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台湾电影
台湾电影曾属优良条目,但已撤销资格。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撤销资格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而重新符合标准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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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已撤销的优良条目 |
台湾电影属于维基百科艺术主题的基础条目第五级。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进条目。 本条目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丙级。 本条目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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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条目评选
以下内容由Wikipedia:优良条目候选移至
第二次优良条目评选
- 台湾电影(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我查过了,我没有投票支持的资格,但并没有条文说我没有提名优良条目的资格,所以提名本条目。与说明其他国家的众多XX电影条目相较,本条目一枝独秀。前次评选之不足之处亦已补上,请大家对众人的心血给予肯定。67.103.245.50 23:38 2007年3月2日 (UTC)
- (!)意见,来源参考不明确,还有相关文献部份有很多“______”那是什么意思?--by--阿佳真的很啰唆! 03:41 2007年3月3日 (UTC)
- 我猜那是表示作者不详。另外,‘来源参考不明确’何所指?67.103.245.50 03:55 2007年3月3日 (UTC)
- 整篇几乎都没来源参考的说明,
只有下方短短三、四项参考应该是说一整片无法理解的文献资料,但是根本无法知道哪些部分是参考哪哩,这就叫做不明确。另外,‘您猜’那是表示作者不详,我也猜那应该是要大家填填看的填空问题呢。试问这样的内容适合优良评选吗?请多参考一下Wikipedia:甚么是优良条目说明内容。--by--阿佳真的很啰唆! 04:36 2007年3月3日 (UTC)- 悉。也感谢阿佳给的‘填空’灵感。我适才填了一空,方法是google书名及出版社,找出作者再填回去。不过我现在没时间了,下星期再来努力‘填空’,希望可以不会让人‘无法理解’。[User:67.103.245.50|67.103.245.50]] 04:54 2007年3月3日 (UTC)
- 整篇几乎都没来源参考的说明,
- 我猜那是表示作者不详。另外,‘来源参考不明确’何所指?67.103.245.50 03:55 2007年3月3日 (UTC)
- (+)支持:很多谢以上匿名用户的提名贡献,这确实是很棒的条目;但也请参考阿佳的(!)意见--dbslikacheung 05:31 2007年3月3日 (UTC)
- (+)支持:另外“______”是指同前一作者,Google一下焦雄屏就可以知道了,这是论文写作格式。真没想到写维基条目现在得跟写论文一样讲究啊.....--会游泳的猪 23:06 2007年3月3日 (UTC)
- (+)支持--今古庸龙 04:54 2007年3月4日 (UTC)
- (+)支持--出木杉〒 06:42 2007年3月4日 (UTC)
- (+)支持--Iflwlou 17:04 2007年3月4日 (UTC)
- (+)支持--Jason22(请留言) 03:07 2007年3月5日 (UTC)
- (+)支持--Jean Havoc 06:51 2007年3月5日 (UTC)
- (+)支持,用写论文的态度写维基,没有什么不好啊,于读者编者都是大福,不过...用“______”指前作者也太懒了,现在是电脑时代,又不是手写时代,应该去掉“省略”陋习。WiDE 写于世界时间 14:40 2007年3月5日 (UTC)
- (!)意见,我只想说,不是每个喜欢写维基百科的编者都写过论文的,门槛定的越高,有意愿做的会越少。至于“______”,我个人是觉得还好,一眼就知道这几篇是跟前篇作者是相同的,就我所知,一些工程期刊和人文科学期刊目前仍是采取这样的写作方式。--会游泳的猪 23:10 2007年3月5日 (UTC)
- 我看了好几眼才决定要提名为优良条目,但却没看出“______”是指同前一作者,还自作主张去‘填空’,这笑话闹得可真不小,好在没伤害到条目本身。谢谢各位让我上了一课。67.103.245.50 04:13 2007年3月6日 (UTC)
- (!)意见,我只想说,不是每个喜欢写维基百科的编者都写过论文的,门槛定的越高,有意愿做的会越少。至于“______”,我个人是觉得还好,一眼就知道这几篇是跟前篇作者是相同的,就我所知,一些工程期刊和人文科学期刊目前仍是采取这样的写作方式。--会游泳的猪 23:10 2007年3月5日 (UTC)
- (+)支持,小胡子 -(对话) 08:12 2007年3月7日 (UTC)
- (+)支持,老旧印象之一,可惜我与此无缘。--陋室◈(亭中茶话) 03:11 2007年3月8日 (UTC)
- (-)反对——实质内容只有历史一节,或许应移动至台湾电影历史。--Quarty 08:02 2007年3月8日 (UTC)
- (!)意见,来源参考不明确,还有相关文献部份有很多“______”那是什么意思?--by--阿佳真的很啰唆! 03:41 2007年3月3日 (UTC)
请问到底哪里不中立?
HELLO,请问到底哪里不中立?都有来源的资料还会不中立?小胡子 -(对话) 2007年4月27日 (五) 14:11 (UTC)
- 我指的是遣词造句的情况,我看到通篇用词,大都是褒义。所以加了模板。可以台湾本地人看不出来,因为长期接受的媒体都是这样宣传的,但我一个外来人看起来就很明显了。建议换用中性词汇,减少一些辅助性词汇。—Woc2006 2007年4月27日 (五) 16:03 (UTC)一叶知秋
- 比大陆的相关条目中立太多了,最少没有帮政府开脱什么(八亿人口看八部戏能美化成那样),也不像香港相关条目禁不起推敲,遣词造句也比香港的好太多了
中华民国电影法法源被删
原文如下:
台湾电影中华民国《电影法》而言,乃指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内设立公司制作、编、导、主演,以“本国语言”发音之电影片[1]
反正绿营的跟大陆的都一样不喜欢中华民国,泛蓝者引用中华民国电影法显然已不合时宜,那么就他去。
也请管理员协助注意日后可能再发生编辑战的问题。 --Winstonlee 2007年4月27日 (五) 17:47 (UTC)
- 欢迎IP用户参予协助跟讨论,但是请勿随意删除,否则将申请保护。→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7日 (五) 17:51 (UTC)
请你到那个链接的网页里面看一下,里面有没有台湾电影四个字?把一个和条目没有关系的网页当参考,有什么用?—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7:53 (UTC)
well, 即使承认台湾不是一个国家,但对台湾电影实施中华民国电影法却是事实。--Winstonlee 2007年4月27日 (五) 17:58 (UTC)
该项叙述是指电影法规的来源,电影法是在台湾有效的,没必要内容一定有台湾电影四字。→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7日 (五) 17:59 (UTC)
但是中华民国电影法定义的是中华民国电影,不是台湾电影。本来什么是台湾电影是比较清楚的,有人一定要用中华民国电影法来定义,好啊,那就严格点,不要搞个四不像。—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8:00 (UTC)
请问您,在台湾播放的电影不是台湾电影那应该是什么?中华民国的法令只在台湾有效,要说是台湾法律亦无可厚非,就像香港电影来说,为何不叫中国电影?→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7日 (五) 18:05 (UTC)
请问您,在台湾播放的美国电影不是台湾电影那应该是什么?要么不提法律,本来定义很简单。既然非要用法律才能定义,那就要严格,通篇法律没有台湾两个字,为什么非要用在这个条目里?—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8:08 (UTC)
阿佳,根据他的看法,称香港电影完全不正确,该称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影。--Winstonlee 2007年4月27日 (五) 18:09 (UTC)
