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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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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 (6)== 移动自Wikipedia:条目质量提升计划/票选主题

支持

  1. 220.201.17.18 17:52 2004年11月17日 (UTC)
  2. 用心阁 06:06 2004年10月14日 (UTC)
  3. ZZZ...很困 (对话、留言按这里) ZZZ...很困
  4. Frostlee 08:14 2005年1月9日 (UTC)
  5. Formulax 01:32 2005年1月22日 (UTC)
  6. Hello World! --Hello World! 07:47 2005年1月26日 (UTC)
  7. Refrain 12:40 2005年2月7日 (UTC)

评论

  • 中俄又在划界了,中国近代屈辱的历史应该整理出来,告诫我们和后人。忘记过去就是背叛。俄国是侵占中国领土最多的国家,这一点更应当告诫我们和后人。用心阁
全部划完了,已经是去年的事了--zhouxiao 22:02 2005年3月1日 (UTC)
  • 历史课本新的纲要出来,这部分几乎全删光了,纪录应该要被留存。
  • 中国的近代史,尤其与沙俄及苏共的关系,就快被淹没在历史洪流了。--Hello World! 07:47 2005年1月26日 (UTC)
  • 但我担心这个东西会做成一个更适合维基资源的条约文章列表……--Refrain 12:43 2005年2月7日 (UTC)
  • 西方(或现代国际关系中)没否真的有”不平等条约”这概念 ?若然你被武力打败,又想签和平条约,城下之盟必然要受点”屈辱”,全世界所有的和约都是这样的。 ”不平等条约”背后的意义会不会是”我拒绝接爱的前朝条约”?弄不好,”不平等条约”这题目本身可能会奱成中国中心。 Peterpan
有兴趣的话,你可以对比一下“不平等合同”、“霸王条款”等等——虽然措辞上可能有所差异,但对其的具体界定绝对不是中国的产物--zhouxiao 22:02 2005年3月1日 (UTC)

关于质量提升计划

我想质量提升的不仅仅是这一个条目,还应包括所有的不平等条约条目。从不平等条约来看,都有背景,签订的时间,地点,人物,条约的主要内容,影响几部分。

目前该条目以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为主,如Peterpan所说,是否能够找到其他国家的不平等条约?是否所有的停战条约都是不平等的?

希望大家进行讨论。 --用心阁 03:36 2005年2月18日 (UTC)

问题在于不平等条约是不是只是中国的说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51 2005年2月18日 (UTC)
仅论“说法”有可能只有中国、朝鲜等国家有“不平等条约”的说法。--Refrain 03:58 2005年2月18日 (UTC)
我找来一个说法:“只有战胜国强制战败国签订的索赔割地的和约带有不平等性。”,出处就是下面的网页。
所以可否这样说,一般而言,合同(契约、合约)应该是以当事人自主意思为前提,战争和约的不平等性,在于战败方受到战胜方武力的强制,往往是在违背自己利益、却又不得不然的状况之下所签订的合约,这与目前条目中的定义范围是大致相同的。事实上,有过法律实务经验的人大概可以理解,即便在双方都有缔约自由的前提下,定约时也会有一方强势一方弱势,但这并无碍于一个合约的效力,毕竟契约自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谓不平等条约的状况却非如此,其中一方的缔约意志受到限制,只能任人予取予求,这是战争和约的普遍特征(除非双方是打个平手、或是战胜者特别仁慈),也因此不平等条约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的说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平等条约是在帝国主义时代末期,民族国家对于以武力掠夺其他国家尚未进行反省的产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高额赔偿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国家对此进行反思,如同近代中国史上的割地赔钜款的不平等条约已几乎没有,也因此我认为对于不平等条约的定义应该要加上时间的向度,那是在过去特定时空中出现的东西,不然整个条目会因涵盖过广,而失去焦点。--虎儿 10:39 2005年2月18日 (UTC)

从网上找到一些相关资料,国际法二十世纪初早有强加条约 (Imposed treaties)一称,多指西方文明加于世界其他地方(例如美国加于印地安人,英法加于殖民地)的条约。部份背景是认为其中一方的缔约国未能真正了解条约,或其意志未被表达。这概念当中很大原因可能是出于文化上的差异。至于不平等条约 (Unequal treaties)好像是二次大战后才出现的称谓。。维也纳恊议有明文规定”以武力强加的条约”可以是无效的;但”维持和平而使用正义的武力”例外。何谓谓正义武力?这于是变成了道德判断的问题,以此看来,”不平等条约”的判决从法理上是无可避免带有主观判断的。个人认为”不平等条约”这概念有很多文化、历史等原因背景,分折颇为复杂,希望有认识国际法的专业人士可以作整理。

