髡刑,中国上古五刑之一,为将人头发全部或部分剃掉的刑罚,由于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此非常重视头发,除非必要绝不剪发,因此这是一种耻辱刑,主要流行于中国古代夏商周到东汉。
髡是指剃发,《说文·髟部》段玉裁注曰:“髡,剃发也。”焦赣《易林·复之坎》:“髠刑受法,终不得释。”三国时期,马谡被诸葛亮诛杀,陈寿之父是马谡的参军,被施以髡刑。魏明帝定律,“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1]晋时徒刑称做“髡刑”﹐又名“耐罪”[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大革命期间流行把人的头发剃一半、留一半,叫“阴阳头”。
注释
- ^ 《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考七
- ^ 《唐六典》晋“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