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足球本地球员
香港足球的本地球员(英语:Local players)是在香港足球总会定义下的一种球员类型,与外地球员(英语:Foreign players;俗称“外援”,来自中国大陆的球员亦会被称为“国援”或“内援”)相对。
应用
香港足球总会对本地球员及非本地球员的定义,适用于所有由香港足球总会举办的赛事,如香港甲组足球联赛。[1]
当香港球会参与亚洲足球协会举办的球会赛事时,如亚洲联赛冠军杯、亚洲足协杯等,不会使用香港足球总会的定义来定义外援,而是有另外一套由亚洲足球协会自行订立的规则。[2][3]而球员是否具有代表香港足球代表队参加国际赛的资格,则是根据国际足协球员代表资格规则,因此会有球员在香港赛事中可注册为本土球员,但未取得于国际赛事代表香港队上阵的资格,或者须于亚洲球会赛事中注册为外援的情况。
定义
本地球员
2017年7月前,香港足球总会对于本地球员的定义,乃记录于《香港足球总会规例》(英语:Association Rules of the Hong Kong Football Association Ltd.)的第15条。[4][5]该段对本地球员的定义如下:[注 1]
- 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人士;
- 任何纯粹为华人血统或带有华人血统并曾在任何时间至少连续2年通常居于香港的人。[注 2];
任何持有中国护照[注 3]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且已通常居港连续2年的华人,应提供通常居港的连续2年内,每年没有离开香港多于90日的证明。;- 任何持有中国国籍[注 4]而亲身父亲、或亲身母亲、或亲身祖父或外祖父、或亲身祖母或外祖母出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疆域以内的球员;
- 任何已通常居港连续7年的人士,而该球员应提供通常居港的连续7年内,每年没有离开香港多于182日的证明;
- 任何根据第115章《入境条例》1997年版[注 5],被香港入境事务处定义为拥有香港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 曾经在国际足协/亚洲足协正式赛事代表香港参赛,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及根据国际足协及亚洲足协的判定,可代表香港参赛的香港居民;
- 任何来自中国大陆持单程证[注 6]到香港的华人[注 7]。
在2017年7月,新的《香港足球总会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附件II将本地球员重新定义为合资格代表香港足球代表队出赛者,但在2017年6月30日或之前已经注册为本地球员者可以豁免。[6]这使得原本非中国籍的球员,除了连续居港7年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外,还要放弃原有国籍,加入中国籍及领取香港特区护照才能注册为本地球员。
外地球员
任何不符合本地球员定义的人士,即属外地球员。
争议
史毕斯事件
在香港出生、具有美国及纽西兰国籍的球员史毕斯(Shay Spitz)于2012年9月加盟香港球会杰志。由于在香港出生的关系,因此可以本地球员身份于香港足球总会的赛事中注册。根据《入境条例》,史毕斯在香港从事职业球员须申请工作证,但杰志会方并未为史毕斯申请工作证。[7]事后香港足球总会决定不处分杰志,唯足总主席梁孔德表示有关条例过时,而且有灰色地带,有需要重新审视。[8]
注解
参考资料
- ^ 香港足球總會2013/14年度甲組聯賽章則 (PDF). 香港足球总会. 2013年8月30日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年7月17日).
- ^ AFC Champions League 2014 Competitions Regulations (pdf). 亚洲足球协会: 第39页(档案第40页).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9月26日).
- ^ AFC Cup 2014 Competition Regulations. 亚洲足球协会: 第36页(档案第37页).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年9月20日).
- ^ 香港足球總會規例 (PDF). 香港足球总会.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年12月6日). (英文)
- ^ 下載中心. 香港足球总会.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2月3日).
- ^ HK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 (PDF). 香港足球总会. 2017-07-17 [2017-07-1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10-07).
- ^ 足球壇「三冠王」傑志涉用「黑工」. 星岛日报. 2013年2月19日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7月17日).
- ^ 史畢斯事件傑志甩身. 苹果日报. 2013年4月12日 [2014年7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