日本、泰国都有与西方签订后来被称作”不平等条约”的各式条约。当中日本主要是在明治维新以前”黑船时期”签订的通商条约;但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快速堀起,很快便获得修约。泰国亦有与英、美、法等十二国签订被认作不平等的通商条约,给予治外法权、免关税等权利(见http://www.geocities.com/pbanomyong/roles.html),后来亦获得废止。

又:http://sociologyesoscience.com/peoplingearth/ 内有西方对十九世纪东西接触的看法。从他们眼中可见”不平等条约”的出现不只是中国历史教科书中所见的”割地赔款”,而有很大部份是出于东西接触时双方文化的落差。

--User:Peterpan 14:21 11月月14日

本条目的提升是否能够跳出中国中心的视角,更多地在世界范围内找到一些事实。--用心阁 02:40 2005年2月21日 (UTC)

假如从定义来看的话,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被看作是不平等条约。德国作为战败国损失了许多土地,一些一开始说要通过全民表决来决定其最后属于的地区后来基本上都没有通过全民表决的方式来决定,被迫负很高的战争赔偿,莱茵河以西的地区被法军进驻(主权被侵犯)等等。

事实上,不但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从定义上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条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巴黎条约等)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的确在当时或后来在历史学中被看作是不平等的或至少是非常苛刻的,但在西方的历史或法学概念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从这一点上来看,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的确是一个东亚国家特有的概念,其出处可能的确是由于西方和东方的文化,尤其是法学文化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

从西方的观念来看,一个条约不论它是否平等,它是由两个有效的法人之间签署的,两个法人在签署条约时可以自己理智地考虑他们可以在条约中签订什么样的条件。至于这些条件是否平等在法律面前是无关紧要的(这一点不完全正确,在西方的法学中有时一个条约可以被看成无效,但这个讨论太复杂了,我在这里暂时只提及这一点,从一定的观点上来看,这样的无效条约都可以被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最主要的是,一个条约有法律效应。

西方的法学中虽然没有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但后来的法学家们也注意到有些条约的后果(比如凡尔赛条约的后果),这些研究后来对国际法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必须注意的还有,在所有这些“不平等条约”被签署的时候世界上基本上还没有国际法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渐渐形成的。

一个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签署无条件投降书后与战胜国并没有签署任何和平条约,从国际法的角度上来看德国与美英法俄一直到1991年始终处于战争状态。德国与盟国之间的和平条约是在1991年两德统一的过程中签署的(所谓的4+2条约)。其原因是此前双方无法签署任何不侵犯德国主权的条约。

我个人认为在写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些历史上和法学以及文化上的发展。--Wing 07:39 2005年2月24日 (UTC)

我觉得上面的讨论都非常有价值,基本上脱离了中国中心的角度,而是站在世界范围来阐述这个概念。应该把上面的内容整合到文章中去,这样会对文章的质量带来很大的提升--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54 2005年2月24日 (UTC)

这里有一篇关于不平等条约的纵述论文。作者是法学慱士,于牛津任教。论文曾在海牙战争法庭被引用。 Peterpan 16:45 2005年2月25日 (UTC)

看完了这书,写了一些关于强加条约的内容。 根据这本书所说,”不平等条约”是由中国国民党最先提出,之后中共亦使用同一名词。外国多数仍然称这类条约为”强加条约”。 Peterpan 05:12 2005年3月1日 (UTC)

我觉得有关外国不平等条约的部分应该删除或修改,因为不平等条约是含有价值判断的概念,如果非该国的人士,其实很难判断是否平等。在外人看起来不平等,可是说不订对当事者来说不这么认为。既然不平等条约是中文的概念,不并然要硬要拓展的所有的国家。---Pinc 12:45 2005年2月26日 (UTC)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始终没有阐明不平等条约到底是不是只是中国的概念--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35 2005年3月2日 (UTC)
我的历史老师说概念上讲捷克人认定慕尼黑协定是不平等条约、朝鲜人认为《江华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印度也存在不平等条约的概念(我本人可不敢完全肯定),但A国认定B、C国与D国(反正与A国无关的)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可见的资料说明只有中国有非常明确的不平等条约的历史与概念,但只有少数第三世界国家对他国签订条约进行性质评价。--Refrain 05:02 2005年3月2日 (UTC)

