括英国国民(海外)类别的意思。这样做是为了尊重联合国有关无国籍协定之外,亦是为了简化英国国籍(即统一国籍,赋予所有余下英国国籍类别的英国居留权):It is right that the UK should continue to respect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UN Convention on Statelessness. But we do now have an opportunity to simplify our law of citizenship and I propose that we should take it.(P.74)就是不论你拥有余下英籍人士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国籍(亦即有没有中国国籍),英政府都应该赋予他们完整英国国籍。故此才引伸到75页,高仕文就讨论到要不要取消英国国民(海外)呢?! 于是乎他说,取消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又不让其升级更为重要的地位是违反英国对香港人的承诺(i.e.Nonetheless to remove..... without putting significant)。注意的就是:"to remove"......."without putting" 是两个主格内动词,就是两个动作都写在同一主格句句子内。即是表示两个动作"to remove""without putting" 是同时发生的。这句说话用来代替 "without putting" :就是 'The only option which w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fair would be to offer existing BN(O) holders the right to gain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所以就变成: "to remove" 和 "to offer.......British citizenship"。但由于这样的做法,是会对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做成破坏,故此高仕文把"to preserve"用来代替"to remove",并不是亦要代替"to offer.....British citizenship"。那问题就来了,不是保留了英国国民(海外)又给予居英权,就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吗?不是!因为如果你看上面的句子,高仕文写的是to gain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就即是透过登记成为英国公民的意思), 而不是居留权(to gain Right of Abode - ROA)。居留权不过是full British citizenship的伴随物,通过统一国籍方案赋予完整的英国国籍之后,意外地间接产生出来。所以不可以说,英国直接给英国国民(海外)持有人居留权。因此通过以上这样的语句分析,就知道英政府是被建议要给予英国国民(海外)的人士的完整英国国籍,那根本上就是让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持有人间接及无意地获得居英权。但同时英国国民(海外)的国籍是要被保留下来的(就即是,最终意外地变成:英国国民(海外)+英国公民双重国籍情况)。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9日 (三) 21:43 (UTC)[回复]
    以下是我个人对报告之节录及翻译,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假如上面的翻译没有问题,我暂时看不出条目正文有何错误之处。至于正文入面“在允许其他英国国籍(例如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持有人以登记的方法成为英国公民之际”一句,也绝不是指“登记为英国公民之后就要放弃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多谢垂注!--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4月10日 (四) 07:54 (UTC)[回复]
    当然翻译有问题。你可以问一个以英语为母语同时又懂汉语的英国学者给你意见。我不可能把所有的东西加以说出来。我本身亦没有那么多时间。先讲"由此,现时除了保留这个不恰当的的公民身份类别以外,别无他途"。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在英语的环境中长大。"Alternative" 英语含义解作是二中择一的意思。选择就只有两种,就是选了A,就不能选B。反之亦然! 并没有第三种的选择的可能或做法,也不是讲其他的东西。所以选择了"to preserve",就不能选"to remove"。反之亦然! 选"to preserve"跟给不给予英国国民(海外)持有人完全英国国籍是毫无关系的。 中文的含义相去甚远,"别无他途" 并没有说明有几多种选择,此外并没有说明选择以外还可不可以做些什么!似乎中文含义就是说,除了保留英国国民海外国籍之外,就什么都不做。跟英文的原本的意思不一样。BOTC就更不用说,保留BOTC是高仕文的原本意思。但保留BNO跟本都不是高仕文的意思,只是为了联合声明才没办法之下不得不保留下来。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10日 (四) 19:56 (UTC)[回复]
    我的确不是在英语的环境中长大,在翻译上文时亦没有寻求以英语为母语同时又懂汉语的英国学者给我意见。但我刚刚查过《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内有“alternative”的例句一项如下:
    根据我个人对《牛津》所给予的例子,我并不认为阁下所指出的是一个错处,我亦存在疑问阁下的上一次留言是否有关议题的讨论重心。此祝 大安--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4月11日 (五) 04:53 (UTC)[回复]
    问题已清楚指出(pls refer to 《牛津》[1]) - 2.(of two things - mutually exclusive i.e. to remove vs. to preserve),但若你坚持错误,我就不再浪费时间去留言。Note: [2] ....the choice between 2 mutually exclusive possibilities. And, .......choice is exactly 2 (traditional view). Squirrelpak (留言) 2008年4月11日 (五) 06:32 (UTC)[回复]

    British nationals have no legal right to obtain a passport (see the article "British passport" in the English version).218.188.24.130 (留言) 2008年5月7日 (三) 01:40 (UTC)[回复]

    The point (royal prerogatives) you have mentioned is merely a formality that is not related to the topic here. According to BBC, as of 2005, royal prerogatives "have only been used to withdraw passports 13 times since 1947 - the last being in 1976".[3] The FCO has clearly stated that "The status of BN(O) once held, is for life. You may continue to renew your BN(O) passport." [4]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5月7日 (三) 04:16 (UTC)[回复]

    外部链接的显示方式

    偶然进入这个条目,发现达48个没有命名的外部链接(即[5]的模样)混在条目正文当中,与正常条目中在注释才展示有命名的外部链接(即某某网站:某某页面名称的模样)有明显分别。是否应该整理一下呢?尤其这是一篇优良条目,更需要注重格式。 -- Kevinhksouth (Talk) 2009年12月5日 (六) 12:33 (UTC)[回复]

    有关香港BNO持有人能否有居留欧洲权利,资料错误,里斯本条约原本指出,香港不属于“额外指定条约生效区”名单上的地方,而条约亦有列明,不在名单内的地区,里斯本条约不会生效。

    里斯本条约 Article 9 第二节 2. The special arrangements for association set out in part four shall apply to the 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listed in Annex II.This Treaty shall not apply to those over- 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having special relations with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 land which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aforementioned list. 最后一句注明,此条约不在不处于名单上的地区生效。

    以下是里斯本条约的附录2: ANNEX II

    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TO WHICH THE PROVISIONS OF PART FOUR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APPLY

