貤封
貤封,清代封赠制度中,文武官员以自己所应得的爵位官阶,呈请改授与亲族尊长,称为“貤封” 若其人已死,则称为“貤赠”。
- 《清史稿》志八十五:“为人后者,已封赠祖父母、父母,请以本身妻室封典貤封本生祖父母、父母者,许貤封。”
发展与演变
- 康熙五年(1666年),定
- 父职高于子者,依父原品封赠。
- 官卑于子者,从子官封赠。
- 武职子现任文职,封赠依文官例。
- 雍正三年(1725年),定
- 四品至七品官原将本身妻室封典貤封祖父、母者,八、九品官原貤封父、母者,皆许貤封。
- 三品以上貤封曾祖父、母者,请旨定夺。
-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上谕:“子孙官品不及祖、父之崇,则父为大夫子为士,记有明文。旧例依祖、父原阶封赠,殊未允协,其议改之。”
- 吏部议定
- 文、武官子孙职大,祖、父职小,依子孙官阶封赠。
- 祖、父职大,子孙职小,不得依祖、父原品封赠。[1]
- 父官高于子者,生母从子官封赠,嫡母、继母不得依父官请封,原依子官受封者听。武职子任文职者亦如之。
- 乾隆五十年(1785年),定
- 一品至三品官不得貤封高祖父、母,四品至七品官不得貤封曾祖父、母,八品官以下不得貤封祖父、母。
道光以后,捐封例开
-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
- 准许三品以上官欲捐请本生曾祖父、母封赠者,得依貤封曾祖父、母例报捐。
- 准许八品以下捐封人员欲捐请及妻室者,加倍报捐。
- 准许捐封人员为其受恩抚养之母舅、舅母、姑夫、姑母、姨夫、姨母、妻父、妻母依貤封外祖父、母例,捐请貤封。
- 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
- 废除限制:准许四品至七品官捐请貤封曾祖父、母,八品官以下捐请貤封祖父、母,均依常例加倍报捐。
- 重新限制:旧例八、九品官,准许封父、母,不封本身妻室。
- 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正妻未封已殁,继室当封者,正妻亦得追赠。其再继者不得给封。
- 咸丰二年(1852年),
- 准许京师、外省文职及捐职人员得先封本身及原配、继配妻室,再依本身品级为第三继妻捐封。
- 咸丰三年(1853年),
- 准许貤封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伯叔父母,庶母,兄、嫂并嫡堂伯叔祖父、母,嫡堂伯叔父、母,嫡堂兄、嫂,从堂、再从堂尊长及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妻祖父、母。按例定品级,一体捐请。
- 又许为人妇者,为其已故夫之祖若父捐职请封。为人后者,为祖若父貤封其先人[2]。
- 咸丰四年(1854年),
- 依从户部建议,第三任继妻以后,谊同敌体,也准许依次递捐。
- 重新限制:旧例仕宦至三品,年幼时实际由外祖父、母抚养,其外祖父、母殁而无嗣者,准许依其官阶貤赠,其馀外姻亲不许貤封。
注释及参考资料
-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三·吏部一二七·封赠
- 《清史稿》卷一百十.志八十五.选举五.封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