好东西啊好东西

今天刚捞上来的,为不平等条约的编写应该能起到不小的帮助。[1]--Refrain 09:59 2005年2月18日 (UTC)

还有一个关于战争赔款的。[2]--Refrain 10:01 2005年2月18日 (UTC)

关于反倾销法

看到User:Jackyhawk将反倾销法列为不平等条约,请问各位反倾销法也是不平等条约的一种吗?--Refrain 05:08 2005年2月25日 (UTC)

没错
反倾销法应该是国内法吧(或者是某几个国家先达成协议,比如欧盟),
不平等条约是国与国之间的条约
两者完全是不同层面的--zhouxiao 14:44 2005年2月28日 (UTC)

个人觉得不应该把“不平等条约”写成“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更何况,现在更像“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zhouxiao 14:53 2005年2月28日 (UTC)

不好意思,没注意别人的讨论,就当我没说吧……--zhouxiao 14:53 2005年2月28日 (UTC)

闲聊两句,日文版ja:不平等条约,上半都是一般性的概论,但下半竟也是只有中国的不平等条约。究竟何解?--Hello World! 14:58 2005年2月28日 (UTC)

上面也有具体条约么,没人整理出来而已
其实,明治维新之前日本被迫签订的很多条约都属于不平等条约(至少不少中国人是这么看的)--zhouxiao 22:09 2005年3月1日 (UTC)

似乎中共从未把美日安保条约定性为不平等条约吧

实际上,这里多多少少有种不成文的看法,就是——只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结的条约才能算不平等条约(发达国家之间的属于帝国主义的内部矛盾,当然,这并非我的观点)。不过,总的来说,把这几条定性为“中共认定”是不确切也不合理的。--zhouxiao 06:30 2005年3月1日 (UTC)

见People's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Law, J.Cohen & H. Chiu, 1974 。这可不是胡吹。中共官方喉舌或外交部的确曾以”不平等条约”称呼该等条约。 当然,中共的逻辑是否”不确切也不合理”是另一回事。

又:美日安保原条约在 1960年签署时日本国内亦曾经有很大的反对声音。若果翻看条约原文不难理解会有人认为这是”帝国主义光天化日之下强加于日本人民的不平等条约”。不过日本让美国占用几个基地换来免费防务加几十年的经济起飞,日本发财之后,条约曾获得多次修订变得对日本较为有利。日本不愧为忍者原产国,真的是好汉不吃眼前亏... Peterpan 00:15 2005年3月2日 (UTC)