    – Greenland, – New Caledonia and Dependencies, – French Polynesia, – French Southern and Antarctic Territories, – Wallis and Futuna Islands, – Mayotte, – Saint Pierre and Miquelon, – Aruba, – Netherlands Antilles: – Bonaire, – Curaçao, – Saba, – Sint Eustatius, – Sint Maarten, – Anguilla, – Cayman Islands, – Falkland Islands, – South Georgia and the South Sandwich Islands, – Montserrat, – Pitcairn, – Saint Helena and Dependencies, – 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 – 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Bermuda. 这些是生效地区,而当中没有香港。 请修改条目 Byakki留言2012年8月23日 (四) 18:15 (UTC)[回复]


    建议改名:“英国国民(海外)”→“英国国民 (海外)”

    英国国民(海外)英国国民 (海外):命名规范:须用空格后半形括号,非全形--钢琴小子留言2013年2月5日 (二) 02:16 (UTC)[回复]

    (!)意见:这以前应该有讨论过,当事物原本的名称就带有括号时,就不属于维基百科消歧义的范畴,应该使用全形括号。--Iokseng留言2013年2月5日 (二) 07:17 (UTC)[回复]
    (:)回应:明白,我没有意识到(海外)是名称的一部分,不好意思。钢琴小子留言2013年2月6日 (三) 02:07 (UTC)[回复]

    优良条目重审

    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优良条目重审

    英国国民(海外)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社会科学 -社会,提名人:♥VC XC 2013年3月22日 (五) 05:45 (UTC)[回复]

    投票期:2013年3月22日 (五) 05:45 (UTC) 至 2013年3月29日 (五) 05:45 (UTC)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英国国民(海外)这么长,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应该是自己的文章 RayYung留言2013年7月12日 (五) 06:26 (UTC)[回复]

    谢谢管理员的介入
    如果有人对我的改变有意见,请在这里讨论 感谢 RayYung留言2013年7月12日 (五) 17:24 (UTC)[回复]

    要求修改

    英国国民(海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两条目应予合并。112.119.236.111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09:24 (UTC)[回复]

    (-)反对:两篇文章都相当长,此外英文维基百科也有两个独立的文章。 ~RayYung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16:07 (UTC)[回复]
    而且英国国民(海外)是一个国籍,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是护照。 ~RayYung留言2013年7月15日 (一) 01:33 (UTC)[回复]
    (-)反对:具中国血统的英国国民(海外)不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英国领事保护。 <<应该是"具中国国籍的英国国民(海外)不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下接受英国领事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被了解为中国大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不包括香港和澳门,所以原本的说法有误导成份. ~Kpsc1131留言

    未完成--Lakokat 2013年12月31日 (二) 10:08 (UTC)[回复]

    请求已处理

    以上合并请求应为无共识,距今已亦逾五个半月无延续讨论,请移除条目内的合并请求模板。-Lif…lon 2013年12月31日 (二) 08:42 (UTC)[回复]

    浪费时间编缉

    真够烦!从现在起,我就​​不再为这个条目编缉,经常变换IP的五毛实在太多,维护这个条目没什么意思,而且浪费时间。你们喜欢怎样写是你们中港人之间内斗的事。反正我是BC,又不是BN(O)。与我无关! 大英帝国勋章只有获最上两等的授勋(GBE,KBE/DBE)英国或英联邦王国公民才算取得骑士爵位,可以在他们的英文名称前加上“Sir/Dame”头衔,或在他们的中文名称后加上“爵士/女爵士”头衔。这种就是待遇。不是待遇,那么又是什么?跟持有特区护照不同,持有BN(O)在英国留学不用在警察局登记一事,给无故删去。又玩偷换概念把戏,明明是英国国民(海外)在中国或香港地区以外可以获得英国领事服务和保护,变写为如印、巴裔香港人不是中国公民可以在中国以内获得英国领事保护。好不好笑?要玩你们自己玩个够吧!Squirrelpak留言2013年8月23日 (五) 20:51 (UTC)[回复]

    我有同感,唉... ~RayYung留言2013年8月24日 (六) 06:51 (UTC)[回复]

    编辑争议

      • 您好,本人回退有关编辑,是因为发现有关编辑存在太多失实和错误的地方。由于错误众多,现仅列出一些例子,好让您在此处详细检视:
        • 条目开首原为“英国国民(海外)是英国国籍……”,并附有参考资料,但其后被删去“英国国籍”的字眼,并改为“英国国民(海外)是没有英国完全公民身分的英国国民”,破坏人同时保留原来的参考资料,但事实上参考资料没有提及这一点。“英国国籍”是现行英国国籍法下清楚订明的法律字眼,不明何故有关字眼被删走,“没有英国完全公民身分”的陈述也相当含糊,难以在开首轻描淡写。
        • 条目引言“所有英国国民(海外)都有权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陈描、连同其参考出处,被无故删走。
        • 条目引言提及“英国国民(海外)不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英国领事保护”,但“保护”被改成“协助”。参考附连的全国人大资料,采用的字眼是“保护”而非“协助”。
        • 条目“登记国籍”一章无故删走两个参考资料。
        • 新增的“不得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一章可以保留,但有灰色地带。政府文件和相关条例只是指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BNO passport holders)没有参选行政长官的资格。但条文仅针对“护照持有人”,并没有解释清楚“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是否必须放弃“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抑或只是并不持有有效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便可参选行政长官。事实上,中国政府只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为旅游证件,并非“国籍”,条目没有解释“护照持有人”的护照是否只要过期和没有续领,便等如不再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 条目交代英国国民(海外)在英国可享的部份公民权利,例如投考公务员、投票等内容被一概删除,而这些内容都是附有参考资料的。
      • 请您逐一回应以上的问题,也请管理员继续保护条目防止条目被进一步破坏,有必要时请对持续参与破坏的匿名用户(可能多于一个)实施封禁,多谢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7日 (五) 18:14 (UTC)[回复]


    • “英国国民(海外)是没有英国完全公民身分的英国国民”是基于高仕文报告第74页:

    Finally, there is the question of British Nationals Overseas (BN(O)s) who have that status by virtue of their connection to Hong Kong and are not affected by the 2002 legislative changes. They hold the only extant and significant form of British citizenship which is not full citizenship and does not allow an unqualified right to enter and remain in the UK.