如果一定要用香港的法律才能解释清楚什么是香港电影,上面那个名称可以考虑。—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8:14 (UTC)
OK,不以播放为主,请参考内容是写著‘国民在国内设立公司制作、编、导、主演,以“本国语言”发音之电影片’,请问您该叫什么电影?如果您认为应该是中华民国电影,可以做出消歧义,但是为何要去删除条目中正确的内容?以台湾来说,以中华民国来说,你要当什么就什么,但是没理由去反对,就像我喜欢当台湾是个地名,我认为台湾里的国民所做出来的电影就是台湾电影难道有错吗?您想搞政论还是想搞政治,请您光明正大的去台湾的总统府述说您伟大的理论。→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7日 (五) 18:18 (UTC)
我说了,要么不用那个法律,而且本来就可以不用,就可以说清楚什么是台湾电影,要么就严格一点。你用了那个中华民国电影法,就不要说你不搞政治,就不要说你只把台湾当地名。你能在那个法律里面找出台湾两个字,就可以用。—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8:22 (UTC)
请您了解一下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台澎金马的各种关系再说。台湾电影我很单纯的就是将台湾当作一个地名,您高兴喜欢把它当作台湾国那是您个人的问题。→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7日 (五) 18:25 (UTC)
请你解释一下中华民国宪法对于国土的定义再说。—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8:27 (UTC)
我也很单纯地把台湾当成一个地名,我从来不把台湾当成一个国家。但是现在要用中华民国的法律去定义台湾电影,就很怪异了。—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8:31 (UTC)
喔?要求我帮您解惑吗?可以,请您等我学会了我再指导您。→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7日 (五) 18:29 (UTC)
那到没有,你不用自作多情,我是要你自己先明白你在说什么。你要明白什么是中华民国宪法。—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8:32 (UTC)
自相矛盾!我想跟您这种人在说下去都是多馀,请您自己看看清楚您所指的条目内容吧。不再回应了,浪费我宝贵的睡眠时间。→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7日 (五) 18:34 (UTC)
你自己先提出中华民国宪法的,一转头你就不认账了。随你的便了。—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8:43 (UTC)
或者有没有人解释一下增修条文中自由地区的定义?早就应该睡--Winstonlee 2007年4月27日 (五) 18:37 (UTC)
是我提的,怕您睡不好觉指点您一下自相矛盾的地方,‘用中华民国的法律去定义台湾电影,就很怪异了。’这句是您说的,而您所提的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句‘1949年10月1日后,其法律效力仅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好了,这次真的要睡了,祝大家晚安!→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7日 (五) 18:45 (UTC)
‘1949年10月1日后,其法律效力仅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是中华民国宪法这个维基百科的条目里面的话,不是中华民国宪法里面的话。中华民国电影法是要听维基百科的解释呢,还是要听宪法的解释呢?—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8:49 (UTC)
- 中华民国宪法没有载明固有疆域包括哪里,大法官对此也不加解释,你这么喜欢服膺我国的宪法,麻烦回去读一些基本的东西再上来鬼扯,实力太弱在这里扯中华民国宪法是在搞什么!
- 中华民国电影法规范的不一定是台湾电影,不代表台湾电影不能用中华民国电影规范,此为简单之理,麻烦回去练一下逻辑好不好。你鬼扯这么多自己不懂的东西都不会不好意思?未命名 2007年4月27日 (五) 19:55 (UTC)
我看你才是在鬼扯。中华民国宪法说了中华民国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了吗?规定的修改领土的大会开过了吗?中华民国的领土在法律上和1949年以前的有变化吗?“中华民国电影法规范的不一定是台湾电影”那为什么要用这个法来定义?麻烦你回去练一下逻辑好不好。我知道你鬼扯这么多自己不懂的东西不会不好意思。—67.15.34.251 2007年4月27日 (五) 20:08 (UTC)
- 我发现你习惯copy别人的语句再修改几个字回应,好歹大家都在网上混10年以上了,这种回应模式八成表示你真的不懂。经我提醒你自己也发现中华民国宪法没有规范领土在哪?(什么叫“规定的修改领土的大会”?)这个地方释宪者都不愿解释,难道还劳你来和我们说?我是可以和你说台湾多数宪法学者的认知啦,只是你不一定想听而已。
- “中华民国电影法规范的不一定是台湾电影,不代表台湾电影不能用中华民国电影法规范。”此句表示台湾电影的条目引用中华民国电影法的内容来定义当然没问题。老大,不是copy了别人的句子就表示你有回应别人,麻烦勤劳一点,不要再复制、贴上,你这样词穷实在很难看。未命名 2007年4月27日 (五) 20:22 (UTC)
经你提醒?台湾人怎么都这么自作多情啊?那个宪法我以前就看过,还用你来提醒?什么叫“规定的修改领土的大会”?你自己看看那个宪法就知道了,那个会开过吗?领土改了吗?改成台湾了吗?我回应的话你能看懂就行了,跟我这么写的有关系吗?不就是几个计算机代码吗?你写的字还难看呢!中华民国电影法没有台湾两个字,用它来当定义当然有问题。—67.15.34.251 2007年4月27日 (五) 20:31 (UTC)
- 那好,如果承认中华民国领土固有之疆域包括中国大陆、蒙古、西藏,那么中华民国电影就包括中国大陆、蒙古、西藏的电影,例如无极以至一个都不能少都是中华民国电影,陈凯歌张艺谋都是中华民国电影导演,都是中华民国国民,我猜在这一版内的人全都是中华民国国民,搞定
- 而关于台湾电影,放弃中华民国电影法定义我其实没有太强烈坚持,反正台湾电影最重要的生命力在于其本土化,从日治时代到反共产主义到民主时代都是台湾电影的特色,要特别把台湾与大陆区别开来,我是万二分支持的。
- 但是别人对中华民国电影法怎样看,我代表不了,也不管了。--Winstonlee 2007年4月27日 (五) 20:55 (UTC)
“例如无极以至一个都不能少都是中华民国电影,陈凯歌张艺谋都是中华民国电影导演”所以说用有些人非要用中华民国电影法来定义本来很简单就说的清楚地概念,这不是自找苦吃吗?—67.15.34.251 2007年4月27日 (五) 20:58 (UTC)
- 但是如果拿去问大法官释宪说中华民国电影法对无极和一个都不能少有没有适用权,我比较相信结果会是不适用,因为增修条文引入了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的概念,到时候再说噜。--Winstonlee 2007年4月27日 (五) 21:14 (UTC)
自由地区写了,大陆地区在哪里写着呢?而且,自由地区投票了吗?改领土了吗?—67.15.34.251 2007年4月27日 (五) 21:19 (UTC)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http://www.mac.gov.tw/big5/law/wr-a1.htm 这个法例是根据增修条文要求而订的,还有,法官要怎样判案,大法官怎样释宪,不一定事事来一个公投的,我中英文没念好,你念得比我好,就麻烦也一并把法学概念念好,书店里法学的书很多。--Winstonlee 2007年4月27日 (五) 21:27 (UTC)
你给的那个网页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里面有台湾地区,有大陆地区,但是没有自由地区。
坦白讲,大陆已经有了反分裂法,有很多专家、很多人都盯着台湾呢,那些法律上面的东西被查得很仔细,有没有法理台独,是台海开战的红线,所以你也不用费心去找什么说明了,如果你真的找到了中华民国等于台湾的说明,哈哈,恭喜你,你比那些专家都快,你找到了毁灭台湾的导火线。—67.15.34.251 2007年4月27日 (五) 21:38 (UTC)
- 为这么一点小事在吵实在无聊,觉得条目有问题大可更改之,更节省时间。—Quarty 2007年4月28日 (六) 15:36 (UTC)
把有问题的地方改掉之后,又被台湾人改回去了,有些台湾人故意扰乱维基百科。--85.195.119.14 2007年4月28日 (六) 16:19 (UTC)
台湾不是一个国家!