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我的话的,
我是说“中共”从未把美日安保条约定性为不平等条约,而不是说这些条约“不是”不平等条约
希望你说话前能仔细参照原文,并且不要任意歪曲他人的话--zhouxiao 00:24 2005年3月2日 (UTC)
我知你是说“中共”从未把美日安保条约定性为不平等条约。所以才要澄清,根据J.Cohen & H. Chiu论文,的而且确”中共”曾称美日安保条约为”不平等条约”。 
又,是引用了你的原话开了一个小小玩笑,没有其他意思,希望不要介意。”中共”对”不平等条约”的定义经常改变,列出的几个例子本是想让人看见这古怪的现象。事实上,这些都是别国的内政,”中共”怎样定性是没有甚么大不了的。 Peterpan 02:25 2005年3月2日 (UTC)
不是我说,假如某个大陆人写了一篇论文,声称“美国XXXX”,你觉得可以去摘录下来确切表达美国人的思想吗?
西方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人的确不少,但非常不幸,本人可是领教过了——正如国内一些学者评论的,他们根本就看不到第一手资料,很多完全是道听途说
至于People's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Law, J.Cohen & H. Chiu,非常抱歉,本人找不到,无法进行评论——即使找到,要完全进行系统性地查证也超出个人能力范围
当然,我也不是要给中共开脱,我承认中共在于某些条约上的定性的确是含糊不清的,甚至是有变化,
但这绝对不包含美日安保条约
美日安保条约是二战后美日签订的,当时由于多方面关系,中共和日本处于完全敌对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你觉得中共有这么好心(或者这么傻)去袒护日本么?
美日安保条约(特别是初期)对日本绝对是不平等条约,但这点,决不是中共定性出来的——正好像,不可能由美国定性出来一样
不过,我这里是指官方,私下的意见当然不在其列--zhouxiao 03:24 2005年3月2日 (UTC)
这书在图书馆找找可能有,不过我没有劲去为这问题真的下这种功夫。据我的推想,中共可能是在六十年代条约签订的时候在国际上表达过一些意见,认为条约属不平等。以当时的情势看,很可能是作为对日本民间左派的言论上支持(日本国内反对安保最大声的是左派的社会党,而社会党与中共颇为友好)。但此等言论这是否就是中共对条约的”定性”就很难说。所以原文中亦只是说”曾称”。 Peterpan 03:53 2005年3月2日 (UTC)
在六十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就没法在国际上发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重新进入联合国1971年
而这之前,没必要和其他国家提及日本的问题
至于日本国内的话,
社会党是不太可能的:中共之所以能够宣布过去某些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前提是消除了国外势力对中国的控制;而日本,还是处于美军控制,他们怎么敢冒天下之大不晦和中共达成这种声明呢;何况,中美关系发展其实早于中日关系,中共不可能在这个时候去惹恼美国(宣布美日安保条约是“不平等条约”那不等于在激怒美国么)
日本赤军倒有点可能,虽然因为政治原因现在中共很少提到,但当时中共和日本赤军关系非常好。但问题是——这种事美国人怎么可能知道,连中国人到没这类资料(甚至于,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日本赤军)
当然,大陆媒体上可能出现过认定美日安保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言论,但这也不能说就是中共“曾称”了
实际上,这里最重要的并不是中共的态度,而是日本的态度
如果日本认为美日安保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那么中共的态度如何无关紧要,写出来没有意义;如果日本认为美日安保条约不属于“不平等条约”,那么说中共认为美日安保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就等于是指责中共在干涉他国的内政,这是一种很严重的外交指控。--zhouxiao 04:35 2005年3月2日 (UTC)
从日本右翼石原慎太郎发表的讲话上看,日本并没有明确的认定美日安保条约的平等性,但石原本人认为该条约是强加的,对日本的发展没有好处。--Refrain 04:54 2005年3月2日 (UTC)
如果日本本身都觉得条约存在不平等性,那么,强调是中共“曾称”就更不合理了
当然,石原慎太郎不能代表整个日本,他认为“强加”不等于日本认为“强加”
况且,宣布某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某国欲单方面废除该条约的借口,日本现在似乎尚未有废除美日安保条约的迹象--zhouxiao 21:42 2005年3月2日 (UTC)

人民日报关于对日美安全条约的叙述

以下摘自人民日报1957年5月26日文章<评日本的政局>(学术讨论合理引用)

新出任日本首相的石桥湛山,过去曾遭到美国占领当局的“整肃”,后来在
鸠山内阁中担任通商产业相时,也不满美国对日本的控制,尤其不满美国对贸易
的禁运限制。在今年11月,他曾经反对美国限制日本棉织品输入美国市场的计
划。石桥上台前后,在他声明要保持同美国的友好关系的同时,也主张修改“日
美安全保障条约”,以“调整日美关系”,并表示要同中苏发展贸易关系。由此
可见,从吉田内阁的倒台,鸠山内阁的危机到石桥内阁的成立,标志着倾向“独
立自主”的势力在日本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已经逐步加强起来。这表现在日本外交
上就是从向美国一边倒的政策转而同苏联恢复邦交,从1951年同美国签订安
全保障条约进而到现在的要求修改这个不平等条约。这个变化对日本政局的发展
无疑具有深刻的影响。在这次日本内阁的改组中,吉田派在美国的支持下,曾力
图分裂保守党和重组亲美政府,但是这不但遭到各方的反对,而且也没有取得日
本大财阀的积极支持,终于不得不宣告失败。

--肉丝跑蛋 (留言) 02:47 2005年3月3日 (UTC)