    (:)回应匿名用户,我没有质疑英国国民(海外)并不完全拥有英国公民权利的事实,只是高仕文勋爵发表过很多言论,我看不出为何他在报告书74页发表的言论具足够重要度放在条目第一句,何况,当初您也没有引用这条参考。--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8日 (六) 04:30 (UTC)[回复]
    • 香港立法会 CB(2)1613/00-01(01)号文件已解释,英国法律规定英国国民(海外)必须效忠英国君主,不得背叛英国。若行政长官效忠英国,并不符合行政长官的身分。
    • “护照持有人”的护照是否只要过期和没有续领,便等如不再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 是不是把护照当众焚化,便等如不再持有护照?即使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已逾期或遗失,其英国国民(海外)身分仍然永久有效,仍须效忠英国君主。在行政长官的任期内,他仍可随时续领护照。这样便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你上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 有关“中国只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为旅游证件”只是一项中国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毫无影响。
    (:)回应匿名用户,您引用的“CB(2)1613/00-01(01)号文件”,的确只是提及“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从没提到“英国国民(海外)必须效忠英国君主”,请提出明确的参考资料证明之。--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8日 (六) 04:30 (UTC)[回复]
    (:)回应匿名用户,这点您错了,各英国国籍在英国享有的公民权利有所差异,难以在英国国籍条目详加交代,在英国国民(海外)条目内解说该等人士在英国可享之权益,实属无可厚非,有关权利是否“唾手可得”,并非考虑重点。--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8日 (六) 04:30 (UTC)[回复]
    (:)回应匿名用户,所谓明人不作暗事,在您提出别人回退您的修改前,请先不要暗地里无故大篇幅地删去条目原来的内容,多谢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8日 (六) 04:30 (UTC)[回复]

    要求修改

    请求已拒绝

    观乎上述讨论,破坏者对下述项目不存异议,应该重新加入至条目:

    • 重新编译“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检讨报告”一栏
    • “对香港居留权的影响”
    • “同性民事结合”
    • “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及“事件发展”之增补资料

    219.79.218.237留言2013年12月28日 (六) 21:04 (UTC)[回复]

    请求已处理

    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检讨报告

    高仕文报告指,虽然英国国民(海外)不断减少维持其国籍的需求,但英国纯粹取消此国籍而不提供替代方案将被视为背弃对香港人的承诺,而赋予英国国民(海外)取得完全公民身分的权利才是唯一具有公平之处的替代方案。不过,高仕文认为此方案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订明的承诺,而中国亦不可能同意修改《声明》。高仕文认为别无他法,唯有保留此国籍。[1]

    无其他国籍之英国国民(海外)登记成为英国公民

    英国通过《2009年边界、公民身分及移民法案》,无其他国籍之英国国民(海外),2010年1月13日起可登记为英国公民[2][3]。具中国血统的英国国民(海外)是中国公民,不符合登记资格。该法适用于少数族裔香港人,例如尼泊尔裔、巴基斯坦裔、印度裔香港人。

    对香港居留权的影响

    如果英国国民(海外)并非中国公民,此人停止以香港为通常居住地后,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将丧失香港居留权。[4]

    同性民事结合

    香港没有法定的同性婚姻民事结合制度。不过,只要同性伴侣其中一方是英国国民(海外),便可亲临英国驻19国之使馆登记“民事结合”,例如英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然而,香港法律并不承认“民事结合”,仅可作为象征而已。[5]

    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

    1993年11月1日生效之《马城条约》规定,拥有欧洲各共同体成员国国籍者,是为欧洲联盟公民。《马城条约》及后历经1999年5月1日生效之《阿姆斯特丹条约》、2003年2月1日生效之《尼斯条约》及2009年12月1日生效之《里斯本条约》三度补充。该等条约皆是欧洲联盟法律之一部分。然而,1983年1月28日在欧洲各共同体宪报公布施行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国民”一词定义之新声明》(NEW DECLARATION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term 'nationals' ) 宣告欧洲各共同体法律只适用于3类英国国民,其中不包括英国国民(海外)。2001年2月20日,欧洲各共同体法院Kaur 案之判案书肯定该《声明》仍然有效。

    Kaur

    身份背景

    • 1949年12月11日,Kaur 出生于肯尼亚殖民地及保护国,是为“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
    • 1973年1月1日起,依《1971年移民法案》,Kaur 没有英国本土居留权。
    • 1983年1月1日起,依《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Kaur 是为“英国海外公民”[6]

    与英国交涉

    • 1987年,Kaur 申请英国“定居许可”及“访问许可”相继被拒。
    • 1988年11月14日,Kaur 向英国“仲裁员”上诉失败。
    • 1989年4月26日,Kaur 向英国“移民审裁处”上诉被驳回。
    • 1990年5月26日,Kaur 进入英国。
    • 1992年6月12日,Kaur 申请“永久居留许可”。
    • 1992年12月7日,Kaur 申请“许可”被拒,并被指称为非法入境者。
    • 1993年5月19日,Kaur 因在英国居留的母亲病重,获批“特殊居留许可”准予逗留至1994年5月11日。
    • 1994年5月3日,Kaur 申请“许可”续期。
    • 1994年10月12日,Kaur 获批“许可”准予逗留至1995年5月11日。
    • 1994年12月23日,Kaur 获批印度多次入境签证,效期6个月。
    • 1995年1月7日,Kaur 前赴印度。
    • 1995年3月31日,Kaur 返抵英国。
    • 1995年5月3日,Kaur 申请“永久居留许可”或“特殊居留许可”续期。
    • 1995年5月3日,英国内政大臣拒绝 Kaur 两项“许可”申请。
    • 1995年8月15日,Kaur 上诉。
    • 1996年6月14日,Kaur 暂缓上诉,并向英国交涉,提议给予居留许可。
    • 1996年8月5日,“仲裁员”驳回上诉,并拒绝 Kaur 的提议。随后 Kaur 向内政大臣交涉,声称自己为“欧洲联盟公民”。
    • 1996年10月16日、1997年1月9日及1997年1月22日,内政大臣覆函否定 Kaur 是“欧洲联盟公民”,并指 Kaur 既不是无国籍,亦没有逗留英国的理由,应即刻离开英国。
    • 1997年6月19日,英国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准予司法复核,是为 CO/985/97 女王 代 Manjit Kaur 对 内政大臣 案。

    孔祥超

    同时,一名英国国民(海外),名为 Cheung Chiu HUNG (译名“孔祥超”),亦声称自己为“欧洲联盟公民”,向王座法庭申请司法复核,是为 女王 代 孔祥超 对 内政大臣[7]

