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辖区
领事辖区(英语:Consular district),又称领馆辖区、领务辖区、领区,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一条,定义为领事机构(领事馆或大使馆领事处)因执行馆务职责所需,而在地主国境内划设的区域[1]。领区通常依据地主国当地的行政区划分,若在规模较大的地主国内,派遣国可同时设立多座领事馆,并分设多个领区[2]。一般来说,总领事馆(或大使馆)管辖的领区范围较大[3]。领事辖区的划设范围须透过派遣国、地主国双方进行设馆谈判时,经由协议决定。领事馆设馆后,以领区作为其政治、商务、领事服务等馆务的负责区域,并以领区内的各座地方政府为业务往来对象[4][2]。
参考文献
- ^ (英文)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PDF), United Nations (UN Office of Legal Affairs), 1963: 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08-13)
- ^ 2.0 2.1 (繁体中文)丘宏达. 現代國際法. 台北: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858. ISBN 978-957-14-5719-2.
- ^ (繁体中文)杨振先. 外交學原理. 上海及各埠: 商务印书馆. 1936-05: 258.
- ^ (简体中文)科兰. 大使馆和外交官:机构设置·分工·职责. 外交外事知识丛书.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8: 223. ISBN 7-5012-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