- 移自互助客栈
在条目台湾电影中,把台湾称作一个国家,是完全错误的!台湾不是一个国家!台湾只是一个地区!—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2:46 (UTC)
地球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名叫台湾!—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2:48 (UTC)
- 喔,谢谢指教。小胡子 -(对话) 2007年4月27日 (五) 13:33 (UTC)
喔,不必客气。—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3:49 (UTC)
- 72.52.66.11兄,你不如申请成为用户,再成为见习编辑后才提删,因为维基百科并不会因政见而定条目的去留。—Iflwlou [ M { 2007年4月27日 (五) 13:52 (UTC)
谢谢你的提醒。我提出删除不仅仅是因为政见,还是因为事实。不符合事实的东西为什么要存在于百科全书里面?难道这里是伪基?—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3:55 (UTC)
- 台湾当然是一个国家。如果不是的话,为什么进台湾要申请中华民国签证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Jnlin(讨论) 2007年4月27日 (五) 13:57 (UTC)
如果台湾是一个国家,那么国号叫什么?—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3:59 (UTC)
- 中华民国。--Jnlin(讨论) 2007年4月27日 (五) 13:59 (UTC)
地球上有个国家名字叫台湾吗?—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4:00 (UTC)
请大家注意,这里不是政治论坛,谢谢合作。--肉丝跑蛋(talk) 2007年4月27日 (五) 14:02 (UTC)
这里讨论的不仅是政治,更是事实。—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4:04 (UTC)
- 去掉了“台湾国”这三个字。只留下“台湾”两字,大家应该不会有什么意见吧—Woc2006 2007年4月27日 (五) 14:06 (UTC)一叶知秋
请问把哪里的“台湾国”三个字去掉了?请明示。—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4:13 (UTC)
- (!)意见,我不会认为大力删除会对你的“统一大业”有任何益处,正所谓你有你意见,我有我意见,阁下可以突破封网来到这儿,可喜可喜,既然如此,你应该了解大陆外各种不同意见。维基百科是一个这样的地方:你说“台湾不是一个国家,地球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号叫台湾”,维基百科不会否定你;同样,有另外意见说:“台湾根本上是一个国家。”,维基百科不会否定他,而是两种意见并存,谓之中立,这是维基百科生命之泉源。—Iflwlou [ M { 2007年4月27日 (五) 14:18 (UTC)
“台湾根本上是一个国家。”这样的意见不符合事实。地球上没有台湾这个国家。—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4:21 (UTC)
- (!)意见:维基百科记载的应是客观可见的事实,即是“中华民国现时有效管辖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四地,而台湾是中华民国有效管辖的一个地区”。台湾是不是一个国家,已经是可以争论的意见而非客观的事实。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4月27日 (五) 14:26 (UTC)
- (!)意见,维基百科没有说“有个国家的名字叫做台湾”,但两岸分治的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令不到台湾的确事实,台湾之上有政府运作,不愿你顾不顾,维基百科就是记截实质存在的事实,除非中国统一,维基百科无疑记截中华民国灭亡。—Iflwlou [ M { 2007年4月27日 (五) 14:31 (UTC)
有国家叫中华民国,是事实。但是有国家叫台湾吗?台湾有政府,是事实。但是政府名字叫台湾吗?维基百科没有说“有个国家的名字叫做台湾”,你看看台湾电影这个条目里面,不就说台湾是个国家吗?何必不承认呢?—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4:36 (UTC)
国家组成四要素:人民、领土、政府、主权,请问中华民国台湾少了哪一个?—Leticia.smile 2007年4月27日 (五) 14:40 (UTC)
很简单,少了个名字叫台湾。—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4:37 (UTC)
中华民国台湾,请别故意选择性忽略某些字,thanks for your cooperation—Leticia.smile 2007年4月27日 (五) 14:40 (UTC)
地球上有个国家名字叫中华民国台湾吗?—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4:41 (UTC)
有什么问题参见台湾。—Iflwlou [ M { 2007年4月27日 (五) 14:48 (UTC)
维基百科内不作判断,只作各方立场的陈述。--✉Hello World! 2007年4月27日 (五) 14:50 (UTC)
维基百科内不作判断,只作各方立场的陈述。说的很好啊,为什么在台湾电影里面就要判断台湾是个国家呢?—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4:51 (UTC)
1949年后,台湾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指称撤退至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1990年代后,在非官方场合被普遍用于指称中华民国政府行使主权的区域,包括台湾本岛与附属小岛。以及台湾海峡中的澎湖群岛,台湾海峡西侧紧邻福建的马祖、金门与乌坵,台湾海峡西南侧在南海上的东沙群岛,还有南沙群岛中的最大岛屿太平岛和中洲岛。
—Iflwlou [ M { 2007年4月27日 (五) 14:54 (UTC)
你引用的话没有说明台湾是个国家。“1949年后,台湾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指称撤退至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绝对不承认台湾是个国家。“1990年代后,在非官方场合被普遍用于指称中华民国政府行使主权的区域,包括台湾本岛与附属小岛。以及台湾海峡中的澎湖群岛,台湾海峡西侧紧邻福建的马祖、金门与乌坵,台湾海峡西南侧在南海上的东沙群岛,还有南沙群岛中的最大岛屿太平岛和中洲岛。”只是说台湾是个“区域”,台湾不是个国家。—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4:58 (UTC)
郭靖、黄蓉、杨过、小龙女里面说的很明白啊,都是小说里面的角色,不是真人,你要说台湾是个国家出现在虚构的作品中,我可以不反对。一定要把假的说成真的,还是不是百科全书啊?难道真的是伪基?有没有台湾这个国家,我有底,你呢?—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5:03 (UTC)
- 在一些人眼里,日本是“核废料区”;美国已经被光荣解放;世界各地不是某国的“加盟共和国”就是“特别行政区”。他们对此也相当有底。没办法,“无知者无畏”。—出木杉〒 2007年4月27日 (五) 15:07 (UTC)
在一些人眼里,台湾是一个国家。没办法,“无知者无畏”。—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5:09 (UTC)
- 中华民国本来很想做中国,楞是在对岸的要求下做了台湾。—出木杉〒 2007年4月27日 (五) 15:01 (UTC)
说的没错,补充一句,台湾不是一个国家。—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5:05 (UTC)
我将内文改为台湾社会为主语了。—Jasonzhuocn 2007年4月27日 (五) 15:15 (UTC)
这样改可以。—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6:45 (UTC)