    裁决过程

    • 1998年12月11日,法庭审理 Kaur 案时,决定寻求欧洲各共同体法院解释欧洲各共同体法律。[8]其后 孔祥超 案亦寻求欧洲各共同体法院解释。
    • 1999年4月14日,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照会欧洲各共同体法院,是为 C-192/99 Kaur[9]及 C-256/99 孔祥超[10]Kaur 案率先聆讯。
    • Kaur 案聆讯期间,英国、法国丹麦德国意大利欧洲各共同体委员会均有书面或口头陈词。
    • 2001年2月20日,欧洲各共同体法院就 Kaur 案裁定:须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国民”一词定义之新声明》判别某人是否欧洲各共同体法律适用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民”。[11]
    • 2001年7月12日,欧洲各共同体法院就 孔祥超 案签发命令[12]Kaur 案之判决亦适用于 孔祥超 案。[13]

    事件发展

    • 1999年3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决定将 Kaur 案纪录在案,留待日后讨论。[14]
    • 2006年12月21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宣告修订第539/2001号规例 (Regulation (EC) No 539/2001),列明英国国民(海外)为“欧洲各共同体法律适用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民的英国公民”(British citizens who are not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law) 并可免签进入欧洲联盟成员国。[15]
    • 2009年6月26日,欧洲联盟委员会回应欧洲议会议员质询,说明根据 Kaur 案裁决,只有3类英国国民是欧洲联盟公民,其中不包括英国国民(海外)。委员会解释,英国的《1982年声明》确立只有该3类英国国民是欧洲联盟公民。[16]
    • 2009年12月6日,欧洲联盟驻香港澳门代表处和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说明英国国民(海外)并非欧洲联盟公民。欧洲联盟代表处解释,依《里斯本条约》只有英国公民、受惠于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第4部份的人士、直布罗陀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才是欧洲联盟公民。英国总领事馆解释,英国国民(海外)的法定地位,并无因为《里斯本条约》而改变。[17]
    • 2012年,《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in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一书之第二版出版。英国大律师 Nicola Rogers[18]与英国艾塞克斯大学法学教授 Steve Peers[19]在书中认为,欧洲各共同体法院透过 Kaur 案之判决明确表示英国的《1982年声明》是有效及不可挑战的。[20]
    • 2012年11月7日,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建议修订第539/2001号规例,列明英国国民(海外)、英国海外属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受英国保护人士及英籍人士为“欧洲联盟法律适用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民的英国公民”(British citizens who are not nationals ... for the purposes of Union law) 并可免签进入欧洲联盟成员国。[21]220.246.185.197留言2014年1月3日 (五) 10:32 (UTC)[回复]
    1. ^ 原文有关英国国民(海外)前景的节录:“From discussions that I have had in Hong Kong, it is clear to me that the demand for BN(O) status is dropping. Nonetheless to remove this status without putting something significant in its place would be seen as the British reneging on their promise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The only option which w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fair would be to offer existing BN(O) holders the right to gain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 It is likely that many would not take this up as the prospects economic and fiscal of moving to the UK are not favourable to those well-established in Hong Kong. However, I am advised that this would be a breach of the commitments m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K in the 1984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future of Hong Kong,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hat to secure Chinese agreement to vary the terms of that treaty would not be possible. On that basis, I see no alternative but to preserve this one anomalous category of citizenship.”(Citizenship: Our Common Bond,第74页,高仕文,2008年3月)
    2. ^ Amendment Text (19 Feb 2009) 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Bill, House of Lords 2010年04月04日
    3. ^ 无线新闻: 英国新例容许无国籍的英国国民(海外)人士申请 "居英权 " 2010年04月04日
    4. ^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declare.htm
    5. ^ https://www.gov.uk/marriage-abroad/y/hong-kong/other/hong-kong/partner_local/same_sex
    6. ^ http://cyberatlantis.com/library/citizenship/EU/united_kingdom/kaur.txt
    7. ^ http://www.academia.edu/1067099/British_nationals_under_Community_law_The_Kaur_case
    8. ^ http://cyberatlantis.com/library/citizenship/EU/united_kingdom/kaur.txt
    9. ^ http://judgmental.org.uk/judgments/EWHC-Admin/1999/[1999]_EWHC_Admin_304.html
    10.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1999:246:0021:0021:EN:PDF
    11. ^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jsessionid=9ea7d0f130d5c5420f01ff1448cda696be7e50b56e65.e34KaxiLc3eQc40LaxqMbN4Oa3uOe0?text=&docid=46193&page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880266
    12.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1:289:0005:0005:EN:PDF
    13.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1:289:0006:0006:EN:PDF
    14. ^ http://www.legco.gov.hk/yr98-99/chinese/panels/se/minutes/se040399.htm
    15.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6:405:0023:0034:EN:PDF
    16. ^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AllAnswers.do?reference=E-2009-2701&language=EN
    17. ^ 《里斯本条约》掀误会 BNO不获居欧权 香港苹果日报,2009年12月06日。
    18. ^ http://www.gardencourtchambers.co.uk/barristers/nicola_rogers.pdf
    19. ^ http://www.essex.ac.uk/law/staff/profile.aspx?ID=839
    20. ^ 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FmPwJnCA34MC&pg=PR32&lpg=PR32&dq=THE+SECRETARY+OF+STATE+FOR+THE+HOME+DEPARTMENT+EX+PARTE+cheung+hung&source=bl&ots=APHIVrofA0&sig=wNE7UFdYbsB4qKnj_pmSfwLC9-c&hl=zh-TW&sa=X&ei=_nYuUYG7I4yQiQeuzoCQDA&redir_esc=y#v=onepage&q=hung&f=false
    21.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12:0650:FIN:EN:PDF

    请求整理条目格式

    请求已处理

    至少应该将英国国民(海外)#事件发展一节下的用户签名删了吧!还有参考文献也应在单独一节里。现在的看起来乱。谢谢!Chmarkine留言2014年1月26日 (日) 04:32 (UTC)[回复]

    完成。--Jimmy Xu 2014年1月26日 (日) 06:09 (UTC)[回复]

    编辑受保护的页面

    条目遭Clithering讨论 · 贡献 · 日志封禁 · 过滤器 · 全域账号信息破坏。请回退并 全保护之。220.246.163.132留言2014年2月18日 (二) 14:33 (UTC)[回复]