原句“这表现在日本外交上就是从向美国一边倒的政策转而同苏联恢复邦交,从1951年同美国签订安全保障条约进而到现在的要求修改这个不平等条约
对于这句话,“要求修改”的主语显然是“日本”啊,认为这个属于“不平等条约”的当然是日本,和“中国”有什么关系。
这就和我前面谈到的“石原慎太郎”的问题一样--zhouxiao 18:03 2005年3月5日 (UTC)
若果找找周恩来的外交文选应该有更多资料。周恩来经常接见日本友人,发表了很多谈话,要发表意见并不是没有场合。又:第一份日美安保应该是1951年10月跟旧金山条约同时签署,内容除了美国永远使用基地外,包括有对美国人的治外法权, 美军有权应日本政府要求干涉日本内乱,条约亦无订明美军有义务保障日本安全。因此日本国内有很大的反对声音,认为条约是强加的。 Peterpan 03:13 2005年3月3日 (UTC)

以下是周恩来1963年10月9日同日本前首相石桥湛山的谈话,还是说的旧金山定立的条约,以《以积累渐进的方式推进中日邦交》为题收入《周恩来外交文选》

345页 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0年5月 ISBN 7-5073-0046-3

……日本是战败国,旧金山会议是在美国控制下召开的,日本不能不同美、英和其他国家一起签订“和约”,但这是不平等的,
特别是美国要控制日本,日本是完全被动的,……

因为旧金山和约涉及台湾的归属问题,中国共产党方面对此非常重视。另,这是石桥第二此访华,他当时是执政的自民党议员。同书上记载了日本社会党1957年派出正式代表团访问过中国。周恩来也同他们谈过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日本的“民间”交往一直相当多。又另,日本赤军1969年才成立,其主要重点是支持国际革命(具体就是支持巴勒斯坦反对以色列),据说主要由阿拉法特的巴解组织资助。--肉丝跑蛋 (留言) 18:32 2005年3月3日 (UTC)

打了一半死机了,真是郁闷,简要回复一下吧
1、不平等条件下签订的条约不等于“不平等条约”。实际上,也没哪个条约是在完全平等条件下签订的
阁下真是神逻辑,按照您上述的说法套用到任何条约身上,则可获得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任何不平等条约的结论。36.234.90.44留言2016年11月7日 (一) 11:29 (UTC)[回复]
2、周恩来这段话,基本上属于外交辞令,没什么具体含义。就算对比一下本条目好了,难道说本条目对“不平等条约”的定义就是“不平等条件下签订的条约”?其实这些都是外交上敷衍的话而已。
3、条约在不同时期要不同对待。很多条约经过修订后和原来差别很大,不能笼统地只说XXX条约
4、定性某条约为“不平等条约”一般只是某国希望废除的借口而已。这和不平等合同不一样,因为没有国家以上级别权限的仲裁机构
此外关于日本赤军
1、我说的“日本赤军”是指日本的赤军相关组织及其前身,并非是指“日本赤军”这一国际恐怖组织
2、鉴于日本赤军属于国际恐怖组织,因此中共一直坚持和它撇清关系,也因此,本人手上资料有限,对其相关组织的具体称呼并不是很清楚,如有错误还请见谅
3、1969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进程已经开始启动了,中共也没必要和日本赤军发展关系
4、“日本赤军”的确在以色列搞了一系列恐怖活动(最大的一次好像是炸了飞机场),但不能认为他是为了支持巴勒斯坦
5、正如“日本赤军”首脑(忘了他的名字了)说的,他们是为了引发全世界革命进而影响日本--zhouxiao 18:57 2005年3月5日 (UTC)

关于架构

现在前面的几部分:概念,概况,近代外交,强加条约好像缺乏条理性,究竟强加条约是不是不平等条约呢?如果是,就放在概念里阐述,其他可以归并到历史中,形成概念,概况,历史三部分。

后面的中国不平等条约是否可以移动到单独的条目?

--用心阁 05:58 2005年3月4日 (UTC)

在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还没有阐述清楚之前,还是不要把中国不平等条约移动到单独的条目--百無一用是書生 () 06:01 2005年3月4日 (UTC)

有两段话给拿出来,先放到这里

有两段话给拿出来,先放到这里,以后看如何放入--用心阁 08:52 2005年3月4日 (UTC)

一个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签署无条件投降书后与战胜国并没有签署任何和平条约,从国际法的角度上来看德国与美英法俄一直到1991年始终处于战争状态。德国与盟国之间的和平条约是在1991年两德统一的过程中签署的(所谓的4+2条约)。其原因是此前双方无法签署任何不侵犯德国主权的条约。

近代外交 作为可能是欧洲历史上最强大的帝国之一的拿破仑帝国在1814年1月以拿破仑的下台宣告失败。反法同盟维也纳召开了关于维护各国君主利益,确立各国都能接受的欧洲统治秩序的会议——维也纳会议