- 很怪,这样改成也很怪。我不能认为台湾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吗?现在改成这样,超怪。地球上有台湾阿,你说不是国家就不是国家,那我就说他是国家,那我可以改回来吗?XD小胡子 -(对话) 2007年4月27日 (五) 15:31 (UTC)
上面已经说了,对于有些人,没办法。你说台湾是个国家,证据在哪里?有哪一部宪法说一个国家名字叫台湾?你想改可以啊,你把这里当伪基就可以了。—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6:48 (UTC)
按照72.52.66.11的逻辑,世界上没有英国这个国家。MLL☻TALK 2007年4月27日 (五) 15:19 (UTC)
英国是简称没有人反对。那么台湾呢?有哪个国家简称台湾?—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6:50 (UTC)
- 如果英国是一个国家,那么国号叫什么?地球上有个国家名字叫英国吗?MLL☻TALK 2007年4月27日 (五) 18:20 (UTC)
- 伤脑筋,连这也有争议。其实这引言是根据台湾新闻局的一篇答客问新闻稿来的,因为网页常常变动,无法连结。在此特地将全文刊登。
台湾是华人地区中创作力最充沛、最自由的国家,且数位科技环境亦比其他国家优势,因此,只要政府有心将电影产业的各个环节逐一打通,从制度面、政策面与环境面上,给予电影工作者良好的伸展舞台,相信我国电影产业的未来,仍是潜力无穷。
我改的版本为(因台湾为创作力颇充沛及自由的国家,因此颇能给予电影工作者良好的伸展舞台。)--winertai 2007年4月27日 (五) 15:45 (UTC)
上面已经说了,对于有些人,没办法。这个网站又不是用来给台湾人爽的,台湾新闻局说台湾是个国家,台湾就是个国家啦?台湾新闻局这么厉害?你支持台湾新闻局的说法,难道百科全书就得听你的?你说台湾是个国家的证据在哪里?拿出支持的证据来,说明有个国家叫台湾,好啊,那我就不反对。可是明显违反事实的话还有写进百科,你以为这里真是给台湾人开来爽的啊?—72.52.66.11 2007年4月27日 (五) 16:55 (UTC)
- 搞清楚状况吧,这里也不是用来给你爽的地方啦。—JEFF 2007年4月28日 (六) 11:27 (UTC)
- 引言说: “因台湾社会自由且富有创作力,因此能给予电影工作者良好的伸展舞台。” 这句话是振奋人心的口号, 但一如不少政府宣传, 内容颇空洞, 不适宜放在引言之内。 (基于事情敏感, 我只好附带申明一下, 这些口号在两岸三地都很常见, 如果大陆/香港电影也有这一句, 我也反对。) --Kevin wong 2007年4月27日 (五) 16:18 (UTC)
对于这位IP用户,我再说一次好了,谢谢指教,一切依法处理。谢谢指教,一切依法处理。谢谢指教,一切依法处理。谢谢啰。
- 请使用“—~~~~”来签名。—dbslikacheung 2007年4月29日 (日) 16:10 (UTC)
- 我的理解就是说:其实以上许多用户作这么多的留言,就是想表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民政府迁到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互不隶属,然而双方互不承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管治的领土仅及中国大陆、海南岛、港澳地区等地(却宣称拥有或需要统一台湾地区的主权);而中华民国实际管治的领土则有台湾岛、澎湖列岛、金门、马祖等地,它们合称“台湾地区”(有些人称为“自由地区”)。因为中华民国实际管治的大部分领土为台湾(或台湾岛),所以大部分人认为中华民国的简称就是“台湾”;难道她要简称作“中国”才叫适合?这不就很别扭吗?这岂不更容易引起争议吗?我想绝大部分人都会说“到‘台湾’旅游”,这一定会比说“到‘中华民国’旅游”或“到‘台澎金马地区’旅游”的人多吧?因为大家都知道中华民国实际管治的领土大部分为台湾岛。那么,既然要是认同“英国”、“北韩”、“南非”等简称是国家的话,“台湾”便成为现时“中华民国”的简称。总结:“台湾”一词可以被解读作一个地理用词、一个岛名、一个地区、和“中华民国”的简称、或“中华民国(台湾)”的简称。—dbslikacheung 2007年4月29日 (日) 15:40 (UTC)
- (注:最近中华民国总统府和外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把中华民国的国号改成了“中华民国(台湾)”[1][2])—dbslikacheung 2007年4月29日 (日) 15:40 (UTC)
- 语言和用词是遵行约定俗成原则的!要是使用“台湾电影”一词来形容或描述“台湾地区(这里指的是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台湾)其中大部分的一块领土台湾岛)的电影”的人是多于使用“中华民国电影”、“台澎金马电影”、“台湾岛电影”等名称来形容或描述“台湾地区的电影”的人的话,那么就请尊重这个条目里面的用词规则。试想象,要是这篇条目里每一个有关“台湾”的用词都变成了“中华民国”、“台澎金马”、“台湾岛”等等,这该会是多么奇怪呀。—dbslikacheung 2007年4月29日 (日) 15:52 (UTC)
- (!)意见本人认为台湾可能是国家-- Billy 香港人的讨论贡献 2007年6月2日 (六) 10:30 (UTC)
用词问题
我觉得这篇文章的某些用词不太恰当。例如:
- 自由且富有创作力
- 于国际影坛备受好评
- 一群默默努力的电影工作者所支撑,也成为台湾电影的骄傲
- 叫好叫座
- 票房惨淡
- 大轰动
- 大为失利
不是说这些用词一定是错的,而是希望描述一点细节,取代这些形容程度的用词。例如“自由且富有创作力”这句话,应该改成描述台湾社会有哪些东西自由、哪些东西富有创作力,而且为了避免原创研究,也不必去写台湾电影是因为怎样而蓬勃发展;“备受好评”、“叫好叫座”、“票房惨淡”等等,则应该直接写出这部电影到底受到什么评价、获得多少票房。换句话说,如果可以写出某某电影的票房纪录是“三百万”,就不要写“大轰动”。
本来这些话是写前面某一段讨论,不过后来的讨论实在是太长了。所以移来下面这里,希望可以作参考。MLL☻TALK 2007年4月28日 (六) 10:01 (UTC)
这么一篇烂条目居然也是优良,真厉害!—67.15.34.251 2007年4月28日 (六) 10:10 (UTC)
- 请参与编辑的伙伴,避免情绪用词,回归理性讨论,谢谢。—Jasonzhuocn 2007年4月28日 (六) 12:47 (UTC)
相关指引请参考这里:不要华而不实。MLL☻TALK 2007年4月28日 (六) 10:26 (UTC)
虞戡平影展
国立中央大学最近将放映《虞戡平影展》,用真心为台湾电影研究的地球人类可以参考一下!我人不在台湾,没办法去了。--Winstonlee 2007年4月28日 (六) 11:38 (UTC)
参考资料
第一部台湾电影
既然"台湾电影若以中华民国《电影法》而言,乃指中华民国国民在台湾设立公司制作、编、导、主演,以“本国语言”发音之电影片", "1907年2月日人高松丰治郎率领日本摄影师等一行人在全台湾北、中、南一百多处地点取镜的《台湾实况绍介》。"按定义便不是"台湾电影"了.--Johnson Lau 2007年4月28日 (六) 16:06 (UTC)
说得好!有道理。--85.195.123.22 2007年4月28日 (六) 16:12 (UTC)
引用过时法律
本文引用的"电影法", 是20多年前的版本, 最新版本如下: s:电影法, 而电影法全文内, 没有任何一句定义什么是"台湾电影".--Johnson Lau 2007年4月28日 (六) 16:24 (UTC)
经你一说我才发现,其实旧版里面也没有定义什么是“台湾电影”。MLL☻TALK 2007年4月28日 (六) 18:56 (UTC)
旧法条是这么说的:
- 八、称国产电影片者,指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内设立公司制作、编、导、主演,以本国语言发音之电影片。
- 九、称本国电影片者,指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外制作、主演,并以本国语言发音之电影片。
新法条则这样写:
- (原来的八、九两条已经删除)前项第七款所称国产电影片、本国电影片及外国电影片之认定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MLL☻TALK 2007年4月28日 (六) 19:02 (UTC)
- 看见楼上的人们为了既过时, 又错误引述的法例争吵, 实在可笑. 更可笑的是一个 gov.tw 的网站, 引述的竟然是二十年前的过时法例. --Johnson Lau 2007年4月28日 (六) 19:10 (UTC)
- 我认为我修改这条目过程让我十分有挫折感,因为很多人批评都未见善意推定。1.所谓“这种烂条目居然也是优良条目”这说法,我相同程度的认同,因为我认为所有优良条目根本就是比特色条目“烂”的条目。我一直以来,就觉得优良条目的设置根本就是画蛇添足。2.