    要求修改

    Clithering把没有争议的项目也一并删除,手法拙劣。观乎上述讨论,下述项目不存异议,应该重新加入至条目:

    • 重新编译“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检讨报告”一栏
    • “对香港居留权的影响”
    • “同性民事结合”
    • “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及“事件发展”之增补资料

    112.119.68.113留言2014年3月11日 (二) 00:58 (UTC)[回复]

    编辑受保护的页面

    Clithering及其IP傀儡删除没有争议的项目,删除时又不整理条目,导致条目变得零碎。观乎上述讨论,下述项目不存异议,应该重新加入至条目:

    • 重新编译“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检讨报告”一栏
    • “对香港居留权的影响”
    • “同性民事结合”

    119.236.137.65留言2014年3月18日 (二) 14:42 (UTC)[回复]

    鉴于系统提醒有匿名IP提及本人,本人现回复如下:
    您提出的修改已经在上面“编辑争议”及其后“要求修改”两段已经得到处理。如有任何其他修改,建议您在此逐项详细提出。另外,我留意到您每次修改都大幅删去条目内容,此举行为等同破坏,请特别注意。--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19日 (三) 13:19 (UTC)[回复]

    (:)回应:我修正条目合理合法,反而阁下操纵IP傀儡破坏条目。112.119.71.177留言2014年3月20日 (四) 13:50 (UTC)[回复]

    您是否合理合法,其他IP用户是否破坏,不是您说了算。您编辑了些甚么,全部都有纪录,我相信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自然会有公正的结论,希望您不要以为自己的任何行动就是对,其他人有违您心意的就是错(例如某管理员恢复您的版本,您说人家遵守了“共识”;当同一位管理员又退回您的版本,您就立即反口说人家“滥权”)。--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20日 (四) 16:15 (UTC)[回复]

    修正受保护的页面

    请求已拒绝

    • Kaur案与孔祥超案两段错误地与“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一段分开。
    • “高仕文之公民身分制度检讨报告”一段是用来取代“2008年英国国籍检讨”。
    • “不得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一段被恶意删除。
    • 英国国民(海外)的五项所谓“待遇”应予删除,因为相关参考文献[16]至[21]有些只是用 wayback archive 取得,已经过时。而且英国国民(海外)本身没有打工及居住权利,列出这些“待遇”只会误导读者令人混淆,不符百科全书标准。

    112.119.71.177留言2014年3月20日 (四) 13:50 (UTC)[回复]

    • (:)回应,正如上面以前的讨论已说,“不得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疑似属于您的原创研究,法例只说明护照持有人,没有说明拥有该国籍人士本身是否合资格。支持“待遇”的原网页过时,但网页本身只是资料的载体,载体过时不代表订下的法例已经过时,因此除非有新的资料说明有关“待遇”已被废除,否则就应该保番。不过,即使有新的资料说明有关“待遇”已被废除,也应该在条目中交代原本享有的“待遇”和后来为何“待遇”被撤销的原委。另外,参考您的匿名编辑版本,看不出您删减“待遇”部份与BNO人士有否工作及居住权利有何关联,请您在此详细解释。--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20日 (四) 16:22 (UTC)[回复]

    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列明,“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放弃外国护照,包括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就是要延续这个要求,进行本地立法,在第二届的行政长官选举开始实施。

    那些所谓“待遇”是要取得英国的“居留许可”为先决条件,而英国国民(海外)本身没有“居留许可”。把那些所谓“待遇”列出来,只会误导读者,以为英国国民(海外)可以随时到英国参军、投票、当官,真是贻笑大方,破坏条目。

    最后,Kaur和孔祥超案都是用来解释条目第6部份,我不明白为何要放在第5部份。

    112.119.242.133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9:43 (UTC)[回复]

    (:)回应,我大致上反对您的意见,现逐点列出如下:
    • BNO护照持有人不得参选行政长官
      • 我同意加入此段,但与注明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
    • 待遇
      • 参考英政府资料,BNO乎合资格投考英国公务员;
      • 参考英国陆军网站,有订明BNO等英籍人士之参军资格;
      • 参考英国各地选举网站,都有订明BNO投票资格
      • 如果个别权利列明要符合某些居留资格,可在条目中详加列出,让读者获取全面资讯。--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4月8日 (二) 12:42 (UTC)[回复]
    未见共识。请达成共识后重新请求。--广雅 范 2014年7月3日 (四) 09:11 (UTC)[回复]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Whaterss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9:11 (UTC)[回复]

    根据互助客栈的讨论结果Clithering只反对本人加入“2015年3月,英国外交大臣告知下议院,英国政府不打算为英国国民(海外)扩展其免签待遇”一句。但对加入“英国国民(海外)须受英国入境管制且没有居留及工作权利,他们亦不是欧洲联盟公民”一句及将“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则没有反对。

    鉴于此,我现要求管理员加入“英国国民(海外)须受英国入境管制且没有居留及工作权利,他们亦不是欧洲联盟公民”一句并将“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因为Kaur案和孔祥超案段落本来就是要说明“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只不过是后来被他人胡乱调动至今。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7:22 (UTC)[回复]

    • (-)反对:没有任何人在客栈表态赞成阁下所作所为,挂点大字报,打两张民粹牌就迫不及待地来说有“讨论结果”了,以为自己是共党了还怎么着。--7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7:37 (UTC)[回复]

    编辑请求

    请求已处理

    请将“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因为我是有关段落的原作者,于2013年9月28日编辑妥当。Kaur案和孔祥超案段落本来就是要说明“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这是一看便知。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5:55 (UTC)[回复]

    消除一切形式IP用户歧视之倡议

    反对“条目警察”独揽编辑权
    人人生而平等,霸道不得人心

    允许IP用户编辑,乃是维基百科自由开放的基础和关键。
    IP用户本身权利比注册用户少,因此IP用户编辑权作为其唯一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和尊重,不得任意剥夺或藐视。
    凡IP用户作出编辑,须假定其编辑为善意及正当。
    除非IP用户之编辑违反方针与指引,否则不得回退。
    回退IP用户之编辑,必须衡量及确保:若该次编辑由注册用户作出,必遭受同样对待。
    IP用户与注册用户编辑战,条目必须全保护,不得半保护。
    编辑战全保护以最后编辑版本为保护版本。不得偏袒注册用户,借故回退至注册用户版本再全保护。
    注册用户编辑次数多,并不代表他们的编辑必然正确。一切编辑须以文献佐证为基础。只要提供佐证,IP用户的编辑便是正当。

