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席 (琉球政府)
琉球政府行政主席 Chief Executiv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英文) 琉球政府行政主席(日语) | |
---|---|
设立 | 1952年4月1日 |
首任 | 比嘉秀平 |
末任 | 屋良朝苗 |
废止 | 1972年5月14日 |
后继职位 | 冲绳县知事 |
副职 | 行政副主席 |
行政主席(英语:Chief Executive;日语:行政主席/ぎょうせいしゅせき Gyōsei syuseki)是美国治理琉球时期所设立的琉球政府的行政首长,名义上行政主席拥有琉球政府的行政权,不过实际的权利是由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所控制,行政主席只能在美国民政府限制的范围下行使权力。
地位与职务
依据美国民政府第13号命令“琉球政府的设立”及美国民政府令第68号“琉球政府章典”所设置。
地位
为琉球政府行政府的全权代表,于“琉球政府公务员法”中为特别职的公务员,不得在琉球政府以外国家政府中兼任职务。
担任资格
- 满35岁以上,至少在琉球居住五年以上,并具有户籍。
- 有行贿、受贿、伪证及其他违犯道德的行为纪录者不得担任。
职务与权限
- 负责行政府的管理营运,并在美国民政府的同意的下任命行政府职员。
- 制订法令。
与议会的关系 行政主席如果对立法院的决议、预算案有异议,可以行使否决权,呈具理由后送回立法院;如果立法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再度表决通过,就必须交由美国民政府的民政副长官(后改由高等专务员)决定。
同时,行政主席具有法案提出建议权和议会解散权,与日本都道府县知事和市町村长的权限有很大的差异。
行政主席选出办法
- 1952年~57年 美国民政府直接任命。
- 1957年~61年 立法院议员协商提议后,交由美国民政府任命。
- 1962年~65年 美国民政府提出名单交由立法院选择,再由美国民政府任命。
- 1965年~68年 由立法院议员间接选举产生。
- 1968年~72年 由琉球列岛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历任行政主席
- 第一任:比嘉秀平(1952年4月1日~1956年10月25日)
- 第二任:当间重刚(1956年11月11日~1959年11月10日)
- 第三任:大田政作(1959年11月11日~1964年10月30日)
- 第四任:松冈政保(1964年10月31日~1968年11月30日)
- 第五任:屋良朝苗(1968年12月1日~197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