我无法接受MLL的冷言批评,请问中华民国法律上所称国产或本国应该就是指台湾地区电影。不是台湾是哪里?是中国吗?还是外蒙古?你如果不爽的话,就一开始把台湾电影这条目移动至中华民国电影,别在争议之后,也故意立场不分的再另设局且搅起风波。除此,我相当不悦你常是习惯性的居高临下或只会下指导棋的态度。3.我认为资料只要可供查证,并没有所谓既过时或错误引述,因此,对于Johson Lau最后的评论,我只可接受后者,前者不能。。而且,我认为新闻局现今会引用旧法,也有可能有其他立场(例如,新法的宽松尺度遭非议[3])。作为百科书写编辑者,只能照来源照写,并没义务去揣测--winertai 2007年4月29日 (日) 16:47 (UTC)- 1.本条目的引文自称是引用了电影法, 但根本电影法从来没有定义什么是台湾电影. 2.法律被修改后, 旧版本就是过时的, 难道我们还要用大清律例处理今日的问题吗? 3. 法例有争议就由立法机关解决, 政府的责任只是按当时适用的版本依法实行, 最少在香港是这样的.--Johnson Lau 2007年4月30日 (一) 01:41 (UTC)
- 1.请看该条文上,以括弧注记辅助说明的但书...第二条 (名词定义)..或条文上的...本法用词定义如左:一、称...。2.你用大清律例的举例来阐述此项争议,显有比例上的问题。3.我已经说了,我原则赞同你评论的后者。--winertai 2007年4月30日 (一) 01:50 (UTC)
- 补充:2004年台湾新闻局公布的《国产电影片、本国电影片、外国电影片之认定基准》:
- 一、 称国产电影片者,指由依电影法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列名参与制作,并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电影片。但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一) 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者。(二) 在国内取景、拍摄达全片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且该电影片未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之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属相同国籍者,未逾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三) 全片在国内完成后制作(指录音、剪辑、特效、音效、冲印及其他后制工作)、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且该电影片未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之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属相同国籍者,未逾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但国内无相关后制作设备或技术者,不在此限。(四) 动画电影片在国内制作费用达制作费用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或参加该电影片制作之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者。
- 二、称本国电影片者,指由前点电影片制作业列名参与制作,其中我国电影片制作业参与制作之投资额应为最大或与其他联合制作国家或地区投资比例相同,并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电影片:(一) 无前点各款情形。(二) 该电影片未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之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属相同国籍者,未逾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 就新增子法来看,与引言所列并无冲突之处。改变只是以前是概括,今是正面详列。--winertai 2007年4月30日 (一) 02:49 (UTC)
- 你所引的条文, 只是定义"中华民国的国产电影", 没有定义什么是"台湾电影", 连"台湾"两个字都没有--Johnson Lau 2007年4月30日 (一) 03:32 (UTC)
- 嗯,这就是无法解决的政治认知了。不过请你参阅中华民国内文所写:“中华民国目前有效统治之领土包括台湾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和中洲岛”。这里面,有效统治应该包含电影法在内的所有中华民国法律适用范围。就此论点,我重复我的看法,今中华民国的国产电影,除了台湾电影外,难道是中国电影或者是外蒙古电影?--winertai 2007年4月30日 (一) 04:43 (UTC)
- 书生之见认为,这真是观点与角度的问题,从法律角看说,中华民国电影确实应该包括蒙古,但从文化角度来看,中华民国就只以台澎金马而言,既然我们在谈法律,愚以为该以法律角度看。法律和文化上有如此重大差距,在世界上确实是少见,故愚也以为应当的解决方法是以台湾国法律取代中华民国法律,就此而言,这就算是我在本讨论内的总结了。--Winstonlee 2007年4月30日 (一) 06:04 (UTC)
- 嗯,这就是无法解决的政治认知了。不过请你参阅中华民国内文所写:“中华民国目前有效统治之领土包括台湾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和中洲岛”。这里面,有效统治应该包含电影法在内的所有中华民国法律适用范围。就此论点,我重复我的看法,今中华民国的国产电影,除了台湾电影外,难道是中国电影或者是外蒙古电影?--winertai 2007年4月30日 (一) 04:43 (UTC)
- 补充:2004年台湾新闻局公布的《国产电影片、本国电影片、外国电影片之认定基准》:
- 1.请看该条文上,以括弧注记辅助说明的但书...第二条 (名词定义)..或条文上的...本法用词定义如左:一、称...。2.你用大清律例的举例来阐述此项争议,显有比例上的问题。3.我已经说了,我原则赞同你评论的后者。--winertai 2007年4月30日 (一) 01:50 (UTC)
- 我同意中华民国电影法确实是过时,不是反映台湾现实情况,中华民国代表中国大陆及蒙古,对台湾电影而言,理想的情况是引用台湾国的电影法,但既然台湾国电影法尚未通过,那就好先行删去,我认为 OK。关于 Johnson Lau 提及 .gov.tw 的问题,我认为中华民国政府所有的资料都未能反映台湾主体的实际情况,中华民国政府盗用了此域名,按道理所有 .gov.tw 的中华民国政府资料都应当作无效,中华民国政府应当使用 .gov.roc,.gov.tw 是属于台湾国的,对吗?--Winstonlee 2007年4月29日 (日) 17:00 (UTC)
- 对不起,我以后不会再来讨论这个条目,也不会再有意见了。MLL☻TALK 2007年4月29日 (日) 18:10 (UTC)
- 我收回部分看法,也为自己态度向MLL致歉,希望MLL能体谅我对事不对人的率直态度。--winertai 2007年4月30日 (一) 01:57 (UTC)
- 对不起,我以后不会再来讨论这个条目,也不会再有意见了。MLL☻TALK 2007年4月29日 (日) 18:10 (UTC)
- 1.本条目的引文自称是引用了电影法, 但根本电影法从来没有定义什么是台湾电影. 2.法律被修改后, 旧版本就是过时的, 难道我们还要用大清律例处理今日的问题吗? 3. 法例有争议就由立法机关解决, 政府的责任只是按当时适用的版本依法实行, 最少在香港是这样的.--Johnson Lau 2007年4月30日 (一) 01:41 (UTC)
- 我认为我修改这条目过程让我十分有挫折感,因为很多人批评都未见善意推定。1.所谓“这种烂条目居然也是优良条目”这说法,我相同程度的认同,因为我认为所有优良条目根本就是比特色条目“烂”的条目。我一直以来,就觉得优良条目的设置根本就是画蛇添足。2.