虽然维也纳会议的性质普遍遭人非议,但这次的会议却在无意中改变了国与国之间结绝争端的手段:即从以往的“拳头决定一切”转而成为以召开双边或多边会议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手段。参与维也纳会议的各国也通过一系列的协定,确立了外交的基本“游戏规则”为近代外交的发展方向奠定了一个明晰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外交关系中的“平等”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概念,各国虽然标榜“在平等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但反法同盟中少数几个国家肆意决定欧洲的命运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这种强势观念并没有立即消除,反而成为在联合国成立以来强国与弱国之间签订不平等协定的“标准游戏原则”。

合并到外交条目比较好,最初找来这段资料的原因是担心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目内容太少而添加的,并不是必要的补充。这段话本身除了解释不平等条约的起源外更多的可算是外交学的发展。--Refrain 08:57 2005年3月4日 (UTC)

能否认为强加条约和不平等条约是一回事呢

能否认为强加条约和不平等条约是一回事呢? 如果这样,东西方认识上的差异一节就显得很奇怪。--用心阁 15:57 2005年3月4日 (UTC)

这是法学的问题。根据Stuart Malawer的书,有部分学者认为两者其实是一样:不平等条约是中国国民党提出,西方一向称之为强加条约
他本人则认为不平等条约强加条约有更广泛的意义,但定义较为不清晰。据他的分析,不平等条曾被用来指以下六种情况的等条:
  1.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
  3. 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一种情况
  4. 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5.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6.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当中第一、二项并不牵涉武力,亦较少出现。而只要有使用武力,第三至六项都可能足以成立。 
至于强加条约,据他的定义是:当一个国家向另一国家使用非法,亦即侵略性,的武力而达至的条约。他对强加条约定义,跟维也纳五十二条基本一致,但不包括使用经济压力。 在他的定义下,强加条约应该是不平等条约的一种。
(注意他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这问题,他的书亦是国际法庭使用的参考之一。故此每一种定义的要求都是相当严格的。) Peterpan 16:54 2005年3月4日 (UTC)
如果不能一致,这里的描述太混杂了,能否在文章中混为一谈,但在结尾处点处你说的这几个区别?--用心阁 16:58 2005年3月4日 (UTC)
再简单点说,不平等有两个层面的定义:
  • 手段上不平等:使用了武力威胁。这定义下不平等是等于强加
  • 本质上的不平等:包括手段上不平等的条约。可能是在没有使用过武力之下达成
但现在文内是混淆了两个定义。 Peterpan 19:16 2005年3月4日 (UTC)

整理了一下内容

本来的写法太过混杂,现在对不平等条约的定义作了较为精确及合理的阐述,并把”强加条约”分离成另一条目。 Peterpan 01:14 2005年3月5日 (UTC)

关于“概念的提出”