    Clithering讨论 · 贡献 · 封禁日志)凭借其所谓“年资”或“经验”,扮演“条目警察”、“帝国专家”,独揽编辑权,打压IP用户正当编辑英国国民(海外)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的权利,更何况本人已提供充分文献佐证。Clithering凡IP用户之编辑皆罗织种种罪名回退,原本2013年9月28日已编辑妥当,2013年12月15日起却惨遭Clithering一直胡乱调动。本人惟有在此求援。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3日 (二) 20:08 (UTC)[回复]

    阁下是黄世泽(User:Martinoei)么?--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6月24日 (三) 01:24 (UTC)[回复]
    (:)回应,该等匿名人士利用其难于追查的优势,拒绝讨论,对条目作出直接破坏,并试图以先发制人的方式“贼喊捉贼”,已非首次。回顾有关的英国国民(海外)条目,该条目自2013年底开始便接连遭受匿名人士连番破坏,经讨论页反复讨论无效后,管理员已经多次回退该等匿名人士的破坏,并曾对条目先后实施半保护和全保护,以防止匿名人士的持续破坏。惟全保护于2015年6月22日届满后,该等匿名人士随即对条目展开同类的破坏,与一年前的情况无异,有见及此,我要求管理员延长全保护一年。
    条目首段引言是扼要交代条目主题的部份,“英国国民(海外)”是一种国籍,引言本应只需交代该种国籍的重点便可。然而,该等匿名人士无端在引言加入文字,刻意强调该种国籍的一些限制,却又选择性地不提及该种国籍享有的待遇,有明显选择性的倾向。另一方面,该等匿名人士在条目首段引言引用英国政府的文件,声称“英国政府不打算为英国国民(海外)扩展其免签待遇”,但事实上,该等匿名人士却刻意不提文件前一句“英国已游说欧盟于2006年通过一项决议,容许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到访神根公约国家,享有每180日免签证逗留90日的待遇。有关决议已于2007年1月生效”。明明是“英政府已经扩展了免签待遇,所以没有打算再进一步扩展”,却被该等匿名人士刻意筛选和断章取义,扭曲成有“英政府从来也没有打算扩展免签待遇”的意思,我也不明白为何该等匿名人士要偏偏引用该句说话而后加以放大。个人以为,该等匿名人士作出的上述陈述本来只需于内文章节交代便可,无须刻意于引言首段突出,再加上该等匿名人士选择性挑选资料,造成了条目引言部份出现非常不中立的情况,有必要予以回退,希望各位明鉴。--Clithering200+ DYK 2015年6月24日 (三) 05:35 (UTC)[回复]
    哟,还挂图片打民粹牌了啊,已将此条目加入监视列表,这种“正当编辑”在维基百科又多了我这个敌人,快去妈妈那里哭吧。--7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6:47 (UTC)[回复]

    @Jarodalien 您对他人进行了人身攻击,请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如果您继续进行攻击,您将会禁止编辑维基百科。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5:45 (UTC)[回复]

    IP用户都是穷凶极恶的破坏者,永久禁止IP用户编辑维基百科好不好?

    (:)回应Clithering未有在对话页和我讨论,只在编辑摘要注明“并不应该断章取义”,使我大惑不解。而如今阁下把心里话讲清楚,我大彻大悟。就算引言不作修改,我亦希望Clithering将“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因为Kaur案和孔祥超案段落本来就是要说明“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并不是用来说明“待遇”的。这是我的最终要求。

    另外,我必须澄清,我当初建议加入的其中一句为:
    “2015年3月,英国外交大臣告知下议院,英国政府不打算为英国国民(海外)扩展其免签待遇。”,并附注原文 The Government is not seeking further expansion of visa-free travel worldwide for BN(O) passport holders resident in Hong Kong.

    将 is not seeking 译为不打算已是正确。这与Clithering所述“英政府已经扩展了免签待遇,所以没有打算再进一步扩展”的意思没有冲突,也并未否定“英政府过去曾扩展免签待遇”。更正确的理解是“过去拥有的待遇,现时不会被扩展”

    为何Clithering误会为“英政府从来也没有打算扩展免签待遇”呢?这涉及个人的语文和逻辑水平。

    Clithering未有在对话页和我讨论,我根本不知道他在想甚么,触动他的甚么神经。如今把话说清楚了,共识就出来了。除非大家认为IP用户都是坏人,那就不如永久禁止IP用户编辑维基百科。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4日 (三) 08:25 (UTC)[回复]

    不要上纲上线,WP:IP。请就事论事。--Antigng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5:03 (UTC)[回复]

    (:)回应:本人一直也没有得到公平、客观的待遇。本人一年前提出的修订是961字节,今次改为762字节,两次都被Clithering“否决”,但其实今次修订是有考虑他一年前的意见的。我昨天更让一步,提出将“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段落移往“ Kaur 案”段落之前,这修订是0字节,也算是了结此事。