- 看见楼上的人们为了既过时, 又错误引述的法例争吵, 实在可笑. 更可笑的是一个 gov.tw 的网站, 引述的竟然是二十年前的过时法例. --Johnson Lau 2007年4月28日 (六) 19:10 (UTC)
刚刚又在想,维基强调的只不过是中立,并且还说不一定要是正确的才可搬上文章,既然中华民国电影法的观点是某些人所同意的,但当中存有某些不清晰的地方,我们不就是把这个矛盾和所有争议的地方都一并写上去,清楚注明,那就可以让未来并没有参与讨论的读者可以了解事情的全貎吗?我们为求共识就把各方的观点都忽略,未来的读者就少了理解当中复杂问题的机会,这似乎不是百科全书哩!对吗?举个例,可能可以这样写,台湾电影若根据中华民国电影法,是指……但请注意台湾问题内中华民国的定义……blah blah blah,不好吗?原文的“若”字,其实也应该就是这个意思的省略--Winstonlee 2007年4月30日 (一) 09:50 (UTC)
- 其实两位别为这个小事伤和气了。我认为过时的法律没有什么问题,条目内容所叙述的一样有很多都是当时的历史,如果现今的法律如有什么变化一样可以加进条目中说明,至少让人知道原来是如此。个人认为法律中是否有针对台湾电影这四个字的定义不是重点,目前中华民国法律只对哪里有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许以后会改变,或许有些人不愿意承认,更或许有的人完全不知情,只要有一大部份人是认为如此,那就可以写。如果针对中华民国法律是对台湾有效的法律有疑问,欢迎去客栈起个投票看看有多少人是那样认为即可,这里是个自由的世界,有人认为这里都是在瞎掰无可厚非,有人很专注的写出他的所知,只要不违这里的原则,更是绝对被允许的。→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30日 (一) 12:50 (UTC)
请大家关注台湾电影条目是否侵权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原本只是认为没有标明来源所以提出Wikipedia:优良条目撤销,经过MLL大力支持的修改台湾电影这个条目之后,原本应该也很正常可以当作一个优良条目保留了,但是经由MLL提醒其中来源根本就完全是来自于台北艺术大学的这个网页内容,目前虽然有许多地方都已经也修改过,但是还是很明显的能看见侵权的痕迹,一个抄袭的作品不被提出快速删除,居然还能当选优良条目,在此特地请大家关注一下这个严重问题,感谢各位。→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5日 (三) 03:06 (UTC)
说明一下:这个条目是不是优良或特色我觉得这不是个重要的问题,我也清楚有心人士去做些修改就能解决这个侵权的问题。但是这关系到优良评审以及列明来源的问题,这才是我觉得严重的问题点。大家可以看见在该Wikipedia:优良条目撤销的讨论中,有人根本认为列明来源是可有可无!所以我才到台湾电影这个条目去加上{{fact}}标示我认为不明确来源与依据的地方,没想到这反而造成winertai认为不以为然。我感到很奇怪,在我刚刚进来维基的时候,我明明发现有些人对这些小细节都很严苛,不时的提出反对意见来针对评论;也有些人不时的一直提出需要改善优良审核的标准,必须提升门槛云云。但是我真的很遗憾,光看台湾电影这整个条目的优良评审以及撤销讨论来说,我上面所说的维基人都有出现,而且完全否定了他们以往的言论,一昧的倾向有问题也无妨的心态,请问这些人士,您们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一个没有清楚来源也能毫不犹豫的加上支持票,然后再到各处讨论说门槛要提升?一个侵权的内容,反正没人说就先反对撤修优良,对于自己以前审核别人条目时的评语先抛诸脑后?
抄袭也能是个优良,我想这对于其他很认真的在编写的维基人相当不公平!这样一来大家干麻那么辛苦去找资料去编辑文章?直接“选取→复制→贴上”就是优良了啊。→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5日 (三) 03:35 (UTC)
- (:)回应您责问我优良的标准是什么,我可以告诉你您说的“有问题也无妨”不是我的标准。没有尾注合适与否(现已解决)我不想再讨论,我已经表达过我的观点,当然你觉得不合适也可以拿出来请大家讨论。至于侵权问题,我也不太有经验把握,如果确属侵权,无疑是要撤除的。
- 在这里,撇去条上述问题的是非,我也想对这次优良条目撤销发表一点感慨,台湾电影从被评为优良条目,到被提出撤销仅仅一个月零八天。其中最热诚的两个人,都在评选的过程中表达过不同意见,并非是毫不知情。对于社群达成的共识,不满意立刻就抛出了弹劾案。对此,提撤者声称提出的目的是为改善条目,那么我对与这种上黑榜限期整改的手段难以苟同。优良条目是社群对维基人辛勤努力贡献的结果的肯定,优良条目的撤销将是对贡献者和社区共识的打击,对此理应慎重考虑。我翻看了您的贡献,在4月17日之前,似乎没有任何改动迹象,没有联系条目贡献者,直接将它押上了批斗台。理由从来源不明到原创研究到内容侵权不断变化。您是否觉得是否过于草率和意气用事?—lastman(Talk) 2007年4月25日 (三) 08:32 (UTC)
- (:)回应:您可以苟同或不苟同都好,这个条目我原本只在优良评选的时候看过一次,当时给我的印象就是内容很多红字,一堆文献资料但是却让我感到看不懂,格式的写法有异于其他条目一般的写法,所以我很快的在评选时就加上我的意见,希望能有所改善。当时我不马上投给反对票,那是因为我并不认为这个条目不是个优良的标准,应该有熟知的人可以加以改善应该就可以了,之后我也曾去看过大家投票以及回应我的问题,但是很可惜都没有任何人认为那样不妥而未加以改善,所以我始终就没有去改投赞成票。→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5日 (三) 09:02 (UTC)
- 之后我自己有自己在编辑的条目,所以根本也早就淡忘这件事。不过后来因为有位提出这个条目优良的IP用户对我所说的不以为然,甚至他认为我不投下赞成就是因为我不懂论文写作方式,而且一而再的对我的言语冷嘲热讽,所以我才又回想起这个条目,既然那位仁兄希望我有始有终,不要对一个条目的评选始乱终弃,所以我只好再仔细的来研究了一下这个条目。结果我发现当时我未能投下反对是个错误,所以我认为应该提出来再请大家来评断或是加以改善。虽然我住在台湾,但是我不是台湾人,我无法知道里面所说的内容,也无法找到相关的来源,这个条目对我来说是个很陌生的,想协助修改也不知道从何改起。→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5日 (三) 09:02 (UTC)
- ‘对于社群达成的共识,不满意立刻就抛出了弹劾案。’并非是我对社群的共识不满,而是我认为这个共识来得太过草率!事实上我根本也早就忘记有这个条评选,而且以我一开始只提意见而未提反对来说,请问您我哪里不满?要是不满,我早在优良评选时就直接给反对票了好吗,这难道需要客气吗?→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5日 (三) 09:02 (UTC)
- ‘那么我对与这种上黑榜限期整改的手段难以苟同。优良条目是社群对维基人辛勤努力贡献的结果的肯定,优良条目的撤销将是对贡献者和社区共识的打击,对此理应慎重考虑。’一个没有来源或是来源标示不清的条目也能成为优良,也因为优良评选从没有人跟我一样针对来源有怀疑,所以始终不知道这个条目原来是个侵权的抄袭作品!请问您,那样的共识跟标准难道就对其他努力找来源编辑的人是公平的吗?我很同意您说的必须慎重考虑,所以我不是一开始就以提出侵权的方式先删除条目内容,而是请大家在此帮忙察看是否这个内容是属于侵权。什么叫做上黑榜?所有评选都是公开,提出讨论也完全正大光明,请问您什么叫做黑榜呢?→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5日 (三) 09:02 (UTC)
- (以下离题)建议把GA和FA的“撤销”改成“重审”或是“重评”之类的,不然“撤销”两个字似乎会让人火气很大,而且我也觉得“撤销”有一点无情的感觉。MLL☻TALK 2007年4月25日 (三) 10:50 (UTC)
- 很赞同您这个题外话,就像是删除讨论一样,是句让人反感的字眼。→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6日 (四) 03:56 (UTC)
- (以下离题)建议把GA和FA的“撤销”改成“重审”或是“重评”之类的,不然“撤销”两个字似乎会让人火气很大,而且我也觉得“撤销”有一点无情的感觉。MLL☻TALK 2007年4月25日 (三) 10:50 (UTC)
