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数选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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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数选区制(Multi-Member District,MMD),指在一个选区中选出2名或以上议席的选举制度。应选名额为2至5位者,为“中选区”;应选名额为6名或6名以上的为“大选区”,而小选区(只有一个选区的)则为单一选区。[1]
概要
- 由于只要挤进应选名额内即可当选,因此相对于单一选区要有利于弱势政党以及同党内不受推举的被选举人,同党自行参选剧烈竞争,金权政治以及滋生贿选等弊端 [来源请求];若是应选名额与参选人数差距过小,甚至是发生等额选举(在选举法规正常,且采用本选举制度的国家里,基本上可能性不高,且可能会规定要比当选名额多几位才能进行选举)的情形,容易造成“通通有奖”:素行不良或名声不良的人容易当选。复数选区制因可操作政党配票[来源请求],从另一方面可以出现限制政党的数目。
- 日本在二战后,称一个选区中产生3至5名议席为中选区制,之前称“大选区制”(大選挙区制)。有关选举制度造就55年体制,自由民主党长期可以单独执政和一党独大,直至1993年才终结,日本社会党成为万年第一大在野党。中选区制使自民党长期掌握国会参众两院的多数席次,但也难以获得能够单独推动修宪的三分之二的席次,掌握超过三分之一席次的在野党得以制衡自民党,但也难以执政。1993年后,自民党和社会党组成大联合政府,两党把选举制度成为并立制,维持至今。
- 中华民国在2008年前的立法委员选举和各直辖市、县市议会采取复数选区制,有关选举制度下,使中国国民党和民主进步党能够通过配票竞争掌握较多席次,但选举制度让两党必需与以地方派系为主的无党籍议员合作,形成制衡局面。
- 立法委员中由复数选区制决定的“全国不分区立委”比较要有利于弱势政党。例如民国109年的立法委员选举中,台湾民众党当时虽为成立一年不到的新兴政党,却仍拿下五席获得组党团权利,但在单一选区的区域立委中却无所收获。
选举方式
采用国家及地区
- 日本:日本众议院在1996年以前实施“中选区制”。此后改为并立制。而参议院人口较多的选区及不少地方议会仍沿用此制。
- 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直到2008年,中华民国各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区民代表选举至今采用。另外,比例代表制的选举也会划分若干复数选区或一个全国复数选区(中华民国称“全国不分区”)。之后皆改行并立制,但立法委员中的台湾原住民席次仍沿用。
- 香港:香港立法会1998年至2016年多次选举内的地区直选部分把全香港划成五个大选区,每区产生3-9名议员,以名单参选,利用比例代表制的最大馀额法分配席位,实际的政治效果为多议席单票制的半比例代表制,但并非按得票比例来分配议席。
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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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 Block Vote. Electoral Reform Society, UK. [March 27, 2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May 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