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香港政府财政预算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政府财政预算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制订,在每年4月1日政府财政年度开始前,由财政司司长在香港立法会宣读,并且付诸表决;通过后再由行政长官签署、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财政预算案在立法会内称为拨款条例草案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50及第51条,立法会如果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而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在征询行政会议意见后,解散立法会。立法会如果拒绝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按照惯例,在拨款法案提交立法会的会议上,财政司司长会提交载列下一财政年度(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收支预算及税收新建议的财政预算案

历年财政预算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

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在大部份财政预算案加上主题,以突显重点。

第一届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
第五届
第六届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