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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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协助(英语:Consular assistance)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之行为,主要是一个国家派驻在外国的外交官向该国旅居海外之公民提供的帮助和建议。
其行为的最终目的是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和友好合作的原则,要求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加强两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概要
- 为本国公民替换旅行证件。
- 在本国公民于海外发生事故、严重疾病或死亡时提供建议或支持。
- 对在海外被拘禁的本国公民进行探视。
- 于本国公民在海外被绑架或失踪的情况下与当地警察联络。
- 于本国公民陷入外国内乱和自然灾害等危机期间提供帮助。
- 就本国公民在海外的医疗或法律问题提供当地医生和律师的名单。
- 在外国港口监督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
各国领事协助示例
根据《欧盟条约》第20(2)c和23条以及《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6条规定,欧盟公民有权在与该国国民相同的条件下接受领事保护。
自香港与澳门回归以来,香港与澳门居民的领事保护一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处理。
为能令身在海外的中国公民在遇到困难时可以获及时、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中国外交部于2014年9月2日起设立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并开通了24小时领事保护热线:+86 10 12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会为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居民)提供以下援助:[4]
- 可以在遭遇意外时协助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亲属。
- 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件或回国证明。
- 符合申领护照或签证身份书的中国公民,可透过中国驻外的使、领馆递交申请书及领取获签发的旅行证件。
- 可以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根据请求对申请人进行探视,但无法干涉当地执法部门办案。
- 可以免费为申请人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以帮助申请人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但律师费、医疗费等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 可以在申请人遇到经济困难时协助申请人与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但不会为当事人垫付费用。
- 可以在驻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申请人撤离危险地区提供谘询和必要的协助,例如撤侨。
- 可以协助申请人寻找怀疑遇险或被拘留的亲友。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
美国国务院会为处于已设立大使馆之国家中的美国公民就以下原因提供援助:[5]
- 父母跨国被拐带子女
- 美国公民被拘捕
- 美国公民在他国去世
- 犯罪行为受害者
- 因在异地破产之紧急经济协助
参考文献
- ^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1973] ATS 7)
- ^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 United Nations Network on Migration. [2023-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31).
- ^ EU. Consular protection. EU.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1) (英语).
- ^ 香港入境处. 中國境外領事保護和協助指南 (PDF). 香港入境处.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1-20) (中文(繁体)).
- ^ 美国驻华大使馆. 美国公民服务. 美国驻华大使馆.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9)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