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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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指的是由第三方业者居中于买卖家之间进行收付款作业的交易方式。所谓的第三方可分为支付代行者和支付服务提供商两种类型。于2018年时已有众多服务方可供选择。虽然基本的运作原理相仿,但各服务方的交易模式有所不同。在中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必须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即支付业务许可证。
优点及风险
优点:
- 方便、快速,提供个人化账务管理。
- 提供交易担保(确认收到卖方的商品后,再请第三方支付业者付款),可防堵诈骗及减少消费纷争。
- 减少个人资料外泄风险。[1]
风险:
- 成为骇客觊觎对象,造成消费者损失。
- 消费者资金遭不肖业者挪用或恶意倒闭,衍生索偿窘境。
- 沦为犯罪洗钱温床,成为洗钱防制漏洞。
各国及地区法规
中国大陆
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支付运营机构的定义为: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被称为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香港
香港主要使用八达通咭,为第三方支付,八达通公司由本港主要公共交通营运商成立,包括九广铁路公司,地下铁路公司,九龙巴士,城巴,油麻地小轮。市民不须记名购买,用以乘搭该等营运商的交通服务,价格为港币150元,其中50元为押金,可支付超出面值金额一次;其中100元面值金额可用于交通工具(包括部份的士),便利店,超市及连锁式餐厅。可于铁路站,便利店,及超市增值,以100元为单位,上限为1000元。
台湾
台湾普遍被定义为是为了解决“双方契约无法同时履行”且“缺乏信任基础”的买卖,而衍生出来的支付方式。2009年1月23日“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公告施行,但为因应实务运作,于2015年4月23日废止“银行发行现金储值卡许可及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6月24日大幅修正“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总共修正14条、新增3条、删除1条,并于公告日施行[2]。 金管会于2015年5月3日确认实施《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3],为台湾继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之后,第二个针对非金融业者从事电子支付的管理条例,条例中明定电子支付机构是指以网路或电子支付平台为中介,接受使用者注册及开立记录资金移转与储值情形之帐户(以下简称电子支付帐户),并利用电子设备以连线方式传递收付讯息,于付款方及收款方间经营下列业务之公司[4]。不过在管理条例中并未明定暂停支付或是价金保管机制于支付中的必要性,业者可以自行设计暂停支付的机制,或是与银行合作利用既有的价金保管机制,提供消费者网路购物的保障。
2018年底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研拟将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及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合并成“电子支付法”,同时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同一法规管理。[5]
实例
主流
- PayPal于1998年12月成立,2002被ebay并购后亦成为ebay的主要支付管道,后因合并效益不如预期在2015年6月27日正式脱离eBay,而PayPal股票将于同年7月20日以以PYPL的股票代码交易在纳斯达克交易所挂牌上市。
- 微信支付于2014年3月4日完成内部测试并对外开放,最初是为了解决小额行动支付的一个功能,取代现金零钱功能。目前,其运营商财付通是中国市占率最高的小额支付服务公司,成为中国大陆游客海外旅游主要支付工具之一。
其他
荷兰第三方支付
荷兰公司需要取得国家核发的执照才可营业,电商透过厂商提供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简称:API)来进行系统串接,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通常维持独立运作,不会属于任何银行或是任何电商本身。消费者不用在电商网站上留下任何银行或信用卡资料,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提供独立平台来串接电商、消费者以及收款机购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通常没有提供代收代付的储值功能,也无需提供网路交易双方的支付与出货担保。[6]
台湾第三方支付
台湾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可追溯至1990年代末期相继成立的红绿蓝三间公司,分别是1996年绿界科技、1998年红阳科技、2000年蓝新科技[7]。上述业者提供电子商务网站建置服务,以及所需的代收代付金流机制,让商户免于一家一家地找银行签订刷卡收单合约。
2006年,中华电视公司成立的华视网路商城,推出第三方支付首推交易安全保护机制,消费者的款项在卖家完全提供产品后才会交给店家,取名100safe机制,由全球联网建置。[8]
受到金融法规影响,早期第三方支付推行过程常受到限制,如蓝新科技的ezPay个人帐房在2006年遭金管会停止服务[9],Paypal也因法规影响选择离开台湾市场。近年在时代趋势、业者请求等影响下政府态度渐趋开放,目前实体及虚拟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有 2013年所颁布的《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10],以及在104年5月3日替非金融业者也能从事网路储值支付的《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11]。
目前金管会同意办理网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务之银行,计有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玉山商业银行、永丰商业银行及中华邮政公司等,未来将持续增加。
依照电子支付管理条例,金管会目前共允许专营业者为:欧买尬子公司欧付宝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O'Pay欧付宝、游戏橘子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GAMA PAY橘子支付、智冠科技子公司简单行动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ezPay简单付(由智冠科技的智付宝合并蓝新科技的台湾电子支付而成)、网路家庭国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PChome国际连、街口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街口支付。
兼营业者为银行及邮局,共有25家:Pockii/Yapee(中国信托银行)、丰掌柜(永丰银行)、第e支付(第一银行)、玉山钱包(玉山银行)等等。
其他第三方支付业者,如:PChomePay支付连、轻松付、HyPocket、Swipy、SmilePay、LINE Pay、Pi 拍钱包、PAYUNi,则属经济部所管辖,非属金管会所管辖。
一般外界所称的第三方支付,在台湾为经济部所管辖,仅能做实质交易代收付,如大陆地区的微信转帐等功能,则为金管会管辖之电子支付机构方能办理。[12]
参见
参考资料
- ^ 台灣第三方支付大戰正式開打,各家爭食 6000 億大餅 | 預見雜誌. journal.eyeprophet.com. [2018-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02) (中文(台湾)).
- ^ 全国法规资料库,立法沿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G038020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银行局信托票券组. 金管會已完成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並自104年5月3日起受理申請案. 金管会新闻稿. [2015-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9).。该法案公告日为2015年2月4日。
- ^ 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2015-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6).
- ^ 電支電票2條例擬合併 不同帳戶餘額將可互轉. 中央社. [2019-0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4).
- ^ 【荷兰电商展直击】多样化的第三方支付与自动化物流服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JJ Jan,2015-01-24,Business Next数位时代(繁体中文)
- ^ 王兴咏、林佩谕、张尹. 第三方支付產業現況與發展 (PDF). 彰银资料. 2014-02, 63 (1&2): 1–33 [2014-09-0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10-06).
- ^ 资讯安全工业4-0. CH.10/11資訊安全工業4.0 - Coggle. [2016-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25).
- ^ 徐立衡. 台灣線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商業模式之研究 (PDF). 国立政治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硕士论文. [2014-09-0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09-03).
- ^ 仇佩芬; 康文柔. 第三方支付拍板 詹宏志搖頭. 台北: 中国时报. 2013年8月8日 [2015年5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1月9日).
- ^ 银行局信托票券组. 金管會已完成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並自104年5月3日起受理申請案. 金管会. 2015-05-03 [2015-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9).
- ^ Mitchell. 別再傻傻分不清!台灣的電子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差別在哪?. 硬塞的网路趋势观察. [2016-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