有一点我一直忘了说,根据大陆方面的资料,提及“不平等条约”的最早时期其实是在十月革命时期
十月革命结束后,苏俄认定之前沙俄政府和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大多数条约为“不平等条约”而加以废除,其中有两种情况,1、对苏俄不利的条约(比如同盟国的一系列条约),2、对苏俄有利的条约(比如和中国的一系列条约)
而第二种,实际上对汉语“不平等条约”这一名词的产生有决定性意义(虽然我不知道俄语是怎么说的)
实际上,也正是苏俄废除对华“不平等条约”这一举措直接导致了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产生(因为孙中山之前虽然作了多方面努力,但从没有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愿意废除在华特权,更不要说支持中国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了)
因此,说是国民党1920年提出是肯定错误的--zhouxiao 08:55 2005年3月10日 (UTC)
当然,在实际执行上,苏俄主要只废除了在华特权,对于之前割让的中国领土并没有归还(至少没有全部归还),这一点有多方面原因,也难以尽述--zhouxiao 08:59 2005年3月10日 (UTC)
苏俄废除的主要是特权,因此我感觉到没有提到不平等条款,1919年也提的是特权。--用心阁 09:29 2005年3月10日 (UTC)
对中国,的确主要是废除特权——这点我前面也说了
但我看到的资料的确是说以废除条约为前提的——当然资料不一定完全正确,但至少,“不平等条约”这一名词绝对应该早于1920年--zhouxiao 10:23 2005年3月10日 (UTC)
查了一下网上资料,领土的话,似乎威海卫无条件归还中国了--zhouxiao 10:48 2005年3月10日 (UTC)
“1920年 4月8日 全国报界联合会致函苏俄人民和苏维埃政府,对苏维埃政府于本月4日宣布废止中俄不平等条约及将俄帝政府以掠夺手段向中国取得的各项权利一律无偿交还中国一事表示热烈欢迎。”
引用自[3]--zhouxiao 10:52 2005年3月10日 (UTC)
当然,正如我前面说的,实际履行情况并不是太乐观
可以试着在google上搜索“苏俄 废除不平等条约”,除了正面评价以外还有不少负面评价--zhouxiao 10:55 2005年3月10日 (UTC)
以下这一段更明确了[4]
1919.7.25.苏俄发表《对中国人民及中国南北政府的宣言》,史称苏俄第一
次对华宣言。宣布:放弃沙皇政府与中国所定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废除沙俄与中
国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所缔结的不利于中国的秘密条约。放弃沙俄在中国东北
等地用侵略手段取得的土地。放弃沙俄在中国的租借和领事裁判权。放弃庚子赔
款的俄国部分,和在中东铁路方面的一切特权等。最后建议双方派出代表,正式
谈判以建立友好关系等。
至此外蒙要求内附。1919.8.14.外蒙代表会见中国驻库伦大员陈毅,表示愿
意取消自治。十月北洋政府由徐树铮去库伦。10.20.在库伦庆祝取消自治晚会。
11.17.外蒙正式向北洋政府宣布取消自治。前《中俄蒙叁方条约》无效,外蒙与
俄签订的商务条约无效。然北洋政府实际上仍管不了他们。孙中山更是鞭长莫及。
但是北洋政府不但不接收苏俄宣言中,宣布归还的领土与利益,反而攻击列
宁“别有用心”。“理由”就是自古以来只有争权夺利的,哪有到手的利益反而
无偿地放弃了的。北洋政府还对人民隐瞒了事实真相。直至第二年即1920.4.苏俄
第一次对华宣言才由《东方杂志》发表。1920.4.8.全国报界联合会等团体,欢迎
苏俄对华宣言,全国学生联合会等主张与苏俄恢复邦交。中国人民无比欢喜,欢
迎苏联这一宣言。北洋政府居然大为恼怒,竟要查处。4.29.电令各省查禁欢迎苏
俄对华宣言。 --zhouxiao 11:18 2005年3月10日 (UTC)
当然,因为是以BBS形式发布的,准确性可能有待商榷--zhouxiao 11:15 2005年3月10日 (UTC)
很有可能是苏俄最先提出。现在的写法是根据西方的硏究,可能当时只看到中国的文档而未有参看俄国的。如果有人懂得俄文去看看当年的文稿应该会更清楚。 Peterpan 18:07 2005年3月11日 (UTC)
不知道是中国翻译出来的,还是俄国的词汇,或是苏俄提出来的——只能期望达人出现了^_^
这篇文章应该更权威些[5]
1919年7月25日,苏联宣布废除俄国对华签订的全部不平等条约,废弃在华一切特权,将原先沙俄帝国掠夺的一切都全部交还给中国,而且,列宁和共产国际还不断遣代表来华,真心实意地支持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zhouxiao 18:48 2005年3月11日 (UTC)
苏联和俄罗斯从未承认俄罗斯帝国曾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只是中国人自己一方之词。“废除条约”跟“废除不平等条约”是两码事!那是中国人在翻译的时候自己加进去的!

优良条目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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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分类 -- 沙田友 11:16 2006年8月30日 (UTC)

投票期:2006年8月30日 (日) 11:16 (UTC) 至 2006年9月6日 (日) 11:16 (UTC)
  • (-)反对,部分章节(尼泊尔部分)只有标题,不完整的条目。--无墓孤魂 14:31 2006年8月30日 (UTC)
  • (-)反对 明阳明 05:05 2006年9月5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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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分类:社会科学-政治--长夜无风(风言风语) 11:35 2006年11月12日 (UTC)

投票期:2006年11月12日 (日) 11:35 (UTC) 至 2012年11月19日 (日) 11:35 (UTC)
  • (+)支持--沙田友 08:55 2006年11月13日 (UTC)
  • {{支持}}(-)反对,对于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本身,目前内容与我刚看的一本亚洲史著作中的论述有较大出入--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19 2006年11月13日 (UTC)
  • (+)支持--静宣 02:16 2006年11月15日 (UTC)
  • (+)支持--洋洋 04:48 2006年11月15日 (UTC)
  • (+)支持--18164 02:21 2006年11月16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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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的比例太少了,要一直到"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才有零星的图片,看起来敢觉很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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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社会科学 - 政治,提名人:Simon951434留言2012年12月14日 (五) 12:40 (UTC)[回复]

投票期:2012年12月14日 (五) 12:40 (UTC) 至 2012年12月21日 (五) 12:40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哪些不平等条约?