- 目前台湾电影这个条目经过20级以上的大师winertai修改过后已经渐渐不再明显拥有上述的问题,不过当时评选时确实是个侵权条目,不知道这样的大幅修改后是否还需要重新审议?这就有劳大家解惑了。→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6日 (四) 03:56 (UTC)
- 当时侵权的条目不代表这条目永远都要背负著侵权的前科。只要条目候选GA和FA,在候选时就会受各维基人的检视。投票者本应在投票前把关。另外,应该定订入选后要一定时间后才可提重审(个人支持用重审而非撤消)。—Ellery 2007年4月28日 (六) 02:44 (UTC)
“”
为了极少数中国大陆愤青就申请保护,不是很划不来吗?Yang wl 2007年5月16日 (三) 03:51 (UTC)yang wl 2007年5月16日
《撘错车》
为什么没有收录这部电影?很怀念苏芮的《酒矸倘卖无》呢。 -- 谢利孟 2007年6月2日 (六) 06:02 (UTC)
有关再次保护的讨论
以下是由保护申请的页面移动过来,欢迎有异议者在此提出您的见解以求解决编辑战问题后解除保护。→♥又开始啰唆的阿佳♥ 2007年6月3日 (日) 07:24 (UTC)
- 我不想做那些无谓的编辑战,既然大家认为这是个优良条目,理应按照资料来源写出正确的内容。这只是个文化条目,没必要卷入有政治色彩而且过于偏激与不中立的看法。请求回退至少为2007年6月2日 (六) 21:28 Wellfrog 所编辑的版本后继续保护。→♥又开始啰唆的阿佳♥ 2007年6月3日 (日) 05:48 (UTC)
要求保护台湾电影。—Linuxwindows 2007年6月3日 (日) 06:20 (UTC)
- 抱歉没看清楚就写上保护请求,感谢Eky帮忙移动。Linuxwindows您也来要求保护啊?感谢您的支持啊!→♥又开始啰唆的阿佳♥ 2007年6月3日 (日) 06:25 (UTC)
保护好啊,可以把一个烂条目晒在那里让所有的人看上一个月,至少比编辑战要好。反正也在监视列表里,等解除保护了,我就再把那个电影法删除。了不起这样一直编辑战、保护地循环下去。没什么大不了的。—Linuxwindows 2007年6月3日 (日) 06:31 (UTC)
- 很遗憾您有这样的心态,编辑战是要解决以求达到共识,不是希望恶意循环下去。目前内容适不适合或是正不正确都应该以来源资料为主,您有不同看法欢迎您找另外的资料去和大家取得共识。→♥又开始啰唆的阿佳♥ 2007年6月3日 (日) 06:37 (UTC)
- 你一句话不说就回退,你为什么不去寻求共识?—Linuxwindows 2007年6月3日 (日) 06:40 (UTC)
User:Chia 777说了这个条目是文化条目,没有必要加入政治,可是他为什么要用中华民国的法律去解释台湾的电影?—Linuxwindows 2007年6月3日 (日) 06:43 (UTC)
(:)回应,麻烦Linuxwindows,您要是真的看得懂中文,麻烦您去看一下该段落的来源出处内容。→♥又开始啰唆的阿佳♥ 2007年6月3日 (日) 06:48 (UTC)
- 回应User:Chia 777,首先请你不要搞人身攻击,什么叫“您要是真的看得懂中文”?日本人可是有素质的。那些法律我又去看了一下,写的是中华民国,不是台湾。讲文化就讲文化,为何要加入政治?难道不用中华民国的法律就说不清楚什么是台湾电影了吗?—Linuxwindows 2007年6月3日 (日) 06:53 (UTC)
- 我认为文化与政治千丝万缕,不能说两者没有关系;我认为台湾电影应该以台湾共和国电影法来定义,中华民国以幽灵政权定立电影法,是妄顾现实,不符合历史潮流,终于不会成功的。 winston (lee) 2007年6月3日 (日) 07:02 (UTC)
关于两岸问题,是有必要讨论(谈判)的,但是在这一版讨论就很无聊,连两岸政府都解决不了的问题,你们以为在维基讨论可以解决了什么问题?这根本就是政治,政治问题要在政治层面解答,维基人别要太自大。 winston (lee) 2007年6月3日 (日) 08:39 (UTC) 对不起,如果可以的话,我收回我的语言;如果不可以收回,我愿意在我能力范围内承受一切因我的发言引致的后果。 winston (lee) 2007年6月3日 (日) 14:46 (UTC)
我可从没想过在这里能解决什么政治问题,那些资料跟内容更加不是我写上去的,而且我还是主张这个条目在当时评鉴优良时根本不符合规定,所以提议重审。Linuxwindows所说确实不是没道理,但是希望Linuxwindows尊重一下前人的编辑,如果您认为不适当,欢迎找些更适当的来源完善条目,而不是一意的以私人看法去删除别人的贡献。在我来说,中华民国也好,台湾也好,实质上跟我并无太大关联。我不反对中华民国的描述,也不会反对台湾的描述。另外,Linuxwindows请您搞清楚什么是人身攻击。如果您认为我前面的语言是对您的人身攻击,那我只能说不知道是您的中文不好还是我中文理解能力欠佳了?另外回应User:Winstonlee,我当不当维基人都有自大的地方,也有不自大的地方。您的语言可能让我感到您其实比我自大的很!※没事,这种事情我常发生,不需要道歉。^_^→♥又开始啰唆的阿佳♥ 2007年6月3日 (日) 08:52 (UTC)
维基百科本来就是可以让别人修改的,如果前人的东西有错误而不能改,那不是违背宗旨了吗?这个条目是写文化的,没有理由非要加上中华民国的法律。如果一定要加,请加上台湾国的法律。否则,就要在条目中详细地说明中华民国和台湾的关系,详细地说明中华民国电影和台湾电影是怎么画上等号的。要么,就不要说什么法律。本来什么是台湾电影很清楚,有些人非要政治化。—Linuxwindows 2007年6月3日 (日) 11:13 (UTC)i
Yang wl 2007年6月6日 (三) 09:14 (UTC)我还以为只有中国大陆愤青,没想到还有台湾独立愤青咧。台湾现在由中华民国政府实效管辖,用中华民国法律解释台湾电影有何不对?我是不知道日据时代日本有没有法律来为台湾电影做定位,不过想必是没有吧。
中华民国=/=台湾。—Linuxwindows 2007年6月6日 (三) 17:42 (UTC)
- 台湾∈中华民国。—Yang wl 2007年6月8日 (五) 03:32 (UTC)
我基本上同意您的观点,台湾∈中华民国。需要澄清的是,台湾和中华民国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现在台湾由中华民国有效统治,这是事实。但是台湾主要是个地理概念,指台湾岛,某种意义下也包含周边的小岛。中华民国是个政治概念,指中华民国政府。我们可以说台湾曾经被荷兰人殖民过,我们不能说中华民国曾经被殖民过。我们可以说台湾被清政府割让给了日本,我们不能说中华民国被清政府割让给了日本。我们可以说中华民国是个国家,我们不能说台湾是个国家(除了历史上的台湾民主国)。我们可以说中华民国是1912年元旦成立的,我们不能说台湾是1912年成立的。我们可以说中华民国的国父是孙中山,我们不能说台湾的国父是孙中山。我们可以说陈水扁是中华民国第十任总统,我们不能说陈水扁是台湾第十任总统。我们可以说外蒙古是中华民国名义上的领土,我们不能说外蒙古是台湾名义上的领土。总之,台湾和中华民国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这个条目是写文化的,可以直接说台湾电影是在台湾制作、编、导、主演的电影。既简单又清晰。没有必要加入有争议的政治话题。台湾和中华民国的关系,乃至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都很复杂。如果要在这个讲文化的条目里强行假如中华民国等于台湾、中华民国电影法等于台湾电影法的说法,是画蛇添足。况且还有上面朋友提出的中华民国电影法对于日治时期的有效性的问题,也是说不过去的。所以我建议把条目的重点放在电影上,那个中华民国电影法删除了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保留。—Linuxwindows 2007年6月8日 (五) 11:29 (UTC)
- 不同意,简单来说,中华民国是统治者,台湾是被统治者;中华民国电影法是管辖者,台湾电影是被管辖者。现阶段,台湾电影的内涵,完全被中华民国电影法所控制,根本不可能切割。Yang wl 2007年6月8日 (五) 11:59 (UTC)