    你们一直都没有以事论事,只有“官官”相卫。我与Clithering间的编辑争议可被诬陷成“破坏”,这里有冤难诉,我只是对多年以来无理打压而提出抗议,抗议Clithering独揽编辑权,不容他人一丝一毫的修订。
    222.167.166.230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6:11 (UTC)[回复]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气死你呀气死你呀就是气死你,哈哈。--7留言2015年6月25日 (四) 08:58 (UTC)[回复]
    (:)回应匿名用户,“The Government is not seeking further expansion”指“政府当下没有寻求进一步扩展”,并不是你所指的“政府不打算扩展”(“The Government is not going to seek further expansion”),“He is seeking a job”和“He is going to seek a job”是两种不同的意思,希望你不要混淆。正如我在上面指出,你在引用资料的时候刻意不提前半部,然后就直接结论“英国政府不打算为英国国民(海外)扩展其免签待遇”,是对读者构成误导的,这点你既然已经同意,我就不再多著墨。关于“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一章,内容是对“Kaur 案”和“孔案”的总结和补充,先叙案情、后作总结,我不同意移动段落。事实上,我认为“Kaur 案”、“孔案”和“欧洲联盟法律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三章需要重写和合并,因为“Kaur 案”和“孔案”的案情细节根本与英国国民(海外)条目的主题无关,条目只需简单交代两案判决对英国国民(海外)的影响和意义便可,无需大费篇章。可惜由于条目持续受到破坏,以致有关重写无法进行。
    这位匿名用户拒绝沟通,绕过讨论,直接跳到互助客栈展开批斗大会,实在是恃著自己的匿名身份滥用方针讨论页空间,各位可以翻查存档,就可知道他一年前也曾经在互助客栈使出同一招式。话说回头,无论你在上面精心选用多少张图片、为我创作多少哗众取宠的别号,道理不会突然间跑到你处,如果你的《消除一切形式IP用户歧视之倡议》能够落实,我倒不如学你改用匿名IP编辑好了。--Clithering200+ DYK 2015年6月25日 (四) 17:50 (UTC)[回复]
    别说了,我们的“条目”还能否称做“条目”都要受挑战了。--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6月27日 (六) 12:56 (UTC)[回复]
    (:)回应并非每一位IP用户都是穷凶极恶的破坏者,我们这些管理员和巡查员顾著就好,若IP用户一再破坏,也只能短暂封禁(若动态的随时都在换)。--Engle跃99分了,差1分的努力迎头赶上2015年6月27日 (六) 13:12 (UTC)[回复]
    维基百科,任何人都能改(包括IP)。但是他们有的是干好事的,有的是干坏事的。同意楼上的意见,只要IP破坏维基百科,就必须暂时封禁。如果IP永久禁止编辑,就是歧视IP。Shwangtianyuan留言2015年6月29日 (一) 05:51 (UTC)[回复]
    就是因为IP用户有匿名的特性,所以我们无法给予其完全等同于注册帐户的权利,否则注册帐户的意义何在?但相反的我也不认为就应该因为一颗老鼠屎而坏了一锅粥,彻底抹煞还是有很多抱持好心参与编辑的IP用户。--泅水大象讦谯☎ 2015年6月29日 (一) 06:11 (UTC)[回复]
    我倒觉得就是因为有222.167.166.230这种激进份子造成大家的反感,才会导致大家对IP用户的歧视。版主若真要讨论,请记得保持WP:文明WP:礼仪理性的讨论,就算真的是对方先无理,也不需要一开始就把话讲得这么重(他不找你,你也可以主动直接找他讨论)。但版主说的这些我倒是满认同的:
    • 凡IP用户作出编辑,须假定其编辑为善意及正当。
    • 回退IP用户之编辑,必须衡量及确保:若该次编辑由注册用户作出,必遭受同样对待。
    • IP用户与注册用户编辑战,条目必须全保护,不得半保护。
    • 编辑战全保护以最后编辑版本为保护版本。不得偏袒注册用户,借故回退至注册用户版本再全保护。
    以上倡议我都非常(+)赞成,IP用户与注册用户应该只有权限上的不同,不应存在编辑上的差别待遇。另外IP封禁处理扣除掉其匿名与浮动特性外,也应该要和注册用户相同才行。但倡议归倡议,拜托请版主不要在这夹杂一堆私货,要讨论英国国民(海外)的话请去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Anonymous~zhwiki 2015年6月30日 (二) 09:45 (UTC) <<-- 以上留言签名不当,编辑记录确认是IP用户 1.165.127.135 于 2015年6月30日 (二) 09:50 的编辑,见页面编辑记录[6]。 --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2日 (四) 16:48 (UTC)[回复]
    维基百科:签名:“对于未登入者,如果您希望保持匿名,请您考虑以“无名氏”或其他假名作为您的署名,并且加上5个~留下发表时间,但您的IP仍然可以通过页面历史查询到。”请使用者:Thomas.Lu 该用户注意一下自己的态度,勿胡乱指责别人签名不当。--Anonymous~zhwiki 2015年7月5日 (日) 14:47 (UTC)[回复]
    他说的或许有些道理,因为确实有希伯来语的维基人叫做m:Special:CentralAuth/Anonymous。--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7月6日 (一) 04:01 (UTC)[回复]
    (:)回应,注意看全文,不要断章取义。维基百科:签名已开宗明义,表明正确签名是参与发言者应有的态度 - ‘在讨论页、用户留言和投票页发表了您的意见后敬请署名,这是应有的礼仪。这可以使其他人更容易地追踪讨论的发展,并清楚知道谁说了什么’。至于m:Special:CentralAuth/Anonymous一直未有参与维基百科中文版的编辑,反映匿名用户不应使用他人现用的用户名。--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6日 (一) 05:13 (UTC)[回复]
    (:)回应,加上个~zhwiki不就得了,干嘛讲的一副好像是我故意这么做的一样。至于维基百科:签名,起初我为了避免无端被扣上断章取义的帽子,所以我还刻意将整个句子都选取到句号的位置,没想到还真的会有人质疑,不知道到底这句话是哪里断章取义了?这句话的字面意思已经表达的很明确了,我不懂哪里还可以断章取义?我引用的就只是指引里的这句话本身而已,并没有对这句话延伸出其他的任何自我解读,要如何断章取义?我复制的这整句话如果都算断章取义,那就应该将这句话删除,而不是继续留在指引里吧?依您的说法,维基百科里一直以来就存在一大堆签名不符您规定的资深用户,光是在此页面上就可看到很多非正确签名(XX大象、EngXXX、7等),不必一直针对我吧?倒是你从‘在讨论页、用户留言和投票页发表了您的意见后敬请署名,这是应有的礼仪。这可以使其他人更容易地追踪讨论的发展,并清楚知道谁说了什么’得出了‘已开宗明义,表明正确签名是参与发言者应有的态度’的结论,这样到底谁在断章取义?该注意看全文的是谁?再说匿名的签名算是哪门子的不正确?你又敢说“Thomas.Lu”是你的“正确”姓名吗?--Anonymous~zhwiki 2015年7月10日 (五) 06:47 (UTC)
    我一直想知道您为何不注册。--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7月11日 (六) 01:42 (UTC)[回复]
    我有注册(但不常登入),只不过是想在此用匿名身份发言而已。
    别人希望保持匿名所以按照指引用了佚名来当作署名,某人却反而把其编辑记录翻出来毫无道理的指责,这样是很不尊重他人隐私且没礼貌的行为。--1.165.119.76留言2015年7月14日 (二) 05:45 (UTC)[回复]
    (!)意见,匿名用户宣称‘维基百科里一直以来就存在一大堆签名不符您规定的资深用户,光是在此页面上就可看到很多非正确签名(XX大象、EngXXX、7等)’,却无视这些注册用户在维基百科都属有效的签名,可以连往该用户的讨论页,以及查阅其过往编辑,维基百科也限制注册用户使用多重账户。至于 阁下所谓‘匿名的签名算是哪门子的不正确’,可是这里没有 阁下所谓的“匿名的签名”,这类签名只算是意图连IP都隐藏的假签名,而且是可以随意修改的签名[7]。--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13日 (一) 17:33 (UTC)[回复]
    你也是无视我的签名在维基百科应属有效的签名啊。“Anonymous”即是“匿名者”的意思,绝对比指引里提到的“无名氏”还要来的正确许多(毕竟我有名字),我修改签名加上~zhwiki也是为了避免和希伯来语的那位重复(就是你说不应使用我才改的啊),不懂你干嘛要一直针对我?我这次签个IP总行了吧 --1.165.119.76留言2015年7月14日 (二) 05:45 (UTC)[回复]
    (:)回应,维基百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百科编辑平台,让读者和编者知悉在维基增删内容或发言的,是哪位注册用户,非注册用户使用那个IP,是维基百科的既有机制,避免匿名破坏和扰乱,阁下在发言时,当应知悉这儿是公开的讨论。--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15日 (三) 17:17 (UTC)[回复]
    注册个用户名也就几秒钟的事,然并卵。--Mmmiiiiggg留言2015年7月16日 (四) 04:34 (UTC)[回复]
    @Thomas.Lu:我觉得该指引似乎已经不只这次误导了IP用户,或许需要修饰语句了。 -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科学条目提升计划地质专题2015年7月14日 (二) 02:14 (UTC)[回复]
    (~)补充:尤其是这句话更需修改一下:“对于未登入者,如果您希望保持匿名,请您考虑以“无名氏”或其他假名作为您的署名,并且加上5个~留下发表时间,但您的IP仍然可以通过页面历史查询到。” -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科学条目提升计划地质专题2015年7月14日 (二) 02:16 (UTC)[回复]
    (!)意见,确实维基百科没有“匿名”的编辑,只有监管员能够把编辑隐藏。未有登入的用户在编辑时,已被提示有关IP会被公开记录。这类假签名在AFD,即使发表意见,都会被标示其IP,见IP用户被揭发使用的假签名。--Thomas.Lu留言2015年7月19日 (日) 13:51 (UTC)[回复]
    太无聊了,以后直接加挂{{unsigned}}算了。毕竟现在社群只习惯两种正规的签名,一种IP用户签,另一种是登录用户签,其他一律当无签名补签就是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7月22日 (三) 01:32 (UTC)[回复]