条目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在其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宣布审查并废除自清末民初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但没有具体指出废除了哪些不平等条约或收回了哪些权力。请补充。 Happyseeu留言2013年9月10日 (二) 02:02 (UTC)[回复]

根本不需要补充,因为理论上1949之后由中共所废除的"对中国一方不利条约"理论上并不存在,关于"对中国一方不利条约"的废除,必须注意一件事情,那就是条约是否废除,并不是中国单方面就能任意决定并自行宣布的,只能经由两种方式,一是中国与另一国同时同意废除旧条约改订新条约,二是中国与条约的另一方进入敌对战争状态,两国之间任何条约协定都自动废止,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废除"对中国一方不利条约"的方法,所以中共所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在其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宣布审查并废除自清末民初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此一行为,根本就毫无法律效力可言,二次大战结束之后,所有"对中国一方不利条约",如果签约的另一方是同盟国的条约,国民党政权在二战当中就已经与同盟国另订平等新约,而属于轴心国的条约则在中国对轴心国宣战后也自动废除了,所以1945年二战结束之后,中国就已经完全脱离了"对中国一方不利条约"的束缚,根本不用中共在1949年脱裤子放屁的另外宣称废除了什么空气条约,而这也就是说,中共在废除"对中国一方不利条约"这件事上面一点功劳都没有。36.235.162.233留言2016年10月6日 (四) 16:42 (UTC)[回复]

英国废除南京条约把香港岛归还民国了?还是葡萄牙归还澳门了?香港岛和九龙是永割和澳门是永租。难道不是不平等条约的结果?—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Woshinifade对话贡献)于2020年3月10日 (二) 14:27 (UTC)加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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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是否中立的,可以使用的用语?

“不平等条约”是否中立的,可以使用的用语?它是国际社会上有共识认同的一个描述方式;还是主观的,主要因为政治宣传,想突显己方是弱势才被使用?——愚蠢的人类 2019年9月23日 (一) 01:21 (UTC)[回复]

根据现有资料,所谓的“不平等条约”不是国际法词语,而是由孙中山等人在1920年代发明的。敝人认为它应该是属于阁下所说的“主观的,主要因为政治宣传,想突显己方是弱势”。--Matt Smith留言2019年9月23日 (一) 13:47 (UTC)[回复]
那“伪满洲国”不也是类似问题?如果只就来源而带出的引述,应该引述出这是来源所说的,而非词是否中立,况且本站点的中立并非常识的中立。——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9月24日 (二) 00:29 (UTC)[回复]
不平等条约不应当作为主要属性来描述。例如首句定义“某某条约是某某年某某与某某关于某事物缔结的条约”是好的,而“某某条约是某某年某某与某某关于某事物缔结的不平等条约”是不好的。而伪满洲国则是最基本的事实问题:那个实体的名字就是满洲国/满洲帝国,伪是他称,而且是一部分人的他称,因此不应当用伪满洲国作为条目名称以及正文中的名称。如果用“伪满洲国”当条目名称,英文是不是也要改成Fake Manchukuo啊。让wikidata怎么办?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9月24日 (二) 02:16 (UTC)[回复]
发问时,我在考虑的是抵制美货运动里面的《中美会订限制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打算用于描述某某事件的起因时使用。——愚蠢的人类 2019年9月25日 (三) 08:28 (UTC)[回复]
当然,其实把字句改为‘被称为“不平等条约”的……’应该可解决问题。——愚蠢的人类 2019年9月25日 (三) 09:04 (UTC)[回复]
“被称为”也可能引发歧见,例如究竟是被哪些人称为呢?“被称为”仿佛是在暗示大家都这么称为。--Matt Smith留言2019年9月25日 (三) 09:08 (UTC)[回复]
“被称为”说法比较暧昧,不适合用在维基百科条目。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9月26日 (四) 01:4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