我认为中华民国电影法管辖的是中华民国电影,不是台湾电影。如果要把中华民国电影等同于台湾电影,即是要把中华民国等同于台湾,但如我上面所说,台湾和中华民国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二者并不等同。回到电影,阮玲玉是中华民国电影演员,不是台湾电影演员。《谁之过》是台湾电影,不是中华民国电影。即使考虑1949年以后的电影,中华民国电影法中也没有说到台湾,而中华民国宪法也还没有改动中华民国领土范围。还是那句话,加上中华民国电影法是画蛇添足,把本来是文化的条目加入了政治色彩,根本没有必要。—Linuxwindows 2007年6月8日 (五) 14:12 (UTC)
- 我想您没看懂我前面的内容,我没有把中华民国电影等同于台湾电影,只是现阶段台湾电影完全被中华民国电影所控制,完全不可能切割。另外文化被政治完全控制不但是现况,根本是全球的常态,不是你说没有必要提及就没有必要的。真要说有修改的必要的话,可能把中华民国电影法的位置移到国民党迁台以后,要全部删除我绝不接受。Yang wl 2007年6月9日 (六) 02:18 (UTC)
看到您说的“现阶段台湾电影完全被中华民国电影所控制,完全不可能切割”我感到比较欣慰,看到“文化被政治完全控制不但是现况,根本是全球的常态”我也感到比较欣慰。我同意您的这些观点。就按照您的建议,把中华民国电影法的内容移动到介绍国民党迁台以后的那一部份,并讲清楚现在台湾电影完全被中华民国电影所控制。—Linuxwindows 2007年6月9日 (六) 08:56 (UTC)
邓丽君唱的海韵大家听过,原电影有人看过吗?相关资料很难找,评论也不多,但我还是觉得蛮浪漫的呢。 winston (lee) 2007年6月18日 (一) 13:39 (UTC)
相关史料以及学术文献远少于脚注
在编辑台湾电影条目,在建议上,请多多擅用脚注,在台湾电影#相关史料以及学术文献所列文献多过于台湾电影#参考文献,台湾电影#参考文献所使用便是脚注,关于脚注标示方式,可参见Wikipedia:脚注,或者参考其它条目:汤姆叔叔的小屋、萤火虫 (电视剧)、油纸伞、柴山等,谢谢。-yiken (留言) 2008年6月16日 (一) 17:04 (UTC)
欠缺
少了商业电影的部分,比如社会写实片、赌片,还有邵氏和国泰在台湾拍摄的武侠片,许不了当年的电影最少在台湾不会比后来的周星驰的口碑差,缺乏很多这方面的资料
优良条目重审
台湾电影(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传播媒体 - 电影,提名人:7(留言) 2014年11月30日 (日) 07:36 (UTC)
- 投票期:2014年11月30日 (日) 07:36 (UTC) 至 2014年12月7日 (日) 07:36 (UTC)
- 此条目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故提交重审,理据:来源改善模板已挂15个多月,仍然有大量段落章节无来源或来源不足。—7(留言) 2014年11月30日 (日) 07:36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有2个或以上的章节无来源,不足成为优良条目。--3BL. 此讨论区谢绝废话 2014年11月30日 (日) 08:51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来源改善模板,大量段落缺乏来源。--Fxqf(留言) 2014年12月1日 (一) 10:51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同上述。--Kingskon(留言) 2014年12月1日 (一) 17:38 (UTC)
- :0支持,4反对,撤消。--116.29.25.175(留言) 2014年12月7日 (日) 08:58 (UTC)
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 哪一种影片被称为“国片”?
- 台湾电影条目由219.68.233.230(讨论 | 贡献)提名,其作者非一人主编或主编者非注册用户,属于“休闲娱乐”类型,提名于2015年1月4日 12:43 (UTC)。
- (-)反对:对上一次编辑距今已近一个月。此外,该条目尚挂有维护模板。楼主这样做我着实无语。--春卷柯南夫子 ( 论功行赏 ) 2015年1月4日 (日) 14:36 (UTC)
- 已取消,五天内无任何重大扩充。--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5年1月15日 (四) 07:25 (UTC)
侵权
叶又嘉添加侵犯版权的编辑,对此个人网页taojianbao.myweb.hinet.net/city/mvphoto/mvphoto.htm有侵权行为,如网摘自该网页的梅岗春回(1954年)段落:“国民党政府来台初期,台湾的电影几乎都是由政府出资拍摄的政治或政令宣传片,一方面让由中国退守台湾的电影工作人员不至于没饭吃;另一方面则达到政治宣传的效果。例如公卖局投资拍抓私烟私酒的《良心与罪恶》、农教公司推出的《美丽宝岛》等。”看来距离优良条目是越来越远了,真是辛勤的搬运工!
(:)回应:已经修改,还有留言请留名--叶又嘉(留言) 2015年12月5日 (六) 15:21 (UTC)
- 看你到处和编辑们打编辑战,留不留名有差吗?就这段来说,光复后所有专业人才都是难能可贵的,这些文创工作人员和同期帮助台湾电网复电的工程人员一样,是一个社会所必需的,而不是给他一口饭吃,那年头没电视、没第四台更没网路、我不知道原PO是如何判定所谓不致没饭吃的。你这样没经历过稍早的年代,又不引用可靠来源是很危险的,就像台语电影条目之前有个编辑写拍一部电影只要台币20万,一个家庭主妇的零用钱就能拍,要知道当时公教人员一个月薪水也不过一百初,经济状况稍好的蕉农,一年也不过收个20万,其中肥料钱就占一半以上,他之后段落叙述的,可想而知都是一些泛政治的言语,可靠吗?你继续写吧,这条目我就台湾电影百年前,帮忙写过一些,之后又很多人改写过,早就不是原来的样子了,本来想帮忙加点来源,我看也就算了。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台湾电影中的4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tfi.org.tw/word/Yearbook/2016_Taiwan_Cinema_Yearbook.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503175728/http://www.tfi.org.tw/word/Yearbook/2016_Taiwan_Cinema_Yearbook.pdf
- 向 http://www.tfi.org.tw/word/Yearbook/2017_Taiwan_Cinema_Yearbook.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80130204322/http://www.tfi.org.tw/word/Yearbook/2017_Taiwan_Cinema_Yearbook.pdf
- 向 http://www.tfi.org.tw/publicinfo/%E5%85%A8%E5%9C%8B%E9%9B%BB%E5%BD%B1%E7%A5%A8%E6%88%BF%E6%88%AA%E8%87%B32017%E5%B9%B4%E5%85%AD%E6%9C%88%E5%89%8D%E8%B3%87%E8%A8%8A%20v2.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801120733/http://www.tfi.org.tw/publicinfo/%E5%85%A8%E5%9C%8B%E9%9B%BB%E5%BD%B1%E7%A5%A8%E6%88%BF%E6%88%AA%E8%87%B32017%E5%B9%B4%E5%85%AD%E6%9C%88%E5%89%8D%E8%B3%87%E8%A8%8A%20v2.pdf
- 向 http://www.tfi.org.tw/publicinfo/%E5%85%A8%E5%9C%8B%E9%9B%BB%E5%BD%B1%E7%A5%A8%E6%88%BF%E6%88%AA%E8%87%B32017%E5%B9%B4%E4%B9%9D%E6%9C%88%E5%89%8D%E8%B3%87%E8%A8%8A_1003.pd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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