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令
此条目论述以香港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社会服务令(英语:Community service order)是普通法地区如英国和香港的一种刑罚,为替代监禁的一项判刑选择。社会服务令既有惩罚的成份,也有使违法者改过自新的作用。
历史
1984年11月23日,香港立法局正式通过香港法例第378章《社会服务令条例》,确立社会服务令的合法地位。但香港真正开始实行社会服务令,要到1987年1月1日,社会福利署开始在香港其中3间裁判法院(中央/湾仔裁判法院、观塘裁判法院、荃湾裁判法院)进行为期2年的试验计划。经过检讨后,社会服务令于1992年11月16日起扩展到香港所有裁判法院,并于1998年5月19日起,引进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
工作内容
根据《社会服务令条例》的规定,假如违法者年满14岁,并被裁定触犯可判监禁的罪行,法庭可以考虑就该罪行判处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是要求违法者在12个月内从事不超过240小时(视乎法庭判决)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并可代替或附加于其他判决(除了感化令之外)。法庭在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前,社会福利署的感化主任须向法庭提交有关违法者的背景调查报告,以及评估违法者是否适合接受社会服务令的报告。这样可确保违法者适合进行社会服务工作,以及有合适工作可提供予违法者,并在得到违法者的同意下,才判处社会服务令。
所有被法庭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案件,均会转介到社会福利署辖下的社会服务令办事处跟进。接受社会服务令的违法者,需要按社会福利署的指示,在署方监督下,进行若干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大多数在医院、学校、老人院等社会机构内进行,例如在医院照顾病患、学校翻新工程、制作新机构用具、清洁、植树及教授兴趣班等。署方也会在工作期间向违法者作出指导及提供技术支援。
意义
社会服务令不但可以协助违法者改过自新,也具有补偿社会的功能。违法者因为需要履行社会服务,导致其活动会受到限制,也剥夺了部份自由时间,因此构成了惩罚。在进行社会服务的过程,违法者可以学习到循规守法的重要性,并积极改善自己的行为,也扩阔其视野,亦促进自重和积极的生活方式。相对于进行监禁,社会服务令不但让违法者继续在社区内生活,还能够无偿服务社区。
应用
社会服务令通常应用于青少年触犯的罪案上。这除了使对青少年违法者的前途影响相对较低外,社会服务令也可以使他们培养自律,并在具启导作用的监督下做有意义的工作。
虽然坊间普遍认为社会服务令是一个宽松的的判刑,但上诉法庭曾清楚表明不应视社会服务令为“较轻程度刑罚”。
参见
参考文献
- 香港法例第378章《社会服务令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社会服务令计划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社会福利署
- 社会服务令并非宽轻的判刑选择,叶谢邓律师行:香港网上法律大全
- 北爱尔兰司法机构