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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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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楠(?—1729年),广西灌阳县文市镇瑶上村人。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乙酉科第七名举人。雍正年间,部选江南吴县知县。雍正四年,进京述职,改工部主事。是年李绂谢济世弹劾河南巡抚田文镜,牵连到陆生楠。雍正帝认为谢济世、陆生楠都是广西人,李绂曾任广西巡抚,必有结为党援之处。遂以“傲慢不恭”之罪,与谢济世一起被发往阿尔泰军前效力。在阿尔泰期间著有《通鉴论》十七篇以论前史。振武将军、顺承郡王锡保劾奏其书称“不人人而察,但察诠选之任;不事事而理,只理托付之人。”

雍正帝从该书中找出八篇文章,逐一批驳。陆生楠在文中赞赏古代封建制;论建储(立太子),认为不能容许太子干预朝政;高度评价府兵制;认为绝对君主专制,使臣下恐惧、怨恨,最终导致隋炀帝君臣关系的悲剧;认为君主和相臣应该听取并保护持不同意见的臣下;论无为而治,认为无须人人而察,事事而理[1] 。陆生楠获罪的言论:[1]

  • “封建之制,古圣人万世无弊之良规。废之为害,不循其制亦为害。至于今害深祸烈,不可胜言。皆郡县之故。”
  • (其言建储),云“储贰不宜干预外事,且必更使通晓此等危机。”
  • “府兵之制,国无养兵之费,臣无专兵之患。”
  • “后之君臣,倘非天幸,其不为隋之君臣者几希”,“人愈尊,权愈重,则身愈危,祸愈烈“,“虽怒之而不敢泄,欲报之而不敢轻。”
  • “当用首相一人,首相奸谄误国。许凡欲效忠者,皆得密奏。即或不当,亦不得使相臣知之”,“因言固可知人,斩听亦有失人。听言不厌其广,广则庶几无壅。择言不厌其审,审则庶几无误。”
  • “为君为臣,莫要于知人而立大本,不徒在政迹,然亦不可无术相防。”
  • (王安石为相时)“贤才尽屏,谘谋尽废,而己不以为非,人君亦不知人之非,则并圣贤之作用气象而不知。”
  • “不人人而察,但察铨选之任。不事事而理,止理付元之人。至若笾豆之事,则有司存。”

雍正斥陆生楠“文词议论,险怪背谬,无理之甚”。更斥其为:“其论封建之利,言词更属狂悖,显系诽议时政。”[1] 雍正七年(1729年)与谢济世一同被绑赴刑场处死。[2]同刑人谢济世则当场被赦免。

注释

  1. ^ 1.0 1.1 1.2 康雍乾间文字之狱
  2. ^ 锡保《奏陆生楠正法谢济世陪斩折》载:“解谢济世衣服捆绑时,甚惧而往后跌倒。推之往营外时,谢济世见陆生楠,勉强颤抖言一句:我二人一道去也。等语。谢济世家人持为伊焚烧之纸张由远喊伊哭泣时,谢济世发呆,未言一句。到法场后,令陆生楠近前跪毕,奉旨:将尔之父、母、祖、孙、兄、弟,皆已宽免流放,惟尔正法。谕毕,向陆生楠出示正法。”

参考书目

  • 《清世宗实录》卷二二,雍正二年七月丁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