    编辑请求,关于退出英国国民(海外)费用

    "英国国民(海外)可以向英国驻外馆处递交表格[26],免费退出英国国民(海外)国籍[27]"


    现时英国政府文件指,放弃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费用,类比英国公民等其他国籍,为英磅272元。 英国国籍费用

    RN Application to renounce British citizenship,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hip,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British subject,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 status or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272 Applicants who are living in the UK and want to renounce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and another British citizenship. £544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英国国民(海外)中的6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8日 (四) 14:07 (UTC)[回复]

    建议改名:“英国国民(海外)”→“英国国民 (海外)”

    英国国民(海外)” → “英国国民 (海外)”:全形刮号--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13:30 (UTC)[回复]

    中文用法并没有使用全形括号做为正式名称。wiki的条目命名是禁用全括号的。半形刮号不单单使用于消歧义。只要不用全形,要怎么改。我也没意见。ex.英国海外国民 也可 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14:08 (UTC)[回复]

    中文用法没有使用全形括号的出处?Wiki条目禁用全形括号的出处?--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4:12 (UTC)[回复]
    我是指官方用法不是全形括号这个命名。另外,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刮号的使用。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14:23 (UTC)[回复]
    (:)回应,命名常规:
    格式手册:
    据我了解,外间如何使用标点符号,不是维基百科的主要考虑,例如维基采用“·”而不是“.”或其他点号区隔外国人名。--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5:21 (UTC)[回复]
    如果本身名称就使用全形当然没有问题。 阁下有找到官方的正式说法嘛? EX.英国国民(海外)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5日 (二) 15:38 (UTC)[回复]
    正如我刚在上面引用点号的例子,就标点符号而言,官方说法似乎不是维基百科的考虑。此外,我留意到你的讨论数年前上面已有人提出过(见2013年2月5日至2月6日)。--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5:52 (UTC)[回复]
    再补充一下,命名常规提到“全形括号的使用仍有待达成共识”,我记得这里是针对消歧义括号使用全形的建议。--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5:55 (UTC)[回复]
    另外,为甚么把“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移动成自创的“英国国民护照 (海外)”??--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5日 (二) 16:04 (UTC)[回复]
    所以我才说 可以麻烦您找出“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等 这些中文的官方说法的来源(使用全形刮号)。如果官方中文名称是这样使用,自然就没有问题阿。不然wiki的命名使用括号通常就是半形刮号为主,我也说了 甚至不使用括号的正式官方中文名称是啥?这种命名我也是可以接受的。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6日 (三) 07:08 (UTC)[回复]
    首先谢谢你的回复,我不知道你的用意,也不知道英国政府对于使用全形或半形中文括号有没有你所指的“官方说法”。网上搜寻就找到这一个英国政府官方网站有采用全形中文括号。
    我要重申,wiki从来没有规定使用半形括号为条目命名,相反《格式手册》清楚规定“输入中文内容时应使用标准的中文标点符号,即使用全形的标点符号”。就我观察所得,目前条目标题只有消歧义才使用半形括号,如条目名称本身包含括号的,都按《格式手册》使用全形括号(例子: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官立嘉道理爵士中学(西九龙)陈瑞祺(喇沙)书院等)。再者,如果一件事物在正文使用全形括号而在标题使用半形括号,也显得十分奇怪。--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9月26日 (三) 10:10 (UTC)[回复]
    了解 感谢您的资讯Zenk0113留言2018年9月26日 (三) 12:0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